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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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理性灵魂的存在并非印在一种有形体的质料上;这一点之所以毫无疑问,是因为人是这样一种东西和一定的实体,它接受可理解的东西而加以采纳
我们说,作为接受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的实体并不是一个形体,它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凭借一个形体、由于它以某种方式作为这个形体中的机能或这个形体的形式。因为如果接受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一个形体或一定的量,那么理智形式就会或者把一件单一不可分的东西①当作这些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或者只把一件可分的东西当作它们的接受者。但是形体的不可分的东西,毫无疑问就是一个像点那样的极端。那么我们首先就来考察:理智形式的接受者能不能是一个不可分的极端?我们说这是不可能的。
①指纯粹的、可理解的形式。——译者
其所以不可能,是因为点是一个极限,在位置方面与线分不开,或者说,与以点为界限的量分不开,对于这个量来说,点是这样一种东西,有另外一种东西建立在这种东西里而并不在这个量的某种东西里,说得更明白一点,既然点只是那种本质上是一个量的东西的一个本质极端,本身并不处在分离状态中,我们也就只能以某种方式说,点把一件包含在以点为极端的量里面的东西的极端当作接受者。
因此,这件东西将会不言而喻地以偶然的方式处在这个量中。而既然这件东西是不言而喻地以偶然的方式处在量中,它也就是偶然地以点为终结。因此一个凭着偶性的极限,是与一个凭着本质的极限同时并存的,正如一个凭着偶性的广袤与一个凭着本质的广袤同时并存一样。
但是,如果点接受某种东西,点就会是一种分得开的本质。这样,点就会具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将是与线衔接的,而点与这条线将是分得开的;另一个方面将是与线分开的,因为它与线对立。这样,点就会在它的存在方面与线相离,与点相离的线就会具有一个极限,而且毫无疑问这将是另外一个与相离的点相遇的点。因此线的终结将会是那一个点,不是这一个点。
但是说那个点和说这个点,将会是一样的事,而这就会使我们进而认为,从线的方面说,点是双重的,不管是有限的线还是无限的线。但是这件事的不可能,我们已经在另外一些地方弄明白了。因为已经弄明白,通过点的双重化,并不能组成一个形体,并且也已经弄明白,我们并没有作出一种区别,说有一个地位,适合于我们所说的两个点的一个极端,对这个极端毫无妨碍,因为我们说,假定是两个点在一个单一的点的两个方面与这个点衔接,那么这个居间的点就有可能会把这两个点分开,这两个点就会不接触,那就会得出结论说,按照你已经知道的那些原则,居间的点就会分裂了。
但是这是荒谬的,也可能中间的点并不阻碍周围的那两个点相接触,这样,理智形式就会包含在所有的点里面,所有的点就会像一个唯一的点一样了。但是我们已经肯定这个单一的点与线相离。因此就线与点相离来说,线具有一个异于点的极端,凭着这个极端与点相离。因此那个点在地位上就会与这个点分离,而所有的点却已经被肯定为在同样的地位上,这将是荒谬的。这样,就已经证明:说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一件与形体不可分的东西,乃是一种虚妄的说法。
