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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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论种种关于视觉的学说,并根据事物本身驳斥各种虚妄的学说

  


  我们说,关于这一点,我们所知道的学说一共有三种,虽然又各有分支。

  持第一种学说的人认为,从眼睛里发出一些光线,这些光线呈圆锥形,顶部接着眼睛,底部接着所看的对象,在有关知觉的方面,最完全的光线乃是箭,看事物就是把箭射向事物。

  其中又有一种学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光线有时依照一种性态从眼中发出,而众多的光线并不能遇到天球的一半,除非是由一种扩散作用使视觉必然扩散开来。然而当它们发出来并且连接到发亮的空气上面时,这空气对于它们就变成了它们赖以感知的工具。

  其中还有一种学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既然对于其余各种感性事物的知觉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有某种东西从感官达到这些事物,遇到它们,连接到它们上面,或者向它们派出一个信使,同样地,观看作用的产生,也不是因为有一道光线发出,遇到可见的对象,而是因为可见的对象的形式达到了视觉,透明体是传达这种对象的。

  但是前两种人曾经作出一些提示说:至于其余的各种感觉,其所以可以承认感性事物来到它们那里,只是因为它们的知觉的实现是凭接触的,例如触觉、味觉和嗅觉,嗅觉是凭着嗅以求接近气味,以便遇着它们并从而获得一种印象的,又如声音,它是被激动起来达到听觉的。对于视觉来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可见的对象是不连接的,就是因为这个缘故,靠近视觉的东西是看不见的;此外,我们也不能承认一个可见的形体有一种偶性移入视觉(我的意思是说它的颜色和形状),因为偶性是不能转移的。

  所以,如果形式是这样的,感觉机能就应当有更大的理由移到感性对象的位置上,以便碰到它。然而说机能会移动是荒谬的,除非是凭着一个承负它的形体为中介,而这个形体只是精细的,属于光线和普纽马之类;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们称之为光线。由于眼睛里有这样一种形体存在,人在黑暗状态中就看到有一道光离开他的双眼,并且在他的鼻子上面或者在附近一件正对着的东西上面发亮。并且,当人早晨由于突然被叫醒而揉揉眼睛的时候,他眼前就出现一些光线;还有,当一只眼睛闭着的时候,另一只眼睛的瞳孔里就填满着光,而在定睛观看时,也无疑地有一种形体以这种方式在那里流出。

  第二类的人曾经否认有一种形体,例如眼睛,从光线容受一种连续的东西,例如眼睛与星辰之间的一条线,他们不谈那些达到人们所看见的宇宙的线,特别否认从星辰所看到的东西只是具有一种同等的连续性的连续物。人们借以观看的东西应当是连续的。他们还曾经否定所发出的这道光线以一种运动在一个感觉不出的时间内从眼睛向星辰运动。他们又说:你向一件离你两肘远的东西运动的时间与向星辰运动的时间的比例,应当是这两种距离的比例。在两种时间之间应当有所不同。

  有一个时候,持第二种学说的人还引证这一点来反对持光线学说的人,而不知道这是错误的,其理由是我们可以假定一个短到感觉不出的时间,或者若干短到感觉不出的时间,把光线向星辰的运动放在里面,然后我们可以把这个时间分到无限,于是在其中找到一个或若干部分,这种部分与那个时间的比例,就是所找到的短距离与所找到的远距离的比例。所以这两种时间之间是有距离的,它们是感觉不到的,因为太短了。

  然而那些持光线学说的人对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一种证明;这就是他们所提出的这个说法:镜子证明有这些光线以及它们的反射存在,因为,必不可免地,在镜子的形式达到视觉之前,镜子里所表象和再现的视觉对象的形式已经达到了镜子;又有人说:光线发出,然后遇到镜子,再从镜子而来,遇到镜子以一个合适的角度反射到的东西。

