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人所进行的心理研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一点是,虽然多年来人们一股劲要把人的本体排斥在外,但人的本体还是始终贯穿于心理学的解说中,并显示出它本身的存在,尽管这些解说在理论上是偏颇的。这一本体我们现在可称之为自我,它具有一种不屈不挠的属性。自我这东西本身意味着同一性,是由人格的完整性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事件内在的连续性。自我仿如一位持之以恒的战略家,它对经验加以断言,尽力提出自我实现的预言,时刻注视着别人赖以为根据的设想,以便使自己在生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正是这同一个自我把经验整列成理解,即我们在第六章所称的觉知。这并不等于说,自我总是被不断地把它对经验的设想表现出来的人所清楚地体会到。不是所有人都有自我觉知。但是,强烈的自我觉知是可以培养出来的。自我就像逻辑推理中的重要前提一样,让人们引出各种意义以作为人们理解的根据,并使人们的某些行为成为可能,或者全然否定这些行为。此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扩大读者对自我的理解,并由此而不仅增强读者对心理自由的体会,还要提高我们对行为的责任感(即自决)。 在我们进一步论述这一目的之前,我们必须找出一个比现存的更好的描述人类行为的方法。我们需要一套描述语言,使之能比传统的心理学描述法更适用于自由意志心理学。 理论语言的重要性:弗洛伊德与詹姆斯之比较 证明一套理论术语的重要性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把下列两大心理学家作一比较了。这两位心理学家都对自由意志有所论述,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各人所提出的具体理论,都与他们的初衷相抵触。弗洛伊德自称是一位(精神)决定论者,却给我们留下了一条清楚的通向目的人的道路。詹姆斯则自称是一位自由意志论者,但他觉得自己不能用明确的理论来阐述他心中认为是真理的东西。 请回忆一下,我们在第三章(p.74)说过,弗洛伊德的里比多理论绝不能被认为是动力因或质料因决定论。现在既然我们对辩证意义和推理已有了一些知识(见第四章),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指出弗洛伊德观点中的某些东西了。在可以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精神分析家之前很多年,他发表的第一篇有关心理学问题的论文是以弗劳.艾米.封.N的病例为例子的。这位妇女向弗洛伊德主诉说她具有一种不可抗御的冲动,用舌头发出“咯咯”的声音。弗洛伊德给她施以催眠术后了解到,她的症状是这样来的:一天晚上,她坐在身患重病的女儿床前自言自语地对自己说:“现在你必须绝对安静,以免吵醒了她。”刚说完这句话,“咯咯”的症状就开始了! 为了解释这一个系列的事件,弗洛伊德利用对立观念提出了反意志的理论,并由此而开始了他漫长而杰出的研究工作;他坚持用辩证的心理学方法来作解释,却没有体会到自己这样做。弗劳.艾米的问题是,由于某种情绪疲劳,她放松了自己的正常意志而允许反意志把一个对立观念加插到行为动作中。弗洛伊德说,每当我们构想一个意向时,我们都有这样的对立观念形成。当我们对自己说“我能〔要〕做那件事”的时候,我们就会立即得到相反的暗示:“我不能〔不要〕做那件事。”通常,我们能够把这种自拆台脚的观念压下去。但是,在受到极大的压力、情绪激动或疲劳时,我们的较健康观念的“另一面”就可能占上风,就可能我的意志而动,一五一十地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这就是弗劳.艾米身上所发生的事情。从她原来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先不想做的事。但是,从她的对立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想要做的事。她一次又一次地实现了“我将发出声音”,把自己的辩证对立意向变成了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尽管与她的自觉意愿相反,她还是故意做出来了! 我们在此谈到的是一种早期的理论。可是在后来的辩护与象征性妥协这两个概念(见p.46)里,我们也发现动力动作之前有同一种对立紧张发生。