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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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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二十一篇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

   撤销遗赠,无论在同一遗嘱中或在遗命书其中载明,都是有效的。撤销可用与遗赠相反的词句,例如遗嘱人载明:“我作为遗赠而给予”,后又把遗赠撤销而载明:“我不作为遗赠而给予”;或不用相反的词句,而用其他任何词句,亦无不可。

   1.遗嘱人可以把遗赠从一人转移于另一人,例如:“我把过去所遗赠铁提的一名奴隶斯提赫,遗赠塞伊”,这可载明在同一遗嘱中或遗命书启中;这种情形似乎对铁提说来是撤销,同时对塞伊说来是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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