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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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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十一篇 收养

    处于我们权力之下的,不仅是亲生子女,正如上述,而且还有我们所收养的人。

    1.收养有两种方式,或通过皇帝批复,或通过长官的权力。

    通过皇帝的批复,我们有权收养那些自身有权力(suiJuris自权者)的男女,这种收养称自权者收养。通过长官的权力我们可以收养那些处于家长权力下的男女,无论他们是一亲等,例如子女,或是较远亲等,例如孙儿女或曾孙。

   2.但是现在,根据朕的宪令,如果生父把他的家子给予家外人收养,生父的权利不因此消灭;这些权利既不移转于养父,养子女也不处于后者权力之下,不过在养父死亡而未留遗嘱时,允许养子女有继承权①。如果生父不把儿子给予家外人,而给予儿子的外祖父收养,或者生父已被解除家长权,而把儿子给予祖父、曾祖或外曾祖收养,在以上这些情况下,因为本于亲生关系和收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集中于一人,所以养父的权利——既基于自然纽带的联系,又经收养而在法律上得到巩固——全部保持不受影响,结果,养子既属于养父的家,又处于养父的权力之下②。

①查士丁尼帝以前,被收养者丧失他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但是,养父可能对他解除家长权,他因此会丧失继承养父遗产的权利,结果两头落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查帝作出如正文的规定。

②祖父或父亲有时对于自己的儿孙没有家长权,因此有可能发生祖父或父亲收养自己儿孙的事情。例如外祖父对于外孙从来不具有家长权;父亲对于己被解除家长权的儿子的儿女不具有家长权;又家长虽解除对儿子的家长权,但仍保持儿子的儿女在其权力之下,因此被解除家长权的父亲对于自己的儿女不具有家长权。在以上各种情形下,唯有通过收养才能取得对被收养者的家长权,从而赋予法定继承权。此时,收养的一般效果被全部保持:被收养者被收入收养者的家中,并改处于后者权力之下。收养者既非家外人,而且本个是尊亲属;所以无须顾虑他会平白解除对被收养者的家长权,而使他两头丧失继承权。

   3.通过皇帝批复而对未成熟者进行自权者收养时,必须经过本案的情况调查,始准收养;因此必须审查收养动机是否真诚,收养是否对未成熟者正当而有利。自权者收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收养者应向公家人员,如公证人,提供保证,如果被收养者在未到成熟年龄时死亡,收养者必须把他的财产返还给如果不被收养则对他有权继承的人。又收养者不得解除对被收养者的家长权,除非经过本案审查之后,认为被收养者有理由被解除家长权,那时就必须把他的财产还他。但若收养者在临终时剥夺了他养子的继承权,或在生前无正当理由解除对他的家长权,应该将收养者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给他,再加上他在被收养时带给收养者以及后来为收养者取得的财产。

   4.年幼的人不得收养年长的人,因为收养是摹仿自然,如果儿子的年龄大于父亲,那就显得不自然了。因此,凡是收养自权者或收养别人为自己儿子的,必须在年龄上超过被收养者完全成熟的时期,即18岁②。

②男子成熟,一般定为14岁。到了18岁,称为完全成熟,因为到了这个年龄。无论如何身体已经发育健全。

   5.任何人即使自己没有儿子,亦得收养一个孙儿或孙女、曾孙儿女或任何其他卑亲属。

    6.任何人可以收养他人的儿子为自己的孙子,或他人的孙子为自己的儿子。

   7.任何人如果收养孙子作为自己养子的儿子,或作为处于自己权力下的亲生子的儿子①,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得到儿子的同意,以免给予一个他所不愿要的自权继承人。反之,祖父可以把他的孙子给予他人收养而无须得到儿子的同意。

①收养孙子,可以有两种不同情形:(a)不替被收养者指定父亲,因此收养者儿子与被收养者之间的关系是叔伯侄儿关系。如收养者死亡,放收养者成为自权者,从而成为自权继承人。(b)收养者就自己的儿子中为彼收养者指定父亲;如收养者死亡,被收养者不成为自权者,而是改处于其父亲的权力下。只有在他父亲死亡时,他始成为自仅继承人,因此在收养时必须得到儿子的同意。

   8.任何人通过收养或自权者收养的方式被人收养的,在许多方面,跟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之子相同。因此,只要收养者所收养的不是家外人,他可以把所收养的人,无论是通过皇帝批复或在大法官或行省总督前收养的,给另一个人去收养。

   9.以下一点也是上述两种收养所共同的,既不能生育的人,例如患阳萎者,可以收养,而去势者不得收养。

   10.又妇女不得收养,因为即使是她们的亲生子女也不处于她们的权力之下;但是由于皇帝的仁慈,在亲生子女丧亡后,她们可以被准许收养,以资慰藉。

   11.通过皇帝批复的收养具有以下特点:如果有子女处于其权力下的人委身而被人以自权者收养的方式收养时,不但他本人,而且在他权力下的子女作为孙儿女,一起处于收养者的权力之下。奥古斯都帝就是在提贝里收养日耳曼尼科之后,才收养前者,因此一经收养,日耳曼尼科立即成为奥古斯都的孙子。

    12.我们从古人那里获知,加都①正确地写道,奴隶一经主人收养,就成为自由人。根据这种意见朕在宪令中规定,奴隶经主人以严肃的文书行为称他为其儿子时,即获得自由,虽然他并不因此取得儿子的权利。

① LucinianusCato,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家,卒于公元前152年,坚持彻底毁灭迦太基的老加都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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