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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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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八篇 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

   最后,关于被释自由人的财产,必须指出,元老院已通过决议,规定被释自由人的财产虽然属于其保护人的列在同一亲等的子女共同所有,但家长得把被释自由人本人指定分配给子女中任何一人。因此,在他死亡后,被分配到被释自由人的子女,视为单独的保护人。至于在无任何指定分配行为时可同样对被释自由人的财产享有权利的其他子女,则完全被排除;但若指定分配的子女死后未遗有任何卑亲属,其他子女就恢复原来的权利。

   1.被释自由人,不问男性或女性,均得被指定分配给儿子或孙子,也可被指定分配给女儿或孙女。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在其权力下的人,有指定分配的权力,把被释自由人不论男女指定分配给这些在其权力下的子女①。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受分配的子女,以后被解除家长权,指定分配是否随之失效?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犹里安和其他人的意见。

①因此他可以指定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共有,而把其他子女排除在外;又他只能对在其权力下的子女指定分配,已被解除家长权的子女对被释奴隶的遗产无继承权,故不得对他们作出指定分配。

   3.指定分配可用遗嘱或不用遗嘱方式,均无不可,保护人可以使用任何词句,在克劳提帝年间当卢福和斯加普拉担任执政官时期所通过的元老院决议中就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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