后来在对自由意志(或者毋宁说在对人格结构中自由意志的缺乏)作评论时,弗洛伊德运用了这同一种辩证方法如下: 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不必对自由意志信念感的权利提出争议。如果考虑到意识和潜意识动机之间的差别,我们的信念感就告诉我们,意识动机并没有延伸到我们所有的原动决定之中……但是,由此而被一方放弃的东西就从另一方即潜意识方面取得自己的动机。就这样,精神领域里的决定依然在毫无裂缝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此时此刻,我们应该提醒自己,弗洛伊德总是坚持认为,他的“硬”式决定论(即不承认有任何非决定论)是严格地属于精神领域的。在偶然事件可能发生的物质事件王国里,他更多地是一位“软”式决定论者(即承认有些非决定论)。所以,当弗洛伊德谈及他有时称之为自由意志的幻觉这种东西时,他的意思是说,被心灵的一面声称为自由作出的决定,事实上是心灵的另一面的影响、后果、妥协、结论、暗示、愿望,等等。弗洛伊德不是说心灵不能决定,不能选择,不能作出意向。他不是说潜在的动力因就像一个中介机构一样推动心灵工作。他是说,在那一系列的事件中,心灵是一个决定因——而他本应补充一点:心灵是这些事件的目的因。然而,由于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讨论过的原因,他给我们提出了烟幕式的里比多理论。 弗洛伊德是如此明显地偏爱辩证的对立紧张,以致我们可以满有理由地把许多两分法概念划归这一概念之下,如意志和反意志、观念和对立观念、意识故意和潜意识故意,以及自我和本我。在所有这些双极概念中,似乎明显地贯穿着弗洛伊德给他在医学界的洛克式同事留下的一个信息,即心灵不仅仅是片面、线性的和单向的诸多特异性的混合体。当我们在以一种方式进行思考时,我们总是又以对立的方式进行思考,然后又是一种对立的方式,再一种对立的方式,这样无限地思考下去。在这种盘绕复杂甚至反常的思考中,有一部分发生在心灵的原始层面。这一层面并不为实证逻辑的规则所制约,是全然不连贯的、任意的、诡辩式的。然而,这一思考也像它较正规的那一面一样,肯定想达到自己的目标。 弗洛伊德的主张是,在被称作行为的动作出现之前,有一个考虑诸多意向的心理工作过程。这些意向中有很多是相互冲突的。有时,整个心灵都觉知到这种冲突,有时则不然,但心灵的一部分则总是认识到这些心理冲突的含义。在大多数场合,这类互相冲突的意向在不会引起太大混乱的情况下得到处理,但当这些意向的数量增加时,这个人就会付出得精神病的代价。这样,对于精神分析(见第八章)中的个体来说,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弄清楚他的诸多潜意识意向是什么。 所以,虽然心灵的某些部分由于其他部分的指导(精神决定)而常常被强迫着作出一些事,但当我们考虑心理活动的总体(一与多元论)时,我们就总会有一个清楚的“那个,为此缘故”的行为描写在形成。我们也就可以解释一个人得以在意志上导致可能会满足某一先行的最初意向,甚至是损害自己的意向(如弗劳艾米的例子)的事情发生的原因。 可是,这就是自由意志吗?弗洛伊德告诉我们:不是。然后他接着告诉我们,潜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本我,以及自我和超我的潜意识部分)在指导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自我和超我的意识部分)时基本上是能够讨论并取得一个妥协的动作过程的。一个类似协约的安排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并付诸行为表现,就如教练的比赛计划可以在赛场实施一样(见第五章,p.69)。在这种潜意识的讨价还价期间达成的妥协,是通过“做这”与“不做这”(即“做那”)的辩证检查,直到在某一点上取得“让我做这”的决议(综合)为止。要达成这样的妥协,是没有机械的或数学的方法的。事实上,甚至在协议达成以后,在精神妥协中受挫的一方可以通过智计防止意识所承受的决定发生。 现在举一个有点琐屑但为人们所熟悉的例子。假设一个已婚男人十分厌恶他的岳母。这一点很可能反映了这个男人本身潜意识本我的仇恨,即弗洛伊德所称的希望见到那位老妇受害或甚至被杀的愿望。很自然,要把这样的愿望表达出来是不行的,而在潜意识的谈判中,可能已经达成了一个协议,即有意识地对岳母表现出一种愠怒和冷淡(“对她冷淡就可能使她离开”)。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本我的仇恨,也使超我得到一种得体感。自此以后,就没有主动的敌对行为表现出来了。但是,到了某一天当这个男人被迫递给他的岳母一张椅子时,他就把椅子准确地放在她的旁边,却说:“请你摔倒,唉,坐下,好吗?”