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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外交部二十二日宣布:所有华侨团体都可在“十一”我国庆日升旗庆祝 [1975年09月]

  

  泰国外交部二十二日宣布:所有华侨团体都可在“十一”我国庆日升旗庆祝
  
  【本刊讯】曼谷《新中原报》九月二十三日报道:
  
  泰外交部二十二日函复中华总商会主席黄作明,指出泰国所有各华侨团体商行及华侨住宅均可于十月一日中国国庆日升旗庆祝。
  
  外交部在复函中指出,升旗应遵照升旗条例,即中泰国旗面积应一致,悬挂时高低也应一致,泰国旗在右边,中国旗在左边,可于十月一日上午六时升起。至于各侨团或商民如要举行庆祝仪式,例如集会聚餐,或任何庆祝仪式,应事前向所在地警署请准。黄作明在接获外交部函示后,二十三日致函本京所有合法侨团。定于二十五日假中华总商会会议厅举行各侨团会议讨论举行大规模庆祝国庆事宜。
  
  至于有关侨团悬挂毛主席像问题,按照邦交条例均可悬挂,惟必须与泰皇像一并悬挂,泰皇御照在右边,毛主席像在左边。
  
  原载《参考消息》,出版日期:197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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