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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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解决所提出的那些疑问,以补充那些对透明体及其光滑面保持种种不同位置的可见事物的论述

  


  我们现在来解决所提出的疑问。

  持这些意见的人①所主张的,是靠近会妨碍观看,以及颜色和形状不可能转移到它们的质料之外。因为他们不同意说,某一种观看作用或感觉作用的造成,只是靠把形式从质料中抽离出来,因为抽象就是把形式本身从质料中攫取出来,并使它进入感觉机能。

  ①大约是指德谟克里特。——译者

  但是没有一个人是这样讲的;相反地,他们曾经说过,这是通过遭受而造成的。遭受并不是遭受者取去活动者的机能或性质,而是从它接受某种在“种”的方面与它们相似或相异的东西。我们说,视觉在自身中从视觉对象接受一种与视觉中的形式相配合的形式,而非接受其形式的具体本质。凭接近而感觉到的东西,如闻到的或触到的东西,也是这样,因为这种东西的感觉者并不取去它的形式,在其中出现的只是某种类似视觉对象的形式的东西。

  然而在事物中有一种东西②凭着相遇的作用引导到遭受③,其中还有一种东西④,当被遇着的时候便有某种东西从它分离开来,这种东西是它的印象赖以产生结果的。在这里,光线需要附在可见的形式上,以使具有形式的东西①从它的形式里投出一个影像到另一件东西里②,与一种东西③相似,这种东西,凭着影像的投射,当光在其上④变强时,我们便看到它,与这影像一模一样;光的变强使对着光的东西染上光的色采,于是当面对着可见事物的东西能够接受时,光线就把影像当作确定的东西传达过来,以一面镜子为中介时也是一样,不过需要可见的东西是照亮了的。光线的确需要一种中介作为工具,在这方面给它帮助,这就是透明体,但是中介的容积有一定的限度,在其中是不会有最小限度的容积的。

  ②指遇到可见对象的光。——译者

  ③指引起视觉的感受。——译者

  ④指视觉对象。——译者

  ①指看到的对象。——译者

  ②指眼睛。——译者

  ③指可见的形式。——译者

  ④指在可见的形式上。——译者

  在证明知觉者从知觉对象抽取一种影像时,要提到一种东西,这种东西寓于对视觉对象的形式的想象⑤中,使它要想像时就想像。所以你可以认为这个想像的对象就是事物本身的形式,就是已经移入想像、剥去形式的对象,这乃是事物的整个抽象。

  ⑤指一种内部官能,其地位处在感觉与思维之间——译者

  但是相反地,影像是异于想像对象的东西,只是与它相似。当你观看了太阳,然后转过身来的时候,太阳的形式在眼睛里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便告诉你,眼睛已经接受了影像;正如落下的雨滴被想像成一条线,急速转动的点子被想像成一个圆一样。

  但是你不能想象和观看它而没有看到过它的广袤,而你又不可能看见一个在并非时间的东西里运动的点所占据的广袤,也不可能想像这件东西在两个地方。所以雨滴的存在方式就应当是先在上面,然后在下面,它的广袤就是其间的东西,而点的存在方式就是在它转动的距离的一端而又在另一端,它的广袤就是其间的东西,这是你在影像中所设想的。但是这并不是在一个单独的瞬间造成的。先行的东西的影像应当还保存着,留到继之而来的东西之后。然后感觉作用把它附到后来的东西上,两者结合成一个广袤,好像它是一个感觉对象似的。这是因为先行的东西的形式是稳定的,虽然雨滴或点已经完全离开了你们假定的限度,并没有在那里留一个时间。

  至于他们关于眼睛前面想象的光亮所说过的话,他们关于这个问题的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按照他们的看法,这只是单单以一种方式存在,因而他们以为无法承认眼睛是某种在实体中具有一种光的东西,像我们在前面讲过的那些发光的东西那样。因此,当黑暗的时候,眼睛就发出光来,照亮它前面的东西,这是由于一种对黑暗发生影响的性质,而不是由于一种与它分离的东西。

  照他们的看法,同样地,也无法承认摩擦和摸触有时在黑暗中产生一些细微的火光,例如在黑暗中摩猫背、用手摸褥子和胡须上时所发生的那样。但是你显然知道,眼珠本身几乎也属于这样的东西,在夜间发光和照明,并且把它的光线投在它面前的东西上。的确,许多动物的眼睛有这种特性,狮子和蛇的眼睛就是这样的。当它是这样的时候,它就能照亮阴暗的东西,就是由于这个道理,许多动物在黑暗中能够看见,因为它们以眼睛里发出的一种光亮照亮了事物,同时也是由于它们的眼睛的机能。

