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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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用他们的学说所讲的东西来驳斥他们的学说

  


  我们现来列举一下伴随着大师们的意见的一些荒谬之点。

  他们认为从视觉发出的东西的部分从一些形体向另一些形体反射,这就是这些荒谬的意见之一。当这些部分看见了一个形体时,它们就由这个形体向另一个形体反射;它们看见这个形体,也看见它们反射到的那另一个形体。例如,当它们达到了镜子时,它们看见镜子,然后当它们由镜子向另一个形体反射时,它们就同时也看见另一个形体。因此,同一件东西被看成好像两件东西在一起,于是人们便想像在两者之一里面看见另一件。

  他们的这个意见必然有些反对他们的证明与之相连。在这些证明中间,有的认为这种光线的反射的造成,或者是凭着硬的东西,或者是凭着光滑的东西,或者是凭着结合两者的东西。然而他们认为这种反射有时来自一种光滑而不坚硬的表面,如水。所以单单坚硬并不是条件,反射的原因毋宁是一种表面的光滑。当原因是一个表面的光滑时,必不可免地,或者是有一个偶然的光滑表面就够了,或者是需要有一个由光滑的部分连成的表面。如果这个条件存在(这是第二个范畴),就不能认为光线为水所反射,因为按照他们的说法,水的表面由于有他们所指出的许多孔,所以没有连续性,而由于这些孔,水后面的东西就有可能完全被看见。

  如果连续性不是从这个条件得出的,这种反射就应当是凭着所有的形体而造成的,虽然这些形体是粗糙的,因为粗糙的原因是棱角或来自因隆起而造成深度的东西的那种类似棱角的东西。但是在一切有一个棱角的东西里,总归有一个表面上没有棱角,因而是光滑的;否则,棱角就会多到无穷,或者表面就会一直分到成为一些并非表面的部分。但是这两者都是荒谬的。

  所以一切形体的表面都由光滑的表面组成,应该凭着它们的一切表面造成一种反射,或者,人们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光线不为小的表面所反射,第二种是光线为不同位置的表面向一些分离的方向反射;这样,反射的东西就分散了,达不到某件东西,因为不能集合在一起。

  至于第一个范畴则是错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形体从视觉发出,突然散布到宇宙之球的一半里面,它在发出的时候就会在部分的细小和分散方面都达到极度,而当它被反射时,它的一切细小部分以及它的一根细线的一切极端毫无疑问就会只遇到一个同样小的部分,为这个部分所反射,而对于这,在它后面的东西是既无益也无损的;也许,如果遇到的光滑表面比它更小,就不会为它所反射。

  然而当我们反省时,我们并未发现这个观念是妨碍我们这个世界上那些存在物中的反射的原因和条件,因为有时候如果一件东西是粗糙的,我们毫不迟疑地就知道它那些具有光滑表面的部分是有一定的容积的,我们并不怀疑这个容积比发出的光线的末端更大,而尽管如此,这些光线并不为这些表面所反射。这好像捣碎的玻璃,粗粗捣碎的盐,以及粗粗捣碎的水晶,这些东西的部分的表面,我们知道都是光滑的,但是并非小到极点,小到会比发出的光线的部分更小,这些表面如果联在一起,是不会反射光线的,并且比这更大的东西也不会反射。

  其次,各种厚的土质形体更加应当可以分成一些极小的部分,比光线这个形体所照的那些部分更小,而光线也分成部分,分到会有一个厚的部分比那精细的东西分成的东西看起来更小。

  其次,光滑的东西之会反射,如果原因在于没有可穿入的地方存在,如果其中有一种推的作用在光滑面的后面,这就会是粗糙的东西。但是,如果并没有一种东西在光滑面后面推,也不是没有一个可穿入的地方存在,光线就不应当为某种东西所反射。因为形体按照本性是并没有各种运动的,它之有各种不同的运动是受强迫的。你知道如果发亮的东西凭着本性已经使光线倾斜了,要重新改变方向只有凭强迫。其次,的确,一个表面的光滑,并不是形体中那种改变遇到光滑面的东西的本性的性态,而遇到光滑面的东西,也并不是把有光滑面的形体的某种东西推走、强迫这些形体起远离光滑面的作用的那种力量。

