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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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论关于光亮和光线的各种学说及疑问,并论光亮并不是一个形体,而毋宁是一种在一个形体中开始存在的性质
在人们中间,有些人曾经认为,从那种照亮各种形体的东西产生的光亮,并不是一种在这些形体中开始存在的性质。它毋宁是一些微粒子,这些微粒子是在那些包含于所假定的各个距离中的那些方向上脱离发光物的;它们凭借发光体的转移而移动,落到形体上面,于是形体就被它们照亮了。
但是在人们中间,另外有些人曾经认为,根本就没有这种光亮的观念,它只不过是有色物的一种显现;另外还有些人则认为,太阳里面之所以有光存在,只是由于它的颜色显现得很强;而这种颜色是越出视觉的范围的。
首先我们应当考量一下这些学说中的情况。我们说,不能认为这种从太阳落到各种形体上的光亮或光线是这种可见性质的承负者,也不能认为火是它的承负者,因为这样它们就会是透明的;这样,就必不可免地或者是它们的透明性由于它们堆积起来而丧失,就像水晶的各个小部分是透明的,而它们堆积起来并不透明那样,或者是它们的透明性并不丧失。那么,如果它们是透明的,而它们的透明性并不丧失,它们就不会是发光的。然而我们已经以分别透明体与发光体结束了这种情况了。
但是,如果它们凭着堆积起来而变成非透明体,它们堆积起来就会把在它们下面的东西遮盖起来。它们一在堆积方面增大,也就会在遮盖方面增大。而如果光可以堆积的话,它一在堆积方面增大,颜色的显现也就会增大。同样地,如果这些发光的东西一起头就是发光体,而不是透明体,例如火之类,那就很明显,使各种颜色可见的光线并不是一个形体。因此,不能承认光线是形体并且凭本性而在不同的方向上运动。
其次,如果它们是一些脱离了发光体的形体,并且碰到可以照亮的东西,当它们遮盖天球的时候,就必不可免地会或者是它们消灭了或因改变而变化了,或者是遮盖者在它们之先。但是说遮盖者在先,是很勉强的,因为这是一件突然造成的事情。遮盖作用引起的消灭也是这一类的,因为我们怎样能断定,如果在两个形体之间有一个形体插入,这两个形体中就有一个被消灭呢?
至于由改变造成的变化,则使我们所说过话成为必然的,也就是说,它们由于对着照明物而被照亮,而如果又有遮盖作用,它们就因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就物体必然从照明物方面出发经过一个距离这一点而言,事情是这样的,那么,既然这种由改变而产生的变化是对立的,为什么这些形体不会凭它们自己由于改变而发生变化呢?
至于那些主张光线学说的人所依据的论证,从他们所说的话,可以毫无疑问地推出,光线是从太阳附近落下来的,是从火的附近而来的。这是一种运动,但是不会有一种运动不属于形体。此外,的确,光线是由于发光物的转移而移动的,但是转移属于形体。再次,光线碰到一个形体;而它又为这个形体反射到另一个形体上,这种反射毫无疑问是一种形体的运动。但是这些推理都是有毛病的,它们的前提并不是真的。
当我们说“光线落下或射出或射进”的时候,这些都是譬喻性的说法;它并不是这样的。相反地,光线是突然发生在相对立的东西里面的。而当它从一件高的东西发生时,人们就想像它好像在落下来,虽然根据现象,“发生”是比“降落”更恰当一些,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光线在途中,同时它也不需要可以感觉得到的时间。必须或者是有使人信服的论证指出它的降落(在这一点上我同意他们的看法),或者是感觉指出了它,这一点是他们所相信的。但是感觉怎样会指示一个运动体的运动,而这个运动体的时间是感觉不出的,并且是感觉不到它在中途的呢?