  第一个说法既然已经被证明是虚妄的,剩下的是第二个说法。使第一个说法的错误显然可见的是:如果这个形式再现在镜子里,毫无疑问它就会再现在镜面上的一个唯一的、一定的地方,而如果光和颜色是一道反射的,并且两者都在透明体中达到那个并非它们原来的主体的东西上面,那个达到镜子上唯一而且同一的地区的东西的表象,就会只是按照看的人的位置的不同而被看到。但是镜子里的影像并不是这样的,相反地,它随着看的人的移动而移动。如果它只是随着可见对象的移动而移动,那就不会有疑问了。至于它那种随着看者的移动而移动,其证明在于事实上镜子里并没有再现形式的位置;然而当看者移动时,却有线所落的位置的移动,这条线向可见的对象反射,造成一个适当的角度。因此,凭着这条唯一而且同一的线,他既看到可见的对象,又看到镜子的另一部分,并且以为自己在镜子的另一部分里,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他并不停止移动。

  他们又曾经说:还有一点可以指明这一点的真理性,就是在人用来观看的东西里,有时候印着一个视觉对象的影像;这个影像被反射到另一个看者的视觉,于是这第二个人就看见它,但是眼珠里表象着这个影像的人(如同在想像的掌握中那样)却看不见它。如果这个影像具有观看它的那个东西里的一种印象的真理性,按照主张影像的人的学说,这两个人是应当同等地知觉到它的。因为对于这一世人来说,知觉的真理性就是一个影像在观看的东西里面的表象;所以,谁的视觉里表象着一个影像,谁就看见了这个影像。

  他们曾经说:这个道理也表现在人们的一个判断里,他们说看镜子的人以为在镜子里看到自己的形式,然而事情并不是这样,而是:当光线遇到了镜子的时候(于是它看到了镜子),光线就反射回来,于是它遇到看者的形式,并且看见它;所以,当看者在发出射线的唯一方向里看到了镜子和他自己的时候,就以为这两者中间的一个是在另一个里面。

  他们曾经说:对影像并未印在镜子上这件事的证明,就在于可见的对象是在镜子上面被看见的,所以人们毫不怀疑它不在镜面上,但他只是在镜子里迷失了,走远了。至于这个距离,不可避免地是在镜子的深处;然而镜子并没有这个距离,而镜子即使有这个深度,它也并不是使人看到它的内部所再现的东西的那种东西。因此这个距离只能是一种与镜子的深处方向相反的一种距离;实际上事物只是凭着镜子的这种距离而被看到,事实上并不是它的影像印在镜子上面。

  因此首先我们必须努力摧毁前两种学说,确立我们的学说亦即第三种学说的真理性;然后我们再回到这件可疑的事情上来,并且加以解决。我们说,必不可免地,或者从眼睛发出的东西是某种靠它自己维持存在的东西,具有一个地位,并且是一个有形体的实体,或者它是某种并非靠自己维持存在的东西,而只是靠视觉与可见对象之间的透明物维持存在。但是这样一种东西,我们实际上并不能说它是从眼睛发出的;应当说它是空气得自视觉的一种遭受,空气是凭着这种遭受帮助观看作用的。这种情形以两种方式造成,或者是依靠中介的帮助,或者是依靠器官的帮助。

  但是在开始详细说明之前,我要先作一个普遍的判断,即:观看作用的造成,根本不是凭着一种因空气向有助视觉的状况改变而造成的变化,这是因为毫无疑问,这种状况只是作为空气中的一种性态而存在着,这种性态并不是相对于某个观看的人的观念,而不为另一个观看者所有的。

  的确,我们并不反对这个范畴的存在;我们宁可说它是必不可免的,并且空气与观看时的观看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关系也是不可避免的;观看作用就是凭着这种关系而进行的。我们只反对说空气本身及其本质中有一种永恒的性态和状态存在,空气凭着这种状态而变得在自身中具有一种性质或特性。

