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血亲亲等 这里有必要阐明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关于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指出:血亲有时向上,有时向下,有时是横向亦即所谓向旁推算。向上为父母等尊亲属,向下为子女等卑亲属,向旁为兄弟姐妹及其所出,因而包括父系或母系的叔伯姨舅父母。血亲尊卑亲属从一亲等开始,旁系从二亲等开始。 1.属于一亲等的,尊亲属为父母,卑亲属为子女。 2.属于二亲等的,尊亲属为祖父母,卑亲属为孙子女,旁系为兄弟姐妹。 3.属于三亲等的,尊亲属为曾祖父母,卑亲属为曾孙子女,旁系为兄弟姐妹的子女,因而还有叔伯父母等。叔伯是父亲的弟兄,希腊人称παCρω,舅父是母亲的弟兄,希腊人称μηCρω,叔伯舅父总称θDιE。姑母是父亲的姐妹,姨母是母亲的姐妹,总称θDια,也有人称她们为Cηθι的。 4.属于四亲等的,尊亲属为高祖,卑亲属为玄孙,旁系为兄弟姐妹的孙子女,因而还有父亲的叔伯姑祖父母(即祖父的兄弟姐妹),母系的姨舅祖父母(即祖母的兄弟姐妹)和堂表兄弟、堂表姐妹(即兄弟姐妹之所出)。但是有人认为,严格说来,两姐妹之所出才能适当地称consobrini,或作consororini(姨表兄弟姐妹);至于两兄弟之所出,其适当名称为eratrespatrueles(堂兄弟)(两兄弟所生的女儿称sororespatrueles(堂姐妹))。一个兄弟和一个姐妹之所出,其适当名称为amitini(姑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你的am-ta(父系的姑母)的子女称呼你为consobrinus(姑表),你称呼他们为amiAtini〔舅表〕)。 5.属于五亲等的,尊亲属为五世高祖,卑亲属为五世玄孙,旁系为兄弟姐妹的曾孙,因而还有曾祖父母的兄弟姐妹,此外还有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和叔伯姑祖父母(姨舅祖父母)的子女。 6.属于六亲等的,尊亲属为六世高祖,卑亲属为六世玄孙,旁系为兄弟姐妹的玄孙,因而还有高祖父母的兄弟姐妹,此外还有堂表侄及外甥(即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不问堂表兄弟姐妹是两个兄弟、两个姐妹或一个兄弟一个姐妹所出)。 7.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业已说得够明白了。根据上述例子,可以明白应该怎样进一步推算更远的亲等。总之每一代加一等。表明某人与另一人是哪一亲等的关系,比指出他本身在血亲关系上的称呼,要便利得多。 8.宗亲亲等也以同样方法计算。 9.但是使真理深深印入脑海,耳闻不如目睹;所以我们以为有必要在叙述计算亲等方法后,更提供图表一幅,以便青年学生可以通过耳闻与目睹,获得关于亲等的完整知识。(表见143页) 10.当然,关于依亲等接近而许其取得遗产占有的那部分大法官告示,不适用于奴隶的血亲关系,因为古代法从来不承认这种血亲。但是朕所制定的关于保护人权利(这种权利到现在为止是十分模糊不清,而且非常混乱的)的宪令,基于人道观点,规定如果男奴跟一妇女,不论自由人或奴隶,生有子女,或在相反情形,女奴跟一男子,不论自由人或奴隶,生有子女,而以后父母获得自由,女奴所生的子女也获得了自由;或者母亲原是自由人,而父亲在她成为奴隶后与她生有子女,随后均获得了自由,上述这些情形,子女一律可以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保护人权利限于这一部分;陷于休止状态。因为朕不仅仅使这些子女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而且还使他们相互继承;不论他们全体都在奴隶状态中出生而在以后获得释放,或者他们还有在其父母获得自由后成胎出生的子女在一起,也不论他们是同胞或同父异母、异父同母,总之,他们完全象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的一样。 11.总结以上所述,可见同一亲等血亲往往并不都同样地继承遗产,并且亲等较近的也未必总占优先。既然自权继承人以及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应占第一位,显然被继承人的曾孙或玄孙会先于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而继承,尽管如上所述,父母是一亲等,兄弟是二亲等,曾孙却是三亲等,而玄孙则是四亲等血亲。又卑亲属在被继承死亡时是否在被继承人的权力下,或由于他们被解除家长权,或由于是被解除家长权者的子女而不在其权力之下,都没有关系;他们是否属于母系的卑亲属,也没有关系。 12.如无自权继承人,亦无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具有完整宗亲权利的宗亲,哪怕是极远亲等,一般地较更近亲等的血亲为优先。因此,叔伯的孙子或曾孙比舅父或姨母优先。当我们说最近亲等血亲的顺序在先,或相同亲等的血亲共同继承时,当然应以无自权继承人,亦无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存在,同时亦无按照前述原则具有优先权的宗亲存在时为限。至于被解除家长权的兄弟姐妹则除外,纵然他们遭到身分减等,仍先于较远亲等的一切宗亲继承他们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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