这样,本我就违反了它自己的协约,并利用意识作为它的协约的背景,表达了只能被认为是弗洛伊德式口误这样的自由意志的建议——即让那个“母夜叉”摔倒,重重地摔倒!像弗洛伊德一样,我们很容易看到事物故意的一面,即有意识地决定的方面,而忘记自由的一面,因为它是在潜意识中产生的。自由意志与弗洛伊德的精神决定论并不是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 当我们转而讨论詹姆斯的理论时,事情就很不相同了!他的理论风格如果不是少却了辩证法的迂回曲折的话,这样的色彩至少也少得多。詹姆斯以其对精神问题的巨大兴趣而著称。他的著作《宗教体验种种》是这一领域里的经典著作。他似乎曾尽力想给自由意志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但尽管詹姆斯特别否认他对人类思维的观点是洛克的观点,他还是从来未能成功地对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加以改进。 作为科学院院士,詹姆斯似乎比弗洛伊德更注重科学的贴切性。在他的心理学教科书中,詹姆斯没有编造类似里比多这样的概念,没有用全然心灵主义的方法进行描写,而是尽一切努力用他那一时代的生物学与神经病学术语来描写心理活动与行为的过程。弗洛伊德曾一度作过这种努力,但当他发现人类行为的独特性在他的神经病学术语之下从他手中悄悄溜走时,他就放弃了这一努力。在詹姆斯的某些著作中,他巧妙地捕捉到了经验的现象一面。例如,在他的著作《心理学原理》的一个著名章节里,他把人的心理活动描写成一股思想或意识之流。他指出,诸如连续思想的“链条”这样的术语简直无法捕捉住人的心理活动;人的心理活动就像一只鸟从一个栖息点飞向另一个栖息点,往后飞,然后又向前飞一样,从一种思路掠向另一种思路。本来,心理活动的这一主动形象是十分贴切的辩证理论,但由于他并不赏识黑格尔的哲学,所以他对辩证法持批判态度。 在描写了思想流以后,詹姆斯又用几个章节讨论了神经系统及其使身体的肌肉组织产生运动的过程。随后,他讨论了故意运动这个问题。他的立论是以如下主张为基础的:在生活中的一项有意运动变为可能之前,我们必须存储着有关无意运动的诸多记忆。在出生以后,我们必须先经过一个时期的反射性运动;然后,在一再累积了这样的无意运动后,我们在“下一次”发出行为时就能对这些动作的方向施加某些影响。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詹姆斯准备用一个他在?书较早的章节中不愿使用的术语了:“……当〔动作的〕链条(强调记号系引者加)是有意的时候,如果我们在智力上意欲取得下一个链环所表示的东西,我们就需要知道在每一个动作发生时我们处在这个链条中的什么地方。”文中所说的“意欲取得”被定义为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一目标,而我们的运动就是为在行为中实现这一目标发出的。一个意欲的动作,总是以有关这一动作的观念以及同意这一动作出现的意向为前导。在故意行为中,集中注意力的努力是关键的,它特别注意我们真正有能力做到的事物。当我们缺乏能力用有意的运动达到一个目标时,这就只是一种愿望。这时,自由意志就成了更持久的注意力集中,就如詹姆斯所说的:“……如果自由努力的运作存在的话,它也只能时间稍长地、稍微深入地在心灵前面抓住某一个理想的目标,或一个目标的部分。” 我们可以通过观念预期未来,回想过去在反射性运动中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东西。当我们预定要做某一件事时,我们可以精神专一,抑制冲动和无意的运动并选择一条更明确的途径。我们不会伸手去抓取一块吃了长胖的馅饼,而会重新引导我们手臂的运动去取一片热量较少的芹菜。这种理论与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p.82)之间是没有什么选择余地的。詹姆斯强调质料因的无意(反射性)运动先出现,而洛克则强调早期经验这种动力因的输入。但是,这两种理论都缺乏弗洛伊德理论赖以为根基的那种概念化的、矛盾的、任意的动力感。在这种理论中,人们是很难看到真正的心理自由的。我们可以随意犹豫一下,然后从过去曾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各种运动中加以选择。由于坚持用生物学的观点进行解释,詹姆斯被迫陷进了一个组成性模型里。这也就是一切自然科学解说所共有的洛克式原理。如果我们不得不用质料因或动力因果关系来解释目的因果关系的意义,我们就绝不可能把它抓住。这就是詹姆斯当时所处的困境。当他总结自己在描写自由意志过程中所碰到的技术问题时,他的调子令人沮丧: 我相信,自由意志的问题无法靠严格的心理学根据来解决。当一定分量的注意力被集中在一种观念上之后,我们显然不可能知道这种注意力是否可能已经或多或少地付出了。