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英]霍布斯《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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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教会一词在《圣经》中的意义

  


  教会一词在《圣经》各篇中所指的对象不同。有时指上帝的去处,只是并不经常如此;所谓上帝的去处就是基督徒聚会公开举行圣礼的神殿,如《哥林多前书》(第xiv 章第34节)中说:“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象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

  但这是在比喻的意义下指聚会的会众,后来就用来指大厦本身,以区别基督徒与偶像崇拜者的神殿。耶路撒冷的神殿是上帝的去处和祈祷者的去处;同样,基督徒用以敬拜基督的任何大厦也是基督的去处,因此,希腊教父便称之为主的去处,从这里,在我国的语言中便称之为教堂。

  教会一字不指去处时,意义就和古希腊城邦的集会一字相同,指的是会众或被召前来听取行政长官讲话的公民聚会,在罗马共和国时称为concio,因为发言的人被称为会上讲话的人。当他们是由合法的当局召集来的时,就称为合法的会众;当他们是受喧嚣和煽动性的叫嚷的激动而集合起来时,就称为混乱的会众。

  有时这字也指有权参与集会但未实际聚会的人,也就是指全体基督徒众,不论他们分散得多远都一样;比如《使徒行传》(第viii章第3 节)中就说:“扫罗就残害教会”,基督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下被称为教会的头。有时指的则是一部分基督徒,如《哥罗西书》(第iv章第15节)中说:“请问……他家里的教会安。”有时也光是指选民,如《以弗所书》(第v 章第27节)中便说:“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沾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这儿教会所指的是得胜的教会、是未来的教会。有时这字指的是明证基督信仰的人聚合而成的会众,不论他们所明证的信仰是真的还是假的都一样,比如《马太福音》(第xviii 章第17节)中说:“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或税吏一样。”意义就是如此。

  唯有在上述最后一种意义下,教会才能当成一个人看待。

  也就是说,唯有在这种意义下,它才有权具有意志、宣告事项、发布命令、受人服从、制定法律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因为没有合法的会众的权力为根据,聚会的一群人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当时在场、并协助其实现的每一个人的个别行为,而不象一个整体所作的行为那样是他们全体的行为;对于不在场、或在场而不愿作出这种行为的人说来,就更不能算是他们的行为了。根据这种意义,我便对教会提出一个这样的定义,说它是:“明证基督教信仰并结合在一个主权者的人格之中的一群人,他们应当在主权者的命令下聚会,没有主权者的权力为根据就不应当聚会。”由于在所有的国家中,不得到世俗主权者承认的聚会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教会在任何禁止其聚会的国家中,便是不合法的聚会。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普遍的教会是所有的基督徒都要服从的,因为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权力当局是所有其他国家都要服从的。在各自分立的国王和国家的领域之中都有基督徒存在,但他们每一个人都要服从自己的祖国,因之便不能服从任何另一个人的命令。这样说来,能够发布命令、审判案件、宣告无罪、判定罪行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的教会便形成一个由基督徒组成的世俗国家了,它之所以被称为世俗国家,是因为组成者是人,它之所以被称为教会,是因为其臣民是基督徒。世界上有世俗政府和性灵政府只不过是为了使人眼花缭乱,认不清品合法主权者而搞出来的两个名词而已。诚然,信徒的躯体在复活后非但是属灵的,而且也是永远不朽的,但在今生之内却是凡俗和可腐朽的肉体。因此,在今世之中,除了世俗政府之外,既没有国家的、也没有宗教的政府;也没有国家兼教会的统治者所禁止传布的任何说法能对任何人民是合法的。这统治者只能有一个,否则在一国之内,教会与国家之间、性灵方面与世俗方面之间、以及法律之剑与信仰之盾之间就必然会随之出现党争和内战;比这更糟的是,在每一个基督徒心中都必然会随之出现基督徒与普通人之间的冲突。教会的博士(圣师)被称为子民的牧者,世俗主权者也有这种称号。如果牧者不是一个服从另一个,使得牧者之长只有一人的话,就会有互相冲突的说法向人们传布,其中双方都可能是错误的,有一方错误则是必然的。这唯一的牧者之长根据自然法说来是谁,前面已经说明过了,那就是世俗主权者;至于《圣经》中把这职位赋给什么人了,我们将在往后的几章中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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