  至于那些说眼珠是充实的,不容他物进入其中的人,则否认凹神经中有一种精细的形体,这种形体乃是视觉机能的承负者,即所谓视觉普纽马,它运动着,一会儿藏匿,逃走,一会儿占优势,盯着瞧。当一只眼睛闭上的时候,这普纽马就自然地离开那种闲散和黑暗,跑到另一只眼睛里,因为根据解剖学大师们所知道的,两眼中的通道是共同的。当一件东西充满着另一种东西的时候,这充满的东西就不应当具有喷射、离去、在地上消散、向世界的四方分散的本质。

  至于那种关于镜子的说法(他们的问题就是一切主张这种说法的人的问题),即认为镜子里印着感觉对象的形式,可以用来答复这个问题的回答则有三种。

  〔1〕一种回答是建立在一种大家知道的学说上的;这种回答就是:形式并不是由于一种性态而印在镜子里,像物质的形式按照这种性态印在它的质料里那样,而且,在这种学说里,对立的东西并没有结合起来,而是这个形式整个印在整个镜子里。在镜子里同时结合着一个黑的影像和一个白的影像,是没有害处的,因为这两者之在其中,并不是凭着它获得这种性质的样式,而是作为可知的东西存在于其中,因为理智认识黑色和白色,并不会使它们互相对立或彼此分离。

  其次,视觉只达到按照三种东西之间的一定关系的东西,我的意思是指可见的对象、镜子以及观看者之间。但是并非镜子的每一部分全都发生这种关系;相反地,整个镜子的一个部分传达白色本身,另一个部分则传达黑色本身,这两个部分之间,在视觉方面,是有一定的界限的。所以是整个传达作用和限制作用在视觉中使形式与视觉对象相似。

  但是,这个回答是我所不讲的,也是我所不明白的。我不了解形式怎样会印在一个质料性的形体里而不存在于其中,以及形体怎样有时会空空如也,没有形式,然而形式却印在其中。可是,形体怎样会并非空空如也,没有形式,而在镜子里却看不见它呢?不如说它所具有的形式被看见,虽然说它被看见还是这个意思。还有,它怎样会对于一个站着的人是空空如也的,对于另一个站着的人却不是空的呢?这是夸张,是勉强去做一件困难的、不对头的工作。他们并不认为形状印在一个物质的实体之中,这也是勉强去做一件困难的事,虽然他们是把形状当作不确定的东西的。他们认为黑色的形式在一个形体中,却不认为这是一种属于这个形体①的黑色,这也是勉强去做一件困难的事,虽然他们也承认其中有与白色的一刹那间的结合②,并且把黑色的形式看成非黑色,把白色的形式看成非白色。③

  ①指镜子。——译者

  ②黑色与白色的结合。——译者

  ③以上似指德谟克里特的学说,因为德谟克里特认为颜色只不过是原子以某种方式排列的表现,并无自身的存在。——译者

  至于关于理智和可理解的东西的说法,放到后面再讲。

  至于有人可以用来答复的那两种回答,〔2〕其中的一种严格地需要关于镜子的说法,〔3〕另一种也与它相接近。

  至于严格需要镜子的说法的那种回答,的确,或者是,第一,人们说,如果有一种东西,人们需要它来使一件东西对另一件东西起作用,那么,人们所需要的这种东西,例如镜子或透明体,在这里就不应当从本原有所遭受,例如观看者①所遭受的那种遭受,所以人们就认为当剑造成痛苦时,剑在痛,当人们因为收到礼物而快活时,礼物在快活。

  ①阿拉伯文原本作“第三者”,见译文146页第一行。——译者

  或者是,第二,人们说,一切有作用的形体都无疑地应当遇到可触物,这一句话并不是自明的,也不是显然的;因为,虽然根据归纳,大部分形体中存在着这种情形,却并非一切活动和遭受都必然依靠相遇和接触而存在;可以承认的毋宁是:事物对其他事物的作用的存在并不靠相遇,正如可以承认无形体者如创世主、智慧②和灵魂作用于形体而无须相遇一样。

