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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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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现在论述信托遗给①,首先论述信托遗产继承。

①信托遗给,如以遗产全部或一部为标的,称信托遗产继承,相当于遗产继承;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称个别物的信托遗给,相当于遗赠。

   1.最初信托遗给是没有多大效力的,因为无法迫使任何人违背其意愿地去做只是由他人请求他做的事。当某人欲以遗产或遗赠物遗给他所不能直接遗给的人时,他便信托有能力根据遗嘱取得的人的诚意来实现。这叫做信托遗给,因为不能根据法律强制执行,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意来执行。后来,奥古斯都帝常常由于对某些人的照顾,或者由于提出要求据说是为了皇帝的安全,或者由于某些人背信弃义情节十分恶劣,于是命令执政官进行干预,行使他们的权力。由于他们的干预显得公正而深得民心,所以逐渐变成执政官经常管辖的事;信托逐渐为人们所乐于采用,以致随后设置了一位特别大法官,专门受理信托遗给事件,称为信托遗给大法官。

   2.首先应注意,必须在遗嘱中指定某人为继承人,然后信托他把遗产移交另一人。否则遗嘱无效,因为没有指定任何人为继承人。因此如遗嘱人写明:“卢企·铁提是我的继承人”,他可以加上:“我请求你卢企·铁提,一旦你承受我的遗产,就把它移交盖伊·塞伊”。遗嘱人也可以请求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一部分。又信托遗给可以不附条件,也可以附有条件或规定开始日期。

   3.遗产既经移交,移交的人仍不失为继承人。至于接受遗产的人过去时而被看成是继承人,时而被看成是受遗赠人。

   4.在尼禄①年间,当特列贝里·马克西姆和亚耐·塞尼卡担任执政官时期,元老院通过决议②规定,基于信托遗给已将遗产移交后,根据市民法得由继承人或对继承人提起的一切诉讼,得向接受遗产的信托遗给受益人提起或由他提起。在这一元老院决议以后,大法官又将信托遗给受益人视同继承人,授予对他起诉或由他起诉的准诉权③。

① Noro 统治年代公元54—68年。

② 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Trebellianun),公元56年通过。

③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人格的延续,这是罗马市民法的原则。但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却把信托遗给受益人与继承人相提并论,并且把他看做实际继承人。他得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起诉,同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也得对他起诉。但是这些诉权都是由大法官在虚拟他具有继承人资格(因为严格说来他不是继承人)的基础上赋予的,因此是准诉权。

   5.但是因为被指定的信托继承人往往被请求移交全部或几乎全部遗产,而自己则一无所得或所得无几,所以他可能拒不承受遗产,信托遗给因而时常消灭。所以以后在维斯帕西安帝年间,当贝加斯和普西奥担任执政官时期,元老院通过决议④规定,继承人被请求移交遗产时有权保留四分之一以为己有,正如在遗赠的情况下,他可以根据发尔企弟法予以保留一样。如系通过信托遗给而为个别物遗赠时,也准许其为同样的保留。在这一元老院决议后一段时期,遗产上的一切负担均由继承人承担,至于通过信托遗给接受部分的遗产的人,则被认为是分得受遗赠人,作为分得遗产一部分的受遗赠人。这种遗赠称为“分得”,因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共同分得遗产。因此,在继承人和分得受遗赠人间惯用的要式口约,也适用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间,这就是说,以要式口约订定各按比例分受遗产的利益,并分担其负担。

④ 贝加斯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Pegasianum),公元75年通过,以信托遗给受益人与受遗赠人相提并论。

   6.因此,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被请求移交的,不超过遗产的四分之三,他即把这部分遗产依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移交;一切有关遗产的诉讼,都可以对他们按比例提起——对继承人是依市民法的规定,对信托遗给受益人则依特列贝里乌斯元老院决议,仿佛他是继承人。如果他被遗嘱人请求移交遗产全部或四分之三以上,就应适用贝加斯元老院决议。一旦继承人承受遗产,只要他是自愿的,无论他保留四分之一与否,他就承受遗产的全部负担。不过,假使他保留四分之一,他们之间可以成立部分和按部分的要式口约,正如在分得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成立的一样。假使他移交了全部遗产,他们之间便可成立买卖遗产的要式口约。但若被指定的继承人拒不承受遗产,说他担心承受遗产有遭受损失之虞,则按贝加斯元老院决议规定,在信托遗给受益人提出请求时,继承人得奉大法官之命承受遗产并移交之,而且正如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所规定的情况,一切诉权都可由接受遗产的人行使或对接受遗产的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任何要式口约,因为移交遗产的继承人已获得了保障,而有关遗产的全部诉权,都已移交由接受遗产的人行使或对他行使;这里,两种元老院决议同时适用。

①以遗产的小部分遗赠的,受遗赠人(即分得受遗赠人)仍应向继承人主张其权利,他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无直接关系。根据他与继承人间所成立的部分和按部分要式口约,继承人承诺就从遗产债务人所得的,以一部分给予受遗赠人,而受遗赠人承诺就继承人向遗产债权人所为的清偿,以一部分偿还继承人。这种最初适用于继承人和分得受遗赠人间的要式口约,后来亦适用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

