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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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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二十七篇 准契约的债务

   上面已列举各种不同的契约,现在谈那些正确说来不是根据契约发生的,但又不是由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被认为仿佛是根据契约①发生的。

① Quasicxcontractu,意即根据准契约。

   1.因此,如某人当他人不在时管理该人的事务,就产生双方相互间的诉权,称无因管理之诉,本人对管理人得提起正面诉讼,管理人对本人得提起反面诉讼。显然,严格说来这些诉权并不根据契约发生,因为它们仅在一方未受委任而自动地管理他方事务时发生;因此,其事务受人管理的本人,纵然不知情,也负有义务。这是为了考虑到实际效用而被认定的债务,使不在的人,不致由于当初急需动身未及委托他人管理其事务,而其事务无人过问。无疑,如果管理人不享有诉权,使本人偿还他在管理事务上可能支出的费用,任何人也不会去照管他人的事务的。另一方面,以对于本人有利的方式管理其事务的人,既然得使本人负担义务,同样他对本人也负有提出管理状况报告的义务。这里他必须以尽了最大注意的管理为标准,因为如果尽更大注意的人有可能把事务管理得更好的话,他即使尽了相当于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也还是不够的。

   2.受监护之诉的监护人,严格说来,并不是根据契约而负担义务的,因为监护人和受监护人间根本未缔结任何契约。但是他显然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所以他被认为是根据准契约而负责。这里双方相互享有诉权,不但受监护人对监护人享有监护诉权,另一方面,如监护人在管理受监护人财产时支出费用或负担债务,或以自己财产向受监护人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他对受监护人得提起监护反面诉讼。

   3.又如两人或数人并无合伙关系而共有一物,例如共同接受物的赠与或遗赠,其中一人由于单独收取了孳息或因他人为共有物支出了必要费用,他人可对其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严格说来,他的债务不是根据契约而来的,因为他们之间并无任何契约存在,但是由于他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的,所以被认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有债务。

   4.在类似情况下,继承人中一人对共同继承人也同样负担债务,后者可对他提起遗产分割之诉。

   5.严格说来,继承人不是根据契约而对受遗赠人负担义务的,因为严格说来,受遗赠人从未同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缔结任何契约;但是由于继承人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的,所以被认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有债务。

   6.同样,误以为负债而向他人为清偿的,该他人视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担债务。这里严格说来,绝难认为是根据契约负担债务,因为严格推究起来,应该说——正如上面所述——他是根据解除契约而不是缔结契约的行为而负担债务的;因为清偿一般是为了解除契约,而不是为了缔结契约①。虽然如此,这里的受领人仍负担债务,如同他所受领的是消费借贷,从而可对他提起请求返还之诉。

① 参阅本《法学阶梯》,3.14.1。

   7.但在某些场合,误以为负债而向他人所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古人作出决定:如果由于否认债务而使返还的金额增加,则不得请求返还,例如根据亚奎里法和关于遗赠所提起的诉讼。古时这一规则,仅适用于采用宣告式遗赠特定物②的情况。本皇帝宪令,在赋予一切遗赠和信托遗给同一地位的同时,规定把这种增加,不加区别地扩及于一切遗赠和信托遗给;但这种规定并不适用于一切受遗赠人,而仅以某些遗赠和信托遗给为限,即对于人们基于宗教信仰和虔诚礼拜而尊敬的神圣寺院和其他崇敬场地所为的遗赠或信托遗给。对这种遗赠物,纵无给付义务,也不得请求返还。

② LegurtLlmpdamnationem,遗赠之一种,逅嘱人用要式词句,加给继承人义务,使其对受遗赠人给付。受遗赠人享有遗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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