  如果这种性态和状态是存在的,它们就会或者是并不为空气而继续存在,而当它们与主体分离时就不存在,或者是存在着,即使空气并没有一种这样的性质,相对于某一个人的视觉,而不为另一个人的视觉所有;或者是,说得更明白一点,这种性态在一切事物中都为空气而存在,正如白之为白并非对于一件东西,却不对于另一件东西,而是凭着它的本性而白,在一切事物中都白,虽然当造成白色的原因中止存在时白就不再白。

  其次,必不可免地,或者是这种性态接受强度和弱度(因而较强和较弱),或者是它遵照着一个唯一的尺度。如果它遵照着一个唯一的尺度,那就必不可免地,或者是那个必然的原因接受最强的和最弱的,或者是它并不接受。所以,如果原因的本性接受最强的和最弱的,并且这个本性是凭自身而成为原因的,它就应该是同时接受最强的和最弱的。

  但是,当强的东西的强和弱的东西的弱是事物本性中的一种东西,而本性是原因的时候,弱的东西要产生强的东西本身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如果那些在空气中观看和活动的力量是很多的,并且是彼此互相挤压的,这种状况和性态在空气中的开始就应当比较强,而在空气向这种性态转化时,强的东西对于视觉方面的事情,是比弱的东西要更强的,然而这并不属于最强的和最弱的东西都不被接受的那一个范围,而属于各种力量及其中的状态的范围。

  但是,像我们刚才提到的那样,性态的力量并不是相对于一个人的视觉,而不相对于另一个人的视觉;它毋宁是凭着自身的,像我们说过的那样。所以,那些视觉弱的人如果聚在一起,就应当看得比较强,如果分散开来,就应当看得比较弱,如果视觉弱的人坐在视觉强的人旁边,他就要用比较大的力量来看,这是因为空气会转变为这种性态,而由于多数强的原因联接起来,转化作用也加强了,于是空气使形式得以看见的作用以及它在观看作用中的帮助,就变得更强,虽然视觉的软弱性本身使缺点增加了。各种软弱性结合起来,与单单有一种软弱性起作用是不一样的,正如对于一个视觉弱的人,观看作用的性态。在混浊的空气中是与在清新的空气中不相等的,因为,如果弱的东西从外界找到了一种帮助,毫无疑问他活动得就会比较强。

  其次,我们已经见到过,把那些视觉强的人与一个视觉弱的人联合起来,或者把这个人与许多视觉弱的人结合起来,是丝毫不能增加他的观看作用的。所以很明显,前面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们再回转来作我们曾经搁下来的那个详细说明。我们说,必不可免地,空气或者是一种器官,或者是一种中介。如果它是一种器官,它就或者赋有感觉能力,或者是传达者。但是,有人说空气因改变而变化成为赋有感觉能力的,因而会感知星辰,并且把它所感觉到的东西传达给视觉;这种说法是荒谬的。

  其次,空气并不接触到我们所看到的一切;事实上,我们有时候看见那些星辰,但是空气并不接触到它们。我们认为最可恶的,是说那些在中央的天球也接受我们视觉的作用,并且变成一种器官,正如空气变成一种器官那样,因为这是一个有理智的人所不能接受的;或者是说光是一种播散在空气和天球中的形体,与我们的观看作用相结合,并且变成了它们的器官。

  如果我们容忍这种可恶的说法,我们就会应当看不见星辰的形体的全部,既然先已经承认了另外一种错误:在天球上面有一些孔,而它的这些孔不到星辰的形体的一半;因此就应当只有人们所看的那些星辰的某些部分被看见,其他的那些部分则看不见。

  其次,根据这些人的意见,我们眼睛的力量该会有多么强,强到可以使分布在那些天球的形体中的全部空气和光变成一种赋有感觉能力的机能,或者任何一种你爱怎么说就怎么说的机能!

  再次,空气和光并不是与一个人的视觉连接,而不与另一个人的视觉相连结,那么,为什么这两种东西会把它们所感知的东西传达给一个人的视觉,而不传达给另一个人的视觉呢?

