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下来应该叙述排列方面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问的问题。意欲提问的人首先应当找到攻击由以下手的地方,其次,提出问题并自身予以逐个地排列,剩下来的第三点就是对另外的人述说它们。到找出攻击之处为止,哲学家和辩证论者的考察是相同的,但是,后面的排列和提问则是辩证论者的特性;因为这类问题全都相关于另外的一方。对于哲学家和个别领域的探索者来说,虽然推理由以进行的前提是真实的和熟知的,由于它们离起点太近,以致于能预见结果,所以往往为回答者所拒绝,对此哲学家并不在意。哲学家所热望的也可能正是他的那些自明的公理最为熟知并且最贴近起点;因为从这样的公理出发,知识的推理才能构成。 应从何处入手进行攻击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要在区分了除必然前提之外的那些人们必须获得的前提以后,来讨论排列和提问方面的问题。所谓必然的前提,是指通过它们推理才得以进行的前提。除此之外,必须获得的那些前提有四种:或者是有助于通过归纳来确定普遍的命题;或者是能加重论断的份量;或者是能掩盖结论;或者是能使论证更清楚,除这些以外,不需要获得其他前提,而是要通过它们来扩充和提出问题。那些掩盖结论的前提有助于争辩;但是,既然这类行为全都针对另一方,所以,也就必然要使用它们。 不应直接从推理要经由的那些必然前提的原初形式出发,而要尽可能地远离它们。例如,如若想设定相反的知识相同,就不要说明相反者,而要说明对立者。因为只要确立了对立者的知识相同,就会演绎出相反的知识相同,既然相反者是对立者。如若对方不予承认,就要通过归纳,即提出相反者的特殊事例来说明。因为要或者通过推理,或者通过归纳,或者既通过归纳又通过推理来确保必然的前提,虽然也能从它们那非常清楚的原初形式出发。因为从远距离以及从归纳中得到的结论更不明显,而且同时,如若不能按那种方式设定所需前提,从它们的原初形式出发也是有用的。除这些以外的其他已经说过的前提也要为了这些而被确立,而且要这样来运用它们每一个:通过从特殊到普遍,从知晓到不知晓的归纳。就一般人或者多数人而言,对于感觉的东西更为知晓。当要掩盖结论时,就要通过原初命题的推理由以生成的前提进行预先推论,而且,这种前提应该尽可能多些。如若某人想不仅推演出必然的前提,而且推演出有助于它们的某些其他东西,就应当这样做。此外,不要说出结论,而要在后面的步骤中推演出它们。因为这样,就会使回答者尽可能地远离原初命题。一般说来,想通过掩盖结论来寻求的人,就该像这样提问,所以,当整个论断已经成为被问的问题时,而且,当他已经说出了结论时,也仍然要探求为何如此的原因,这是通过上述方式所能获得的最好结果。因为如若只说出最后的结论,就不会明白它是怎样得来的,因为回答者不能预见到它是依据什么得来的,也不能详细区分出先前的那些推理。如果我们不确立这样一些前提,而是靠推理出现的那些东西,就最不可能把结论的推理详细描述出来。 不确立推理由以进行的那些公理,而是把导致不同结论的前提加以彼此交换,这种方式也有用处。因为如果设定那些彼此密切相关的前提,就会清楚地预见到依据它们而推出的结论。 只要可能,也应通过不与语词自身而与对等词相关的定义来确立普遍性前提。因为当确立一个对等词方面的定义,而又不是作为普遍性命题承认时,人们就会使自己判断错误。例如,如若把发怒的人当成是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具有报复欲望的人,并且把发怒确定为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产生的报复欲望,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很明显,如若这个论断被确立,我们就会认可一个所需的普遍命题。对于那些在语词自身方面提出命题的人,则会常常出现回答者由于特别反对使用这类语词而拒绝认可的情形。例如,发怒的人并不是想报复;因为我们虽然对父母发怒,但并不是想报复。当然,这种反对也可能不真实,因为有些人仅仅由于痛苦和感到悔恨就做出相应的报复。然而,这就产生了某种印象:否定那个命题似乎并非不合道理。但在发怒的定义方面,却不容易同样地发现反对。 再次,在说明自己的命题时,要做得仿佛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其他命题。因为人们密切关注的是对于论题有用的东西。总而言之,不论提问者想确立的是那个命题还是它的对立者,都要尽可能做得含糊些,因为如果对论证有用的东西是含糊的,人们就会说出他们自己所思考的东西。 再有,通过相同性的类比来提问。因为这是一种巧辩方法,而且,普遍的命题更不会引起注意。