  ②或译“灵智”,指天使。——译者

  因此,一个形体作用于另一个形体而并不相遇,并不是什么怪事,有一些形体靠相遇起作用,有一些形体是不靠相遇起作用的。谁也不能够恰当地建立起一种有力的论证,来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证明在两个形体之间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性态和位置:其中的一个可以影响另一个而并不相遇。

  这里只剩下一种不可思议,情形正如:如果在一切形体中,有些形体只是凭着这种分开的性态而对其他形体起作用,那么当人们看见一个活动者凭相遇而起作用时,就会觉得不可思议,同样地,现在人们是对于并不相遇而发生影响的东西觉得不可思议。

  既然这种情形对于第一理智①来说并不是不可能的,而我们用来证明这种情形的学说的真理性使它成为必然的,根本没有任何有力的论证可以推翻它,所以我们说,凭自身发光的、照亮了的、有色的形体,是可以作用于正对着它的形体的,只要后者像视觉那样,可以接受影像,不过这两个形体中要有一个没有颜色(这是类似所见对象的形式的一种形式),才能发生影响而并不对中介起作用,因为中介由于透明,是不能接受的。

  ①指真主的理智。——译者

  所以那种说法②并不是自明的,也没有什么有力的论证可以证明它,除非一个形体是凭着透明的中介绝对地作用于正对着它的东西;但是这一点对于第一智慧来说,是大家承认的,而按照我们用来证明知觉的情况的那些根据,这一点也是明显的。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②主张那种形式是形体的说法。——译者

  同样地,也并不是不可能有两种中介来代替一种单独的中介,即这种中介与另一种中介,以及有两种性态和位置来代替一种性态和位置,即我们已经讲过的那种性态和位置与另外一种性态和另外一种位置。因此,代替这种唯一的透明中介,会有一种有色的、光滑的中介与透明的中介在一起,代替正对这种发光和照亮的东西的性态,会有正对这种光滑的东西的性态,这种光滑的东西,是具有前面与发光的、照亮的可见物一同指出的性态和位置的。所以,这种形体可以在一切接受者之中造成一种正对着的东西,这种正对着的东西是它自己的,是光滑的,它正对着的东西乃是在透明体中。

  但是,既然一个光滑的东西跟着另一个光滑的东西,一直到无限,如果这两个光滑的东西在依照了一定的位置以后发生作用,这就是它的形式,而这个形式并不是显明地在光滑的东西里起作用的。所以,透明的东西与光滑的东西,乃是一件东西作用于另一件东西时所需要的两种东西,而这种作用本身并不在这两种东西里面。所以,如果情形是这样的,并且光滑的东西的影子和别的东西的影子一同到达视觉,而且这两者一同在观看者的同一个部分里被看见,人们就会认为影子是在光滑的东西里面被看见的,与他们关于光线的说法相反。

  至于导致这个结果的那条途径,则是认为不应该是所有的东西都凭着影响所有的东西而造成一种与它自身类似的结果,也同样不应该承认事物凭着影响造成与它自身类似的结果。所以,可以承认的是发光的东西与被照亮的东西两者凭着影响在空气上造成某种印象。这种印象并不为发光者与被照亮者的形式这样的影像所表象,相反地,乃是一种不为视觉或另一种感觉所感知的印象,是凭着影响产生在空气上面的。

  同样地,可以承认在光滑的东西①上,凭着影响,或者通过透明体为中介,或者不通过中介,产生某种印象。其次,透明的或光滑的东西在视觉器官上面产生一种印象;这种印象与某种形式相似,首先对这两者的每一个发生影响。于是,这两者的每一个在受到影响后凭着影响产生一种印象,与它本身之内的东西相反,我的意思是说:产生影响的东西、可见者影响透明的东西或光滑的东西,透明的东西和光滑的东西则影响视觉。而这是屡见不鲜的,我的意思是说,一件东西凭着对另一件东西的影响,产生一种印象,与它的本性相反,然后这第二件东西又凭着对另一件东西的影响,产生某种与第一件东西的本性相似的东西,例如运动;事实上,运动在一件东西的形体上产生热,使它变热,然后这热又产生一个运动,在数量上与第一个运动不同,但是在种类上与它一样。

  ①如镜子。——译者

  有时这种情形在镜子里被看到,凭着镜子,光和颜色被反射到一堵墙上,因而固定在墙上,不过对于观看者所在的那些地点说是不移动的,而且也根本不是固定在镜子里面,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固定是通过镜子而达到墙上的,如果它在镜子里被看到,那并不是作为固定在镜子里而被看到的。所以镜子凭着影响产生一种印象,这种印象是作为在其中产生的某种性质,而并不是作为一种以固定为目的的性质。视觉的性态就是根据这一点。

