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新闻》消息《日本的想法是使日中友好条约条文简明扼要内容具有宣言性质》
[1975年01月]
《东京新闻》消息《日本的想法是使日中友好条约条文简明扼要内容具有宣言性质》
【本刊讯】日本《东京新闻》一月二十六日刊登一则消息,题目是《政府的想法是使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条文简明扼要,内容具有宣言性质》,摘要如下:
据外务省人士二十五日透露,日本政府想把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搞成一个具有日中两国间的“友好宣言”的性质的条约。
很多人认为,该条约与日中两国已经缔结的有关贸易、航空、海运等实际业务协定的性质完全不同,将是一个极为简明扼要的东西。
一九七二年九月日中邦交正常化时,日中双方在日中联合声明里已经就使用“和平友好条约”这一名称达成了协议。实质上,是一个友好条约,它与结束战争状态、确定领土的和约(媾和条约),在国际法上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估计,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将以下述三点为基本内容:一,维持和发展两国间的永久和平和永远的友好关系;二,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三,保证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日本政府的想法是:尽管采取“条约”的形式,并且需要提交国会批准,但实际上要把它作为“日中友好的宣言”。
因此,该条约里将不包括台湾、尖阁列岛等领土问题。而且,政府的方针是,象日台航线这一类的台湾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完全不涉及。
【本刊讯】日本《朝日新闻》一月二十六日刊登一条消息,题为《日中和平友好条约谈判,处理“霸权”问题成为焦点,日本政府认为对第三国问题要慎重》,摘要如下:
为实现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等待暂时回国的中国驻日大使陈楚归来后,东乡外务事务次官同陈大使之间将正式进行。两国之间已经就“以一九七二年九月发表的日中联合声明为基础拟定条约底稿”一事基本达成协议,在今后的谈判过程中需要调整意见的还有以下各点:一、处理联合声明第七条的反对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问题;二、调整同以日本为假想敌国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问题;三、最后肯定不涉及台湾归属等领土问题。但是,日方并不认为这些问题会成为阻碍谈判进展的因素,因此,确定按既定方针,争取早日达成协议,并在本届通常国会上批准。
日方认为,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是“建立日中之间稳定关系的总完成”。因此,关于条约的内容,确定只是搞一个“原则宣言”的方针。
这些想法已于本月十六日东乡外务次官同陈大使谈判时,告知中方,并确定下次谈判时由中方表明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但是,政府内部很多人认为,迄今为止的正式、非正式的日中交涉的结果,在以联合声明为基础拟定条约底稿一点意见已经一致,两国之间的想法已无很大距离。因此,在今后的谈判中可能突出出来的问题,除联合声明第七项内容的处理以外,将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调整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和中苏同盟条约(的关系);最后确认对领土问题的处理。
其中,关于联合声明第七条的内容问题中国方面可能主张把“日中两国不谋求霸权”、“也反对任何国家试图建立霸权”这个意思写进和平友好条约里。
对此,日方认为,在仅仅规定日中两国间关系的和平友好条约里,写上第三国不得谋求“霸权”的内容是不适当的,另外,涉及第三国的霸权,也不符合双方条约的惯例,还很可能间接地造成刺激苏联的结果,因此,对写上这些规定持极为慎重的态度。
另一方面,关于呼吁对日本进行联防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存在问题,由于在中苏两国对立的目前的国际形势下,这一条约已失去实际存在的意义。但是,在外务省内,许多人认为,在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时,不能把这个问题含糊不清地留下来,而应让中国方面明确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置于何种地位,并说明如何看待这两个条约的关系。
原载《参考消息》,出版日期:197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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