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生长在近代国家的自由空气里的人,大都是同情于自由对权威的长期争斗的,并且很少人会袒护社会与政府固执地用以阻遏新观念与新思想的非常乖戾而暴虐的政策。以上所述的冲突就是光明与黑暗的战争。我们现在来宣布王权与教会反抗人类进步的串合阴谋了。我们一回想到有那么多的理性战士丧命于不算毒心也是盲目的使用权威者的手里,我们要怎样震颤呀。 但不免有近于诡辩的论调为压迫辩护。例如有一种浅见,承认社会对个人有合法的权力。这种见解,如穆勒所说,以为“认人类,个人或社会,有干涉任何人行动自由的惟一目的就是自卫”,而压迫之得认为正当,就在它能防止他人的伤害。这是国家的最低要求,并且我们应该承认,阻止任何人的受伤害,不但是国家的权利,并且是国家的责任,国家的作用就在此。为什么言论自由应该当做一种特许的行动自由?当社会目睹因一个人的言论而危险当前,为什么应该袖手不顾呢?现在可没人能找出抽象的或独立的原则来辩驳了。政府见了危险发生,是要加以判决的,它的判决也许是错误的。但它既相信伤害立见,干涉怎能不算是它应有的责任呢? 这种论调为古代和近代政府对于自由思想的压迫得了辩护。借此可以维护宗教裁判所,出版检查,渎神律,以及一切这类压迫政策,这些都是为保护社会而防御当局者诚心认为大伤害的事而来行的,纵为过当或判断错误,也是不应顾虑的,这些不过是责任的履行罢了(这种辩护自然不包括那为着受害者能得未来救渡的自身利益而施行的举动在内)。 到了现在我们对于这些政策,一律不予宽恕也不承认国家有干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自由主义已很深刻地印于我们的心中,连对于我们走入错路的祖先的压迫行为我们也不轻与原谅的。这主义何以能认为正当呢?它不是根据于抽象的基础,也不是根据于离社会而独立的原则,却完全根据于功利观念。 我们已知道苏格拉底怎样揭出了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我们又知道弥尔顿曾说这种自由是知识进步的必需物。但在争取宽容和实际获得宽容的时期中,最普通的论调就是说;因为信服不是意志问题,所以因一个人忠实地抱着心信的意见而加以责罚是不正当的事;换句话说,就是谬误不是一种罪过,所以不当加以责罚。可是这种论调是不能为言论自由辩证的。主张压迫的人可以答道:我们承认因一个人私下的谬误信仰就加以责罚诚然是不正当;但我们因相信这种信仰是有害的而禁止其宣传,不能算不正当;不责其抱着这种信仰而责其刊布这种信仰,不能算不正当。原来他们考定原则时,把“正当”(just)一词用错了。一切价值当根据于经验、心理的或社会的,正当也不是例外。正当意指一套规定、原则,人们借助经验发现,它造成社会功利的最大;人们承认,它的重要足以使其它短近的功利考虑为多余,社会功利是惟一的标准。所以我们必得证明思想自由是有最大社会功利的原则,可使他事没有顾虑的必要,否则我们对政府说.压迫思想是不正当的行为,是没有用的,苏格拉底可算有赞成自由的社会价值的真实本能了。 以推理来替思想自由辩证者是约翰·穆勒,他的论断就在他的一八五九年刊在的《论自由》(OnLiberty)中,这书是讨论一切自由的,期望将应认为绝对而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定下一个范围。第二章专论思想和言论自由,假使有许多人以为穆勒的不承认社会有限制个人的权力,削减了社会的职权,认为不当,但总少人否定他的主要辩证的公允,或怀疑他的结论的一般的健全。 他首先揭出从前的认社会干涉个人为正当并无一定的标准,于是他以自卫为承认的标准,自卫就是指防止他人的伤害。这原则并非根据于抽象的权利,却是根据于“以进步的动物人类之永久利益为标准的最广义的功利”。他次则用以下的辩证来证明禁止思想和言论往往与永久利益相违背。意欲禁止某种思想的人总说那种思想是不正确的(假定他们是诚实的),但他们的话不一定是颠扑不破的。他们也许是错误的,也许是确当的,也许一半错误,一半确当的。(一)假使他们是错误的,而他们所要扑灭的思想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就是剥夺了人类的真理,或说在竭力剥夺人类的真理。他们不免要说道:但我们是尽我们的能力所及而判断的,所以我们不为不当,难道人家说我们的判断不免有错误,我们就该不判断了吗?我们所禁止的是我们确认为谬误的、有害的思想的宣传;隐含在这种行为中的对无谬的要求,并不较公共权力的其它行为为甚。