因此,余下来的就是: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某种与形体分开的东西。那么我们就来假定一种在分开的东西里面的理智形式。如果我们假定一些在分开的东西里面的部分,就会进而认为形式是分开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承认:两个部分或者是相似的,或者是不相似的。如果两者是相似的,一种并非这两者的东西怎样会把它结合起来呢?因为全体就其为全体而言,并不是部分:除非是就体积的增长或数目的增长而言,并非就形式而言,这个全体是某种来自两者的东西。因为这样一来,理智形式就会是一种一定的外部形状或一个数目,然而没有一种理智形式是一种外部形状或一个数目,而这样一来形式就会变成想像的,而不是理智的了。
你们知道,人们可以说这两个部分每一个都凭着自己本身而是全体;可是,第二个部分怎样会内在于全体的观念而外在于另一个部分的观念呢?因为很清楚明白,两个部分中间的一个是不能单独表示完满的观念本身的。但是,如果两个部分是不相似的,那就应该考察一下;怎样会能够是这样的,以及理智形式怎样会能够有一些不相似的部分?因为不相似的部分是没有存在的可能的,除非是作为定义的部分,定义的部分就是“种”和“属差”。
由此出发,必然会得出一些不可能的东西来,其中就有:形体的每一个部分也都潜在地以无限的方式接受划分。这样,各个“种”和“属差”就应当潜在地是无限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各个“种”和本质“属差”理当属于一个单一的东西,并非潜在地无限。
同时,关于这件事情,我们不可能有一种想像,想像出一种划分,把“种”和“属差”分开来,我们觉得没有疑问的毋宁是:如果有那么一个“种”和一个“属差”,都值得在接受者中分别开来,这种分别是不会停止在对于划分的想像上面的。这样,各个“种”和“属差”就会应当也是现实地无限的了。所以各个“种”、“属差”和定义的部分理当属于单一的东西,从任何观点看都是有限的。如果各个“种”和“属差”能够现实地是无限的,它们就不能通过一种合乎这个形式的结合,在形体中结合起来。因为这就会要求单一的形体现实地与无限个部分相离。
其次,如果我们承认有一种划分,把已经分割开的东西与一个体积划分开来,那就会一方面分出一个“种”,另一方面分出一个“属差”来。这样,如果我们变换一种分法,那就会或者是不可避免地要分割出一个“种”的一半和一个“属差”的一半来,这是一个方面;或者是“种”和“属差”必然要转化为两个部分,“种”和“属差”必然要各自整个地倾向于划分的一个部分,而我们的这个评价的假定或我们的这个假定的划分必然要使“种”和“属差”从一个地方回转头来,好像它们各自按照一个意愿者的意志跑去占据一个一定的方向,又各自从外面跑来,因为这样做毫无用处似的。这样,我们就会有在一个部分里猜忌另一个部分的可能了。
此外,任何一个可理解的东西都是不可能分为一些比它更单纯的可理解的东西的。的确,有一些可理解的东西是最单纯的可理解的东西,是组成其余的可理解的东西的本原,但是它们并没有“种”和“属差”,也不在量的方面分化,也不在观念方面分化。
由此可见,所假定的那些部分不可能是相似的,各自在全体的观念里,而全体只能造成结合。它们也同样不可能是不相似的;因此理智形式是不可能分化的。
但是,既然理智形式不可能分化,也不可能以一个与量不可分的极端为接受者,而是必然应当在我们之中具有某种能接受的东西,那么,就不可避免地要作出一个判断: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一种并非形体的实体,在我们之中也没有一件东西会作为形体里的一种机能进行接受。
的确,从划分出发,就会把属于形体的东西连到理智形式上去。这以后还会引起其余的一些不可能的事情来。
说得更明白一点,我们之中的理智形式的接受者是一种非形体的实体,这一点我们用另外一种证明来证明,说:理智机能是把各种可理解的东西从确定的量、从地点、从位置以及前面说过的其余的东西里抽象出来的东西。
因此,对于这种从位置抽象出来的形式本身,应该考察它是怎样从其中抽象出来的:这是通过与它从而抽引出的那件东西进行比较,还是通过与进行抽引的那件东西进行比较?我的意思是说:这种为理智所掌握的、从位置抽象出来的本质的存在,究竟是在与外界有关的存在之中呢,还是在包含于理智实体之中的存在里?
