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婚姻 罗马公民依法律规定互相结合,缔结合法婚姻时,男方必须已经成熟,女方已达到适于婚姻的年龄①,无论他们是家长或家子,如系后者,则必须取得对他享有权力的家长的同意,因为自然理性和市民法都要求这样做,甚至事先就应该得到家长的同意。这里发生一个问题:精神病患者的子女是否可以结婚?由于关于儿子的问题,意见分歧,朕作出决定,认许精神病患者的儿子比照精神病患者的女儿可以无须取得父亲的同意为例,根据本皇帝宪令所规定的方式结婚。 ①男子成熟(或女子达到适于结婚的年龄)与成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熟(或适于结婚)最初根据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状态而定,但是很早的时候,对于女子适于结婚的年龄已定为12岁;至于男子成熟的年龄,法学家的意见至为分歧,查士丁尼帝把它固定为14岁。成年为25岁,公元前二世纪初的普莱托里法有规定。 1.我们不是可以跟任何一个女人结婚的,因为有些女人,是不允许跟她们结婚的。尊卑亲属相互间不得通婚,例如父女之间、祖父孙女之间、母子之间、或祖母孙子之间,如此等等。如果这种人互相结合,这种结婚是邪恶的,是乱伦的婚姻。甚至由于收养而发生尊卑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也不得结婚,纵然收养关系消灭,通婚的禁止依旧存在。因此,由于收养而曾经是你的养女或养孙女,即使你已解除对她的家长权,也不得跟她结婚。 2.旁系亲属之间也存在着同样的禁止规定,虽然所牵涉的范围,并不如此之广。兄弟姐妹间当然是禁止通婚的,无论他们是同胞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不能通婚。如果一个女人因被收养而成为你的姐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你肯定不能跟她结婚。但若收养关系由于解除家长权而消灭,你就能跟她结婚;如果你自己被解除了家长权,结婚也不受任何障碍。因此又规定,收养女婿为子的,必须先解除对他女儿的家长权,收养儿嫁为女的,必须先解除对他儿子的家长权。 3.不准娶兄弟姐妹的女儿为妻,也不得娶他们的孙女为妻,虽然她是四亲等血亲,因为既然不许可和某人的女儿结婚,自不得和他的孙女结婚。至于你父亲收养的女人所生的女儿,你可以跟她结婚,并无障碍,因为无论在自然法上或在市民法上,她跟你没有任何联系。 4.但是兄弟或姐妹双方所生的子女,或一方是兄弟他方是姐妹所生的子女,相互之间可以结婚。 5.不准跟姑母——即使是收养关系上的——结婚,同样也不得跟姨母结婚,因为她们都是处于尊亲属的地位。出于同样原因,跟姑祖母或姨祖母结婚也是禁止的。 6.同样,为了尊重姻亲关系,跟某些人结婚是禁止的,例如,不准跟继女或儿媳妇结婚,因为她们都处于女儿的地位。这一点应该理解为她一度是你的继女或儿媳妇;因为如果她现在还是你的儿媳妇,这就是说,她还是你儿子的妻子,你不能跟她结婚还有另一个原因:因她不能同时成为两个人的妻子;同样,如果她还是你的继女,这就是说,她的母亲还是你的妻子,你不能跟她结婚,就因为一个人不许可同时有两个妻子。 7.跟岳母和继母结婚也同样是禁止的,因为她们都处于母亲的地位。这也只适用于姻亲关系消灭之后。否则如果她现在还是你的继母,这就是说,她还是你父亲的妻子,根据普通法律规则她就不能跟你结婚,因为她不能同时有两个丈夫。同样,如果她现在还是你的岳母,这就是说,她的女儿还是你的妻子,你不得跟她结婚,就因为你不能同时有两个妻子。 8.丈夫的前妻所生的儿子跟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女儿,或者丈夫的前妻所生的女儿跟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儿子之间都可以缔结有效的婚姻,哪怕他们在后一次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兄弟姐妹。 9.如果你的妻子在离婚后跟另一男人生下一个女儿,她不是你的继女;但是犹里安说应该禁止你同她结婚。又儿子的未婚妻不是父亲的媳妇,父亲的未婚妻也不是儿子的继母,可是禁止相互通婚,显得比较合宜而且合法。 10.毫无疑问,当父亲跟女儿或兄弟跟姐妹获得释放时,在奴隶状态中形成的血亲关系,仍构成结婚的障碍。 11.还有其他一些人,根据各种不同理由,禁止其通婚;这些理由我们已把从古法中收集的载入《学说汇纂》各卷中。 12.如果违反以上条条而互相结合的,就不发生夫妻、婚姻、结婚关系,也不发生嫁资,在这种结合中所生的子女不处于父亲的权力之下。在家长权力问题上,他们与娼妓卖淫所怀胎者一样,被认为没有父亲的,因为他们的父亲是不确定的。正因为如此,人们称他们为Spurii,从希腊文“偶然”一字而来,或指无父之子。由此得出,在这种结合消灭后,不发生请求取回嫁资的问题。此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结婚的人,还将受皇帝宪令所规定的其他处罚。 13.有时可以发生这种情况,即子女出生时不处于家长权之下,事后始被置于家长权之下,例如非婚生子女被奉献于库里亚的①,即成为处于家长权之下。又如一个自由女人生有子女,虽然法律不禁止她跟子女的父亲结婚,但她同他只是发生同居关系;事后如依朕的宪令的规定作成嫁资书契时②,所生子女就成为处于家长权之下。朕的这一宪令产生与在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嗣后出生的其他子女同样的结果。 ①作为库里亚curia的成员是光荣的,但是负担很重,人们多方设法摆脱,以规进责任。为了充实愈来愈多的空额,西奥多西二世(408—450)决定生父得使其私生干成为库里亚的成员,从而使他取得婚生子女的地性;但生父必须给予他相当财产,以保证他对国家所负的责任。 ② 借以确定合法婚姻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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