例如,既然知识和相反者的无知相同,相反者的感觉也就相同;或者倒过来,既然相反者的感觉相同,相反者的知识也就相同。这个方法相似于归纳,但并不相同。因为归纳是从特殊的东西确立普遍命题,而在相同性的类比方面,确立的却是一切相同性所归属的普遍性。 有时,也应该对自己提出反驳。因为对于那些人进行似乎公正的攻击时,回答者们是不会有怀疑的。加上“诸如此类的看法乃惯常所有”也有用。因为如果提不出反驳,人们就怯于改动习惯的看法。同时,在他们自己运用这类看法时,他们也想小心翼翼地作些改动。此外,不要热情冲动,即使这样做完全有益,因为人们更容易与热情冲动对立。而且,要用比较说明提出命题。因为人们更喜欢接受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他物而设定的那种命题。此外,不要提出实际上你需要确立的命题,而要提出必然从它得出的那个东西。因为由于从它所推出的那个结论与它没有同样的明显性,人们就更容易认可;实际上,当这个被确立时,那一个也就被确立了。要把最想确立的东西放在最后的问题上,因为由于多数提问者都把最为珍视之点放在开头来说,人们也就最爱否定这些首当其冲的东西。但是,对于有些人,则要首先提出这类命题。因为那些急躁者最爱认可的是开头的东西,除非后面跟随的结论十分清楚,而且,他们在最后还会烦躁起来。那些在回答问题中自认为尖刻狡诈的人也有同样的情形。因为当他们承认了许多东西后,最后就玩起花招,说结论不是从确立了的前提中推出来的;但当他们实际上已经认可时,还坚信自己的惯常做法,而且以为还没有败下阵来。此外,也可以拖长论证并且把一些无益的东西放到论证中去,就像那些错画几何图形的人所做的那样。因为只要充塞了众多的东西,错误存在于何处就不明显了。因此,提问者们有时就悄俏把一些本身不可能被认可的东西提出来塞入其中。 为达到掩盖结论,就要使用上述的那些方法;而为了达到修饰,则要使用归纳以及区分那些极为相似的东西。什么是归纳已很明显。所谓区分就是,例如,一门科学或者由于更精确,或者由于有更好的对象而比另一门科学更好;而且,有些科学是理论的,有些是实践的,有些是创制的。因为这每一种区分都有助于修饰论证,虽然不能必然地告诉结论。 为达到清楚,要引用例证和说明。例证要从我们所熟知的东西中得来,例如是荷马的而不是荷依利洛斯的;因为这样,命题就会更为清楚。 【2】 在论辩中,推理更多地要用来对付论辩家而不是对付众人,但是,归纳则应更多地用来对付众人;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在运用归纳时,有时能够提出普遍的问题,有时却不容易,因为没有一个适于一切相同情况的共同语词。然而,当需要确立普遍命题时,人们却说所有这类情形都是如此。但是,要分辨出哪些是这类被设定的东西,哪些又不是,却是最为困难的事情。正是如此,人们经常在论断中把它们相互弄错,有些人把不相同的断言为相同,另一些人则辩驳说把相同的当成了不相同的。所以,自己必须力图造出一个适于所有这类东西的语词,这样,回答者就不会辩驳说把设定的东西作为不相同,提问者也不会错误地把不同的当作相同来述说,既然许多不同的谓项似乎是当成相同的来言说。 当对众多特殊的东西进行归纳,而对方又不承认这普遍命题时,要求他提出反对意见就是公正的。但是,如果自己没有说明什么东西如此,要求对方提出什么东西不如此就不公正了;因为应该先进行归纳,然后要求反驳。也可以要求对方所提出的反驳不要针对被设定的东西本身,除非它是唯一的一个这类东西,就像二是唯一的第一个偶数。因为反对者应该在另一个方面提出反驳,或者说明这一个就是唯一的这类东西。当人们反对一个普遍命题,但提出的反驳不是针对它本身,而是针对与它同名的东西时,例如说某人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脚或手(因为画家就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厨师也会有不是自己的脚),就要在区分了这些情形后再提出问题。因为如果忽略去同名的东西,对命题的反驳就会被认为有道理。但是,如若他通过不反驳同名的东西而反驳它本身来阻碍提问,就应当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一点,提出剩下的东西并使之成为普遍的,直到确立起所需的东西为止,例如在忘却和忽略了的场合。因为人们不会赞同失去了知识的人就是遗忘了它,原因在于,当事物发生了变化时,他就失去了对于它的知识,但并不是遗忘了它。所以,要删去反驳针对的那一点,而言及剩下的东西,例如,如果在事物还保持着时,他就已经失去了对它的知识,他就是遗忘了它。也要以同样方法对付那些反对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的人。因为他们提出,比强壮的体魄更少善的健康与更大的恶是对立的;因为和瘦弱的身体相比,疾病是更大的恶。