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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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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在阐述根据契约或准契约产生的各种债务之后,应该指出,我们不但通过我们自己,而且也可以通过在我们权力下的人,不论是我们的奴隶和儿子,取得债权。不过通过我们奴隶所取得的,全部属于我们所有,而通过在我们权力下的儿子基于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则按照本皇帝宪令所作出有关所有权与用益权之间的区分,加以处理;因此,行使诉权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其用益权属于父亲,所有权则属于儿子①;这是指由父亲根据本皇帝新宪令所规定的区分而提起的诉讼而言。

① 见本《法学阶梯》,2.9.1。

   1.又我们可以通过我们所善意占有的自由人和他人的奴隶而取得债权,但以下列两种情况为限,即债权是根据他们的劳动或我们所有之物而取得的。

    2.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我们也可通过我们对之享有用益权或使用权的奴隶取得债权。

   3.共有奴隶按其主人各自的应有部分而为他们取得,这是没有疑问的,除非他以指名方式为单独一个主人订立口约或受领物之交付,有此情况时,他只为这一主人的利益取得;例如他这样提问:“你承诺给予我的主人铁提吗?”。如果奴隶奉主人中一人之命提问,尽管过去这是一个疑难问题,本皇帝宪令已决定,奴隶仅为给予他命令的那个主人取得,已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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