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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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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

    在未以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十二表法的规定,应以宗亲①为监护人,称“法定监护人”。

①宗亲构成市民法上家庭的基础。这种家庭包括家长和所有在他权力下的自由人:(a)主母,是家长之妻,由于改宗婚姻而处于家长权力下,与女儿等同看待。如系不改宗婚姻,则她依然隶属母家;(b)家子和家女,是家长在合法婚烟关系中所生的子女,或他所收养的子女;(c)改宗的媳妇(与孙女等同看待);(d)孙儿女,是儿子的亲主或家长所收养的,以及孙子的改宗妻室。以上这些人是家长的宗亲,他们相互间也存在着宗亲关系。一旦家长把他们置于家长权之外而使之脱离家庭,他们即终止为宗亲,从而丧失一切继承极,监护权和保佐权。

    血亲是血统上的联系,不分男系和女系。从共和国末期起(公元前一世纪),血亲的法律上地位开始有了改进。最初大法官,随后元老院,最后皇帝都承认血亲在继承和监护上有一定地位,他们相互间也有扶养义务。由于奴隶制度这渐灭亡,旧时家庭基础也必然发生动摇。公元544年,查帝废止宗亲,从此罗马法上的家庭才完全建立在血亲关系上。

   1.宗亲是通过男性即通过父亲而相联系的,例如同父兄弟,兄弟的儿子或其儿子之子;又如叔伯,叔伯的儿子或其儿子之子。通过女性而相联系的不是宗亲,而仅仅是自然关系上的血亲。因此姑母的儿子不是你的宗亲,而只是血亲,反过来,你也以同一亲属关系与彼相联系,因为子女总是隶属于父亲的家而不是母亲的家。

   2.法律规定无遗嘱时以宗亲为监护人,这一规定不仅仅指得指定监护人的人,于死亡时,根本未立任何遗嘱,同时也应指他并未就监护一事在遗嘱中有所载明而死亡。后一情况包括被指定的监护人在遗嘱人生前死亡的情况。

   3.宗亲的权利一般由于身分减等而消灭,因为宗亲是市民法上的名称;至于血亲的权利不都总因为身分减等而消灭,因为市民法可以取消民事权利,但不能取消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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