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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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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二十五篇 遗命书启

    在奥古斯都帝以前,遗命书启①肯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从卢企·伦图路斯——他是信托遗给的创始人——开始,才承认了遗命书启。当他在非洲临终时,他书写了经遗嘱证实的遗命书启。在其中他通过信托遗给请求奥古斯都帝完成某些事项。由于奥古斯都帝接受了他的请求,他人加以仿效,完成了他们受信托的事项,如伦图路斯的女儿便给付了遗赠,虽然严格从法律上讲,她是没有这种义务的。传说奥古斯都帝曾为此召集了法律专家,其中有威望很高的特列巴提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采用遗命书启,其采用是否与法律原则相违背。特列巴提向奥古斯都帝建议允许用遗命书启,因为它对于市民说来极有用处,而且是必需的,因为当时人们往往长途旅行,虽在途中不能订立遗嘱,但至少能书写遗命书启。随后,拉别奥③自己也写了遗命书启,从此不再有人怀疑遗命书启在法律上完全有效。

① Codicillus,原指遗嘱人的书翰而言。遗嘱人为了避免重新订立遗嘱;或因事实上不可能完成遗嘱所必备的形式,乃用私函嘱咐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他死后完成某种事项。由此可见,Codicillus一开始就与信托遗给有密切联系。遗命书启得在不留遗嘱而死亡的情形下成立,亦得作为遗嘱的附件。在前一种情形,遗命书启只能以信托遗给为其内容,在后一种情形,它组成遗嘱的一部分,其性质和内容视其是否经遗嘱证实而定。

② TrebatiusTesta,罗马共和国末期和帝国初期法学家,西塞罗的朋友。

③ AnstitiusLabco,罗马帝国初期在法学上两派之一的普洛库尔派的最初创始人。他与萨宾派的最初创始人卡必多在思想上完全相反。卡必多坚持传统学说,拥护新建立的帝制,拉别奥主张革新法律,倾向共和政体。

   1.不仅可以在订立遗嘱后写遗命书启,而且可以临终不留遗嘱,而采用遗命书启作出信托遗给。但在订立遗嘱前写遗命书启的,根据伯比尼安的意见,除非以后在遗嘱中特别加以证实,否则遗命书启无效。但是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只须遗嘱人在随后订立遗嘱时看来未放弃他在遗命书启中所表示的意图,就可以根据那些在遗嘱前的作成的遗命书篇,要求信托遗给。

   2.但是不能用遗命书起来给予或夺去遗产,否则就会混淆有关遗嘱和遗命书启的法律效果。因此,当然也不能用遗命书起来剥夺继承权。不过以上所述,只是限于不得直接用遗命书起来给予或夺去遗产,但若用遗命书启将遗产通过信托而遗给他人,这种办法乃是合法的。此外,也不得用遗命书篇对被指定的继承人附加条件,或直接作出替补继承人的指定。

    3.可以制作多次遗命书启,并且不需要具备任何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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