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日本江户时代商家雇佣制度的合理性
吴佩军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9期
【原文出处】《日本学论坛》(长春)2008年2期第55~59页
【作者简介】吴佩军,华南师范大学外文学院。(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江户时代的商家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招募录用制度和逐级晋升体制,完善了奉公人内部教育制度和淘汰制度。这些制度排斥血统主义,重视工作经验和能力,分工明确,结构完善,具有时代条件下的一定的合理性。
【关 键 词】江户时代/商家/雇佣制度/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K313.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93(2008)02-0055-05
    这里所谓的商家是指江户时代(1603~1867),在商人社会中占主流的经销各类商品的批发商店和从事货币兑换业务的钱庄。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商家仅仅依靠家庭成员已经不能满足经营的需求,于是开始雇佣被称为奉公人① 的学徒和店员,并让其参与经营管理。随着奉公人数量的增加,商家经营者相应的制定了有关奉公人的招募、教育管理、晋升与淘汰的雇佣制度。越是大商家,这些原则就越明确。因为商家雇佣的学徒和店员被称为奉公人,商家的雇佣制度也称作商家奉公人制度。幕末维新时期以及明治时代,很多商家在动荡中破产。但是,仍有三井、住友、大丸等相当多的商家通过改革得以幸免,并转型为近代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建立了会社制度和职员制度,但“家业经营的传统却没有随之改变”[1],传统的雇佣制度和理念仍然起着作用。因此,日本一些学者认为“商人社会的行为规则极大地影响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营组织和劳务管理”[2],甚至主张日本式雇佣制度根源于商家奉公人制度。本文通过对商家的晋升制度、淘汰制度及教育制度的分析,寻找其合理性之所在,以此把握商家奉公人制度对现代企业雇佣制度的影响。
    一、商家建立了统一而明确的招募录用制度
    江户时代的商家一般通过家族成员和可以信赖的店员以及有着常年贸易关系的商人的介绍招募奉公人,而较少通过“口入”和“世话人”等专门的职业介绍所雇佣奉公人,且对奉公人的出身、籍贯、年龄作了相应的规定,还要求奉公人递交担保书,并找担保人担保。这些明确的招募原则为商家建立主从一体的组织结构创造了条件。
    江户时代的商家(特别是大商家)大多建立了由本家② 招募奉公人的制度,保证了奉公人的质量,也为全面管理奉公人提供了条件。如三井家在1710年规定,“为了统一管理不断扩大的事业网,设立大元方作为统辖三井同族全部事业的机构,此后各店不得随意雇佣奉公人,只能由大元方从京都和松坂一次性招募‘和主人一心的伙计’,送到江户和大阪等地”。1730年,又进一步规定“江户各店一律不得录用关东出身的伙计,录用的势州出身的伙计也不要马上让他们在江户店工作,而要将他们送到京都,甄别好人品之后,再送到江户。”[3] 伊势商人——长谷川家也明确规定:“由松坂本家统一招募和录用奉公人,江户分店原则上不录用奉公人”[4]571。鸿池等商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也基本上由本家统一招募奉公人,各分店无权招募。
    商家不仅采取了统一的招募方法,而且还对奉公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以便加强管理。
    除了因为经营规模迅速扩大而大量招募店铺所在地周围出身的奉公人外,大多从本家所在地招募奉公人,或从别家和分家的子弟中招募奉公人,招收的奉公人多为农民以及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子弟。1821年前后,伊势商人长谷川家在江户和松坂开设了五个店,招募了114名奉公人,其中94%(107人)来自伊势[4]571-572。同是出身于伊势的三井家,招募的奉公人也多以伊势松坂以及京都为主,且奉公人多为城市小商人、手工业者以及农村下层农民的次子和三子[5]。而近江商人也基本上是从本家的所在地——近江地区统一招收奉公人,而后送到全国各地的分店。如布匹绸缎商——外村宇兵卫家的江户、大阪两个店,1856年到1907年共招募了239人,其中籍贯是近江的店员占到92%[6]。除了从本家所在地及其周围招募奉公人外,一些商家还招募自己的分家、别家的子弟以及有业务往来的商人家的子弟。例如,《大阪商业习惯录》中记载,“鸿池雇入的丁稚年龄为13岁。