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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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最终否弃那些已经加以驳斥的学说,以确定光亮是某种并非显明的颜色的东西,并论透明性和发光体

  


  我们说,人们把颜色的显现了解为两个观念:一个观念是颜色之变为现实,另一个观念是一种现实存在的颜色之凭自身而显现于眼睛。第一个观念是指颜色的开始存在,或它的作为颜色的存在的开始,第二个观念则是指颜色的关系的开始存在,或这种关系的存在的开始。

  但是这第二个观念的毛病是很显明的。因为如果我们认为光亮是颜色与视觉的关系本身,光亮就应当是一种关系,或者是一种关系的开始存在,而并无本身的存在或生存。如果我们把光亮了解为:就如果有视觉,视觉便会看见颜色或颜色的存在方式是如此来说,光亮乃颜色的生成,或者把它了解为:它是颜色本身,或者是一种观念,当一种外来的观念中止时,例如遮盖作用或其他作用中止时,这种观念就开始存在,那么,如果光亮是颜色本身,这就是第一种方式,如果光亮是颜色赖以用偶然的方式显现的一种性态,光就不会是颜色了。

  至于第一个观念,也必不可免地或者是人们把显现了解为一种由潜在到现实的过程,这样,事物在这一瞬间之后就不被照耀;或者是把它了解为颜色本身,这样,他们所说的“显现”这个名词就会不再有意义,相反地,就会应当说照耀是颜色;或者是人们把它了解为一种附加在颜色上的一种性态,这种性态的附加或者是经常的,或者是只在某一个瞬间,使得颜色成为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会偶然地一会儿有光亮,一会儿有黑暗。在这两种情况中,颜色都会是现实地存在的。所以,如果颜色是它与看来属于它的那种东西的关系本身,颜色就会转向另一种学说了。如果它是另一种东西,它也会转向另一种学说。

  如果我们把事情说成这样的:纵然光是颜色本身,就好像它是现实状态中的颜色本身似的;那么,必不可免地就或者是光被当作述项加到一切现实的颜色上,或者是只有白色是颜色,黑色则是黑暗;这样,黑的形体就不可能为光所照亮了。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黑的东西是被照亮并且照亮其他东西的。所以光并非仅仅是白色。如果光并非仅仅是白色,而是一切颜色,作为光的东西的一个部分就会与它的另一部分相对立。然而除了黑暗以外,并没有任何东西与光相对立。这是一种荒谬的说法。

  此外,认为黑的东西发光的观念,毫无疑问并不是它的黑色的观念;这个观念也同样与白色的观念不同。这颜色(我的意思是说:它在黑色中的“种”的本性)是黑色本身,而在白色中的颜色是白色本身,白色本身之于白色并不是偶然的。所以绝对的、“种”的颜色并不是光。

  此外,的确,透明体如水和水晶,有时是为光所照亮的;当它在黑暗中时,以及光单单落于其上时,光就指点出它,并且使它透明。所以这是光,而不是颜色。

  此外,的确事物是发光的,而又有颜色;有时光单单从它出发照亮另一件东西,例如照亮水或一堵围墙;有时,当光很强的时候,就从它连颜色一块儿照耀,于是它所照亮的水或围墙就变成红的或变成黄的。如果光是颜色的显现,黑暗是掩藏颜色的作用,红色在正对着它的东西上所产生的印象就会是一种红色,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光辉。如果光是另一种颜色的显现,当它被加强时,为什么会在正对着它的东西上面起隐藏颜色的作用,把事物的颜色转化为强烈的颜色,虽然这个人的学说要求红的或绿的或其他颜色与白色的显现和黑色的遮盖混在一起?