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就必须追溯到这种努力之前的东西,并且在以数学的准确性确定这种东西的分量以后,用我们现在甚至连一点踪迹也还没找到的法则证明:可能与这种东西相应的系列努力的准确分量刚好是实际发生的分量。无论是精神方面还是神经方面的数据,以及这种证明方法所表明需要的演绎推理,将肯定永远为人力之不能及。 虽然詹姆斯接着说到他本人相信自由意志,但是,对于一个目的心理学家来说,这里肯定没有什么能给他寄予希望的东西。请注意,詹姆斯把理论与方法混淆了。他认为,先行法则能以某种方法跟踪人们集中注意力把某种东西在心灵之前抓住(即表现自由意志)所需的努力水平。詹姆斯放弃了心理学解释而采用心理数据或心理统计的方法,这听起来使人觉得他很像一个现代的洛克论者。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这不是他在人类行为方面?本愿意说的话。他的正式理论听起来比弗洛伊德理论的目的倾向弱得多。当人们把方法揉合在理论之中时,就很容易使人类行为变得仿如一个直线发展事件的一览表,把一些互不相关的数字凑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总合体。但是,正如我们希望在本章下文中所要证明的,对人类行为来说,有一种心理逻辑解释可以很容易给自由意志的问题找到答案。詹姆斯的推理走错了方向。如果我们要理解人类的本性,我们就必须从数学转向[心理]逻辑。 反应还是响应? 我们绝不能犯詹姆斯的错误,认为要解释心理自由就得运用我们用以描写生物与神经结构的语言。我们也不应被囿于数据或统计预测式语言之内。詹姆斯和所有现代心理学家一道都陷进了笛卡尔的几何运动模型中,就如牛顿的机械学把它投射到物理现实中去一样(见第二章,p.24)。这样,人的行为就被等同于运动,而运动又被裂解为分立的、像链环一样的单元并连结起来形成所谓的反应。这些单元又以它们之间存在的相邻程度为基础受到被称作刺激的单元所吸引——这与基于不同体积的不同物体之间的距离之上的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十分相似。这些分立的反应与刺激单元越是频繁地相互靠近在一起出现,它们就越容易形成至少一个暂时的可预测的链式系列。为了跟踪这些链环的秩序,我们就得用数学的方法,把刺激单元称为自变量,而把反应单元称为因变量。由此得出的统计定律就能预测出各单元之间的关系,就像万有引力定律能预见到在充满引力场的天空中飞过、盲目地飞到尽头的流星的路径一样。 从这种观点中可能引出来的关于心理自由的唯一概念就是统计学上的不可预测性,而我们也已发现这种解释的严重缺陷(见第五章,p.81)。正如我们已在第六章认识到的,近期的心理学研究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人类流星”绝不像心理学以前所假定的那样盲目飞行。外观的统计方法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统计学者对事物也都有一种内省的倾向性。数学家们能够并且的确对空间物体之间的已测到的精确关系作过不同的设想。怀特海和罗素已经证明数学与逻辑在抽象思维的某些层面上是同一活动,但这种单一性是在逻辑的基础上形成的。使数学推理得以进行的是逻辑的断言性,即“两半等于一个整体”这样的同语反复设想。 当然,这是一种实证逻辑,在那里矛盾律起着支配作用,因此数字总是能正确地累加。传统的牛顿物理学是建立在单一的实证逻辑断言基础上的,所以,当心理学家探讨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数学关系(定律)以求全面理解人类行为时,他就会确保自己绝不违背牛顿式断言。这样,辩证逻辑就永远不会被包含于人的形象之中。但是,如果我们对人的确会辩证推理这一事实不予承认,我们又如何能建立起研究人的精确的心理学?人绝不是可以通过计算和列表说明的、不考虑运动为之而发生的目的的一系列单线性链式运动事件。人有自决性,虽然他往往是不连贯的行为的发出者。 要捕捉到人的完整形象的唯一方法,就是不要把人的行为仅看作具有反应性。我们不能再单一地依靠这种描写行为的方法。我们要找到一种新的术语,使我们可以捕捉到这样一个观念:人的确是在康德模型(见第四章,p.63)那种有形式的意义上给自己的理解作断言。这样,这个更符合逻辑的行为观就开拓了一种可能性,就能够解释个体是如何自由地遵循或者不遵循自己断言的暗含意义。这样,人不是受作为[动力]因果链条的过去事件所直接控制,而是像第六章的探讨所描述的那样,是一个为了预期的目标而不断发出行为的期待者和概念创立者。 作为改变我们的人性观的第一步,让我们从现在起把人看作是根据响应也根据反应发出行为的。