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有关人的法律的另一种区分是:有些人受自己权力的支配,另有一些人受他人权力的支配。关于后者,有些处于家长的权力下,有些处于主人的权力下。我们应看哪些人是受他人权力支配的;知道了这些人之后,就可以认识到哪些人自身有权力。我们将首先考虑处于主人权力下的人。 1.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 2.但是现在处于本皇帝统治下的人,都不准在没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原因时,用暴力对待自己的奴隶,或过分地虐待自己的奴隶。根据安多宁·庇乌斯帝①宪令的规定,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的人,如同杀害他人的奴隶一样,应受同样处罚。庇乌斯帝的另一宪令,又制止主人过分严酷。他在某些行省总督询问关于逃亡到庙宇里去和到皇帝塑像②那边去的奴隶的情况之后规定,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这是正确的,因为任何人不应滥用自己的财产,这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安多宁帝颁给埃里·马其安①的批复,其内容如下:“主人对于他们奴隶的权力不应受到减损,而且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应受到剥夺。但是,奴隶如果有正当理由请求援助,以反对虐待、饥饿或不可忍受的侮辱,我们不应该拒绝给予援助,这对所有主人来说也是有利的。因此你应调查从犹里·萨宾家里逃避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那些奴隶的诉怨,如果发现他们受到了太苛刻的待遇或重大侮辱,应命令把这些奴隶出卖,使他们不再回到他们主人的权力之下。如果萨宾耍刁而规避我的宪令,他该知道,我将严厉地处罚他的违抗行为”。 ① Antoninus Pius,统治年代公元138—161年。 ②庙宇和皇帝塑像是神圣的东西,侵犯者将构成亵读神圣的罪名,因此奴隶可以逃避到那里去,暂以避免奴隶主的虐待。在庇乌斯帝以前已有过其他承认奴隶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例如彼得罗尼法(LexPetrania,公元19年通过)禁止奴隶主不得长官许可而把奴隶送去同野兽搏斗作为惩罚;克劳提帝(Claudius,统治年代公元41—54年)的诏令规定,病老奴隶,经奴隶主遗弃的,成为自由人;哈德里安帝特别禁止奴隶主不得长官批准而杀死哪怕是犯罪的奴隶。这些是奴隶通过斗争,尤其是武装起义,迫使奴隶主阶级作出的让步。奴隶取得了某种法律地位以及奴隶主在方式上缓和对奴隶的剥削,都说明奴隶制的灭亡是无可挽回的。 ① AeliusMaroians,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著有《法学阶梯》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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