  由此可见,当一个形体的颜色由于有一种光线落在上面而显明起来,然后根据我们所了解的观念,另一个具有一种颜色的形体的光发生反射时,后一种光是不会落在前者上面的,因为具有被照亮的形体的显明颜色的那些部分,在照亮别的东西时,必不可免地或者是单独的,或者是伴同着另外一些部分。如果它们是单独的,它们为了变白就只要求另外的东西的颜色中这种颜色的显现,而不要求这种颜色的遮盖以便变红或变绿。如果它们是伴同着别的部分,以便变得具有显明的颜色和隐匿的颜色,这些部分和另一些部分就会在一起合作,这一些部分造成遮盖,那一些部分造成显现。

  于是颜色的遮盖就会具有一种在正对着的东西里产生印象的作用;然而颜色的遮盖并没有这种产生印象的作用,因为可以看到,一种颜色的单纯遮盖,是不会影响正对着它的东西的,像他们在颜色单纯的情况下所宣说的颜色的显现发生影响那样。

  他们曾经说过,颜色也是红之为红、绿之为绿的显现,当绿色的显现强时,它就像是绿色的,所以是一种绿颜色,也是一种红颜色。当他们这样说时,我们可以问一问,如果表现是弱的,情形又当如何:按照认为颜色只是一种纯粹的光的观点,颜色应当显现在正对着它的东西里,它是不是这样的呢?它的产生作用,是不是和发光体在并无颜色的情况下的产生作用一样呢?如果它的显现是强的,它就会以它自己的颜色消除或掩藏颜色。这样,首先它就应当在正对着它的东西里只产生一点它自己的颜色;然后,如果它加强了,它对那件东西的作用就显著起来;它所起的全部作用,就只是凭混入自己的颜色而掩藏其颜色的作用。

  但是情形并非如此。相反地,一起头,它的颜色以一种强的方式显现,但是在其中显现的,只是在倾向中有某种东西的那种颜色,凭着这种东西的作用,在有发光体在场时,是既没有绿色,也没有红色的。在这以后,当它在表现的方面变得比较强时,它就恢复了,开始消除和掩藏其颜色,以另外一种颜色把它遮盖起来,那种颜色是既不在它的个体本性之中,也不在它的“属”的本性之中的。

  所以两种作用中的一种来自一种原因,这种原因并不是另一种作用的原因。两种作用中的一种的结果,实际上是来自光的,当形体没有颜色而有光的时候,光就会造成这种情形,像发光的水晶那样。另一种作用则来自它的颜色,这是当它的表现凭着这种光而变强,因而越出视觉范围的时候。

  的确,虽然我们说过,光并不是颜色的表现,我们却并不反对说光是颜色的显现的原因及其过渡的原因。所以我们说,光是全部我们称为颜色的可见物的一个部分,当它与潜在的颜色混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是某种东西;从这两者,凭着混合而开始有现实的颜色这种东西。如果这种倾向不存在,那就会只有单纯的照耀和光辉存在。所以光好像是一种东西的一部分,这种东西是颜色以及颜色中的一种混合,如同白色和黑色具有一种混合,而由这种混合中产生出这些中间颜色来。

  至于有人所说的“光和光辉只是颜色的显示”那种说法,以及他关于夜间发光的东西所提出的那种说法,根据灯和月亮常常破坏光辉然而却把它们的颜色显示出来这一事实,已经全都被驳倒了。那样,灯光在关于表现一种颜色方面就应当比较强,其次,那种在灯光之下颜色才变得显明的东西,它的颜色在黑暗中就应当看不见。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因为发光的东西的颜色在夜里也看得见,如同看得见它们的光辉一样,所以他们所说的不是真实的。

  至于有人宣称太阳和星辰有颜色,并且说光掩藏了它们的颜色,真实的情形似乎是:有些东西本身具有一种颜色,而当它们发光时,它们的光辉增加了,因而越出了视觉的范围,于是颜色就分辨不出了。在这些东西中间,有一些是没有颜色而具有一种光的,这种光之于它们,是自然的,共存的,而不是获得的。这些东西中间有一些东西之所以有混合的实体,或者是由于发光部分与有色部分的组成的混合,例如火,或者是由于各种性质的调和的混合,例如火星与土星。但是对太阳的问题我现在不可能作任何判断。

  我们已经认识光的性态、光亮的性态、颜色的性态和透明性的性态了。所以光是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凭着自身而成为透明体之为透明体的一种成就性;它也是凭自身而成为可见的东西的某种性质,这种东西之所以可见,并不是凭着异于自身的原因,毫无疑问,凭自身而可见的东西也是阻碍人们看见它后面的东西的。光亮是不透明的形体从发光的东西获得的一种性质,而透明体则凭着它而完全成为现实的透明体。颜色是一种凭着光而完成的性质,它的特性是使有色的形体变成照亮其内部的东西的作用的阻碍,而照亮这种形体的乃是中介。所以形体分为发光的、有色的和透明的。