我们可以对响应作出如下定义: 响应是指人获得(断言出,或以之作为前提)有意义的项目(形象、语言词语、判断等等)。这些项目与某一指涉物有关,而这一指涉物又是此后行为为之而发出的目的。 这就是我们用以跟机械论者的动力因概念并列的目的因概念。响应是人“为了……”而发出行为,而不是“对……”作出反应。在上述定义中,我们认为目的(purpose)一词应被限制在一个概念的意义里,而意向(intention)一词则应被用在一个有机体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发出行为时。例如,铅笔是人类为应用而设计的实用工具。铅笔是为一种目的服务的。但是,铅笔本身并不懂什么目的(正如第二章所述的椅子也没有目的一样。见p.14)。为了这一目的意义而响应性地发出行为并因此而创造了它的正是人。人拿起铅笔用以书写,或仅仅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铅笔就在附近,在将来某一时刻可能被派上用场。他不是迟疑不决,不是回顾过去的反射动作,不是在某种经过多次反复的习惯过程完结之前让过去输入的可能性发挥更长时间的作用。人是觉知到周围环境的诸种可能意义的,甚至在按照这些潜在的抉择而采取的动作(运动、反应)极不可能发生时,情况也是一样。 机械论者认为,这种被反映为纯可能性的意向意义并不存在。当一支铅笔没有被真正拿起来,在可见的将来某个时刻没有被用上时,看着铅笔对自己说“噢,这儿有支铅笔。我最好把它记在心里,因为我可能会用到它”这种事情,在机械论的理论解说中绝不会发生。但是当人真的用上了这支铅笔时,这一“被观察到的动作”就被视为一个现实,就被看作是从假定的人的行为储存库里所有这种可能“反应”的参量中“抽样”出来的事件。但是,难道人的行为在此得到了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了吗?没有,因为在此没有作过什么努力去理解行为的前提条件,去理解人的外显行为真正发生之前被目的有机体所?调的断言性目的。认为这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就是在严正的科学证据面前走向其反面(见第六章)。 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目的论者对人的行为的解释是如何与行为主义者不同的。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离开房间这一简单动作。行为主义者会这样开始解释:人们离开房间时对门刺激会作出很多反应;这些刺激以人对过去有关门刺激的综合概括作为中介,并因此而被以前曾成功地离开过房间这样的经历强化。当然,这是动力因决定论。然而,目的论者则认为,“有一扇门”和“我想走”这个断言序列的意义酝酿,最终形成了能被第三者[外观地]观察到的行为,即“离开房间”这一动作为之而发生的“那个”。 人对门的认识及离开的意向这两者被视作逻辑的先行项,即在意义序列上最先出现(见第四章,p.56)。把这两个先行项整列在一起,人就必然地或服从地(即先行意义的延伸)发出有意的行为,作出离开房间的努力。这一服从先行项的逻辑决定线是体现目的的。行为的发出是响应性地而不是反应性地,是通过断言而不是通过中介,是以有形式的而不是以白板一块的方式进行的。 意志的自由 假定人类行为中有响应这种活动发生,那么这种活动又如何转化为意志的自由呢?如果人是服从地实行意义延伸的,那么,由于“服从地”这个词具有对被先肯定为先行项的东西“奴性地服从”的意思,所以,我们就不可能把自由的概念置于逻辑发展的这一面。诸种服从性因素会与很多人赋予自由意志概念的意志或“意志力”的运用相符。它们也体现了弗洛伊德所强调的那种精神决定论(见前述,p.132)。但是我们怎么能说自由进入了响应的过程?它的出现是因为我们必须总是认识到,为了使断言出现,即使先行意义得到肯定,自我是有必要肯定这些意义的。而且,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如果行将肯定的意义通常是双极的,那么,这一肯定过程中的自决就必然总是自由而辩证地生发出各种抉择,其结果就是康德所谓的来自动力因果链的“先验自由”。 让我们回顾一下康德的模型。康德认为,一个人能进行先验的辩证思维,任意地从是到否反复思维多次(见第四章)。他会从某一有意义的理解比如A开始。这时他可能由此而推理至非A然后非非A以至无限,直到他正在考虑的东西与原来的环境输入毫无关系(洛克),或甚至与回忆起的无意运动毫无关系(詹姆斯)为止。这种以对立形式进行的推理思维究竟在什么地方终止,这得由人来决定,而且还有可能不以严格的双极词语的形式出现。这就是说,由于人也进行实证推理,所以,他就可能以恰似米制的方式把两个全对立面之间的距离“平分”而以某种方式采取中间立场——这不完全是综合,但近似于综合。