  至于说到那种为水所屈折的状态,那些主张光线说的人曾经说,光线落在水上时,就扩张开来,但是首先破碎了,因而取得一个比较显著的地位,然后穿入水中,连同着比正对着水的东西更显著的某种东西而看到水。至于那些主张影像说的人,其中有一些人曾经说,其原因在于正对着的东西的一个部分造成传达,因为这一部分是通往对面的东西的通道的一个地区,并在于它的另一部分造成传达,因为这个部分是一面镜子。差不多人们简直是认为:一切东西之造成传达,都只在于它是一面镜子,但是内部的镜子与外部的镜子是相反的。①

  ①这一段相当晦涩。所谓“其原因”大约是指“视觉的原因”,所谓“通道”,大约是指恩培多克勒所谓“形体有孔道”,所谓“镜子”,大约是指“凭借反射作用造成传达”;外部镜子和内部镜子的说法不知出处。——译者

  古代注释家中那位最杰出的人②曾经说过,当事物不为视觉深深地凝视时,看起来就比较远,而视觉由于凝视而散开,于是事物的影像就变大。这种说法可以由下列事实证实:事物在一定的距离处,人们惯常看见它有一定的大小,如果它被想像得比它所在的地方更远,它的大小看起来却并不像使人想像的那个距离处的大小一样,而相反地它的大小比那个大小要大些,因为它实际上是靠近的,人们就会看见它的容积比它因那个距离而有的容积更大于是它就被想像成比大家所知道的更大。

  ②指阿弗罗德西亚的亚历山大。——译者

  其次,至于视觉的这种增益,证明这些原则的人是需要理解它的,并且需要做到完全明白真理怎样会宜于在这里面。此外,这种怀疑的来由,并不是在于它专门附和这两种说法中的一种,而排斥另外一种。因为,如果持破碎说的那些人所讲的那种破碎是造成迷乱的,光线为什么会仍然遵循它的性态,为什么不会再来一次呢?因为它这样就会与那种依直线穿入的光线的本性相等了。如果对于那种遇到水就往水里跑的光线,这是不可能的,其次,如果事物钻到水里就扩大起来,光线要是破碎的,为什么会由于穿入而扩大呢?它要是很有秩序的,为什么不会凭它的扩展而扩大呢?因为推理证明,光之凭扩展而达到水,是因为它是连续的,而不是因为它扩张。总之,情形的确是这样,第一位大师①说得好:因为可见的对象是从广往狭扩展,并且聚集在其中,这样说,对于可见的对象来说,比起说观看者从眼睛发出、扩散到广阔处来,要更有助于肯定其形式。在这个地方,他所说的可见对象、观看者、光和镜子的位置的性态就属于连属的东西。

  ①指亚里士多德。——译者

  我们说,有时候,可见对象与发光者以及观看者是在同一种透明体里面,有时候发光者与视觉对象是在两种透明体里面,在这两种透明体之间是有一些表面的。所以,如果表面的位置是在观看者与发光者之间正对着的东西里面,造成照亮的作用,这个表面就不会被看见,像天球和空气的表面那样。

  但是,如果表面在这以外,像水的表面那样,同时如果我们在空气里面,而发光体并不在那个正对着的东西里面,来自发光体的光就会被这个表面反射到视觉,于是我们就会分明地看见这个表面。因为你已经知道反射是干什么用的了。

  但是如果光在反射一个可见对象的表面里面,其中的东西要是透明体,就会使可见对象被看见,要是一面镜子,也会使这个对象被看见,在这个地方的镜子,就相当于正对着可见对象的东西,如果这个对象暴露在观看者面前的话;但是,如果它是遮盖着的,而镜子又在眼中发出的线与可见对象发出的垂直线相遇的地点,它的影像就会从它依直线而到达。因为如果你把一个指环投到一个盘子里,因而看不见它,而如果在盘子里倒满水,你就会看见它了。

  但是如果可见对象在一个中间的透明体外面,而这个透明体是与观看者和发光体所在的那个透明体不同的,的确,这个中间的透明体就会使它被看见。而如果情形不是这样,而是可见对象在观看者旁边,的确,这个透明体就不会使它被看见,除非是有一件放在这一边的东西给它一种外来的颜色,它才被看见,就像有色水晶球的两边之一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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