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告诉我们说:获得自由的惟一方法,是运用批判性的理智,亦即了解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偶然的。假如我是个小学生,数学上的真理,除了最简单的几项之外,都成为我心灵自由活动的障碍,我无法了解那些定理之所以必然为真的道理;这些定理,是某种外界权威声称为“真确”的东西;而在我看来,它们是陌生的东西,人们却机械地期望我能把它们吸收到我的脑子里。然而,一旦我理解了符号与公设(axioms)的功能,以及规则的形成与变化,亦即理解了如何去获致结论的逻辑运思,并且.明白了这些道理非如此不可,因为它们似乎是从支配我本身的理性法则中,推演出来的(注14),这些数学真理,就不再只是强加在我身上、无论如何非得接受不可的“外物”(externalities)了,它们现在反而成为我在本身理性活动自然产生功能的时候,自由地想要求取的东西。对于一个数学家来说,证明这些定理的工作,是他们天生推理能力自由运用的一部分。对于一个音乐家来说,他把作曲家的乐谱融汇贯通,把作曲家的目的变成了自己的目的以后,演奏就已不是一种顺服外界法则的行为、不是一种强迫的行为、也不是自由的障碍,而是自由自在、无拘元碍的发挥。这时,演奏者并没有被乐谱束缚住,如同牛被拴在犁上、工人被束缚于机器那样。他已经把乐谱吸收到他自己的体系之中;同时,因为了解了乐谱,使自己认同于乐谱,于是,已将乐谱从一种阻碍自由活动的束缚,变成自由活动本身的一个成份。 持以上这种看法的人,告诉我们说:适用于音乐或数学的道理,在原则上,也应该适用于其他所有的障碍。阻碍自由自在、自我发展的许多外在形式,无非即是这一类可以克服的障碍。自从史宾诺莎以降,—直到最近的黑格尔学派的徒众(有时是不自觉的徒众)为止,他们心目中“开明的理性主义”(enlightenedrationalism)所计划的,就是这—套东西,即所谓:“勇于面对知识”。只要你具有理性,你就不能要求你所知道的事理变成另外一种样子,因为,你了解什么是“理性的必然”(rational necessity)。而如果在既有的前提之下、在支配世界的必然道理之下,你还要希望某些必定如此的事理,变成另外的样子,则就这—点而言,你若非无知、就是不理性。激情、偏见、恐惧、精神官能症等,都起源于无知,而以神话成幻觉的形式出现。这些神话,无论是那些想要欺骗我们、从而利用我们的狂妄之徒,用他们生动的想象力所编造出来的,或是由于心理上、或社会学上的原因而造成的,一旦我们受制于这些神话,那就是一种“他律导向”的行为,也就是说,被一种未必出于行为者意志的外在因素所主宰了。十八世纪的科学决定论者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以及依此为典范而创造的社会科学,会使这—类原因的作用,变得透明、清晰、无所遁形,并且使个人能够认识到,他们自己在一个理性世界的作用里,所扮演的角色,而唯有人们误解此一角色时,才会受到挫折。一如伊比鸠鲁斯(Epicurus)在许久以前所教导我们的:知识会自动消除非理性的恐惧与欲望,从而使我们获得解放。 赫德尔、黑格尔、马克思都曾经以他们自己的生机论式的(vitalistic)社会生活模式,来取代已经陈旧的、机械化的模式,但是,他们却和他们的敌手一样,相信“理解世界就是获得自由”。他们和他们的敌手不一样的地方,只是他们强调使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变迁”与“成长”,所扮演的角色而已。他们认为用数学或物理学作为类比的模型,无法理解社会的生命。我们也必须理解历史,亦即是:理解在个人彼此的互动及对自然的互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有关“持续成长”(continuousgrowth)的特殊定律,因为不论是藉“辩证”(dialectical)的冲突、或其他方式而来的“持续成长”,都有特殊的定律可循。根据这些思想家的说法,不去理解这种法则,就是犯了一种特别的错误,此即:相信人性固定,相信人的基本性质,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样,或相信人性受制于不变的自然法则(不论是神学的、或唯物论式的法则),而这信念引出一个谬误的结论,即是以为:在原则上,睿智的立法者,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借着适当的教育与立法程序,来创造一个完全和谐的社会,因为不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具有理性的人类,都有同样的、不变的基本需求,而且必定总是要求同样的、不变的事物,来满足那些需求。黑格尔认为以前的人、及与他同时代的人,都误解了制度的本质。因为他们不了解创造与改变制度、并转变人类性格与人类行为的理性法则,这些法则来自于理智的运作,因此,是可以理性地加以了解的法则。