当然,我们是用距离来打个比方,因为这里并不包含有真正的空间,就如数学空间中并没有真正的运动一样。 再谈谈离开房间的例子。如果一个人“看见”现实中有一扇门,他也在直觉中认为它暗含“无门”或“非门”的辩证意义。这种情况反映在他的心中就可能会成为“或许那不是通向房外的门;或许那只是通向洗手间”。为了避免莽撞地走向洗手间这种尴尬情景,那个人或许因此而在通过门口之前向门外的空间瞟上犹疑的“一眼”。但此时他甚至可能狂想般推理至“有门外出”这一先行前提的对立面,想到可以穿墙跳窗而出。当然,进一步的现实感知要求是会与这样的抉择相抵触的,但这一点并不有损于如下事实: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停地在各种可能性的海洋中游移的。 在另外一些生活场面里,人的确可以开创事件发展的新途径而不让现实的局限如此制约自己。我们都知道,有的人在火灾时能冷静地寻找脱离受灾房屋的方法,而有的人却绝望地用?头捶击受灾房屋里紧锁着的门。在更广的生活层面上,我们都受到不停的召唤以给我们所面对的“事实”提出独特的解释。事实上,我们是以我们对这些现象形成断言性概念的方法为基础来编排我们自身的事实的,然后我们又确实创造了那些罗森塔尔后来认为是自我实现的预言的情境(见第六章,p.105)。 这样,我们就触及了自由意志理论的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价值论者是这样论述的:“当且只当行为的发出者(即人)在境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有可能作出相反的行为时,这一行为才是自由的。”如果我们能够表明在相同的境遇中事物的确能够向与原来不同的方向发展,那么自由就成立了。可是这恰恰是在一组辩证情境中的情形!作为潜在性、可能性或暗示性,事物总是既相同(一元),又不同(多元)。现象经验绝不如实证理论家所说的那样意义上是单极的。虽然最终发生的东西取决于被肯定的先行项意义,但是,当初别的先行项也同样有可能被肯定。 有趣的是,在此有些东西与斯金纳的著作所述甚为相似。斯金纳曾觉得哲学家波普尔所声称的某些东西是不能接受的。波普尔对通过规范的影响而控制人的单向潜力表示怀疑。行为主义者倾向于认为规范相当于动力因引起的操纵线,从超个人的层面往下延伸,就像“制度”或“社会”或“文化”对人的作用一样,以某种方式操纵着活动木偶般的人们的行为。波普尔对这种环境论观点提出质疑时说: 绝大多数人都遵循“你不应该偷盗”这一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社会学上的事实,但人们仍可能要么选择遵循这一规范,要么选择相反的规范。人们可能鼓励那些遵循这一规范的人坚持下去,或者劝阻他们,动员他们采用别的行为规范。但是,人们绝不可能从陈述事实的语句中推导出陈述规范或决定的语句;这不过是下述一句话的另一种说法:我们决不可能从事实中推导出规范或决定。 在引述了波普尔这一观点以后,斯金纳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只有当‘或遵循一种规范,或选择相反的规范’是确实可能的时候,波普尔的结论才站得住脚。自主人在这里发挥着最令人敌畏的作用。但是,一个人是否遵循‘你不应该偷盗’这一行为规范,取决于支持他这样做的那些相倚联系,我们绝不可忽视这一点。”对于斯金纳来说,把规范解释为动力因果关系的操纵线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他在坚持认为各种社会可以通过操纵维持它们的规范行为模式的相倚联系而得到管理的同时,已赢得了相当的承认[以及声名狼藉]。他的虚构故事《沃尔登第二》说的是一个聪明无私的科学家建立了一个乌托邦式社区,要使这一小群人在完成了实施这样的行为规范的普罗米修斯式任务之后,生活于公社式的极乐之中。由于在沃尔登第二里的人不会辩证推理,即他们不会响应,只会作出反应,所以,从来没有发生过维持秩序方面的问题,在把自己的论点立足于类似的人性形象之后,斯金纳进而主张在现实而不是虚构的社区中推行这样的文化设计(见第五章,p.96)。波普尔的评论可以被视为在建立管理社会的纲领中关于秩序的辩证观点,是对斯金纳的机械论狂想的致命一击。 请回顾一下,我们在第六章所谈及的研究报告支持波普尔的观点,因为它表明一个人究竟遵循“你应做一个优秀受试人”(奥恩)还是“你应做一个坏受试人”(佩奇)的规范取决于那个人而不是取决于实验者!这就告诉我们,在诸事件的逻辑序列中的某一点上,作为本体的人即自我要么肯定某一断言,要么就否定。而且,在这一肯定发生之前,我们把它称为行为中的任意性时期并没错,无论这一时期有多么短暂。事实上,如果人的行为不可能有最低限度哪怕是瞬时的任意性,我们就很难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自由的。