  如果一个表面的光滑是使形体远离形体的作用的原因,它就会使两者之间的东西远离,虽然平滑面以不拘哪个位置接触着;而视觉也应当为发出的光线所触到的镜子所反射,在镜子上留下痕迹,而这并不是当光线仅仅以末端遇到了镜子的时候。如果反射的原因是在后面推的作用和往回跳跃,像球上所发生的那样,光线就应当为每个没有可穿入的地方的硬东西所反射,虽然这件东西并不是光滑的。

  至于按照主张影像的人们的学说,这就会有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包含在他们的下列说法中的:他们认为一个表面的光滑是传达影像的原因,一个表面的一切光滑面,不管大小,都是传达一定影像的原因。然而小的表面所传达的那些影像,对于视觉的辨别来说是太小了;所以它们是感觉不出的。的确,在粗糙的形体里面,黑暗与光亮相混,所以整个内部是阴暗的,而所有隆起之处对于传达一个为感觉所分辨的影像来说,是太小了。如果粗糙的形体是连续的,就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

  至于那些主张反射的人,在他们看来,这种微小是并不能说明它所造成的反射不存在的。至于他们并没有把这种微小看成原因而是提出扩散作用这一点,这种扩张作用在镜子上也是存在的(镜子接受了形状),光线从镜子上全部地向宇宙之球的一半反射,这是按照我们在关于镜子的科学里所认识到的那种道理。

  也可能是粗糙的东西(因为它使光线分散)所造成的反射达不到这些镜子所达到的程度,毋宁是有时候来自粗糙的东西的那些线聚集在一个单独的点上。这是证明中的一种。

  第二种研究在于光线在一个瞬间会为水所反射,而在另一个瞬间会穿入水的下面,同样地也为水晶所反射。因此就应当是:在两种东西中间的一种里面,包含着另一种以外的一个缺点:或者是水下面的可见对象并非全部被看见,而是看见一些在感觉中分离开来的点,看不见一个完全的形式;或者是由粗糙的东西造成的反射所射到的那个东西并非全部被看见,而是看见一些在感觉中分离开来的点,看不见一个完全的形式,虽然对两者之一的视觉要比对另一的视觉完全,而后者是比较有缺点的。但是事情并非如此。

  第三种研究在于,光线凭着与它分离的东西所反射的东西而与前者以外的另一件东西相接,人们就会同时看见这两件东西的形式;这就会必不可免地,或者是所反射的光线的分离并不使感性事物的形式必然离开光线,或者是使它必然如此。如果不使它必然如此,为什么我们不会看见离开我们很远并且与光线分离的镜子呢?因为我们在那里并不知道一种原因,只知道光线在交换中从镜子得到另一个地方,与它落下的那个地方不同。如果这种分离使这个形式必然离开光线,我们怎样会在同一个瞬间看见镜子和形式呢?

  如果是光线留在镜子上面的部分看见镜子的形式,而光线远远射向另一件东西的部分看见那件东西的形式,所看见的这两件东西就会各为光线的一个部分所见,而这两个部分就应当并不是一同看见的,例如从同一个瞳孔里射出落在赛义德身上的光线和同时落在阿密尔身上的光线,并不使人把从赛义德身上看到的东西想像成与从阿密尔身上看到的东西混在一起。

  如果说其原因在于这条光线是经过通往灵魂的线而传达形式的,所以是一条唯一的线传达两件东西,而由一条唯一的线被传达的东西看起来就像同在一个地点,那么关于第一点就可以说,这种学说已经化为乌有了,人们已经反驳了发出的线是向外界观看的东西那种说法;这种线毋宁是传达者。至于第二点,并不是不可能有第二条线发出来遇到所反射的线,并且与它相连接;所以如果它的传达只是凭线中间与它相接的那一条,接着有所感知的就会是眼睛里面的机能,而不是发出来的东西。

