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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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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从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无论他是两个生来自由人结婚而生的,或是两个被释自由人结婚而生的,或是一个生来自由人与一个被释自由人结婚而生的。如果母亲是自由人,父亲是奴隶,子女仍不失其为自由人,正如其母亲是自由人而父亲则不能确定是谁一样,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子女不明不白成胎的。只要在他出生时母亲是自由人就够了,至于她在怀孕时是否女奴,并无关系。相反,如果她怀孕时是自由人,在分娩时已成为女奴,所生子女仍认定是自由人,因为母亲的不幸不应影响胎儿,使其遭受不利。这里发生一个问题:如果怀孕的女奴被释放后,又成为女奴而分娩,所生子女是自由人还是奴隶?马赛鲁①认为他是生来自由人,因为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这是在中间一段期间,就已经够了。这种意见是正确的。

① UlpiusMarcellus,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著有《市民法、长官法合论》31卷。

   1.生来自由人不因一度处于奴役状态②,随后又被释放,而使其原来身分受到影响,因为常常断定释放不妨碍生来的权利。

② Inservituteesse,这与servusesse(成为奴隶)不同,前者系事实状态,后者系法律状态。前者的情形,例如儿童为海盗掳掠,作为奴隶出卖于人,该儿童不因而丧失他生来自由人的身分。虽然事实上他已被剥夺了自由,但法律上应认为他从未丧失自由。因此,如果他的主人把他释放,他不视为被释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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