所以,在这个例证中,也应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个东西;因为一旦删去它,它就更可能被认可,例如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除非一个善跟随着另一个善而出现,就像健康跟随着强壮的体魄一样。不仅在对方提出反对时,而且如果由于他预见到这类情形的什么,不提出反对而否认你的命题时,都应这样做。因为如果把反对所针对的东西删去,由于他不能预见到所剩下的论证中有什么不如此,就不得不承认你的命题;即使他不承认,当被要求提出反驳时,他也提不出来。在这类命题中,有些是错误的,有些是真实的;在处理它们时,要删去某些东西,而把真实的留下来。如若依据众多事例提出了一个命题,而他又没提出反对,那就说明他认可了。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这样的命题:有众多事例为依据而又没有什么反对它。 当不用或依据不能推演出相同的结论可能时,如果使用的是证明而不是辩证的推理,那么,用前一个或后一个方法进行推理没有区别;但是,如果是在与另外的人论辩,就不能运用依据不能这种方法来进行推理。因为如果不用不能来进行推理,就不会出现歧义;但是,当推演出不可能的结论时,除非错误十分明显,人们就不会说不能,这样,就不会出现提问者们想得到的东西。 因此,应当提出有众多事例为依据的、完全没有反对的,或在表面上无人看穿的命题。因为如果人们不能看穿那些不是如此的例证,就会当作真实的来承认。 不应当在问句中作结论。如若不然,一旦受到反驳,就会被认为推理没有实现。因为即使不把结论放在问句中,而是作为跟随的结果提出来,也常常会遭人否认,而且,通过这样做,也能免遭那些没有看到结论的得出是依据确认前提的人的非难。所以,当在问句中做结论,而又不说它是跟随的结果时,就会有人否认它,推理似乎就完全没有实现。 一般认为,并非一切普遍命题都是辩证命题,例如人是什么?善在哪些含义上被述说?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能对它回答是或不是的命题;但对于上述的例子,则不能这样回答。因此,这一类的问题就不是辩证的命题,除非提问者本人在说之前先作出规定或区分;例如,善难道是在这个或者那个意义上被述说吗?因为对于这类问句,答案就是肯定或否定,因而容易作出。所以,必须力图像这样提出这类命题。同时,当自己已经做出规定时,也有理由向对方询问善在何种意义上被述说,而且,他提出的一定是不同意。 不论是什么人,如果长时间地追问一个论证,就是一种坏的询问方式。因为如果被问的人回答了问题,那么显然,如若还再问许多问题,或者多次重复询问相同的问题,就或者是废话,或者是没有推理能力。所以,一切推理都是以很少的前提为依据的;相反,如果没有回答问题,为什么不责难他或者是干脆停止呢? 【3】 同一个假定难以反驳,但易于主张。自然初始和自然终结的东西就是这类假定,因为初始的东西需要定义,而最终的东西要通过众多环节来实现,如若想从初始东西出发建立一个连续的系列,或者论证力图以诡辩形式出现的话。因为如果不从适当的起点出发并经由连续不断的论证一直到达终点,要证明某个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而那些回答者既不打算给出定义,即使提问者下了定义他们也没在意;但是,如果被提出的东西显得不清楚,就不容易反驳。在起点方面,这类问题最有可能出现。因为只有通过它们,其他东西才能得到证明,它们则不可能通过其他来证明;而要知晓它们每一个,则必然要通过定义。 离起点非常近的那些东西也难以反驳。因为不可能提供许多论证来反驳它们,既然在它们与起点之间的中间部分(必然要通过它们来证明后面相随的东西)是很少的。一切定义中最难反驳的是使用这样一类语词的定义:首先,不清楚它们单纯地还是多层含义地被述说,除此之外,不知晓对于它们是在本来的意义上还是在被定义者陈述的隐喻的意义上使用。因为正是由于不清楚,才不具备遭反驳之点,而且,也正是由于不知晓这种不清楚是否根源于使用了隐喻,才不具备被反驳之处。 总之,所有问题,当它难以反驳时,都能被假定为或者是需要定义,或者是多层含义,或者被隐喻的述说,或者是距离起点不远,或者是由于它的初始点对我们不清楚,上述的这些方式,就是难以反驳的原因。因为如果这种方式是清楚的,那么显然,就或者应下定义,或者应作区分,或者提供中间性命题。因为通过这些,最后的结论才能被证明。 如果不正确地给出定义,有许多论题就不容易论辩和反驳,例如,一物有一个或众多相反者。通过给出相反者定义的方式,就会使人们容易比较出同一个东西是否可能有多个相反者。需要定义的其他东西也以相同方式处理。在数学中,有时似乎也存在着由于缺少定义而不容易画线的情况,例如,证明了能分割与一个边平行的线,也同样证明了能分割线和面。