  于是,事物就应当是从这两条线一同被看到的,形式就应当是与镜子的形式并与别的形式一同被看到的,而有时候事物就应当被看成两个,这并不是由于眼睛里面的一种原因,而是由于那些分离的视线中一条唯一的视线里面的连续性。但是这样的事是并不存在也不发生的。所以,或者是除非事物正对着视觉,我们才可能在镜子里看到这件事物,而又在镜子外面单独看到它;或者是,如果它不正对着,我们就只是在镜子里看到它。

  那么,就根据他们的原则,假定视觉点是a,镜子的地点是b,再假定一条从视觉发出的线ab,然后假定它向一个在c处的形体反射。再假定另一条发出的线,亦即ad,在e处与bc这条线相切,并假定在这个地点ad线与它相连。我说:根据他们的那些原则,d的影像就应当与c和b的影像一同被看见,c的影像就应当从e和b这两端并从ea和ba这两条线被看见。

  这是因为这些从视觉发出的线或者是连续的,或者是相接的。如果它们是连续的,有一些线就会像我们所假定的那样,在相连续的时候,具有接受另一些线的印象的特性,因而两者都向眼珠传达,印象就造成在这整个形体本身上面,而不造成在它的一侧的一个表面上,但是这种传达作用既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人为的,而相反地是自然的;所以,如果遭受者之达到现实,是在遇到对所遇事物起作用的活动者的时候,遭受者就应当是遭受到活动者。

  因为事物的实体中的那些自然性态发生作用的规律,就在于性态的本性存在于遭受者的本质之中,而并不是由于一种来自活动者的本性的东西;并且在于发生作用的东西存在于活动者的本性之中,而在遭受者的本质中是找不到这类东西的。当这种情形化为现实时,作用的发生的稳定性,就只是凭着两者之一到达另一。

  所以,当活动者达到遭受者时,既然中间的东西都没有了,而前者是具有活动的机能的东西,后者是具有遭受的机能的东西,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活动和遭受就会凭着本性而是必然的,因而造成一种连续性,而凭一种性态而存在的角度就会没有意义,造成一个印象的就会既不是镜子里可穿入的地点的不存在,也不是其中透明体的无有。那么,不管是可穿入的地点消失了,而有些线与它相连续,或者是可穿入的地点并不消失,而有些线与它相连续,情形都是一样,因为活动者应当活动,遭受者应当遭受。

  所以,比方说,如果影像和印象不在那个有广袤的放射体本身之中,而在它的一个表面上,或者在这个放射体不在和终止处的一个点上,而这个点并不在这条线的方向上—因为这条线通过这个方向会与放射体相连续,并且遭受到它—,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这个点是在这条线的广袤以外,那么,在这条线的起点和终点之间的东西,就会应当并无遭受,而相反地,却应当是影像突然从所触到的那个表面落到第二个表面上,而并不遭受到中间的那些部分,这是因为连续的东西并没有地方可以在现实中切断;或者是传达作用应当靠直线造成,而决非靠角度造成,因为点和角乃是直线以外的偶性。但是这一点却是人们所不谈的。

  因此很明白,ea线通过ce线而遭受,是和ba线通过eb线而遭受一样的;说得更明白一点,这是比较可取和或然性较大的。这样,影像c就应当通过ea、ba这两条线中的每一条而到达,而c应当被看到不是单独一个东西,相反地是两个东西,其次,影像d应当与影像c一同到达,而他们却认为影像b与影像c一同到达。所以,三个形像应当一起被看见。但是这都是不存在的事。

