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关于人的法律的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 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2.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 3.奴隶(servi)一词的由来是:将领们命令把俘虏出卖,于是就把他们保存(servare)起来而不把他们杀掉。奴隶又叫做mancipia①,因为他们是被我们从敌人那里用手抓来的。 ① 由manus(手)和capere(取、抓)两词组成,意谓用手抓来的。 4.奴隶或者是出生时是奴隶,或者是后来成为奴隶的。 女奴所生的子女,生来是奴隶;那些后来成为奴隶的,或者依据万民法,即由于被俘,或依据市民法,即年在20岁以上的自由人意图分得价金,而听由他人将其出卖。② ②根据市民法,自由不得吐与,但有少数例外。例如一人与他人通谋,佯称后者的奴隶,由他将其出卖,他取得价金后避匿不见。如准许被出卖者以后恢复自由,他就可找到同谋者分得价金。为了防止欺诈行骗,法律规定不准其恢复自由。 5.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放而获得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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