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必须指出,制定和维护法律的人向来非常注意防止人们轻率地进行诉讼,这也是朕所关心的。做到这一点的最好办法在于,有时采用罚金,有时采用庄严宣誓,有时利用害怕丧失名誉的心理来抑制原告或被告的轻举妄动。 1.根据本皇帝宪令,所有被告都应先宣誓;除非被告首先宣誓,说他确信自己有充分理由对起诉进行反驳,他就不准作辩护性的陈述。在某些情况下,当被告矢口否认他的债务时,原告得对他诉请加倍给付,例如损害赔偿或给予崇敬场地遗赠物之诉。在另一些情况下,诉讼一开始即以超过单价为标的,例如现行盗窃之诉的标的是四倍,非现行盗窃之诉的标的是两倍。有此情形或类似情形时,不论被告否认或承认,诉讼标的总是超过单价。至于原告方面的健讼,同样受到抑制,因为根据本皇帝宪令他应作出关于诬告的宣誓。当事人双方的律师也应宣誓,这是本皇帝另一宪令所规定的。采用以上种种方式,目的在于替代昔日采用而业经废止的诬告诉讼,这种诉讼对原告判处诉讼标的十分之一的罚金,但事实上从未实际执行。现在已不这样做,代之以采用宣誓的办法,已如上述;另一方面,又使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的人负担偿还他方所受损失和所支出费用的义务。 2.在某些诉讼中,受到不利判决的被告时成为不名誉的人,例如盗窃、抢劫、人身侵害和欺诈等诉讼便是如此;又如监护、委任,寄托等诉讼,但以正面诉讼为限,不包括反面诉讼①。此外如合伙之诉,从双方说来都是正面的,因此不利的判决对任何受到这种判决的合伙人说来都是不名誉的。但是盗窃、抢劫、人身侵害和欺诈等诉讼,不仅被判败诉的人,而且与对方进行妥协的人,同样成为不名誉的人②;而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侵权行为和根据契约而成为债务人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区别。 ①反面诉讼是对受监护人、委任人、寄托人等提起的,目的在于请求偿还监护人、受任人,受寄人等所支出之费用(参阅本《法学阶梯》,3.27.1)。 ② 因为妥协等于承认犯了不法行为。 3.在提起任何诉讼时,首先一件事是遵守大法官告示中关于传唤到庭这一部分的规定。因为无论如何必须传唤被告到底,即接受有权审判的长官的审理。在这一部分告示中,大法官对家长和保护人,甚至对男女保护人的尊卑亲属表示这样的尊敬,以致子女和被释自由人,如不事先获得大法官的准许,即不得传唤这些人到庭。未经大法官准许而传唤他们到庭的,处以五十个索立杜斯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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