  关于这种情形,如果这些线是接触的,并且它们的所有的部分都是凭着它们的形体的全部而接受印象的,的确,凭着相接,起作用以及在最接近的东西上产生结果,就是必然的,但是,如果它们只对于正对着可见对象的东西有影响,那么,对于那些被设定为远离这个表面的那些角中间的某一个角来说,就不能承认可见的对象是从它达到视觉的。

  如果有人问我们:你们有什么根据认为,当影像落在某一个与它相接触的视觉上,而不落在另一视觉上的时候,传达这种影像的作用必定发生在直线上,或者发生在某一情况下?我们就会说:至于我们,实际上,我们并不说,就空气只从某件事物的形相或影像中接受某种东西,把它带到另一件事物而言,空气是传达者;而相反地,我们说,使事物的影像达到与它正对着的东西的,是一种照耀的东西,如果两者之间没有一种阻碍(即有色物)的话,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如果两者之间的中介是透明体的话。

  但是,如果中介首先接受,然后传达,那它就会向一切视觉传达,不管它们在什么位置上,就像它把热传达到人们所触到的一切地方,不管它们在什么位置上那样。

  其次,在这里应予考察的那些事情之中,还有一件,就是我们常常一下就把影像与有影像的东西一道看见了,并且我们看见这两件东西是分离为二的,我的意思是说,我们在镜子里看见一件事物的影像,而我们也连同看见这件事物本身在镜子旁边;但是有可能这种情形的发生,只是由于一道光线有两条线,一条经过直线达到这件事物,另一条则依照反射的角度。但是,因为落在事物上的两条线是两条,并且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看见这事物好像是两件,所以现在发生了一个问题:这到底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

  我们说:因为有两个部分落在可见的对象上面,这并不使一件事物必定被看成两个,因为,的确,照他们的说法,光线的各部分越是结合在可见对象上,越是聚集,它们的知觉作用就越是确定,在数目方面就离开错误越远。

  那些反对的人承认这一点,但是并不认为当只有一道光线看见一件东西的时候,这件东西必定是一件,而如果有另一道光线落在事物上面,并且与之相连续,由于它,在视觉中就发生了一种错误,因为两道光线不可能一同触到同一件事物,不管这两道光线都是原来的,或者一道是原来的,一道是反射的。

  按照他们的想法,光线乃是一个形体;的确,形体是不能穿入形体的,一道光线只能落在另一道光线上面。如果我们采取这条途径,通过两道光线的观看作用就不会是通过接触而造成的,而是一道接触,另一道从它接受,而两道光线是两条走直线的线的两个极端,还是两条中的一条走直线而另一条由反射的侧面发出,就会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如果这里有一个原因,两道光线落在一件东西上面的动作就不会是在绝对的意义下造成的,而是依靠一个条件,就是:两道中只有一道落在事物上,而第二道也同它一道落在另一个事物上。

  但是,这个范畴被我们用面对面的两面镜子证明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光线并不在这两面镜子里分离开来;而是一道光线的所有的部分都落在两面镜子上,而尽管如此,视觉仍然一下看到每一面镜子及其影像,而两道光线在这里并不分离;所以不能认为一道光线传达一个影像,另一道光线传达另一个影像。

  所以两道光线每一道都感知另一道所感知的东西,所感知的对象是同一个。所以知觉和传达不应当是两回事,而相反地,每一面镜子的形式应当只达到视觉一次,并不重复。如果它由于反射而重复,并且如果这种现象有一种很不普通的原因和来头的话,我们是可以宽容地来加以讨论以便予以承认的;所以不应当有重复之后的重复。认为从两面镜子的每一面都有多数影像达到,因而一面镜子被看到许多次,它本身虽然只被看到一次,它的影像却被看到无数次:这个意思是什么意思呢?