至于光线会转移的说法,是与阴影会转移的说法不相上下的。像这样,阴影就会应当也是一个移动的形体。但是光线和阴影都不是一种转移;相反地,这是一种消失和一种恢复;并且,的确,当补偿作用得到恢复时,阴影也得到了恢复。
如果有人犯了错误,说阴影也移动,那就必不可免地或者是它移动到光亮上面,或者是光亮移动到阴影的前面和后面。如果阴影移动到光亮上面,它就会遮盖光亮。所以,我们还是假定笼罩大地的光亮并没有转移,只有阴影遮盖光亮;光亮转移的想法,大家已经承认是破产了。如果光亮移动到黑暗的前面,使黑暗发生了移动,而假定发光体中止发光,由此就会知道,当发光体中止发光时,光亮也就随之中止,而这就会令人以为是具有阴影的东西的运动使光亮受到排斥。对于一定数目的具有阴影的东西来说,就会有可能也从各个不同的方向来排斥光亮,而发光体则会中止发光了。于是,当光亮逃出阴影的时候,那个地点就会变成黑暗的,或者是光亮就会向后一跳,就会转到阴影与它分开的那个地方。
这一切都是胡说八道。相反地,并不是阴影排斥光亮,无论阴影或光亮都不是形体,虽然这两者都有一种转移。这是凭着恢复而造成的,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东西凭着自己而移动了。
光线的反射也是一种譬喻的说法。因为,当形体被照亮并且是光滑的时候,它有一种特性,就是:凭着这个形体,无需任何转移,又有一个与它正对着的形体也被照亮。
至于另外一种学说,就是这样一种学说,它不肯定一个观念属于这种光亮,而是把它当作以一种显明方式呈现时的颜色本身。因为主张这种学说的人应当说:说明这一点的,就是那种与来自伴随有色对象的光辉的颜色一同被想像到的东西。但是这种光辉并不是视觉对象本身中的某种东西;它毋宁是某种偶然地发生于视觉的东西,这是靠对比光度较弱的东西与光度较强的东西而来的。颜色的显现的强度,取决于发光体影响的强度。因为来自灯的照耀要比来自月亮的照耀稍弱,但是来自月亮的照耀,亦即月光,又比白天太阳所照的房子里(毋宁说在有阴影的即没有太阳光线的地方)的照耀较弱。这是因为当太阳升起时,月光就在房子的阴影里面消失;它是被消灭了。我们在房子里看见的东西,要比在月光中看见的东西更明晰。在阴暗中的东西尽管照明,人们也根本不把它当作光辉和发光,但是他们却认为灯光在形体中造成一种光辉。
月光在夜间造成光辉,这是靠对比夜间的黑暗而来的。因为夜间的黑暗使人以为这是具有一种光辉的光线,而其实这只不过是某种来自颜色的表现。但是太阳所具有的东西在影响方面则比较强。它在那些肯定有光亮的东西中间,要比一个可见的对象强,也比一件事物强,颜色则除外,于是我们就说明了,在白墙上有某种东西与白色不同,也与它的显现不同,这种东西就称为光线。如果有人把这种东西与墙上的阴影比一比,这个阴影基于某种黑暗,就会使我们不能从白色看出应当显现的东西,白色就会好像与黑暗混在一起;黑暗只意谓着“隐藏”或隐藏的扩大,正如光亮只意谓着“显现”或显现的扩大一样。
但是这些人中间有一些说,太阳光只不过是它的颜色的强烈显现,他们又说,当这种颜色越出视觉范围时,它的强烈显现就被看成了光辉和光线,它们把颜色掩藏起来,是由于视觉的无力,并不是由于它们本质上的隐藏作用,好像视觉没有力量感知光辉似的。如果这种情形中止了,就会看到一种颜色。他们曾经说过,那些夜里发光的动物,当它们发光时,它们的颜色是根本看不见的,但是在白天它们却具有一种明显的颜色,而并没有光辉。这种光辉的造成,是由于它们的颜色的强烈显现,而不是由于一种别的东西,所以在黑暗中可以看到光辉,光辉在显现于黑暗中时,其力量达到最大限度;所以它越出视觉的范围。当黑暗的时候,它就使视觉无力,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太阳光的显现克服了上述光辉的显现;于是它们的颜色又恢复了。视觉并不恢复光辉,因为视觉已经习惯于遇见显明的对象,并且为太阳的升起所加强。
但是其中有些人却曾经说过:事情并不是这样;毋宁说光是一回事,颜色是另外一回事;光的特性是:当它越出视觉范围时,它就遮盖了它自身之中的东西的颜色。太阳也具有一种颜色,并且伴同着颜色有一种光;所以光凭着光辉把颜色盖住,情形就像月亮那样,也就像黑色的光滑的石头①那样;当它发光时,我们看到它是亮的,却看不见它的黑色。他们曾经说:这与光亮是不同的,因为光亮是颜色的显示,不是别的东西,而光并不是“颜色的显示,不是别的东西”。光毋宁是另一种东西,它有时遮盖颜色,虽然这些发光的东西夜间在黑暗里显现出光亮,而它们的颜色是被遮盖了的;当太阳出现时,它们的光亮就被克服了,就被遮盖了,它们的颜色就显出来了。所以我们应当更有理由去考量这种学说及其上述的各个支派。
①指闪光的黑宝石。——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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