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报报道:《输入中共商品办法》
[1974年03月]
泰报报道:《输入中共商品办法》
【本刊讯】曼谷《中华日报》三月二日刊登一则报道,题目是《输入中共商品办法国家电台昨晚宣布》,摘要如下:
(泰国)国家电台昨(一日)晚公布,商业部宣布批准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之各项章则,内容如下:
商业部经内阁会议同意,根据一九五九年一月十七日革命团第五十三号布告第四条,一九七三年增修条例,及一九七四年修正革命团第五十三号布告(第一份)条例赋权,宣布规定批准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商品章则如下:
第一条,商人资格,凡有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贸易者,必须向商业部外贸厅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条,批准输入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应依照本章则所附之项目,此规定如有修改增加将于继后逐宗公布周知。
第三条,批准输入办法:
甲、凡向商业部外贸厅办妥登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手续后,可以依照规定项目,洽购输入商品。
乙、当与货主接洽成功后,具备有合法之贸易协约证件后,即可呈上表格,申请输入商品。
丙、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货款,仅须向商业银行开出信用票方法付款。
丁、批准输入证书,有效期限一个月,倘未能在规定期间内输入商品,应向商业部申请展期。
附注:商业部批准商人输入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共八项如下:
一、机械及工具。二、作为原料用途之化学产品类。三、铁及钢铁。四、生丝。五、原油,石油产品及煤。六、纸及印刷纸张。七、治病药品。八、肥料。
原载《参考消息》,出版日期:197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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