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身分减等 身分减等指原来身分的变更,有三种方式:身分大减等,较小的亦称身分中减等,和身分小减等。 1.身分大减等指某人既丧失其公民资格又丧失其自由。这种情况的人,或是受到严峻的判决而成为‘刑罚上的奴隶’的人①,或是对于保护人忘恩负义而受不利判决的被释自由人②,或是意图分得价金而听由他人将自身出卖的人③。 ① 见本《法学阶梯》1.12.3。 ②被释自由人因对于保护人(即释放他的主人)忘恩负义而受不利判决的,重新成为其主人的奴隶。 ③ 见本《法学阶梯》, 1.3.4。 2.较小的或身分中减等指某人丧失其公民资格,但仍保持其自由,例如被禁止使用水火的人,或被流放岛上的人的情况。 3.身分小减等指某人身分改变而仍然保持其公民资格和自由,例如,原来是自权者而现在变成处于他人权力之下①,或原处于他人权力之下而现在成为自权者的情况②。 ① 例如通过自权者收养。 ② 例如被解除家长权。 4.奴隶被释放,不是身分减等,因为他原来就没有身分。 5.如果级位变更而不是什么身分改变,也不是身分减等。 因此被革除元老职位的,并不发生身分减等。 6.身分减等的人的血亲权利依然存在这一说法,乃是指身分小减等而言,有此情形时,血亲权利确实不因此而消灭。如果发生身分大减等,血亲权利随同丧失,例如血亲之一沦为奴隶,即使以后他被释放,血亲权利不因此而恢复。被流放岛上的人,其血亲权利亦消灭。 7.监护权虽然属于宗亲,但非同时属于宗亲全体,而只属于最近的亲等;如同一亲等有数人时,属于该亲等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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