若认为我们须有所动作,我们就要认定我们的意见是正确的。穆勒对此答辩道:“因为某种思想经反复辩驳,未被驳倒,所以认定它是正确的,和因为要防止某种思想被驳倒而认定它是正确的,这两者之间,有天壤之别。要出于行为的考虑认定我们的思想正确,惟一的条件是存在完全的反驳和推翻我们的思想的自由;我们作为人类的一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条件能够为我们提供理性的、承认我们正确的证明。” (二)假使因怕谬误侵入而极力防护的固有思想果然是正确的,那么,禁止言论也是违反一般的功利的。一种固有思想许是正确的(其实很少完全正确的);但要在理性上确定这一点,只有因反复辩驳而不能动摇才能获得。 更寻常,更重要的是:(三)相冲突的主义同时含有真理的情形。在这方面,穆勒不费难地就证得以人们未能考虑的真理来替代人们意识到的片面真理的合于功利。他又谓若同时含有真理的思想都有不但要容忍并且要提倡的资格,那么,就当提倡刚刚为少数人所抱的思想,因为这方面的思想“正表现当时人所忽略的事项”。他以卢梭的学说为例证,卢梭的学说,在当时自不难认为有害而加以扑灭;在自满的十八世纪中,这些学说要算是“有益的震动了,固有的片面的坚固思想都被冲散了”。当时流行的思想诚然比卢梭的思想近于真理些,因为其中谬误较少;“可是卢梭的学说里面及其所掀起的思潮里面含着很多正为当时普通思想中所缺乏的真理;待这潮流沉淀,那些真理就是留下的宝物了。” 以上是穆勒主要辩证的大旨。当代学者的为思想自由辩护。虽与穆勒的推论相同,却采取另一种方式。文化的进步,假使一部分是为环境所限制而非人力所能支配,但大部分总是依赖着人力所能及的事物,并且日渐偏重于这方面。这方面最显要的就是:知识的进步和习惯与制度对于新环境的周密适应。要知识进步和谬误改正,必得开放言论自由。历史已证明在希腊思想完全自由的时期,知识就生长了,到了近代,因为禁止思想的法律完全取消了,所以知识进步的速率,在中世纪的教会的奴仆看来,简直疑为由于恶魔的作弄。这样看来,要得社会习惯制度和方法能适应新需要和新环境,自然必得有辩驳,批评社会习惯、制度和方法以及发表最违俗的思想的完全自由,固不必顾虑是否触犯着流行的思想。假使文化史对我们有一点教训,那么,就是这样:有一个完全可由人力获得的精神进步与道德进步的最高条件,就是思想和言论的绝对自由。这种自由的建设可算是近代文化最有价值的成绩,并且要认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它所根据的永久功利的重要,超越常被用来妨害它的一切目前利益的计算。 这辩证全部所根据的断定显明是:民族的进步,它的理智和道德的发展,是实在的事实,并且是很有价值的。这辩证自不能得那与纽曼主教见解相同的人的赞成,他的话道:“我们民族的进步和完善的可能性是一个梦想,因为这与上帝所启示者相矛盾;”这种人也许又要赞同纽曼主教的话道;“假使我国宗教上的迷信、固执、黑暗和残暴能比现状大大地更加厉害,那么,才是我国的收获呢。” 当穆勒草述这人人必读的光荣的论文时英国政府(一八五八)正起诉认诛戮暴君为合法的主义的宣传,其理由就是说.这主义是不道德的。所幸这控案并未深究。穆勒当时就论及这问题,坚认诛戮暴君这类的主义(我们要说,还有无政府主义呢)并不是“应有主张和讨论任何主义的最完全的自由,这是一个伦理的信条;纵有人认这种主义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相干的”这原则的例外。 可以承认当局干预为正当的例外情形是极其显明易见的,因为它们服从的是另一类规则。例如,发现某种暴动事件的直接煽动,那么,干涉就可认为正当的。但这里所指的煽动,必定是确实的和直接的。假使我著了一本书,内中非议现社会而提倡一种无政府的学说,有一个人因读了这本书就立刻发生了一种暴行,这很可以说我的书使得这人成了一个无政府主义者而犯了这种罪,但若非我的书中确含着这人所犯罪的直接诱惑,那么,责罚我或禁止我的书,总是不应该的。 有时不免有一种困难的情形,致政府为情势所限或由公意的恳求而破坏自由原则。我们试设想一个例子,这是事实上未见有的,但可以使这问题更明显,更确定。假使有一个人,他有带着很大吸引力的人格,天生有一种奇异的势力,能以他自己的虽不合理的观念影响他人,换句话说,就是他是一个代表的宗教领袖,他信仰在数月之内世界的末日就要到了。他走到各地宣说并且散布小册子;他的说话有电力一般的效力:未受教育及半受教育的民众都深信他们真的只剩了数周的时日来为最后审判日的预备。大家丢开他们的职业,抛弃他们的工作,把这短少的时期都消磨于祈祷或倾听这位预言家的训诫。