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
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
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
(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
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
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
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
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
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
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
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
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何以成一”,“其定义如何”,我们应注意到这些
都是不同的问题。“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
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
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
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
(“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
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
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原因”与
“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可得在空
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但特为重要的还
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
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
又必因单位之“一”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
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其“计量”而最先
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
(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
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虽轻,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其以线论,我们说一脚长,
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
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
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
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
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
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
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
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
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
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
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
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这是耳
所难辩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
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
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
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一”,例如“一脚”与
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一”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们上
面所涉及的,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
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
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
(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
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
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
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
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凭估事物,
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
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
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
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
可区分;
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
我们在列叙疑难时所举的一题;
“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
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
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友〈爱〉”,或以元一为“气”,或以元
一为“未定”。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
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拟”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
还是与“多”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
与“一”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
体既不能为科属,“一”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
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
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仅说这在本
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
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
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
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
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
将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
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
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
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
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
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
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
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类乎如此,
在诸本体上,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的某一命意
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
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
在于诸范畴中);说是“一人”与说“人”,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
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章三
“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单与众”;凡已区分或可
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
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
对。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
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
“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于“一”的统系内表列有“相同”,“相似”与“相等”。
于“众”的统系有“相别”,“不似”与“不等”。“同”有数义;(一)有时为“于
数相同”;
(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质”
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
形均称“相同”,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相似”,这
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
似而不是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
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
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
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
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
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
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别”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
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谓,——但这里为
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别”并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
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不相同”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别”是一切现存
事物的云谓;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别”与“同”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异”与“别”又不相同。所谓“别”与
“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
但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所以凡相异者必
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
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而不能互
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之“科属有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
“品种有异”(“科属”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相合之处”)。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异”的一个种类。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
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者亦即在
科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于属相同”
或“于属有别”。
章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对反性”。最大差异之为
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
拟;事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
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
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其全异处便抵达
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
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全”,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样,可
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相对”的数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
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对成”。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
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
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
(一)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于属相异”或
“于种相异”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
异),(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
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
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学
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
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持有”〈正〉与其“阙失”〈负〉相配合——
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
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
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
反式若以“相反”〈矛盾〉、“阙失”、“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
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
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
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
在别处列举过了。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
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
“不是相等”,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
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
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
(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
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
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
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
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
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
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一与多”,
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一与多”如何能相对,“等”与“大和小”如
何能相对。“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
白抑或不白”(我们不会这样发问,“此物是人抑或是白”),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
询问“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
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
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谁”的询问;照这假定,倘
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一或多”
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于是既说“抑或”必须是
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起了“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等”与其它两项
所对反的是什么?“相等”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
“等”有何理由说是该与“较大”相对或说是宁与“较小”相对?又,说是“等”
与“不等”为对反。所以“等”与“较大”、“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
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以与两者都成相对
(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
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
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
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阙失”。这不能于大
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
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
“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这又
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
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于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
〈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
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
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
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
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
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
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
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
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
〈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章六
我们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假如“多”绝对相反于“一”,这将导
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一”将成为“少”或“少些”,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
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二”亦当为“多”;于是“一”
就必须是“少”,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谁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
呢?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
为同出于“众”,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上这两字有些
分别),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正成了少;
而“一”若作为“少”,也就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
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多”应用于可区分
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相似地亦为
“众”,那是有所不足的众);“多”之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多”才与
“一”相对反。因为我们说“一与多”恰和说“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
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
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多”;所以“多”与“一”相对反,
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足为“多”——可是“二”之称
“众”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码的“众”。
但全称之“二”则正是“少”;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之“众”,(为此故
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万物混合”,其命意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盖未免有误,
——彼于“为小”一短语宜若“为少”;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不作为
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一”作为“计量”与“多”作为“可计量事物”间的关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
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们在别处列举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
(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
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一”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为较少;但既说是“较
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出于“数”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计量
的“众”,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对”而因于“相关”;相关
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项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
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
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
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
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
为众之不足),也不与“一”为对成;
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
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
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诸相对组成的。(一)所
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
如我们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称
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
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
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
行。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
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诸对反式中,相反〈矛
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这一类对反,其命意两极端必有所厘定,间
体是没有的。)其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相关各项之未
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
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在“大与小”之间有一个。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也必须为诸对成所组合。
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属之内,或是(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属内。(甲)假如
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将先于品种;因为
品种是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命意一为穿透色,
另一为耐压——“穿透”与“耐压”这些差异是先于的,——这样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
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
具的差异所组成。(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所组成。可是这
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颜色均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
差异与基本对成不同;它们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穿透”与“耐压”。)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间体由何组成。(因为在
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与各项差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
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异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应全是复合或没
有一个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
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
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
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因
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
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在对成之间,
(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八
“于种有别”是说“一事物”“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物”,这就该是那相别
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例如动物之“于种有别”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
物必隶同一科属。我所举“科属”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
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
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个别种性,例如其命意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
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
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的“别性”。我将“异于科属”一语加之另一“别
性”,使科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对反”(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明)。
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因为对成已经说明
是完全差异。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
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而达到最高
度的互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
之一式。
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
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我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
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
“科属”而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
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
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
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命意含义便与此喻不符)。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
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
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命意差异必须是一个“对反”;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
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
本性之异,其命意不同于白黑之例,何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
种。这问题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引起品种之异,
如“有脚”与“有翼”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白脸”与“黑脸”却不成种别之征。也
许前一类变异,于科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
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
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
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
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别”,但不“别于品种”,
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别”,而是最后不可更区分的个体之
“别”。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
色是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也不是于
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
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么?
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别”?虽则于它们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
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
马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
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于种有别”。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
其为分别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所受某项作用就或
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谓“品种有别”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
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十
因为对反是“别”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
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类。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
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
同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
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
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
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
坏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
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
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两者都应是必
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
所以它们必需异于级类。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
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
式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
异,还更属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