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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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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十六篇 几个口约者和几个承诺者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得在口约或承诺中成为共同的一方。在进行问答中,承诺者在全体发问之后答说:“我承担”,例如,他在两个人分别提问后回答说:“我承诺给予你们每个人……”。否则,如果他先答复铁提,然后在另一个人发问后,又作一次答复,此时就有两个独立的债务,而不应认为是两个共同口约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承诺者的情况如下,例如,在铁提提问:“梅维,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塞伊,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之后,他们每个人分别回答说:“我承诺给你”。

   1.根据这种债务,每个口约者有受领全部清偿的权利,每个承诺者负有为全部清偿的义务。但每一债务所涉及的只是同一物,因此,其中一人受领或其中一人清偿,就使债务对全体债权人来说归于消灭,并使全体债务人不再受其拘束。

   2.两个共同承诺者中,一人可承担不附条件的债务,另一人可承担附有期日或条件的债务;所附期日或条件,并不妨碍向承担单纯债务的人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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