全国因这种非常的罢工都陷于混乱的状态;交通与工商业都停顿着。这时人民有放弃他们作业的绝对的合法权利,这位预言家也有宣传他的“世界末日就在眼前”的这种思想——为耶稣及其门徒在当日所抱而实是谬误的思想——的绝对的合法权利。在这样的情形里,我们要说:九死一生的病症当以九死一生的药方治之,这时政府势不得不遏制这病狂者。但若逮捕一个没有破坏法律,或劝使人破坏法律,或妨害治安的人,就显然是暴虐的行动了。有许多人主张因宣传一种谬误思想而起的一时的弊害,纵如何大,总不及妨害自由的弊害大。不过否认言论自由有时也能引起特别的伤害,也是可笑的话。任一件好事情都不免有时会造成伤害。即如政府一物,也常有极大的谬举做出来;法律之对个人也常有太残酷,太不平的地方。请问基督教的教徒们:当他们不安地想起基督教因其排他的救渡说曾造下不可胜计的灾害时,他们还有什么话来为他们的宗教辩护? 既认思想自由的原则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条件,那么,它就不是属于寻常利益的范围里,而属于我们称为正道的更高利益的范围里,换句话说,它是人人应该认可的一种权利,所谓这权利根本上是根据于功利,并不承认政府在特别情形里得以功利为辞而来妨害它。 近年来英国因渎神罪而施行的非常可怕的刑罚,正足表明此点。从前往往认渎神律虽未取消,不过是空文而已。但自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以来,有半打的人是因这种犯罪而被囚的。在这些案件里面,都是基督教教义被贫民或未甚受教育的人以那种可称为粗野的和触犯的文字来加以攻击。有些裁判官似乎总是承认攻击基本教义,只要能保持“辩论的礼仪”,就不为渎神,但“不合礼仪”的攻击是犯渎神罪的。这样,给了法律上的渎神一个新定义,完全与该法律的原意相违背。詹姆士·斯蒂芬爵士(SirJ.F.Stephen)曾揭示自黑尔爵士时代(十七世纪)至审询佛特(Foote)(一八八三)时的裁判官的判决定下了一个相同的教义,并且是根据着一个相同的原则。这教义是:无论否定基督教的基本教义的真理,或拿着它们来侮慢或嘲笑,都是违法的;这原则是:基督教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为这些控告辩护的话是:控告目的是为保全宗教的情操,免受侮辱和嘲弄。詹姆士·斯蒂芬爵士说道:“假使这法律委实是公平无私的,而且只因扰乱信仰者的情感才加以该种罪,那么就该也责罚那以说教扰乱不信仰者的情感的人。凡最热烈的教派都极端地触犯那不信奉该教的人。”果然这种法律不在某种意义上认基督教教义是正确的,那么,这条规定倒也施于救世军(SalvationArmy)了。实质上,这法律“包含的真实的原则是逼害的原则,只有依据这原则它才可以被解释、证实”。基督教的反抗者会很公道地说道:若认基督教是谬误的,那么,为什么只能以文雅的文字对之攻击呢?基督教的善良,是根据它的正确而说的;若认它是谬误的,就不得坚持它应受特别的保护。基督教徒的学说纵如何触犯着与它不同意的人,却不受这法律的约束;可见它不是出于要禁用触犯文字的公平愿望;乃是根据着认基督教是正确的那种假定,所以说它的主义就是逼害。 不消说关于渎神的习惯法,依照现在实施的而论,是不妨害那于进步上能有贡献的不信基督教者的自由。但这法律违背思想与言论自由的最高原则。它阻碍着未受教育的人民,那种人民只会依照他们所知的说法发表那受过教育的人所要说的话,可是他们一开口就触着法网,不能逃脱,这法律之对他们,施行更力且更狡猾。以上两年中被监禁的人,有些只因曾用一种悲伤的文调发表意见,而他们所发表的意见都是主教们——只要不是很没知识的人——书架上的书中所有的,不过是以比较文雅的文字表示的罢了,假使渎神律有势力。就也是应受裁判的文字了。所以这法律,就现在实施的而论,只科罚恶劣的文字而阻挠未受教育的自由思想者。若他们的言论只激起了听众的骚动,他们就要被控以扰害公安的罪,(注1)并不因他们的言论是神渎的。一个人若盗窃或损害教堂,甚至主教所直辖的会堂,并不犯着渎圣罪,却犯着盗窃,或有意损害或其他这类的罪。 施行渎神律的取消,于一八八九年曾由布雷德洛提议于下议院,但被否决。这种改革是目前紧急的事。它可以“防止毁谤的控告一时再现,这种控告从未能有一次有利于任何人,即控告的原意也不曾达到倒是假借宗教的名义而报复私怨的好机会”。(注2) 理性反抗权威的奋斗的结果,就是今日自由所得的确实的。永久的胜利。现在在最文明、最进步国家里,言论自由已被公认是一种根本原则了。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它已被视为判定文明的标准了。