  所以,如果进行观看的视觉的条件是:所见的对象落进瞳孔,而空气把它所感知的东西传达给视觉,空气的感觉就不会是感性事物达到灵魂的原因,而是视觉按照一种比例远离可见的对象的原因,因为空气乃是处在两者之间的中介。

  如果空气凭自身而有感觉,而又能传达,我们对于它自身的感觉这件事的任务会是什么呢?说得更明白一点,那个在我们外面、因为有感觉、于是利用它的作用把视觉对象传达给我的东西是谁呢?我们并不关心空气本身有感觉还是没有感觉,除非是—我的真主!—把它的感觉算作我们的感觉;这样,空气和全部天球就是为我们而感知了。

  如果把空气不当成器官,而当成中介,它首先在视觉的作用之下有所感觉,然后中介的性质得以完成,我们就应当有更大的理由来考察它为了传达应当承受什么样的遭受:或者是它从视觉接受了作为一个单纯元素的生命力,这是不可能的;或者是视觉使它成为现实的透明体。

  然而在使空气成为透明体的作用方面,太阳要比视觉更有力,更充分。我是多么希望知道视觉对于这个空气所做的事啊!如果视觉使空气变热,当空气冷的时候,它就应当阻碍观看作用;如果视觉使空气变冷,当空气热的时候,观看作用就应当受到阻碍。在其余的对立性质里,情形也是一样。

  但是有些异于视觉的原因属于对立的性质,凭着这些对立的性质,空气就会因改变而发生变化;这些原因如果突然发生,就会满足使视觉发生变化的需要。如果这些原因的反面突然发生了,是不会使视觉发生变化的,或者,也许不会产生一种透明性,也不会产生具有已知事物中的一种对立的一种性质;而会产生一种未经说明的特性。因为,持这种学说的那些人怎样能够知道这种特性,又从哪里得以知道它呢?

  至于我们,我们已经先建立了一个普遍的前提,这个前提是阻止这一切凭着改变而产生的变化的,不管这些变化是被加在一种特性上面,还是被加在一种说明了的或没有说明的本性上面。在这以后,的确,我们认为,当空气是现实的透明体时,以及当各种颜色是现实的颜色而视觉健全时,实现观看作用是不需要另外一种东西存在的。

  现在让我们认定发出来的那种东西是一种有形体的、放射性的实体,像他们中间大部分人倾向于设想的那样。我们说,必不可免地,它的性态将会分为四个范畴:〔1〕或者是它与一切可见对象相连,而并不与看者不相连;〔2〕或者是它与一切可见对象相连,而与看者不相连;〔3〕或者是它与一部分可见对象相连,而不与另一部分相连,不管它与看者的情形如何;〔4〕或者是它在可见对象以外,也不与看者相连。

  至于第一个范畴,那是荒谬到了极点,我的意思是指认为有一个连续的形体从视觉发出,充满世界的一半,并且碰到各种天体。其次,当人们闭上眼睛的时候,它就再回转到视觉;再次,当人们睁开眼时,另一个与它等同的光线就发出去,而当人们闭上眼时,一切就再回转到视觉。然后,当人们再一次睁开眼时,光线就到了一切之外,因而一切就好像决计要符合闭眼的人的意图似的。

  其次,如果视觉的产生是凭着事物达到眼睛和接触眼睛的作用,为什么不会看见远处事物的形状和大小呢?的确,大小比颜色更宜于完全凭接触而被感知,因为光线每每是分散的、动摇的,它看见颜色,就像人们看见颜色的混合那样。至于有大小的东西,光线看见它,就像人们看见容积的混合那样;但是,有形体的容积的混合,当它并不和合一致,好像由一个有形体的容积和虚无或一个非形体组成的时候,它在一个整体的大小方面并不造成什么欠缺,视觉中的角度对于他们是没有用的。角度只是对于那些主张影像学说的人才有用。他们实际上是说,影像作用在切面上,这个切面在水晶体的表面,是在所假定的圆锥里面造成的,圆锥的顶点是在眼睛内部。所以,如果因为事物较近所以角度较大,切面就比较大,其中的影像就比较大;如果因为事物较远所以角度较小,切面就比较小,其中的影像就比较小。

  至于有一种人,根据他的学说,可见的对象是被当成与视觉器官相接触的,那么这个角度又有什么用呢?

