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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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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第九篇 四脚动物造成的损害

   如非理性动物由于冲动、激怒或凶猛而造成损害的,根据十二表法,产生交出加害者之诉。例如马以足踢,牛以角触造成的损害。如交出动物以赔偿损害,主人即免除责任,十二表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这种诉权只有在动物违背其本性行动时才有发生可能;对于烈性动物,不适用这种诉权。因此,如有一头熊从其主人处脱逃而造成损害,不得对主人起诉,因为主人于野兽逃窜后,即不再成为野兽的主人。动物造成的损害,指无不法意图造成的损害,因为无理性动物,不能说具有不法意图。以上是关于交出加害者之诉。

   1.此外必须指出,市政官的告示禁止任何人在公共道路附近养狗、公猪、野猪、熊或狮。如有违背禁令因而对自由人造成损害的,得由审判员裁断,对动物的主人作出判决;如造成任何其他损害,则判令加倍赔偿。除发生市政官的诉权外,还可对主人提起动物造成的损害之诉,因为基于同一原因的几种诉权——尤其是刑事罚金诉权——均不因提起一种诉讼即妨害提其他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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