如果说明了“同样的”定义,这个含义就立即会清楚。因为面和线相对于减少来说是相同的;这就是相同比例的定义。总而言之,如果确立了定义,那些最初的原则(例如线是什么和圆是什么)是最容易表明的,除非由于没有众多中间环节而不能对它们每一个提出多条辩驳。但是,如果起点的定义没被确立,就是困难的,甚至有可能整个都不能进行。这些以及论证方面的情形都如此。 当一个论题难以反驳时,就不应当忽略上面所提出的种种情况。但是,当辩驳公理或前提要比辩驳论题更加困难时,就可以怀疑这类设定是否应该做出。因为,如果对方不予承认,而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论辩,他就提出了一个比原初的设定更艰巨的任务;反之,如果他承认,他赖以出发建立信念的东西就更少。所以,如果不增加问题的困难,他就应承认;如果是通过更为熟知的前提推理,他就不应承认,或者换言之,对于求知的人来说,就不应承认,除非它更被知晓;但对于仅仅为了练习的人来说,就应予承认,如若只有它显得真实。因此很明显,对于提问者和教师,不能同样地要求承认。 【4】 应该如何提出和排列问题差不多已经适当说过了。关于回答,首先要规定的是,一个好的回答者的工作是什么,就像一个好的提问者所做的一样。提问者的工作是这样:支配论证过程,以使回答者由论题必然地说出最悖理的答案来。回答者的工作则是指出:结论的不成立或悖理似乎不是由他自己负责,而是由于对方的论题;因为最初那个不应该设定的论题可能是某一类错误,而且在设定之后又没有适当地保持它。 【5】 既然对于那些为了训练和尝试而进行论证的人没有确定的规则(因为对于教授或学习的人以及争辩的人来说,他们关注的目的是不同的,而且,这种争辩的人还是那些为做有益的考察而花费时间相互切磋的人。因为学习的人总要确立思考的东西;而且,没有一个人企图教授谎言。但是,当人们在争辩时,提问者似乎必定竭力施加什么影响,回答者则似乎不愿意承受。然而,在论辩的遭遇中,所做的论证不是为了争辩,而是为了尝试和考察,没有什么规则被确定为回答者应当追求的目的,而且,他所给予的或者没有给予的那种东西,是和正确地或不正确地关注那论题相关的),所以,既然没有什么由其他人传下来,我们就只有自己来力图说些什么了。 回答者必然是通过设定大家同意的或者大家不同意的或者既不是大家同意也不是大家不同意的论题进行论证,而且,大家同意或不同意的东西又或者是笼统的,或者是有限定的,例如被某人或者自己或者其他人所规定。但是,大家以什么方式同意或不同意并无区别;因为正确的回答方式是相同的,即同意或者不同意所问的问题。如若回答者的论题是大家同意的,结论就会是大家同意的,反之亦然。因为提问者总是想诱导出与回答者的论题相对立的结论。如果他所设定的论题既不是大家不同意的,也不是大家同意的,得出的也会是这类结论。既然进行正确推理的人要从大家更同意的和更熟知的前提出发来证明自己的命题,那么显然,如果提问者设定的是一个大家绝对不同意的命题,对于回答者来说,就不应承认那个大家绝对不同意的东西,也不应承认那个大家所同意的东西,而要承认比结论更少人同意的东西。因为如果回答者的论题大家不同意,结论就会是大家同意的,因此,提问者想确立的前提必然是大家所同意的,而且会比结论更为大家所同意,如若更不知晓的东西是通过更为熟知的东西得到的。所以,如若提出的不是某个这一类的问题,回答者就不应承认。但是,如果回答者设定的是大家绝对同意的论题,那么显然,结论就会是大家绝对不同意的。因此,回答者应该承认所有大家同意的东西,以及那些虽不是大家同意但却比结论更为大家同意的东西。因为这样,就会被认为是合适的论辩。如果回答者设定的是既不为大家不同意,也不为大家同意的论题,情形也如此。因为在这种场合,也应承认一切显得真的东西,并且,那些不为大家同意的东西与结论相比,就是更为大家同意的;因为它所得出的结论就是论证会为大家同意。所以,如果回答者设定的命题是大家绝对同意或不同意的,就应与大家绝对同意的东西作出比较;如果回答者设定的命题并不是大家绝对不同意或同意的,而是被他自己所设定的,就应当承认或者不承认他自己判断为大家同意或不同意的东西。如若回答者想保持另一个人的看法,那么显然,他就应该对那人的思想作出考察,并承认或否认其中的每一点。正因如此,那些提供其他人看法的人们(例如善与恶是同一的,就像赫拉克利特所说,就不同意相反者不能同时出现于同一物中,而这不是由于他们自己不相信,而是按照赫拉克利特,他们要像这样说。这也是那些彼此接受论题的人们所做的事情;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接受论题者可能要说的东西。 【6】 可见,不论他设定的论题是大家绝对同意还是只为某个人所主张,回答者要达到什么目的都是清楚的。既然每个被问的问题都必然或者是大家同意的或者是大家不同意的或者既不是大家同意也不是大家不同意的,并且,被问的问题又或者与论证相关或者与论证不相关,那么,如若它是大家同意且又与论证不相关,回答者就应承认和同意它。