当其别家的子弟中有年龄相符者时,其父兄一定会将雇佣契约交给本店的支配人。支配人收到文书后,会将其交给主人。主人决定之后,才能雇入符合规定之别家子弟。……从别家之外雇人奉公人时,必须让其亲属作保。从别家之外的地方雇入丁稚,自古以来较少。”[7] 这些从分家和别家中招募来的奉公人被称之为谱代奉公人,即代代侍奉同一主人家的奉公人。商家之所以在招募奉公人时重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主要是出于培养忠诚可靠的经营管理者的需要。因为商家可以更多、更容易地获取关于被招募者的信息,可以对其品行进行调查。而且,被招募者多为同乡关系,彼此之间可以很快地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奉公人出现问题时,商家可以很容易地进行处理,从而促使奉公人认真工作,不敢做有损商家利益之事。
    除了出身和籍贯之外,商家还对奉公人的年龄进行了规定。为了更好地向奉公人灌输忠诚观念,强化主从关系和模拟血缘关系,商家一般多招收10岁左右的少年为奉公人,而较少招收成年人。根据鸿池家保存的1719年编集的《万留账》的记载,1691年至1736年45年间雇入的奉公人中,有80人的年龄较为明确,其中10到15岁时被雇人的为45人,20到30岁时被雇人的奉公人为21名[8]215-222。三井京都两替店③ 在1805年至1851年间招募的100名奉公人中,入店年龄为11~15岁的为68名[8]108。近江商人雇佣的奉公人,也多为10岁左右。商家对这些从小培养的奉公人较为信任,称其为子饲奉公人,视其为忠诚的准家族成员,也多依靠他们进行经营管理。因此,江户时代商家的奉公人制度又被称为“丁稚制度”。而成年之后进入商家的奉公人被称为中年者,一般不能担任重要的职务。
    商家对奉公人进行了上述种种考核后,一般都要求符合条件的奉公人提交“奉公人请状”并找人担保。所谓“奉公人请状”是指由奉公人父母和担保人签名的保证书,一般要写明奉公人的姓名、家庭出身、籍贯、信仰、奉公年限、义务、薪金等,还要有担保人对其进行担保。担保人的责任很重,既要赔偿因奉公人挪用公款而给商家的经营造成的损失,又要在奉公人携款潜逃时负责将其找回,甚至还要保证奉公人被解雇之后不得从事与主人家一样的职业、不准经营同样的商品等等。“奉公人请状”起到了雇佣协议的作用,但因为它更多地强调了奉公人的义务而使被雇佣者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并不是双方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二、商家建立了以年功主义基础上的能力主义为标准的逐级晋升制度
    江户时代的商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逐步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奉公人晋升体系,并确立了工龄和工作能力并重的晋升原则。
    商家建立的职务晋升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丁稚——手代——支配人(或番头)三个等级④,每个等级的待遇和从事的工作都是不同的。10多岁的奉公人进入商家后,要从“丁稚”(或称子供、小僧、坊主)做起,负责店铺和主人家里的一些杂役。丁稚没有工钱,其衣食住行和医疗、教育由主人家负责。主人会在盂兰盆节和新年时给丁稚一些零花钱以及称为“仕着施”的棉衣服、腰带、汗衫、木屐等,并在闲暇时教授其读书写字和打算盘,进行经商的训练。丁稚在商家奉公10年左右,即已成年。成年的丁稚就会晋升为“手代”,可以正式开始记账、进货和卖货、出纳等业务,并有了工钱。“手代”在商家工作10年之后,即奉公期满,经过筛选,最终会有一些人晋升到奉公人的最高等级——支配人(或番头),可以正式参与商家的经营管理,拥有了掌管店里伙计和经营的权力。商家会在工钱之外,另给其一定奖金,并且允许其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结婚成家,搬离主人家,甚至让其独立开店,实现出人头地的理想。因为商家奉公人一般都要作为丁稚奉公十年,然后作为手代奉公十年,前后进行二十年左右的商业学习才能成为支配人(或番头),所以奉公人制度又被称为丁稚制度和子饲(即从小培养)制度。
    商家大多将工龄作为奉公人晋级的第一标准,即使是奉公人从手代向管理层晋升的过程中,商家也是从工龄相同的奉公人选出具有管理能力的充任,而很少越级提升,因此商家奉公人晋升的原则又被称为年功主义。年功主义的晋升原则在商家的家训和店规中都有所体现。京都的老店——外与商店更是对奉公人晋升到各个职位的过程和年龄以及待遇作了详细规定:“16岁,入角(剃掉鬓角);17岁,元服(成年),回乡省亲;18岁、19岁,此前不许吸烟喝酒,此后可以吸烟喝酒;若众(手代)20岁,回乡省亲;21岁、22岁、23岁、24岁,24岁之后可以从事店里的各种工作;25岁,回乡省亲;26岁、27岁,27岁开始在店里的账房工作;28岁回乡省亲;29岁、30岁可以建立别家”[9]218-219。