但是我们决不能说它因此就在与外界有关的存在里。因此我们余下来的就是说:只有当它存在于理智之中的时候,它才与位置和地点分开来。因此当它在理智中的时候,它是不具有一个位置的,只有在它的中间有一个记号可以表明位置、或者表明占据一个地点、表明一种划分或者某种类似这个观念的东西①时,它才会具有位置。所以它不能在一个形体中。
①指一切属于形体的本性的东西。——译者
此外,如果处在统一状态中的、不可分的、在观念方面属于不可分的东西的形式是印在具有体积的可分的质料上,那就会不可避免地或者是:被假定在质料之中的那些质料的部分,在有关体积的方面,没有一个是与可理解的、具有单一本质的、不可分的、抽离了质料的东西有一种关系的;或者是:所假定的质料的部分都具有一种关系;或者是:有一些部分具有,其他的部分则不具有。
那么,如果它们没有一个具有,它们的全体就也不会具有,因为由分离的东西合成的东西也是分离的。但是,如果它们中间有一些具有,另一些不具有,那些没有这种关系的就会根本不属于具有这种关系的那些部分的观念。而如果被假定在其中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某种关系,被假定在质料中的一切部分,作为部分,就会或者与本质有一种关系,或者与本质的一个部分有一种关系。因为如果一切被假定的部分作为部分都与本质有一种关系,这些部分就会不是可理解的东西的观念的部分;正好相反,它们会各自分别地是一个可理解的东西。而如果所有的部分都具有一种独特的关系,异于另一个部分与本质的关系,那就会认为本质在可理解的东西中是可分的了。但是我们已经肯定了本质是不可分的;所以这是矛盾的。
如果一个部分与一件具有本质的异于本质的东西有关系,而这件东西又与另一个部分有关系,本质的划分就会更加明显。由此可见,印在有形体的质料上面的那些形式只不过是特殊的、可分的东西的形状。再者,那种就定义的部分说是多数的东西,在它的成就性方面,是具有着不可分的东西的统一性的。那么就来考察一下:这种单一的存在,作为单一的存在,怎样会印在可分的东西上面呢?可是,说这种统一性,和说按照定义就不可分的东西,乃是一样的。此外,我们已经肯定,所假定的那些可知的东西(是理性机能的特性使它们一个接着一个被认识)乃是潜在地无限的。并且已经确认:优于那些潜在地无限的东西的那种东西,既不能是形体,也不能是一个形体中的机能。这一点在前面几卷里已经得到证明。因此接受可理解的东西的那种本质决不能附存于一个形体里,它的活动也决不存在于一个形体里,或者凭借一个形体而存在。
谁也不能说:想像的东西是这样。因为这是一个错误。因为动物机能并不能想像由任何一刻都无限的东西而来的任何一件东西,这是就理性机能的自由活动能力并不附在动物机能上而言。同时谁也不能说:这种机能,即理智机能,乃是接受性的,不是起作用的。但是你们只承认起作用的机能不是无限的,而人们却并不怀疑可以承认有一种接受的机能存在,如第一质料就具有这种接受的机能。所以我们说:的确,你们知道,理性机能之接受若干无限的东西,乃是一种经过一番主动的选择之后的接受。
我们再引一件事作证,这件事是我们在前面的论述里证明过的,在那里我们研讨的是理性灵魂的实体,以及理性灵魂所特具的那种活动,凭借的是对于实体所具有的其他各种活动的性态的证明,这些活动乃是我们讲过的那种东西所固有的。我们说,如果理智机能是凭着有形体的器官来认识的,因而它所固有的活动只能凭着运用这个有形体的器官而得到完成,那么,它就应该不认识自己的本质,不认识器官,也不认识自己曾经认识了。因为在它和它的本质之间并没有器官,在它和它的器官之间也没有器官,在它与它曾经认识的东西之间也没有器官。然而,它认识它的本质和属于它的器官,也认识自己曾经认识;所以它是凭自己认识的,并非凭一个器官;这是已经证明了的。
我们说,必不可免的是:它认识它的器官的那种方式之所以造成,或者是由于它的器官的形式的存在;或者是由于另外一个形式的存在,这另一个形式尽管还是在这个形式和它的器官里面,在数目上是与它不同的;或者是由于另外一个形式的存在,这另一个形式尽管在这个形式和它的器官里面,在“属”上是异于那种属于理智机能的器官的形式的。
