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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报报道:泰国立法议会通过修改对华通商禁令 [1973年10月]

  

  泰报报道:泰国立法议会通过修改对华通商禁令
  
  【本刊讯】曼谷《中华日报》九月二十一日刊登一则消息,题为《修正革命团第五十三号布告条例立法议会昨三读通过》,摘要如下:
  
  修正革命团第五十三号布告内容条例草案,二十日经过立法议会二三读通过后,已完成立法程序,即将颁布成法律施行。
  
  此系泰国将解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的禁令,以开放泰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通商。
  
  财政部长森·威尼才军博士,二十日上午在财政部接见记者时,指出修正革命团第五十三号布告之法律,一旦在颁布后九十天起,即告生效,商家即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商。但在泰国开始进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商前,政府必须准备下列措施:
  
  (一)加紧成立国家贸易机构,内阁会议也应拟订上述通商方式之规则,俾由商业部执行,但此方面只是为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商品,且将先征询商家及国营企业机构所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数额,伸由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商进口货品事宜。
  
  (二)有关泰国将销售商品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也必须先试探对方需要何种商品,特别是将派遣商业代表团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有关贸易问题。
  
  (三)对供售商品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商家必须通过国家贸易机构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当局将颁布成为一份特别法律,以配合政府执行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贸易政策,其中包括有关违犯之罚则。
  
  【本刊讯】曼谷《中华周报》九月二十三日报道:
  
  泰国商业部已积极安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贸易的工作,俾当政治公报公布实施“修改革命团第五十三号布告条例”后,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常贸易关系。
  
  一项可靠消息透露,为安排未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贸易,商业部已下令对外贸易厅及对内贸易厅,共同进行搜集有关资料,包括泰国有何货品可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泰国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何种货品,并将向商业部提出报告。
  
  原载《参考消息》,出版日期:197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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