  至于第二个范畴,其不对头和不可能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如果发出的东西与看者分离,一直跑到小熊星座的两颗守门星,接触到它们,而在它与看者之间并没有连续性(看者感知,只是自己在感知),那就好像等于说,摸触者有用一只砍断了的手去摸触的能力,蛇的砍断并分开了的尾巴仍有感觉能力时所触知的东西达到了蛇的身体;除非是说,事物使中介发生了变化,而中介像信使一样把所触知的对象带给看者。这样,空气就同时既是传达者,又是可变的东西。但是这一点我们已经充分说明过了。

  如果发出来的东西是与一部分可见对象相连,它就应当看不到全部可见对象,只看见它所碰到的对象,而如果它所遇到的对象被当成可变为发出的东西的本性,和发出的东西一起变成了同一件东西,那么,当我们看见天球时,关于天球我们又能说什么呢?关于天球,我们能不能说,它被转变为发出的这道光线的本性,并与这光线一同赋有感觉能力,好像是同一件东西似的,因而这光线会遇到整个土星并且看见它,而且会遇见和看见木星以及其余的大星?但是,这种说法的虚妄是显而易见的,很不对头。

  其次,对于这种因改变而产生的变化的虚妄性,我们已经说出过我们的看法了。他们说透明的空气并不是与光线结合成一体,而是由于改变而变成一种传达的本性,所以光线所遇到的东西为光线所感知,而光线没有遇到的东西,空气则凭着一种因偶然的改变而产生的变化把它的形式传达给光线。

  当他这样说的时候,第一个答复是:如果空气有传达的特性,为什么它不会凭着改变作用从眼珠起发生变化,不会向眼珠传达呢?所以并不需要有一个形体发出。至于第二个答复,我们已经不用说明这些凭改变而产生的变化的不可能了。至于第三个,既然所发出的两条线之间的中间空气必然把它传达给两条线中一条的东西传达给其中的每一条,而最后,感觉对象的形式必定两次或多次地从与两条线混合在一起的空气被传送到全部光线,那么,感觉对象就应当两次或多次地被看见,特别是,如果真像人们的某种学说中所说的那样,这些线并非凭自身感知,而是凭空气传达给它们的东西感知的话。

  其次,如果向眼珠传达的作用为一切东西所具有(我的意思是说同时为线和空气所具有),空气就是传达影像的东西,像第一位大师①所说过的那样。如果知道了并没有虚空,天球的形体都是坚实的,并没有裂缝和空隙,就会知道可变的天球是不可能的,发出的光线是不可能透入它们的,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如果水中并没空隙让光线碰到水底的土地和其间的通路,光线怎样能深入水中呢?水的容积怎样不会因为有光线混入水中而增加呢?如果水中有空隙,存在于水中的这些空隙的容积会是怎么一回事呢?因为水是有重量的,而且有淌进空隙把它填满的作用。

  ①当指亚里士多德。——译者

  像这样,就会看到,水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或者一半,乃是空隙,以便让发出的东西能够透入水中,投向水底的一切,遇到它并且触到它,而并不与视觉脱离,因为如果脱离了,那就是怪事了。

  如果有人说:我们看见一个小东西投入大量的水中,因而整个没入了,例如一点郁金粉染了大量的水,那我们便说,大量的水之为一点郁金粉所染,必不可免地有两种方式,或者是水中的染色只是发生在郁金粉的部分里面,而水的部分与它混在一起,或者是水的部分本身也变了色,如同水变热变冷变香变臭一样,而我们不说有一个实体或者凭着一种真实的染色的变化,或者凭着一种想像的染色的变化而进入其中;我所谓想像的变色,是指下列情形:例如你在水面上看见一件在水中而并不正对着视线的东西的影像,又如人们想像水是依照着他的花瓶的颜色的。