马克思及他的徒众则主张说,阻碍了人类路途的不只是自然力、或人类本身性格上的缺陷,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制度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人类原是为了某些不一定自觉到的目的,而创造了这些制度,但后来却有系统地误解了这些制度的功能(注15),因此,这些制度也就变成了他们进步的障碍。马克思提出一些社会与经济的假说,来说明为何人类“必然”会产生此类误解,特别是以下这个幻觉,即:以为这种人为的安排,是某种独立的力量,是和自然法则一样,不可避免的力量。关于这种“假客观”(pseudo—objective)的力量,他举出下面一些例子,诸如:供需法则、财产制度、贫富之间的永久区别、雇主与工人的划分,以及其他许多不变的人类范畴等。惟有当我们达到一个能破除这些幻觉的阶级,也就是说,有足够的人们,能够理解到:这些法则与制度本身,原是人类的心灵与双手创造出来的,是因应历史上某一个时期的需要而存在的,可是人们后来却误以为它们是不可变易的客观力量;唯有到达这一阶段,我们才能够摧毁旧世界,并且用更适当、更能使人类获得解放的社会制度,来取代以前的制度。 制度、信仰或精神官能症所造成的专制,奴役了我们,我们惟有去分析它们、理解它们,才能够排除它们。我们被我们自己所创造出来的恶灵,束缚住了,虽然,我们并不是有意识地创造这些恶灵,但这些恶灵确实束缚了我们。惟有当我们变得“有意识”(conscious),并且采取适当的行动,我们才能驱走这些恶魔。对马克思而言,所谓理解(understanding),其实也就是适当的行动(appropriateaction)。如果我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计划我的生活,我就是自由的,而且也才是自由的。计划之中就隐含了“规则”;某一规则,如果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合乎事物之必然性的,则不论这规则是我自己、或是别人所发明的,只要我理解了它,而有意识地把它施于我的身上,或是自由地接受了它,那么,这规则就不是迫我屈从的外物。了解事物为何必须如它们所应该呈现的那个样子出现,意指你的意志要它如此呈现。知识之所以能使我们得到解放,其原因并不是知识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是因为知识使我们不致于为了追求达不到的目标,而遭受挫折。希望“必然的法则”变成另一个样子,其实就是成了非理性欲望的奴隶。非理性欲望无异于希望“应该是X的东西,不要成为X”。若是再进一步,相信这些法则不是它们必然应有的那种样子,就未免陷于疯狂了。这就是理性主义的“形上核心”(metaphysicalheart)。这其中所含的自由概念,并不是指谓一个没有障碍存在的领域、或是一个没有任何事物在阻碍我的真空(vaccum),这一类的“消极”概念,而是“自我导向”(self-direction)或“自我控制”(self-control)的观念。我可以按照我自己的方式,做我想做的事。我是一个理性的人,不论是什么事理,只要我能向我自己证明它必须如此,证明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中——椅即在一个由理性的心灵指导,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迈进的社会中——这事理不可能不是如此,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就不能排除它。我把它吸收到我的体质里,一如我吸收逻辑、数学、物理法则、或艺术规则那样,我吸收主导我所理解、因而所意欲的一切事物之合理原则,我吸收理性目的,由此,我绝不会遭到挫败。因为我不可能期望事物不是它所应有的那个样子。 这就是积极的“理性解放”(1iberationby reason)学说。这种学说的社会化形式,虽然种类纷坛,彼此也互相冲突,却是当今许多民族主义、共产主义、权威主义,以及极权主义信条的中心概念。在其演化过程中,它可能会远远偏离了它原有的、理性主义的渊源。但是,在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不论是民主国家或独裁国家,人们所争论不休、甚至为它而战的,却正是这种“自由”。我不打算追溯这个观念,在历史上的演进过程,却愿意对这个观念所经历的一些变迁,做一个评论。 注: 注14:或者,如某些近代理论家所主张的,这是因为我自己发明了或有能力发明它们;因为“规则”(rules)本是人类所订立的。
注15:这一点,在实践行为中,比在理论中表现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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