①Emptaeetvenditaeliereditatisstipulatio,是一种虚拟买卖。信托遗给受益人承诺偿还继承人所应支付的一切遗产债务,继承人承诺把从遗产债务人所得的一切移交信托遗给受益人,如此等等。这种办法,不但曲折复杂,而且使信托遗给受益人完全仰继承人的鼻息。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从而使信托遗给消灭:或继承人陷于无支付能力,遂使要式口约归于无用。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和贝加斯元老院决议企图在这方面有所改进。

   7.但是对于在适用贝加斯元老院决议的情况下成立的要式口约,甚至古人亦不以为然。一位伟大天才伯比尼安甚至认为在某些情形下等于强词夺理②。朕主张,法律宁可简单,不要复杂。因此,在考虑了两种元老院决议异同之后、朕废止了成立在后的贝加斯元老院决议,而赋予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唯一的权威。今后一切信托遗给,根据这一决议,都必须移交,不问继承人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规定取有遗产的四分之一,或超过或不足此数,甚或一无所得;如一无所得,或所得少于四分之一,他可以根据朕的规定,保留四分之一,或补足短少之数,如其已经给付,可以要求返还;至于诉权,可按比例分别对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之,正如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所规定的。如果信托继承人自愿移交全部遗产,属于遗产的全部诉权移转,由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或对他行使。至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的主要规定: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拒不承受遗产,只要信托遗给受益人提出请求,可以强制继承人移交全部遗产,从而一切诉权,应移转向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或由他行使。这一规定现在移到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中,今后,继承人如拒绝承受遗产,而信托遗给受益人愿意接受遗产的移交,则仅根据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就可被强制继承人移交;他本身既不获得利益,也不负担损失。

②如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间任何一方天支付能力,他方就丧失其自己的部方:或一方于清偿遗产债务后,不获地方偿还;或一方从遗产债务人所得的,他方未获移交。

   8.某人被指定继承全部遗产而同时被请求移交遗产全部或一部,或被指定继承一部分而同时被请求移交这一部分或其中一定的部分,这两种情形之间,并无任何区别,因为上述关于移交全部遗产的规定,也适用于后一种情形。

   9.如果遗嘱人指明由某人扣除或先取一物,例如一块土地或其他物件,其价值相当于遗产四分之一,而同时请求他移交遗产时,他应根据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移交,如同他被请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将其余遗产移交一样。所不同者,在前一种情况下,即继承人被请求于扣除或先取一物后移交遗产,根据这一元老院决议,全部诉权,随之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至于继承人取得之物,则无任何有关遗产的负担,完全象通过遗赠而取得一样。反之,在后一种情况下,即继承人被请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移交遗产,则诉权按比例分配,关于遗产四分之三的部分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关于四分之一的部分仍属于继承人。此外在某人被请求于扣除或先取某物后移交遗产的情况下,虽然某物构成遗产的极大部分,全部诉权仍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因此,后者应该考虑,让继承人将遗产移交于他,是否得计。以上所述,同样适用于被指定的继承人所应扣除或先取者是两宗或两宗以上的物,或是一定金额而其数量相当于遗产四分之一,或竟构成遗产的极大部分。以上所述关于被指定继承全部遗产者,同样适用于被指定继承遗产之一部的人。

   10.除此以外,未留遗嘱而临终的人,得请求他所知道将依市民法或大法官法取得遗产的人,把遗产全部或一部,或任何特定物如土地、奴隶、一定金额等移交第三人。至于遗赠则非载明在遗嘱中者无效。

   11.信托遗给受益人得被遗嘱人请求重新将其物的全部或一部,甚或另一物移交另一人。

   12.最初,信托遗给全凭继承人的诚意,这也就是其名称和性质的由来。奥古斯都帝最先赋予它法律上的强制力加以补救。朕企图比奥古斯都帝更进一步,当杰出人物、帝国财务官特里波尼亚提请本皇帝注意某一案件时,朕制定宪令规定,如遗嘱人信托他的继承人移交遗产或特定物,而其事既无文书,又无五个足数的证人(在信托遗赠中规定的法定人数)可资证明,只有少数而不足五个证人,或根本没有一个证人在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继承人的父亲或他人信托继承人的诚意,请求其移交,如这一继承人背信弃义,拒绝履行信托遗给,并矢口否认其事,信托遗给受益人在宣誓表明自己的诚实信用之后,得要求继承人宣誓,继承人便受到强制,他或者宣誓,否认受到信托,或者——如其拒绝宣誓——向信托遗给受益人给付,不论是遗产全部,或是特定物。这是可以允许的,以免遗嘱人所信托继承人执行的最后意愿不致于被破坏。同一规定也适用于受遗赠人或信托遗给受益人而负有同样移交义务的人。如果负有这种移交义务的人,自己承认应该移交,但在法律上耍花招,图谋规避,那就无论如何应强制他履行其责任。

①指定继承人行为的有效成立,除遗嘱人的意思外,并以具备法定形式为必要条件。在查帝以前,遗赠的有效成立亦同。至于信托遗给,单凭遗嘱人的意思即可成立,形式仅具证明作用,而非成立要件。故如形式欠缺,可改用宣誓的办法证明。查帝时代,在这一点上遗赠与信托遗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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