  这种情形的产生,是由于某种东西充斥和一般化了;整个水面都表现出这种染色,而水中只有一点点这种东西。如果这种染色是依照着另一个范畴的要求,这种说明在显现作用方面就会没有用处,理由是水由于有极少的染料渗入其全体,已经发生变化或取得形状了,因为容量很大的东西有时为容量很小而力量充沛的东西所改变。

  总之,如果空气为光线所转化的情况就是这种情况,就会得出我们在前面驳斥过的那种结论来。如果光线是极多的,空气在一种对观看作用有利的转化作用中就应当会增加。如果空气的性态的存在,是靠传达的方式,而不是靠转化,空气的本性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它除了把影像传达给两眼以外,还传达给那些接受者。

  如果空气的性态并不是依照第二个范畴的要求,而是采取第一个范畴的方式,我们就不会怀疑水在郁金粉的部分之间分为部分,郁金粉在水的部分之间分为部分,虽然水的部分毫无疑问要比郁金粉的部分容积更大,而在郁金粉的第二种部分之间(两部分无间隔地相随着),是纯粹的水,在大部分的地区里面,这些夹在郁金粉的两种部分中间的纯粹的水,比郁金粉的部分要大得多,因而部分与部分的比例,当你单拿一个与另一个比时,就和全体与全体的比例是一样的。如果情形是这样的,郁金粉的部分的容积就会很小,因此也就不能承认它们占据了水的全部,也就不宜于说水被染了,亦即全部被染了;然而,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但是我们看见水全部被染,只能由于下列两种原因之一。〔1〕或者是因为水和郁金粉的每一个部分都小到感觉不能分辨的程度,然而这并不妨碍其中的一种比另一种多到无限,因为形体是无限可分的,而水的一个部分也可能千倍于郁金粉的部分,不过尽管如此,还是小到不能单独地被感觉出来。如果是这样,视觉就不能做到精确地把郁金粉的部分与水的部分分辨开来;于是对这两样东西它就会看到一种统一的、扩散的染液,介乎红色与透明之间;这是一种方式。

  〔2〕或者是见到的郁金粉的部分并不按照同样的位置,既不互相平行,也不彼此相对。说得更明白一点,是在两个部分之间,凭着所见的一定量的水的一个部分的性态,产生出某种次序,如果另一些部分从它们落下的地方升起来,它们就以前面那些部分把表面遮盖起来;因此,某些部分是因为在最高的表面而被看到,另一些部分是因为把它们的影像送到最高的表面而被看到。于是这些影像与一种统一的染液协同一致,因为水由于它的透明性,是传达每一个影像的颜色的;于是整个看起来是连续的,有一个统一的表面,并且被想像成那占据了水的东西;然而并非如此。

  这种说明证实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我们见到的染在稀薄的东西里的那种东西的不足,稀薄的东西是没有厚度的,另一种是我们见到的浓厚的东西中的多余,虽然比例是一样的。所以,稀薄的东西里的郁金粉与稀薄的东西的比例,同浓厚的东西里的郁金粉与浓厚的东西的比例,乃是一样的。依照这两种方式,少的东西就会有可能占据多的东西,但是实际上,少的东西占据多的东西,并不是凭着量,而可能是凭着使它发生变化的质。

  说到他们那种说法(认为发出的东西凭着一种些小的贯穿作用穿入空气,而不用连续地达到可见的对象,接着认为远处的空气向发出的东西传达,然后发出的东西向看者传达),以及所谓空气不用因改变而造成的变化、单凭其透明性而传达的说法,为什么空气就不会向眼珠传达呢?这样就足以免除普纽马向空气发出和遇到危害的困难了。而这是否由于因改变而形成的变化所造成,我们已经对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了。再则,为什么空气就不会在眼珠中因改变而变化,而不需要普纽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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