那么,如果这是由于那种属于理智机能的器官的形式的存在(这个器官的形式凭着联合作用永远在这个器官和理智机能里面),理智机能就该永远认识它的器官,因为它只会由于形式来到它那里而认识。
但是,如果这是由于有一种属于它的器官的、在数目上异于那种属于理智机能的器官的形式的形式存在,那就会是错的。首先因为:那些作为一个唯一的定义的内核的东西之间的不同,或者是由于质料、性态和偶性的殊异,或者是由于普遍者与特殊者、抽离质料者与存在于质料之中者之间的殊异。但是这里并没有质料的殊异,也没有偶性的殊异。因为质料是一致的,存在着的偶性也是一致的。在这里也没有抽象与质料中的存在的殊异,因为这两者都在质料中。在这里也没有普遍者与特殊者的殊异,因为如果一种特殊性企图有所获得,特殊性就会只能由于特殊的质料,以及由它所处的那种质料方面而来的那些附着的品质,企图获得二者之一。但是这个观念真正说来并非属于二者之一而不属于另一,也并非与此有必然联系,以便灵魂知觉到自己的本质,因为灵魂是永远知觉到自己的本质的,虽然根据我们已经说过的,它能够知觉到的本质大部分是附着在它所接触到的那些形体上的。
你们也知道,这不能是由于有另外一个并非那个属于理智机能的器官的形式的形式存在。这是最不可能的,因为可理解的形式如果以理智实体为接受者,那它就会由于可理解的形式是理智实体的形式,或者由于可理解的形式与理智实体有关,因而产生出这种理智实体了。这样,有关的东西的形式就会是理智实体的形式的内核;但是可理解的形式从本质上说,并不是理智实体的器官的形式,也不是一件与器官有关的东西的形式,因为这个器官的本质是一个实体,而我们肯定和考察的只是实体的本质的形式。实体,从它的本质来说,决不是相对的。
这是一个显明的证明。因为我们绝对不能承认,在知觉中,知觉者是为器官所知觉的。由于这个道理,官能只感觉一个外部的东西,而不感觉它自己,也不感觉它的器官,也不感觉它的感觉。同样地,想像也根本不想像它自己,也不想像它的活动,毋宁是:如果说它想像它的器官,那并不是就这器官为它所固有来说的,毫无疑问也不是就只有这器官属于它来说的,而只是官能在可能范围内把它的器官的形式提供给它。因此,想像只不过是转达一个由官能引来的、并非与想像中的一件东西有关的影像,这样,如果官能并不是想像的器官,器官就不会想像影像了。
此外,有一种情况向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并且使我们感到满意。这就是:对于那些凭借器官的知觉机能来说,有时候由于活动过久,会使这些机能疲劳,因为运动过久使器官疲劳,并且有损于作为器官的实体和本性的那种构造;那些强烈的、难以知觉到的东西使器官衰弱,有时甚至使器官受到损害;这些机能不能知觉到直接跟随着难以知觉到的东西而来的最微弱的东西,是由于这些机能在那种由难以知觉到的东西造成的遭受中被穿透了,官能中的性态也是如此,因为难以感知的对象加上一再出现,使官能发生疲劳,有时甚至使它蒙受损害,如过强的光之于视觉,暴雷之于听觉,官能在知觉到强烈的东西时,是没有力量知觉微弱的东西的。因为看见一道强烈的光的人在看见这道光的同时和以后看不见一团微弱的火,听见一个强烈的声音的人在听见这个声音的同时和以后听不见一个微弱的声音,尝到强烈的甜味的人在尝到这个滋味以后尝不到一种微弱的甜味。
但是关于理智机能的情形却刚好相反。因为理智机能活动的长久,以及它对各种最强劲的东西的理解,都使它获得一种力量和一种便利,可以顺利地接受随着最强劲的东西之后而来的比较弱的东西;因此,如果说有时理智机能在某些时刻也会发生厌倦和疲劳,那将是由于理智要求运用器官的想像来协助,而器官疲劳了,因为想像不在为理智服务。如果这是由于另外一种原因,疲劳就会经常发生或者屡屡发生了,但是事实与此相反。