    商家虽然在奉公人的晋升问题上注重年功主义,但并不绝对排斥能力主义。江户时代的技术和知识的更新速度并不是很快,而且也没有教授商业知识的学校,奉公人只能在长年的工作实践中逐渐掌握商业经营方法,能力常常和经验、工作年限成正比,很多时候年功主义就包含了能力主义。另一方面,越往上晋升,职位越少,很多奉公人都会因为缺乏管理能力等原因而从晋升的序列中跌落下来。因此,许多商家的家训和店规在强调年功主义的同时也重视能力的重要性。如住友家的家训《捻手代勤方心得》规定:“应对自幼就开始奉公的手代委以重任。但不堪任用者,则不能委以重任”,京都老店外与家的家训中也写道:“能堪重用者,不必拘泥于老若新旧,可委以重任”[10]。而且,商家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也根据奉公人工作态度的好坏和销售量的多少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以此决定奉公人的晋升速度。一些商家规定奉公人每请假一次就要在夜判形帐(考核记录)上记一个朱星,每病休一次则要记上一个黑星,每半年综合评价一次。
    以年功主义基础上的能力主义为基准的晋升制度排斥血统主义,使每个奉公人都有可能凭借后天的资历和能力晋级到管理层;同时也明确了各种职务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领导服从的关系。
    三、商家制定了严格的奉公人淘汰制度
    商家的奉公人淘汰原则一般都很明确,那就是清除不忠诚和无能力的奉公人。所谓不忠诚者包括违反店规、不服从命令以及懒惰之人。商家对于偷盗店里的财物和给店里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奉公人会立即处以解雇的处罚,而对不认真工作、不服从命令的奉公人则要先进行教育,若不改悔则予以解雇。如京都的矢代仁商店在店规中规定:“不认真工作且我行我素者,虽经再三警告仍不悔改者,应予辞退。”[9]175 西川蒲团店在《店规定之事》中也写道:“不认真经营的懒惰之辈,虽经耐心教育仍不改者,应将其交给父母带回。”[9]230 可见,商家对于不忠诚的奉公人处罚是比较严厉的。而对于没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奉公人,则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予以辞退,称之为“圆满结束奉公”。
    商家不仅奉公人淘汰原则明确,而且淘汰方式也较为具体。在正式录用奉公人之后,商家通过“登制度”淘汰不合格的奉公人,即每隔几年就给奉公人一定假期让其回家省亲,假期结束后,工作态度好、有能力的奉公人将会被召回留用,不合格的则被解雇。大商家的“登”制度较为规范。如三井家的奉公人每隔7、8年就会经历一次“登”,在其奉公过程中一般要经历“初登”、“二次登”、“三次登”等三次登。三井家利用这一制度决定晋升或淘汰奉公人。“初登”通常40至45天,奉公人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就会在假期结束之后被留用,并从丁稚晋升到手代。二次登通常65到70天,通过审核的奉公人会晋升到管理层。第三次登的时间也是65到70天,有统筹全局的管理能力才能被留用,并晋升为支配人。京都老店外与商店的《改正作法记》也规定,“(奉公人)工作到27岁时即让其提交辞呈。没有希望升任支配人之职者,即辞退之。店里的支配人在30岁或35岁时需提交辞呈,确定继续留任者和辞退者。其他店员,每五年提交一次辞呈,无希望者应速速辞退。”[9]230
    因为这样一种严格的淘汰制度的存在,大多数奉公人即使认真工作也难以晋升到管理层,往往只能从丁稚晋升到手代,在向番头晋升的过程中被淘汰。1696年到1730年,三井京都总店共雇佣了239名奉公人,其中晋升到支配人之职的只有13人,仅占到5%,剩下的人中,30名是圆满退职,77名是被解雇,28名死于工作期间,19人病退,7人是主动退职,65名情况不明。鸿池家的情况也大致类似,“1719年至1741年间的中途退职者达到51人,除了死亡的8人、主动辞职的8人和当养子的3人外,剩下的32人都是因为没有工作能力或违反店规而被解雇”[8]116。
    虽然淘汰制度较为残酷,但是它的存在为商家选拔优秀而忠诚的奉公人进入管理层提供了可能,从而提高了经营效率,同时淘汰大量不合格的奉公人也为雇佣新人提供了空间,保证了商家内部人员的循环,稳定了商家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使年功主义的晋升制度的实施成为可能,也强化了内部竞争机制,起到激励奉公人勤奋工作的作用。
    四、商家奉公人的教育制度
    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向奉公人灌输遵守幕府法规、忠诚于主人的意识,提高其道德修养三方面内容。