如若它是大家不同意且又不与论证相关,回答者也应承认,但是,要标示出它不为大家同意,以防头脑简单的人草率对待。如果它相关于论证且又为大家同意,回答者就应说明,虽然它是大家同意的,但是离起点太近,并且,如果要认可它,设定的命题就会被破坏。如若它相关于论证,又远不是大家所同意的公理,回答者就应当指出,如果确立这个,就会导致所提命题极其蠢笨的结果。假如它既不是大家不同意,也不是大家同意的,那么,如果它不相关于论证,就应不加任何限制地承认;如果它相关于论证,就要说明:如若它被确立,将会破坏原初的命题。因为这样,回答者就不会被认为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而承受,假如他能预见到各种设定的结果的话;提问者则可以通过推理提出一切对他来说比结论更为大家同意的前提。那些企图从比结论更不为大家同意的前提出发进行推理的人显然不是正确的推理。因此,对于提问者来说,就不应设定这种前提。 【7】在意义含混和一题多义的场合,也会遇到同样情形。因为既然给予回答者的是一个不理解的问题,他就要说我不理解,而且,如果是一词多义,他就不必然地要赞同或者否认,那么显然,在第一种场合,即如若所说语词不清楚,他就不要害怕说不理解;因为人们经常被给予他们的含糊不清的问题所困扰。如若问题虽然明了,但是却有多层含义,而且,如若所说的问题在每一个方面都是真实的或者错误的,他就应绝对地承认或者否认;但是,如若所说的问题在某方面错误而在另一方面真实,就应当指出它有多层含义,然后说明一种含义错误,另一种含义真实。因为如果仅仅区分了后半截,就弄不清楚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本来就有两层含义。如若他没看出两种含义,而是由于只看见了一层含义就承认了那个问题,那么,当被引向另一层含义时,他就应当说:当我承认时,我看到的不是它们的这层含义,而是另一层含义。因为当多层含义归属于同一语词或论断时,容易发现不一致。如若被问的问题含义清楚而且单一,就必须回答是或不是。 【8】 既然每一个推理的前提都或者是推理所从出发的某一个东西,或者是这些东西所为了的什么(当通过许多被问的相同问题而被设定为有助于某东西时,这就很明显了。因为人们常常是通过归纳或者相同性来设定普遍命题),那么,就必然承认一切特殊的命题,假如它们是真实的以及被大家同意的;对于普遍命题,却应力图提出反对意见。因为如果没有实在的和显明的反对意见,阻碍论证就是粗暴之举。所以,如果不承认表现于许多方面的普遍命题,而又没有反对意见,就会显得粗暴无礼。再有,如若提不出相反的论证来证明它不真实,就会被认为更为粗暴。但是,即使这样也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具有许多与被承认的看法相反的,而且难以解决的论断,就像芝诺关于不可能运动和穿过一个“斯塔得”长度的论证一样。但是,不要因此而承认与这些对立的观点。所以,如若提不出反对意见和相反论证而又不予承认,显然就是粗暴无礼的。因为论证中的粗暴就是在上述方式之外的回答,其目的是破坏推理。 【9】如要提出一个论题和定义,应当事先对自己提出反驳,因为他要反驳的显然正是提问者们由此出发攻击他所设命题的那些依据。 应当留心不要提出大家不同意的假定。大家不同意的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从它出发会导致荒谬的说法,例如,如果某人说一切在运动或无物运动;另一种是品质恶劣的人所选择而与人们的意愿相反的事情,例如享乐是善,施加不公正比承受不公正更好。人们会憎恨他,因为以为他假定它们不是为了论证,而是说出了他所想的东西。 【10】对于论证过程中推演出的错误,解决的办法是驳倒错误所由产生的依据。即使一个人所驳斥的东西是错误的,但如果没击中要害,也不会解决问题。因为一个论证可能有几个错误。例如,如若某人假定“人坐着时在书写”,“苏格拉底坐着”,就会从这些前提得出“苏格拉底在书写”的结论。即使驳斥了“苏格拉底坐着”,也没有进一步解决论证;而且,虽然这里的大前提是错误的,但论证在这方面并没有错。因为如若某人碰巧坐着时没有书写,同样的解决就不会适于这方面的情况。所以,应该驳倒的不是这个,而是“人坐着时在书写”;因为并非一切坐着的人都在书写。可见,驳倒了错误所由产生依据的人就完全解决了这个问题,而知晓论证依据的人也就能知道如何解决,就像在画错几何图形方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即使驳倒的东西是错误的,但只提出反对还不够,而是要证明它为什么错误。因为这样,提出反驳的人是否预见了什么就会清楚。 妨碍论证导致结论的方式有四种:第一是驳倒错误所由产生的依据,第二为对提问者提出反对;因为虽然回答者常常没有解决问题,但提问者也不能进一步提出问题。