  有些人曾经说过,在形体中间,有凭着自身之内的一种性质而被看到的,有凭着另一件东西里面的一种性质而被看见的,而最后一部分他们则认为是透明体。他们把第一部分先再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凭着自身而在透明体中并在透明体在场时被看见的东西,这就是发光体;第二部分则是并非如此的东西。然后,他们又把后者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了显现而要求光的条件和透明体的条件的东西,这就是有色体;第二部分是为了显现而要求黑暗的条件和透明体的条件的东西,例如那些在夜间发光的发光动物,如发光的飞虫,某些腐木,某些蠕虫。我曾经看见过一个鸡蛋具有这种特性,和一只死蝗虫具有这种特性。

  但是人们不同意这种分法,而且这种分法也不是真实的。因为发光的东西是在黑暗中和在光明中都看得见的。所以,如果观看者在发光者造成的光明里面,他看得见,而如果他不在这种光明里面,他也看得见,例如人在光明里看见火(火光或别的东西的光),在黑暗里也看见火。

  至于太阳,我们在黑暗中是不能看见的,这只是因为它在正对着观看者的视觉的地方,已经使全世界充满着光,不容许任何地方阴暗。至于星辰,则只在黑暗中被看见,因为它们的光赶不上太阳光;因此它们并不照耀事物,也不照亮事物,不过虽然如此,要找到事物也并不是不可能的。所以有时候有星,但是尽管有星,仍然黑暗。星辰之在黑暗里被看到,并不是因为黑暗在本质上是使它被看到的原因;相反地,应当知道,有些光亮胜过另一些光亮,于是后者就看不见,例如太阳光胜过微弱的火光与星光,在太阳光旁边就看不见后者的明亮。所以,它们之不被看见,并不是因为它们需要黑暗以便显现,而相反地,是因为它们需要对于我们的观看作用是明亮的,而不是阴暗的。当太阳不在时,它们就显现并被看见了,因为它们对于我们的观看作用变得明亮了,这也是由于我们的观看作用中的一种性态。

  有时候,火和月亮在某种比它们弱的光的旁边,它们的规律也是与这条规律相合的;而对于光来说,当火或月亮显现的时候,它应当对于我们是不存在的;所以,或者是,要它们显现,就要有黑暗,或者是,要它们被看见,要视觉能够觉察到它们的显现,就要光不越出一定的范围。

  你知道,大气中的空气尘埃并不是这样一类东西:在其中被照亮的东西并不是仅仅在黑暗中才被看见的;然而,如果人在黑暗中,而太阳的光线落在这些空气尘埃上面,它们就有可能被看到;但是,如果人在这些光线中,那就不可能,这是由于一件在人的视觉中的东西引起的,并不是由于一件在空气尘埃的光中的东西引起的,因为,当人的视觉为一种太充足的光所制服时,它就看不见它们,而如果它不被制服,它就看见它们。

  同样地,那些在夜间明亮的东西也不是另一个“种”;它们是发光的,但是它们之与星辰不同,并不是在整个本性上,而是在微弱性上。如果它们在整个本性上与发光的东西相反对,星辰就会也是一样。但是对于这个部分,并没有在现实上作出一个真实的结论,可以说,只是有一些发光体超过了另一些,而其中有一些又为另一些所超过。这种超过的意思并不是指这一些在那一些上面造成印象;印象的产生是在我们的观看作用中,这正如有些硬的东西比较硬,而其中又有一些比较软那样。

  因此,不应当说这些夜间发光的东西是非复合的、在有色物和发光物以外的一个“属”或“种”。它们属于全体在照耀方面为在它以上的东西所超过的发光物,那些在它以上的东西是不能与它们一同被看见的,因为我们的观看作用是软弱的;而只有当发光物中那个超出我们的观看作用的东西的力量不在时,我们的观看作用才变得比它们强。如果他们想到了这一点,分类就会作得出色,但是他们并没有想到这一点;说得更明白一点,他们是一心认为发光物是一个范畴,有色物是另一个范畴,明亮物又是另一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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