所谓任意是指根据可以从一个决定点变为另一个决定点。例如,一位雇主可以公布他的公司里晋级的公开政策,但却又以“血浓于水”为根据即时制造了一个例外:把自己的外甥提升到一个他不称职的岗位上。这位雇主在作出这一举动时就是任意的,但他的决定并不是没有根据。 有时,我们心中的规范性断言是如此清楚和肯定,以致我们无法认识到其他抉择的可能性。我们甚至相信在这类情况中,我们的思维活动是自动的,实际上是动力因意义上的一个因果事件。我们十分爱惜生命,所以我们接受“你不可杀人”这个规范。我们大多数人都觉得我们从心坎里希望杀人这种想法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假若深思一步,我们中至少有一些人可能找到这一道德准则的例外。可是,更一般地说,在我们的行为中有很多时候我们都认识到:在行将发生的情景中紧随而至的东西至少部分地将由我们所处的地位决定。一个十多岁的少女想知道她能否与她的男朋友乘车出去兜一会儿风。妈妈却向她皱眉头,因为她那天刚发过烧,脸色看起来还很憔悴。爸爸怎么想呢?他此时所取的立场并不总是如斯金纳所称的那样相倚和明朗。爸爸知道激?她母亲时情形会怎么样,而他也知道使一个十多岁的少女呆在家里她会是如何闷闷不乐。他同样知道这两种情形彼此相反:或使他妻子满意,或送他的女儿高兴地上路。该怎么办呢? 父亲可以经过认真考虑或凭一时心血来潮选择最终的根据,但是作出了一种(“这次我最好迁就妻子”)或另一种(“与男朋友乘车兜风可以提起女儿的兴致”)作为根据的断言以后,按服从先行项的方式随之而来的东西就必然被决定下来了。事实上,各种附带论据随后都会被父亲编造出来支持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所取的立场。但重要的是,只要他有选择地肯定了他“这次”行为的根据,那么“下一次”当他的妻子与女儿在类似的情况下对着他时,他也会同样自由地肯定不同的根据。的确,在现时情景下,当所有境遇都明显地相同时,父亲也可以作出相反的肯定。 有人可能把“境遇完全相同”(见前述,p.144)理解为在这样的肯定作出以后。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表明的,合乎逻辑的系列事件总是包括肯定前的这一方面。如果境遇保持相同仅仅指肯定以后的境遇,那么,假如我们忽视父亲作出肯定之前的辩证思考,我们这些心理学家就会无法描写出全部境遇。还有,如果心理学家是一位心理统计员,那么,对于他来说这样的思考并不存在,因为被否定的断言永远不会在行为中表现出来,所以它不可能被“抽样”,也不可能被列入表格中。作为逻辑心理学家,我们绝不能仿佛它们不存在那样对待这种精选情景的这些方面,因为我们正是在这些境遇中的这一点上发现人的行动自由的。 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即使一个人不承担检查可供选择的根据的个人责任,而只是单纯随着直接感知到的事物而动,这也没有把目的的进程从他的行为中抹掉。假定那位父亲对妻子的否定表情看了一眼就立即毫不思考地对女儿说“不,宝贝儿,我想今晚你最好呆在家里”,这只是接受或转而同意别人用作根据的先行项。父亲在此所作的决定也依然表现了目的。在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以后,我们就可以对自由意志作出如下定义: 自由意志是以非技术的方式指涉响应性有机体所具有的、用以辩证地改变自己在行为过程中作为断言(用作根据的前提)而肯定的意义之能力。只有当我们能够改变自己为之而作出决定的根据时,我们才是自由有机体。在作出肯定之前,我们可以谈及自由;在作出肯定之后,我们可以谈及随之而来的意义延伸中的意志[力]。总之,自由意志与精神决定论是一件事物的两个对立面。 自由意志与自决不仅因响应性而成为可能,而且是响应性的绝对条件。人类的本性要求人类在自己不断流逝的生活图景中“采取一种立场”,因此,这一过程总是包含着选择或决定,甚至在这一选择过程不为自己所注意到时仍是这样。当人认识到这一选择过程时——这一过程本质上是从多项根据中决定一项,个人的责任也就进入这幅画图之中了。生活的现实会限制可以被断言(被肯定为前提)的根据,所以,除了在幻想中以外,穷人就无法驾驶上一部外国制的运动跑车,相貌平平的妇女就不会富有魅力。但是,尽管事实如此,人的本性中总是有一个辩证的思维过程允许男人和女人对他们的生活促动因素中的关键点做点什么。具体地说,这点“什么”包括详细地检查构成行为根据的设想、信仰、价值观,等等。它们是行为的前提。 通过思考,穷人可以认识到运动跑车并不会造就出天堂,相貌平凡的妇女也会认识到美不单指外貌。当然,我们无法保证人人都会得到这种较“健康”的结论。经过思考,穷人或许会决定去偷汽车,相貌平凡的妇女也许会决定求助于整形外科。