一班知识阶级的人已一致承认天地间没有必欲遵守或参证神学上的臆说才能探究的东西。科学者的研究所得,不论于流行的信仰有若何的影响,刊布起来,都是没有什么恐惧的。批评宗教教义和政治社会制度,也是自由的。乐观的人都深信这种胜利是永久的;理智自由是人类今后永有的产业,已得着保险了;不久就要见到现在仍在阻挠它的诸势力的瓦解和它的渐渐散播于比较滞进的国土里了。但由历史的观察,可以说,这种希望是不能保证的,我们能说得定不再有很大的顿挫发生吗?我们已见到在希腊、罗马时代,言论和思想的自由已完全实现却不料接着来了基督教这种势力,就给人们心上加了束缚,禁止自由,使人们战斗得精尽力竭才得恢复了他们失去的自由。难道若断定没有这同类的什么东西再出世吗?难道能断定没有什么从不知中出现的新势力来惊动全世界而致成同样的顿挫吗? 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否定的,但由几种考虑,可认它是未见能实现的(除非有一种大灾来荡尽欧洲的文化)。现在理智方面的情形与古代理智方面的情形有几种根本的不同点。希腊人对于物质宇宙的性质知道的事实很少。知道的事实中,也有许多是未能证实的。试以他们关于他们最有贡献的天文学和地理学(除开算学)所有的知识和我们关于该两科所有的知识两相比较。当时已经证明而可供研究的事实很少,所以留待考究的范围甚广。禁止许多并立的学说而袒护某种学说和禁止已确定的许多事实的全系统,是很不相同的两回事。若有一派天文学者主张地球绕日而行,另有一派天文学者主张日绕地球而行,但两者都不能证明他们的命题,这时有压迫权力的当局来禁止其一派,自不难成功;可是到了各天文学者一致承认地球绕日而行的时候,当局来强迫人承受一种谬误的见解,就是无望的事了。总之,理性现在保有大宗关于宇宙性质的确定事实,所以比在基督教神学禁锢着它的时代占着更强有力的地位。这些事实都是它的堡垒。并且将来什么东西会来阻止知识的继续进步,也是很难说得定的。在古代,这种进步专依赖着少数人;到了今日,许多国家都参与这种工作。现在一般人都信任科学的重要,这是希腊时代所未有的现象。物质文明的进步依赖着科学的这种情势,或者就是科学探讨永无中止的确实保证。实际上,现在科学已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很和宗教一样了。 不过在尊视科学的国家里,科学虽然很安全,而讨论社会政治和宗教的思想却要受严厉束缚,这是常可能的事。现在思想自由的地方,也许要采用压迫政策,这并非不见得有的事。假使有一种革命的社会运动发生了,做领袖的人都受着一种公式般的信条的灵感(如法国革命时代的人一样),一心一意要实行他们的信条,经验已证明得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压迫是差不多不可免地要被利用的。不过设想将来可无开倒车的事发生,诚然是愚傻,但自由现在所处的地位比在罗马帝国时代所处的地位已优越得多了。在那时候,思想自由的社会重要尚未得着重视,现在呢,因已经过了重建思想自由所必需的长期冲突,人们已不自觉地认识得它的价值了。或者这论断已足抵抗一切阻碍自由的图谋了。在今日,关于思想自由是人类进步的公则的话,当无遗漏地统统揭示给青年们。但这事或者有人害怕,以为现在尚未至其时。因为现在幼年教育的方法是根据着权威的。现在诚然间有劝令儿童自行思想的事实,但有这种高明劝告的父母或师父,都是信任一个儿童自行思想的结果是要与长者所认为是的思想相一致的。这是假定这儿童能够从先已根据权威注入的原则作推论。但使他的自行思想怀疑起先已注入的原则,道德的或宗教的,那么,他的父母或师长若非非常之人,必绝对不愿意,并且一定要阻止他的了。自然,只有有非常希望的儿童,他的思想自由才致走到这样的地步。在这意义上,不妨说道:“不信任尔父母”是有希望的第一告诫。当儿童已达能了解的年龄,即对他们解释什么时期根据权威而承受所学的事实是合理的,什么时期根据权威而承受所学的事实是不合理的,应是教育的一部分。 注释: (1)『渎神在德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必证实确曾犯过这种罪,且科罚不得过于三日的拘禁。』 (2)『引自斯蒂芬爵士的文章“渎神与渎神的谤文”,《两周评论》,1884年3月,第289-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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