    江户时代,商人处于武士阶级的统治之下,其财产缺乏保障。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下,商家认识到若想维持和发展家业,就必须避免与统治阶层——武士之间发生冲突,避免招来武士的反感和嫉妒。因此,大部分商家家训和店规都将“严守御公仪御法度”列为第一条,而且也告诫奉公人不要经营幕府禁止的物品,如住友长崎店家法书就严格规定“幕府禁止购入的商品自不待言,即使是有一点点可疑的商品也不能购入。”[10]100
    商家要求奉公人忠诚于主人家,要将主人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采取各种方法向其灌输忠诚思想。住友家甚至将忠诚与奉公人自身的发展联系起来“尽忠于主人乃奉公人理所当然之义务,尽忠会使主人家繁荣,同时也可使自身得到发展”[10]124。有些商家的家训还提出奉公人应将延续和发展商家家业作为忠诚的内容,即便主人做出损害商家利益之事时也要制止。如矢代仁商店的店规就规定,“主人品行不端之时,或做出有违家法之事时,或人人应直抒己见之时,应在形成一致意见之后提出,若意见不被接受,则可多次向一门之中提出。”[9]172
    商家还将道德修养作为奉公人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着力培养奉公人勤俭朴素、不耽于游乐、团结协作的精神。商家的经营与衣食、采买等日常生活几乎都由奉公人来安排,他们掌握着商家经营、生活、消费的重要环节。把住奉公人这一关,才能做到真正的“俭约”。因此,很多商家家训都强调节俭。如《住友总手代勤方心得》中就强调“俭约乃一贯提倡之德目,今后须继续强调之”[10]116。京都外与商店的《心得书》也强调“俭约乃守家之根本”[9]203。商家为了使奉公人能专心于经营,还制定了各种规则禁止其游玩。住友长崎店家法书中就规定“不许以接待客人为借口,用店里的钱来游玩。即使是接待重要客人,也坚决不许将妓女叫到店里。”有的商家强调狎妓之害:“古今世上无湿病之妓女甚少,近世无病者则更为稀少。年轻之人不考虑后果而与娼妇交媾必得病,重者会立刻残废。”[9]211 此外很多商家在家训中都强调严格禁止博弈等。如京都老店向井家规定“博弈乃天下禁止之事,参与者等同于贼和无赖。”[9]148 商家为了家业的延续和发展,还特别强调团结协作的精神。伊藤家家宪就强调了家内和合的重要性“一家之人应保持和睦,一人忍耐则家合。家内不和乃贫困之源”[10]239。而京都老店外与家的店规也明确规定“朋辈之间决不可发生口角。”[9]203
    除思想道德的教育外,商家还重视教授奉公人文化知识和培养基本的经营能力。对于丁稚,主要教授其习字和打算盘。如株式会社矢代仁所藏的《定》规定,“闲暇之时,大家应该教授子供(学徒)习字和打算盘”[9]175。株式会社象彦所藏之《见世者常常用闻心得之事》也规定:“每晚应教授小者(学徒)习字和打算盘。”[9]179 等到丁稚晋升为手代后,则教授记账、货币鉴定、票据的写法、商品知识和交易方法。如以经营铜矿而发家的住友家即规定:“对铜之贩卖与精炼之法毫无知晓,碌碌无为度日,皆不用心所致。今后手代亦须进入炼铜所,学习关于铜的知识,可就此突然向手代提问,故平日要认真学习。”[10]114
    综上所述,江户时代的商家已经建立了明确的等级体系,制订了以年功主义基础上的能力主义为原则的晋升标准,并完善了奉公人淘汰制度和内部教育制度。可以说商家的雇佣制度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以家族成员为劳动力的传统经营模式,排斥世袭制,将奉公人的职位按等级制原则依次排列,并明文规定每个人的岗位权限与职责,已经具有科层制组织的特征。明治时代,转变为近代企业的商家继承和发展了上述雇佣制度中的合理性因素,建立了年功序列制、内部培训制等日本式雇佣制度和雇佣原则。
    [收稿日期]2008-05-10
    注释:
    ① 商家奉公人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参与经营的奉公人,包括丁稚、手代、番头等;另一类则是以单纯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奉公人,包括下男、下女,本文主要论述与前者相关的雇佣制度。
    ② 本家也称宗家,是商家的主干和代表,是由长子继承,而次子以下则继承一小部分财产,建立依附于主家的分家。
    ③ 两替店是指从事货币兑换业务的钱庄。
    ④ 大商家建立了更为复杂的职务体系,如三井吴服店(丝绸店)建立了组头格——组头役——支配人格——支配人——通勤支配人——名代役——元方挂名代——加判名代——元缔——大元缔的职务等级。丁稚即相当于学徒。手代即伙计。支配人(或番头)即相当于店里的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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