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本月目录 本年目录 总目录 下一页

字号:        

蒋帮《中华日报》文章:《联大可能出现哪些情况》 [1971年09月]

  

  蒋帮《中华日报》文章:《联大可能出现哪些情况》
  
  【本刊讯】蒋帮《中华日报》十八日和十九日连载该报记者的文章,题目是《表决所谓中国代表权问题联大可能出现那些情况》,摘要如下:至少已有三种提案仅就目前的情势来说,摆在我们面前的至少会有三个针对所谓“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建议案。一为阿尔巴尼亚提案;另外两个是美国即将提出的“重要问题案”及将安理会席位交给共匪的“双重代表权案”。但是,鉴于局势的错综复杂,届时联大进行表决的,可能是四个建议案或五个建议案。
  
  本届联大将于二十一日揭幕,大会总辩论演说将持续至十月十三日为止。所谓“中国代表权问题”的辩论极可能被列为大会的第一项议程,十月下旬或十一月上旬提交表决。
  
  依照联大议事规则,向联大提出的任何建议案必需经总务委员会通过,始得列入联大议程;提案的时间愈早,原则上愈排在议程的前面,因此愈先在联大中讨论。
  
  此种原则并非一成不变,大会正式讨论议案时,也可能因当时情势的需要,经过半数委员国同意而先行讨论某一原排在后面的提案;此外,会员国也可以某问题为程序问题,经大会过半数同意后,优先讨论表决之。
  
  至于提案连署国的多寡,则对于该提案之实质不会有任何影响。
  
  联合国大会的投票,程序提案有优先实质提案表决之权,提案之表决是否通过则是两个计算方式,一般问题过半数通过;重要问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某问题是否为重要问题,或为一般问题,亦是简单多数通过。所谓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均指到会暨投票者而言,此处所指之“投票”只是赞成票和反对票,不包括弃权票或缺席、到会而不投票等。重要问题案最重要依照现在可知的状况分析,可知我国的努力首在争取美国提案“重要问题案”的先议权。“重要问题案”要求联大确定任何排斥我国代表权的建议,均为重要问题,本属程序提案,有优先表决之权。但证诸以往经验及现在变幻莫测的情况,本案在联大中可能会遭到挑战,可能会有亲匪国家故称其非为程序提案。议事规则规定,遇此情形则由大会表决其是否为程序提案,此项表决极关重要,我国必需努力争取足够支持以通过之,如此才可使“重要问题案”优先于其他实质案而获得先议权。这项是否为程序提案的争议,可在“中国代表权问题”各案表决前任何时间提出,亟需善加注意防备。而关于此争议之投票,可谓有关投票中的第一项投票。
  
  如果有人对“重要问题案”的程序性提出挑战,其先决投票未达半数,则我们将面临最困难的局面——联大将先行表决阿尔巴尼亚案或美国的“双重代表权案”。
  
  接下来的发展必然是表决“重要问题案”。本案只需二分之一多数即可通过。今年联大即使票差会减少,“重要问题案”的过半数必可赢得。
  
  “重要问题案”获得通过,则我国在今年联大中维护合法代表权的奋斗目标,即可说是达成了一大部分。其次,我国所致力的就是要防止阿尔巴尼亚案得到三分之二多数票,如果可能的话,并进一步使阿案过不了半数。
  
  “双重代表权案”的前提固然为我国所坚决反对,然而在技术上、战术上都可权宜加以利用;一方面运用该案拖垮阿案,一方面协助“重要问题案”之成立。如果把阿尔巴尼亚及美国分别提出的实质建议案分三段相互对照,可明显看出,两案的前两段容或文字不同,其要求的结果完全一样,两者不同之点只有第三部分的“排我”与“不排我”之分。在此种情形下,同意前两段的国家,对此两案之立场即取决于第三部分。换言之,如果这两案均非分段表决,则支持其中一案的国家必然反对另一案,只可能有些国家同时弃权,不会有对两案皆投赞成票或作一赞成一弃权投票者。因此,两项提案中某一案所获得的支持增加,另一案的支持必然相对减少,两者有相互牵制作用。投票次序关系重大惟更重要的是依联大议事规则,对同一事项之建议案如遇有上述情形时,只要其中一案通过,另一案即属自动打销,而不需再行投票。明了此点,就知道今年联大中争取对所谓“中国代表权问题”各建议案的投票次序是如何重要了。
  
  由于“排我纳匪”案较早提出,“双重代表权案”如要先行表决,唯有根据对本案之修正案优先于本案表决的理论,提出程序动议。但后者是否具有此一性质,则需经过简单多数确定,亦即先还得有一次投票。
  
  在“重要问题案”获得通过后的情况下,如果“双重代表权案”不能取得先行表决的权利,对该案诉诸表决的机会,影响并不很大。因为先行表决的阿案即使能获得过半数票,也无法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阿案既不成立,“双重代表权案”即可进行表决。
  
  然而,只要确定排我需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的“重要问题案”通过,不论“双重代表权案”表决次序如何,都可能会产生一种情况:亲匪国家将可能提出认定“双重代表权”案需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另一项“重要问题案”。
  
  假定这项第二个“重要问题案”为程序提案的性质获得肯定,这项“重要问题案”将可比“双重代表权案”先表决。此一“重要问题案”通过了的话,美国的这项实质案也必需赢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才能成立。
  
  如此,美国的“双重代表权案”亦将如阿尔巴尼亚案在双双无可能获得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均将被打销。
  
  具体的说,这也将是对我国最有利的情况:美国的重要问题案通过了;另外的两个实质案“排我纳匪案”及“双重代表权”案均被拒斥。
  
  不过,我们在抱定乐观信心之余,却首应作周全的准备,必须考虑清楚各种状况,才不致于临阵慌乱。
  
  原载《参考消息》,出版日期:1971.09.22


上一页 本月目录 本年目录 总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