第三,对问题提出反对;因为由于提问不正确,提问者意欲得到的结论就不会从所提问题中出现,但如果加上某种东西,结论就会出现。所以,如果提问者不能进一步提出论证,就可以对他提出反对,如果他能进一步提出论证就对他提出的问题提出反对。第四种也是最坏的一种,是对于时间方面的反对。因为有些人对将要论辩的问题所提出的反对要比对当下所讨论的问题花费更多的时间。 如上所述,反对就有这四种。所说的这些中只有第一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其余各种都只是妨碍和阻止结论。 【11】论证的批驳由自身作出时与在提问中作出时一样,因为被问的人经常没有正确地讨论论证的原因,由于他不承认正确地论证他的论题所由以出发的步骤。因为要确保双方共同目的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一方的力量所能为。所以,当回答者密切注视着与提问者相反的那些东西并且也胡搅蛮缠时,有时就必然会攻击说话者而不是攻击他的论题。这样,人们一旦发怒,所做的就不是辩证的讨论而是争吵了。此外,既然这类论证是为了训练和尝试而不是为了教授,那么很明显,人们所推导出的就不仅有真实的东西,也有错误的东西,他们所依赖的前提也并不总是真实的,有时也是错误的。因为当真实的前提被设定时,诡辩者必定常常要予以推翻,以便提出错误的前提。有时候,错误的前提也会被错误的前提所推翻。因为没有什么能阻止一个人更相信不真实的东西,而不是真实的东西。因此,如果论证是依据于他所认可的东西,他就更会被说服而不是得到益处。想要正确地改变某人观点的人应该以辩证的而不是争吵的方式进行,就像几何学家要按几何学的方式推理一样,不论结论错误还是真实。至于进行辩证推理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既然妨碍共同事务的人是一个坏的合作者,论证中的情况也显然一样。因为在这些场合,具有某种共同的目的,除非是彼此争夺。对于这些来说,不会两者都达到同样目的;因为多于单一的众多不能获胜。不论是通过回答还是通过提问,他这样做都无区别,因为不论是以争吵方式提问的人,还是在回答中不承认显明答案或不接受提问者意欲提出的任何问题的人,都是坏的辩证论者。依据上述显见,对论证自身和对提问者的反驳是不一样的。因为没有什么妨碍这种情况:论证是坏的,但提问却可能以最好的方式与回答者论辩。因为对于那些发怒的人,不能够直接进行所想作的推理,而应进行可能作出的推理。 既然在人们认可相反者时以及在认可原初物时是不确定的(因为常常在他们自己言谈时,他们断言相反者,并且先行反驳,后来又承认它。因此,当被问时,他们就经常赞同相反者以及原初物),那么,论证就必然会搞糟。但是,要负责任的应是回答者,既然他不承认这些,而是承认同类的另一些。所以显然,对于提问者和他们论证的批驳不一样。 论证自身容易受五种反驳。第一,当设定的结论或者一般而言的任何结论都不能从被问的问题中推出时,当结论所依赖的一切前提或者多数前提都错误或者不能为大家接受时,并且,当前提的删减或添加或既删减又添加都不能产生结论时。第二,如若推理与论题无关,尽管它依据于那些前提,并且按照前面所述的方式进行。第三,如若推理产生于某些添加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又比所提出的那些问题要差,并且,和结论相比,也更不容易为大家接受。再有,如若推理产生于某些应被删减的前提。因为有时候人们假定了比必要更多的前提,所以,不通过它们,推理也能产生。此外,如若它依赖于比结论更不为大家接受的,以及更少可信性的前提,或者,如若它所依赖的前提虽然真实,但却比问题需要更多的劳动才能证明。 人们不应要求对于所有问题的推理都同样地为大家接受,并且具有同样的可信性。因为被探索的东西有些更容易,有些更困难乃属于自然的直接结果,所以,如若某人的结论是从最可能为大家接受的前提出发作出的,那就是正确的论证。因此,很清楚,同一个反驳不能既相关于设定问题的论证又相关于论证自身。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一个论证就自身而言要受指责,但相关于设定的问题而言则该受赞扬,或者反过来,就自身而言该受赞扬,相关于设定的问题而言则要受指责,即使在它从许多容易为大家接受的和真实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时候。得到了结论的论证有时也可能比没得出结论的论证更糟,如若前者的命题虽然不愚蠢但却是从愚蠢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后者则需要添加一些大家能接受而又真实的前提,尽管论证并不会在这些添加的假定中进行。