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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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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十二篇废止有关出卖财产的财产承受和根据克劳第元老院决议的概括取得

   过去,还有在上述各种遗产继承以前的其他几种概括的财产承受,例如出卖财产,这是为了有关出卖债务人的财产而规定的无数手续。这在采用正常程序时期一直是通行的。但是以后,由于采用了非正常程序,出卖财产随同正常程序一起消失。现在债权人只能根据审判员的命令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按他们自己认为适当的方法加以处理。这个问题详见《学说汇纂》。

   1.根据克劳第元老院决议,还有一种极恶劣的概括取得方式。如一自由女性热恋一个奴隶,根据这一元老院决议,她既丧失自由,又连带丧失财产。朕认为这不合于我们的时代,因此已在我们帝国中废止,而且不准将其辑入《学说汇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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