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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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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反之,根据在玛尔库帝年间奥尔斐特和卢福担任执政官期间通过的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①,子女也可继承未留遗嘱的亡母的遗产。因此,不问儿子或女儿,即使在他人的权力下,对于亡母的遗产都有法定继承权,而且列在其亡母的父系血族和宗亲之前。

① SenatusconsultumOrphitianum,公元178年元老院通过。

   1.但是由于这一元老院决议并未规定孙子女对于祖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所以以后的皇帝宪令对此加以补充,现在孙子女与子女一样有权继承。

   2.必须指出,特图里安和奥尔斐特两元老院决议所赋予的那种继承权,不因身分减等而消灭。因为根据法律规则,身分减等不使后来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消灭,而只影响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权②。

②此间显然是指身分小减等而言。遭受身分大减等或中减等的人丧失公民权,从而丧失继承权。又十二表法规定的继承权是一种宗亲权利,遭受身分小减等的人,脱离原来宗亲关系,从而丧失继承权。在以后年代里,继承权完全建立在血亲基础上,自然不因身分小减等而消灭。

   3.最后必须指出,生父不确定的子女,也可以根据这一元老院决议,继承他们母亲的遗产。

   4.如有几个法定继承人其中有放弃继承的,有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承受遗产的,他们的份额加添到承受遗产者的部分,如果承受遗产者死亡在先,加添部分①由其继承人取得。

①可能继承人中一人承受迫产在先,而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在后,如他们放弃时,承受遗产者已死亡,加添部分由其继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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