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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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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二篇 宗亲的法定继承

   如无任何自权继承人,也无大法官或宪令规定与自权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的人存在时,根据十二表法,遗产属于最近亲等的宗亲。

   1.在第一卷中已经阐明,宗亲是通过男系即父方而联系起来的血亲,也就是通过父方的血亲。因此,同父所生兄弟相互间的关系是宗亲,亦称父系血族,不问是否同母所生。同样,叔伯对其兄弟的儿子说来是宗亲,反过来亦同。又父系兄弟也是宗亲,他们是两个兄弟所生的儿子,亦称从兄弟。依此类推,直至更远亲等的宗亲。在父亲死后出生的,同样取得父系血族的权利。法律并不以遗产继承权赋予所有宗亲,而只赋予在确定被继承人死时无遗嘱这一事实之时的最近亲等的宗亲。

   2.宗亲的权利也可以由于收养而产生,因此亲生子与他们父亲所收养的儿子之间是宗亲关系。毫无疑问,他们都应当属于父系血族。因此,如果在你宗亲中有人,例如兄弟、叔伯或其他亲等较远的人收养子女,后者无疑将列为你的宗亲之一。

   3.在男性之间,宗亲关系,不问亲等远近,产生相互继承权。至于女性,人们认为只有姐妹才能根据父系血族的关系继承遗产,而不是更远亲等的亲属;而她们的男性宗亲,不问亲等远近,却都可以继承她们的遗产。因此,你能继承你兄弟的女儿、叔伯的女儿或姑母的女儿的遗产,可是她们却不能继承你的遗产。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以法律规定使遗产在多半情形下归属男性,似乎比较适当。但是把女性几乎一律作为家外人而加以排斥,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大法官根据告示中关于以近亲名义取得遗产占有的部分允许她们取得遗产占有。但是根据这一部分的规定,这种主张必须以无任何宗亲或更近血亲存在时为限。十二表法当初未作出这种区分,它以法律所应有的简单,规定宗亲之间不问性别与亲等,一律可以相互继承,如同自权继承人一样。只是中期的法学①,即在十二表法以后但在皇帝宪令以前的法学,才非常精细地作出了上述区分,并将女性全部排斥于宗亲遗产继承之外,而当时尚不知有其他继承办法。直至大法官在逐渐纠正狭隘的市民法,补充其缺陷中,才根据公平观点,在他们告示中增加了新的继承顺序。从此按亲等远近的血亲系统也被接受,大法官据以给予女性遗产占有,以资补救。大法官允许她们的这种遗产占有称由于血亲的遗产占有。可是朕还是回到十二表法,在这一点的立法上依照十二表法。虽然大法官的一片好心值得赞美,但是朕以为他们没有提供一个完备的纠正缺陷的办法。为什么在男女处于同一自然亲等,并且同具宗亲名义时,只准男性继承所有宗亲的遗产,而将女性,除了姐妹是唯一的例外,完全排除在外呢?因此,朕全部恢复原状,使一切规定符合十二表法。本皇帝宪令规定,具有法定身分者,即男系卑亲属,无论男女,一律可以按亲等的远近主张在无遗嘱情形下的法定继承权,不得因其不具有姐妹所有的父系血族权利而将其排除在外。

①伏考尼法(LexVoconia)规定“..经普查登记为拥有价值十万银市财产的人,不得以遗嘱指定妇女为继承人”(引自盖尤斯:《法学阶梯》,2.274),而法学家则更进一步,主张把妇女排除于法定继承之外。所谓中期法学显然指平民会议通过该法(公元前169年)以后的法学。

   4.朕还认为必须在宪令中加上一点,即把整个一个亲等,而且仅仅一个亲等,从血亲关系移置于法定继承中;因此,不仅如上所述,兄弟的子女可以继承他们叔伯的遗产,而且姐妹的子女,无论是同父的或同母的姐妹,得连同前者一起继承他们舅父的遗产,但只限于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更远的亲等。因此,如果某人死亡,他对他的兄弟的子女说来是叔伯,对他的姐妹的子女说来是舅父,两支的子女一律可以继承,仿佛他们都是男系卑亲属而享有法定继承权。但这仅限于死亡者未遗有兄弟姐妹者为限,因为如有兄弟姐妹,他们又接受遗产,更远亲等自然一律排除,在这里遗产的分割是按人而不是按系。

   5.如果有不同亲等的几个宗亲存在,十二表法明白规定由最近亲等继承。因此,例如被继承人遗有兄弟一人,以及另一兄弟的儿子或叔伯,兄弟有优先权。虽然十二表法在规定由最近亲等继承时,亲等一词所使用的是单数,但是毫无疑问,如同一亲等有几个人时,应由他们一起继承。虽然最近亲等应指在几个不同亲等中比较最近的而言,但如几个宗亲是同一亲等,遗产无疑地应属于他们全体。

   6.在死亡者无遗嘱的情况下,最近宗亲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最近亲等的宗亲。如死亡者立有遗嘱,最近宗亲为确定无人依遗嘱成为继承人时的最近宗亲,因为只有从那时起,才可以确定认为死时无遗嘱。有时可能在其死后一个很长时期才能确定,在此期间,最近宗亲可能死亡,则在遗嘱人死亡时并非最近宗亲的人成为最近宗亲。

   7.从前规定,在这种继承中,不存在依次继承的问题,这就是说,如最近宗亲根据上述有权继承遗产而拒不承受或在承受前死亡,在顺序上次于他的人并不因而有权继承。在这一点上,大法官又作了尽管是不完全的改进。他们不使宗亲陷于毫无补救的地位,而规定宗亲仍得作为血亲而继承遗产,虽然他们已被排除宗亲权利之外。朕为求法律尽可能完善其见,基于公平原则,制定关于保护人权利的宪令,并予公布,决定不否认宗亲有权依次继承。因为大法官所给予血亲的权利,若拒绝宗亲享有,那确实是荒谬,尤其是因为关于监护的负担,如缺乏最近亲等,即由顺序较次的人承担,这样就等于在负担方面承认依次原则,而在利益方面则不承认。

    8.家长按信用契约对子女、孙子女或其他卑亲属解除家长权的,仍享有法定继承权①。本皇帝宪令规定,现在对子女解除家长权的,一律视为按信用契约解除,这在古时则不然,家长必须在实行解除家长权时,明确订有信用契约,否则即无权继承。

①根据十二表法,下发生家长或尊亲属对其子女的法定继承问题。如果子女还在其权力下,于子女死亡时,家长本子其家长杠(而非继承权)重新取得归其子女处分的一切财产。如果子女已被解除家长权,他们就不再是他家中的成员,因此他也无权继承子女的遗产。随后家子可以拥有特有时产,如军功财产和准军功财产。法律除许其以遗嘱就特有财产指定继承人外,在未留遗嘱而死亡情形下开始法定继承时,在继承顺序中列有家长或尊亲属。此外,家长在解除其对子女的家长权时得通过信用契约保留对子女的继承权,正如主人对破释放奴隶可以享有保护人权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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