此外,所有的形体部分,就发挥它们的机能来说,在发育末期和停止发育以后(四十岁以下或四十岁时)就衰退了,但是这种知觉可理解的东西的机能却常常只有在这以后才强有力;如果它属于形体的机能,它就会在全部性态上总是变得衰弱了。然而这种情形只存在某些性态中,并不是所有的性态都如此,而且是在遇到了故障的时候。由此可见,理智机能并不属于形体的机能。
从这些事例可以看出,一切凭着器官来感知的机能都不能知觉到它自己,也不能知觉到它的器官,也不能知觉到它的知觉;活动的增多使它衰弱,弱者不能知觉强者的印象,而强者又使这种印象变弱,这样的机能的活动是因器官的衰弱而衰弱的。但是理智机能与这一切是对立的。
有些人以为:身体患病和衰老的时候,灵魂忘掉了它那些可理解的东西;不执行它的活动,它这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活动只是凭着它的形体来完成的。这种意见并无必然性,也不是真的。但是,有时候这两样东西可以互相结合在一起,这是因为:灵魂当没有任何东西阻碍它、使它脱离活动的时候,是凭着它自身而具有一种活动的,同时,灵魂当有一种性态来自形体的时候,有时失去它自己的活动;这样它就不起作用,脱离活动了,而这两个说法是仍然不矛盾的。如果情形是这样,我们就无须乎对这种枝节问题多加注意了。
我们说,灵魂的实体有两种活动。它有一种与形体有关的活动,这就是对形体的支配,它又有一种与它的本质和它的本原有关的活动,这就是凭借理智的知觉。而这两种活动是互相对立的,互相抗衡的,因为灵魂的实体为两种活动中的一种所占据时,就脱离另一种活动,就难以把两件东西结合起来。
它为形体方面占据的情况就是感觉活动、想像的掌握、各种肉体快乐、愤怒、惧怕、伤心、愉快和痛苦。这种情形你们可以凭以下的事实得知,这就是:当你开始思考一件可理解的东西时,这些情况对于你就会是无用的,除非是它们压在灵魂上面,对灵魂实行强制,把它曳引到它们那一方面。你们也知道,官能是阻碍灵魂进行理智活动的,因为灵魂倾向感性对象时,就脱离了理智对象,这时并无须乎理智的器官或灵魂的本质以某种方式遭受到损伤。
你们也知道,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灵魂为一种活动所占据,不为另一种所占据;当理智的活动在病中停止进行时,情况和原因也是如此。如果存在着一种情形,就是:所获得的理智装备,由于器官的缘故,已经消失了,受到了损害,那么,器官恢复它的性态,就需要获得这个本原①。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
①指理智装备。——译者
的确,当形体恢复健康的时候,灵魂就恢复它的装备和它的认识性态,以及它凭着它的性态所认识到的一切。所以,灵魂所获得的东西,是已经以某种方式与灵魂一起存在过的,只不过灵魂已经不专注于它了。决不是灵魂的两类分歧的活动使灵魂的实体的各种活动必然互相妨碍;刚好相反,是同一类众多的活动有时候凭着自身使这种情况成为必然。因为恐惧分了痛苦之心,肉体快乐分了愤怒之心,愤怒分了恐惧之心。但是这一切的原因是一个,就是灵魂整个引向一件单独的东西。
因此很明显,当一件东西于被另一件东西占据之际不执行它的活动的时候,它并不是必不可免地不能执行它的活动,而只是在占据它的这件东西存在的时候不能执行。
要对这个范围作出解释,我们是可以毫不勉强地显一番身手的,只有在得到充分的解释以后,再对研究对象作出全盘的论述,才可以有所改进,不致于给自己提出一种困难的任务,去解决某种并无必要的问题。因为从我们已经建立的那些原则已经可以看出,灵魂并不是印在形体上的,也不是依靠形体而维持存在的。因此,灵魂之据有形体,乃是由于灵魂中的一种特殊性态要求它采取这种方式,这种性态引导它去占领形体,以一种适合于形体的重大的关怀来指导形体。由于这种性态,灵魂才象我们所见到的那样,伴随着它自己的形体的存在,以及形体的各种性态和形体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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