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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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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

   口头债务的缔结采用问答方式,指明某人应向我们给予某物或作出某事。它产生两种诉权:如果口约是确定的,则产生请求返还之诉;如果口约是不确定的,则产生要式口约之诉。要式口约之名来自stipulum一词,此词在古时指“固定”而言,大致源出于stipes(躯干)一词。

   1.过去在成立这种口约时所用词句如下:“你承担吗?——我承担。你承诺吗?——我承诺。你是出于真诚而承诺的吗?——我是出于真诚而承诺的。你保证吗?——我保证。你将给我吗?——我将给你。你将做吗?——我将做。”至于问答所使用的是拉丁文、希腊文或任何其他语文,并无出入,只要当事人双方能相互了解就行。此外也不需要双方使用同一种语文,只要所答与所问相合即可。因此,两个希腊人很可以使用拉丁文成立口约。过去,人们必须使用那些要式词句,随后列奥帝制定宪令①,废止词句的严格形式,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互相了解而且有相同的意思即可,不问用以表达的是哪些词句。

① Leo I,列奥一世,东罗马帝国皇帝,在位年代公元457—474年,这一宪令公布于472年。

   2.要式口约可以是单纯的,也可以附有期日或条件。单纯的要式口约如下:“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立刻请求你给付。至于附期日的,指在问答时附加支付日期,例如“你承诺在三月一日给我十个金币吗?”附期日的问答,一经成立,立即发生债的关系,但在期日未到之前,不得请求给付,而且即使在到期的那一天,也不得提出请求,因为这一整天应留给债务人设法支付;在这一天未过去前,不能断定在承诺给付的那一天未作出给付。

   3.如你进行这样的问话:“你承诺在我活着的时候每年给我十个金币吗?”这一债务应认为是单纯的,永久性的,因为债务的到期不能限制在一定期间。但若继承人提出请求时,他的请求将因对方提出基于既成约定的抗辩而遭驳回。

   4.附条件的要式口约,指债务等到发生或不发生某一不确定事件时,始生效力;例如,“如果铁提成为执政官,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又如进行这样的问话:“如果我不上朱庇特神殿,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这与问答指明在他死时给他是完全一样的。基于附条件的要式口约,只产生对债的一种期望,如在我们死时条件尚未成就,我们得将此期望转给我们的继承人。

   5.人们往往在要式口约中附加地点,例如,“你承诺在迦太基给我吗?”这种要式口约看来虽然是单纯的,但是必然包括某种迟延,以便承诺者得以在迦太基给付。因此,如果在罗马进行问答:“你承诺今天在迦太基给我吗?”这种口约根本无效,因为所承诺的事是不可能实现的。

   6.附加的条件涉及过去或现在的,或使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根本不发生推迟债务的作用。例如,“如果铁提已经是执政官,或梅维现在活着,你承诺给我吗?”因为如果这些事不是事实,要式口约无效,如果是事实,它马上有效,因为按其本身已是确定的事物,纵然我们并不确知,并不使债务迟延生效。

   7.不但对物而且对事也可以成立要式口约,如就做或不做某事成立要式口约。在这种要式口约中,最好附加罚则,以免要式口约中涉及的数量不能确定,因而原告对于自己的利益范围,负有举证的义务。因此在进行问答要某人做某事时,应附加罚则如下:“如不做某事,你承诺给我十个金币作为罚金吗?”如在同一次问答中,指明应做某些事,不应做某些其他事,就应该加上以下这类的话:“如违反约定做某事或不做约定所应做的某事,你承诺给我十个金币作为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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