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帮《中国时报》文章《今年联大如何表决“中国代表权”案》
[1971年08月]
蒋帮《中国时报》文章《今年联大如何表决“中国代表权”案》
【本刊讯】蒋帮《中国时报》八日刊载阎愈政写的题为《今年联大如何表决“中国代表权”案》的文章,摘要如下:
美国国务卿罗杰斯在宣布美国今年对所谓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时,对几个要点已经说的很清楚。
所以,美国今年保卫中华民国代表权,最后选择的提案必将是:任何排斥中华民国的建议均属重要问题,应由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国通过决定。
如是,则表决程序将如下:美国程序案先表决
美国所提(假定由美国领衔提出)之案,提出大会之后,有优先表决权,因为,依照联合国议事规程,凡是程序案件,应该在实质案件之先表决,而排斥中华民国是否为重要问题属于程序性质,因此尽管阿尔巴尼亚案提出在前,但美国案仍将先行表决。
过去每届表决代表权案时,先行表决重要问题案即是根据这个原则。
程序案件只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简单多数并非出席的过半数,而是以正负票差的多少为决定,纵使有许多弃权票,但同意票只要比反对票多一票即算通过。
美国案如不获通过,则阿尔巴尼亚案亦只需简单多数票即可通过。
美国案通过之后,再表决阿尔巴尼亚案时,就有几种不同的表决方式了。
实质案分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分两次投票,第一次投票决定中共应否进入联合国,这次投票以简单多数来决定,第二次投票决定中华民国应否被排斥,这项投票应以三分之二票数为决定。
另一种方式是一次投票,因为中共入会与排斥中华民国代表权是相关的,既然是同一案,而排斥中华民国需三分之二票,则表决本案时当以三分之二票为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对中华民国是显然有利的。
在表决之前,任何一个会员国可以提议说:分两次表决,而任何一个会员国也可以反对两次票决而赞成一次票决。
如果发生这种争执,则大会将再作一次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究应分两次表决,抑或是一次表决。
按目前美国所发表的意见,显然是赞同把阿尔巴尼亚案分裂成两次表决。安理会表决颇复杂
无论大会表决时有否附带决议安全理事会席位谁属,但理论上,大会无权处置此一问题,所以,罗杰斯的谈话又说,这一问题将由安理会自己决定。
在安全理事会中,五常任理事国都有否决权,但否决权不能适用于程序问题。
倘使安理会讨论要将席位由中华民国交与中共属于程序问题,则常任理事国不能行使否决权,倘使这是实质问题,则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投否决票。
就事实看来,本案无疑是实质案,但鉴于目前情势,必然有的会员认为是程序案,如此可免本案被否决。
在此项争执之下,安理会解决的办法应该是先举行一次投票决定本案究竟是程序案还是实质案,这次投票则可能属于实质案,常任理事国可投否决票。程序问题范围解释
至于什么是安理会的程序问题,什么不是程序问题,曾经过联合国发起国家的联合解释声明,声明所谓程序问题包括:“一、议事规则之通过及修改;二、主席选举方法之决定;三、为执行理事会职务,关于其内部组织及成立附属机关问题;四、理事会会议之时间及地点;五、依据宪章邀请非理事国或任何争端当事国事项。”
其中并不包括理事资格移交的事情。
另外,安理会讨论实质问题时,凡涉及宪章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是所谓回避投票。
当事国不能投票的范围在宪章中很明白,都是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有关的。
原载《参考消息》,出版日期:197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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