  所以,如果我们说,当光线为这面镜子向另一面镜子反射时,它就在这一面镜子里看见另一面镜子,然后当它再一次被反射到第一面镜子时,它就在这另一面镜子里看见第一面镜子;那么,当它再一次被反射时,为什么它不像第一次看见影像那样看见这影像呢—如果不是像他们所说的那样,第一道光线以一个部分看见它,而另一道光线以另一部分看见它的话?因为如果这些部分是传达者,你就不会看到影像;所以它们不会传达别的东西,只会传达这个影像本身。

  当影像曾经在光线中是一个之后,光线的各个部分落在影像的作用的不同,并不在视觉中必然造成不同。这一点我们也已经指出过了。因为,在他们看来,被反射的光线的各个部分更以某种方式进到造成反射的那个视觉对象以外。所以在这些部分里面,对象的形式应当看起来是改变了的,但是尽管如此,随着形式的改变,被反射的光线却不应当增加使第一次和第二次被看见的东西的数目增加,因为从形式传送来的东西是一个。

  但是,如果这些部分是凭自身观看的,那就应当像我们所说过的那样,在造成反射的东西的影像里面不可能看见反射到的东西的影像。其次,这些影像既然很小,就不应当看到它们为某种细小的东西所反射。

  他们可能说,如果光线被反复地推来推去,它的距离就会延长,所以看得就一次比一次小,第一次的与第二次的就由于小而分开。这样,首先,当那些放射的线积聚时,它们就应当不会像一条线,比原初的线更粗更强,而相反地,这些线仍然是曲折的,并列的,具有保存着的继续存在,而不是结合的。但是这个判断是不可思议的,而且不但如此,由于角度的数目所造成的斜面的远离,线就越来越小,因此他们并不能发现人们由于正面的远离而发现的东西。

  其次,对于这个本身被看见的对象,他们会说些什么呢?因为,如果对于这个对象,大家同意把这些反射之间的距离拉大,人们就会因为这种微小而看不见;例如:如果视觉从镜子a被反射到镜子b,它就会在镜子a里面看见形式b;然后,如果视觉从镜子b被反射到镜子a,它就会在镜子b里看见形式a;然后,如果视觉从镜子a被反射到镜子b,它就会看见形式a;然后同样地它就会在镜子a里看见形式b;假定两者之间的距离是两掌远,光线在眼睛与两面镜子之一之间所经过的距离就应当是八掌。如果我们把镜子b从它的位置挪开十掌多,我们就会由于小而看不见影像,因为我们刚举出的那件事之所以不可思议,乃是由于从事物本身中抽出来的形式的分离,这种形式是从事物中经过一再反射而抽出的。

  的确,这一切是会在视觉中分离的;但是这两个形式是在一个接受者中从一个质料抽出来的。既然形式的分离或者是通过定义和观念而进行的,或者是在接受者中进行的,那么这两个形式是通过什么而分离的呢?可是,两个形式的观念是一个,它们的第一支持者是一个,它们两个的第二接受者也是一个。所以这两个形式不应当是两个。

  而按照我们的学说,是得不出这种可怪的结论的,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两个形式是从两个接受者抽出来的,其中的一个是两者的第一支持者,另一个是光滑的形体,它以某种接纳的方式接受两者的影象,并且为了它们的形式而在眼睛里形成某种作用的方式。

  其次,说到光线接着光线这个问题的不可思议,的确,如果事情是按照我们所说的那样,第二道光线不应当穿入第一道光线,而相反地,应当在外面触到它,被反射的光线会怎样触到和看到可见的对象呢?它只触到它从以前触到过它的那种东西所接受的东西。如果按照它所接受的遭受,并按照它由于与第一道光线相连续而接受到的东西的接受,它看到第一道光线所看到的东西,那就会表明按照一定角度的遭受的状况是虚假的,而且它所感知的,只是第一道光线已经感知的东西,在数量上一点也没有不同。如果一道光线从事物的那些部分中触到某种东西,与另一道光线触到过的不同,这两道光线就没有一道会一直达到知觉的深处,两道都不会感知同一件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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