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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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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二十二篇 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

   男女受监护人成熟时,即解除受监护的地位。古人判断男性是否成熟,不仅根据年龄,而且根据身体发育状况。但是我们为求得合乎我们时代的纯洁观念认为,古人对检查女性身体发育状况所认为不体面的事,对男性说来也应该是不体面的。因此朕以神圣宪令公布,规定男满14岁为成熟,另一方面保持古人对女性定下的正确规则,即满12岁应认为可以结婚。

   1.同样,如受监护人在未成熟前,通过自权者收养而被人收养,或被流放,由于对保护人忘恩负义而沦为奴隶,或被敌人所俘,监护关系即告终止。

   2.又若以遗嘱指定某人为监护人,遗嘱载明监护职务到一定条件完成时终止,于条件完成时,该人即终止为监护人。

    3.监护关系也由于监护人或受监护人死亡而终止。

   4.又当监护人由于身分减等而丧失其自由或公民资格,监护关系全部终止。但在身分小减等时,例如监护人被人收养,仅法定监护终止,其他各种监护不受影响。不过受监护人的任何一类身分减等,纵然是小减等,也总是使监护关系终止①。

① 因为受监护人现已终止为自权者,而处于收养者的权力之下。

   5.此外,以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其职务规定有一定期限的,一旦期限届满,监护人即解除其职务。

   6.监护人因有嫌疑而被解除职务的,或由于正当理由提出辞去其职务,根据下文规定解脱监护职务的,也终止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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