尽管如此,如果作为根据的设想得到思考检查,而生活的进程经过个人的决定后也确立了,这样我们就有了或常常有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个体。现在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反省性思考可以指导一个人在行为中发挥作用;这还可以使一个人与其他人融洽相处,因为正如我们在本书的首章(p.6)所强调的,人们作决定时所依据的独特的个人根据远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多。归根结底,在生活的设想方面,人类相同的东西总是比不同的东西多,而且毫无疑义,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人与人之间的心心相印和理解才成为可能。 虽然到此为止我们一直在谈论人类,但是,我们并没有声言比人类低级的动物就完全缺乏辩证推理的能力。使自由意志成为可能的辩证推理能力在所谓的人类这种动物中极有可能达到最高的发达程度。但是,在进化到这一阶段之前的某个阶段中,很可能有一种也具有辩证推理能力的动物已经补足了全然实证性的行为了。这时,双极性意义就出现,而这种“较高级”的动物也就变成了创造象征的而不是只用符号作中介的有机体。任意性产生了!心灵的这一开放使动物的思维能力问题陷入混乱,因为现在它觉知到很多不同的含义或“可能性”。这就从根本上迫使它从很多可以得到的前提中肯定一个。它觉得有必要在生活的经验中“采取一种立场”,而不应只对生活中单向的操纵作出“反应”。 例如,一种因“自然”促成(动力因导致)而在树上或沿河岸寻找食物的动物,如今可能在这一促成过程中认识到其他抉择,比如它也可以从树上下到地面来或到远离河岸的平原上去。这一抉择(选择)并不是偶然作出的,而此处的“自然选择”也不是逐步或盲目地发生,而是带有预见性,是期望在生活中取得突出的好处。实际上,断言是被强加在这一动物之上,以使它不断扩大的对事件把握的能力更为稳定,使它能肯定自己通过辩证推理得到的“多个”结论中的“一个”。在具有辩证推理能力的动物的最高级形式人类中,这种确定一种“已知”抉择(选择、观点、设想、“真理”,等等)的思想需求促进了我们现在所谓的社会秩序。人被说成是一种社会动物。这种看法可能正确,是因为人类的聪明才智绝对需要一个赖以为着手即响应的坚实前提:社会规范并不是堂而皇之、“高悬空中的刺激”,通过外部操纵和强化把自己的操纵效果塞进人民大众的脑袋里。社会规范是一个人共为之的“那个”(前提),它为一个可见的群体(数量由小到大)的所有成员所肯定,在生活中赋予他们以共同的本体和义务意识(“一元”)。 不久以前,认为较高级的猿类已进化到具有辩证推理能力的理论似乎还得不到承认,更不要说更低级的有机物了。然而近些年来确有一些学者开展了用聋人的手语与黑猩猩和大猩猩进行思想交流的实验。他们报道了这些动物如何适应情景,如何表达出与当时的“环境刺激”要求并不一致的观点。这些报道对目的论者来说都颇具启发性。这些学者中有一位帕特森博士,是心理学家。他教一只名为“科科”的雌性大猩猩(写作本文时约七岁)以这种方式进行交流。当我们读到科科跟她的驯养者们恶作剧时,都觉得很有趣,比如有时科科很讨厌这种交流而故意捣乱(有时就简直一点也不听话)。在描写其中一个例子时帕特森博士写道:“她〔科科〕似乎对自己恶作剧的效果洋洋自得,作出的反应常常与我的要求刚好相反。有一天,在摄象时我要求科科把一只玩具动物放在一个口袋底下,而她却拿起玩具伸臂举到天花板上。” 虽然心理学家并没有用辩证理论来考虑这些低级的辩证行为(底下—上面、向上—向下,等等),但这只是因为我们已经探讨过的历史上的科学传统的缘故。他们的科学前提或“模式”不幸地都具有实证论的偏向。然而,这不应妨碍我们在一切与描写人类有关的事例中体会出字里行间的含义。现在,我们已经清楚地理解了心理学上的自由意志指的是什么。认识这一过程并不等于我们在包含宗教观点、政治信仰、民族忠诚、社会偏见、生活方式的偏好等生活问题上,给“我应该肯定哪一个前提〔理由、真理、预断性假设,等等〕”这个问题找到了答案。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指出的,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心理学的任务。我们的责任是勾画出一幅尽可能准确的人类本性的画图,一幅与科学证据相一致的、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画图。下一步我们就转谈这个问题,看看目的论人的形象究竟有多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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