批驳那些由错误的前提得出真实结论的人是不公正的,因为错误的结论总是必然由错误的前提推出,但真实的结论有时也由错误的前提推出,在《分析篇》中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当所述论证虽然是某物的证明,但如果这个某物是与结论不相关的另物时,推理就不是关于后者的。如若显得是这样,它就是诡辩而不是证明。哲学的工作是证明的推理,反驳的工作是辩证的推理,论辩是争吵的推理,而辨谬的工作则是导出矛盾的辩证推理。 如若某东西由两个大家接受的前提所证明,但这两个前提并不是同等地为大家接受,那么,就没有什么阻碍这被证明的东西比某一个前提更为大家接受。但是,如果一个前提是大家接受的,另一个不被接受也不予拒绝,或者,如果一个是大家接受的,另一个不被接受,那么,如果同等地接受与不接受,结论也就会是同等地接受和不接受,但如果接受与不接受的程度不等,结论也随之一样。 当某人通过更长的过程来证明,或者虽然通过更短的过程但却已包含于论证之中时,这种推理也是错误的,例如某人要证明一种看法比另一种更合适。如若他假定一个自在的东西最合适,而且又有一个看法的对象自身真实存在着,那么,它就比任何特殊看法的对象更合适;并且,如若它更合适,与它相关的那种说法就会更合适。而且,存在着一种真实的自在的看法,它比任何特殊的看法都更准确;既然假定了有一种真实的自在的看法,又假定了自在的东西最合适,那么,这种看法就是更准确的。这里有什么毛病吗?或者,难道不正是它成了遮掩论证所依据的原因吗? 【12】论证清楚的一层含义并且最普通的含义是,如若它能如此这般地推出结论以至于不必要再提问题。另一层也是最常使用的含义是,设定的结果是从必然的前提中得到的,而且结论正是通过自身也是结论的前提得到的;再有,如果它明显地不需要公认意见。 错误的论证有四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当它似乎导致了结论实际上却没有结论时,这就被称之为争吵的推理。另一层含义是,当它得出了结论却与设定的结论不相干时,这种情况最常出现于那些导向不可能的场合;或者,它虽然相关于设定的结论,但却没有根据适当的方法。也就是说,把非医学的论证当作医学的,或者把非几何的当成几何的,或者把非辩证的当成辩证的时,不论所得结论错误还是真实。再一层含义是,如果结论通过错误的前提得到,在这种场合,结论有时是错误的,有时却是真实的。因为错误的结论总是通过错误的前提得出,但真实的结论也能从不真实的前提得出,正如前面所说。 论证的错误更多地是论证者的错误而不是论证本身的错误,但是,论证者也并不总是错误,只是在他没注意到时。既然我们更多接受的是错误的论证自身而不是许多真实的论证,那么,如若某个论证从大家最接受的看法出发,它就会破坏真实的前提。因为这类论证是对其他真实前提的证明;因为被设定的任何一个前提都完全不应存在于那里,所以就会是这种情况的证明。但是,如若真实的结论是通过错误且完全愚蠢的前提得到,就会比导致错误结论的许多论证更糟,尽管导致错误结论的论证也可能会是这种类型。因此很明显,对于论证自身的考察首先要看它是否得到了结论,其次看它的结论是否真实,第三看它的结论从什么性质的前提中得来。因为,如果它依据的前提是错误的但却是大家接受的,论证就是辩证的,如果它依据的前提是实在的但却是大家反对的,就是坏的;如果前提既错误又为大家极力反对,那就显然是坏的,或者是一般的,或者是相对于某问题的坏。 【13】 提问者如何探求原初的和相反者的问题,在《分析篇》中已经从真实的角度说过了,现在再从意见的角度作出说明。 探求原初的问题似乎有五种方式。第一种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是,如果某人探求的是需要被证明的那一点。在使用语词自身时,这是不容易被疏漏的,但是,在使用多义词的场合以及语词和陈述表示同一东西的场合,它就更容易被疏漏。第二,当某人探求一般性的东西时,他应该从特殊的方面来证明它,例如,如若他企图表明相反的知识是单一,就应说明对立的知识一般说来是单一。因为如果这样,他就会被认为与其他许多东西一道探求了应由自身证明的东西。第三,如若某人要证明设定的一般性东西,就从特殊性方面来探求,例如,如果假定要证明一切相反的知识是单一,就要探求某一对相反者。因为倘若如此,他就会被认为与其他许多东西一道自身地而且分别地探求了应予证明的东西。再有,如果某人把命题分开来探求,例如,如若他要表明医学既是健康的也是疾病的科学时,他就要分别地说明每一个方面。或者,如果某人要探求必然相互跟随的两者中的一方,例如,如若他要证明对角线与边不能公约,就要探求边与对角线无公约数。 探求相反者的方式也和探求原初问题的方式一样多。首先,如若某人要探求对立、肯定与否定。其次,如若他要探求对等意义上的相反者,例如善与恶是相同的。