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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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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十七篇 保护人的法定监护

   根据十二表法的同一规定,对被释放男女的监护,属于保护人及其子女①;这种监护亦称法定监护,这并非因为这种监护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因为通过解释已被确定下来,如同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样。正因为法律规定被释放男女死亡而无遗嘱时,其遗产归属保护人及其子女,所以古人认为法律的意思是把监护职务也归属他们,因为法律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宗亲也就是它规定为监护人的人;这是根据下列原则而来的,即在大多数场合,享有继承利益的人应承受监护的负担。我们说“大多数场合”,因为如果一个妇女释放了未成熟的奴隶,她有遗产继承权,但监护人却是另一个人。

①未成熟的奴隶被释放的,需要监护。一般说来,被释奴隶开始了一个新生命,即市民法上的生命。但是他踏进社会而无家可归,因此人们把他归在释放他的那个奴隶主家里,后者称保护人,其所享有权利的内容如下:(a)尊敬服从,被释放者应对保护人表示非常尊敬和服从;(b)服务,被释放者应对保护人服务,从事家庭劳动或生产劳动(如果在释放时,主人提出了这种条件而奴隶表示承诺的话);(c)对遗产的权利,保护人对被释放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见本《法学阶梯》,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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