第三,如若某人要表明一般性的东西,就在特殊方面探求它的矛盾,例如,如若要假定相反者的知识是单一,就说明健康的知识和疾病的知识各异。或者,在探求了这个之后,他还企图在一般的意义上确定矛盾的说法。再有,如若某人想探求与依据设定前提必然得出的结论相反的东西,但却没有确定对立自身,只是探求了对立的矛盾所依据的两个这类前提。相反者的设定区别于原初问题的探求,因为后者的错误相关于结论(因为在看到那结论时,我们才说探求了原初的问题),但是相反者则处于前提之中,即它们有某种相互的关系。 【14】 对于训练和尝试这类论证来说,首先就要习惯于转换论证。因为这样,我们就会对于所说的论题有着更好的准备,而且在一些场合中完全知晓许多论证。因为转换就是变换与其余所提问题在一道的结论,并且推翻某一个被确认的事实。因为如若结论不真,某一个前提必然会被推翻,正是由于有这一切假定,才必然有结论。对于所有论题,必须既赞成又反对地来考察论证,而且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即寻求解决的办法。这样,就会出现同时在提问和回答两方面受到训练的结果。如若我们没有找到与之论辩的另外的人,就和自己论辩。此外,要选择与同一论题相关的论证并且对它们进行比较。当某人有足够的论证来赞成和反驳什么时,这对于有力地贯彻自己的观点,能提供许多便利,而且也非常有助于反驳。因为结果就会使人提防相反的论证。而且一眼就能看出,两个假定中每一个的结果都不意味着是对科学和哲学智慧的工具。因为如果这样,所剩的事情就只是正确地选择它们中的一个了。对于这类工作,必须具有某种自然能力,而真正的自然能力就是正确地选择真理避免谬误。那些具有自然能力的人是能够这样做的;因为他们通过对所提出事物的正确的爱憎,从而正确地判别出最好的来。 应该完全了解那些最常出现的问题的论证,尤其是关于首要性论题的论证。因为在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中,回答者们经常灰心丧气。此外,应该具有一些好的定义,并且得心应手地掌握一一些流行性的和首要性的定义。因为正是通过这些东西,推理才得以进行。也应尝试并掌握其他论证最常归属于其中的那些东西。因为,正如在几何中关于基本的练习是有用的,在算术中有了到10为止的乘法知识就更好地对于倍数的其他数目进行辨别一样,在论证中也如此,要具有有关原初的知识并牢固地熟知命题。犹如有记忆力的人一样,仅仅是事物所处的位置也能立即引起它们的记忆,所以,这些会使某人进行更好的推理,因为他能看到被规定了的有数目依据的前提。比起论证来,更应承认并记住具有普遍性的前提。因为对于提供原初的东西和假说,它的难度适宜。 此外,应当习惯于把一个论证变成多个,而且要尽可能隐蔽地进行。如若某人能尽量远离与所论题目关系密切的问题,这种事情就会干好。最普遍的论证最能承受这种做法,例如多种事物的知识不是一门的说法。因为在关系词、相反词和对等词方面都是这样。 应当对论证做一般的记载,尽管讨论是在特殊方面的。因为这样就能使单一的论证成为众多。这也同样适于修辞学中的省略论证。但是,你自己却要尽力避免进行一般的推理。也应当总是考察论证,看它们是否以普遍性的原则为基础。因为一切特殊的论证也是对于一般的讨论,而且一般的证明存在于特殊之中,原因在于,如若没有一般,就完全不可能推理。 对年青人应当提供归纳的训练方法,对专门家则应提供推理的训练方法。也必须力图从推理者那里确立前提,从归纳者那里获得说明。因为他们各自正是在这些方面受过训练的。总之,从辩证的训练中,必须力图得到或者关于某物的推理,或者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命题,或者反驳,或者是否由自己或别人正确或不正确地提出的某个间题,以及此外的其他东西。因为能力来于这些,而训练就是为了获得能力尤其是有关命题和反驳的能力。概括地说,善于提出命题和反驳的人是辩证法家。形成命题就是使众多成为单一(因为论证所导致的结论必定是在单一的整体中),而反驳则是使单一成为众多。因为反驳者或是区分或是推翻,承认一个而否认另一个假定的命题。 不要与一切人辩论,也不要愚弄一般的人。因为对于有些人,论证必然会变糟。对于那种不惜一切似乎想逃脱被击败的人,使用一切手段推出结论乃是公正的,但却是不文雅的。所以,不要轻易地与一般的人交锋,因为这必然会导致糟糕的论证。因为正在受训练的人难以摆脱争强斗胜式的辩论。 也应该有准备地来论证那样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尽管提供给我们的论证很少,但在许多场合都很有用。这些论证是一般性的,而且,很难从经验中提供关于它们的材料。 (徐开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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