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治时期日本官书对“尖阁列岛”地位的认识
张植荣/张启雄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7期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08年1期第98~106页
【作者简介】张植荣,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启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历史与法律的角度,去伪存真,分析明治时期日本政府官书(政府文书)对“尖阁列岛”的“无主地先占论”及其依据。本文认为,日本方面宣称对钓鱼列岛“无主地先占”的历史依据与国际法依据,均相当不足。日本是借着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之机,在文书上窃占了钓鱼岛。而其在文书上的窃占过程,其资料证据又相当不完整。
【关 键 词】明治时期/日本官书/钓鱼岛争端


    从20世纪70年代初中日领土争端肇始以来,中日双方的历史资料、政府立场和民间文献几乎均已出炉。① 但是如何就此领土争端之历史文献的性质进行历史和法理方面的分析,中国大陆学术界对此尚未深入展开,需要更多努力。本文拟从历史与法律的角度,分析明治时期日本政府文书对日本方面坚持的“尖阁列岛”(钓鱼群岛)的“无主地先占”论及其依据。
    一、日本官方的主要观点及其论据
    日本的绝大多数学者和官方都认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从历史、国际法以及地理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日本对“尖阁列岛”的“无主地先占论”才更具法律上的说服力。关于日本官方对“尖阁列岛领有权”的观点与证据,最早的文献应属上个世纪70年代初琉球当局所公布的文件。1970年8月31日,琉球政府立法院通过《关于请求保卫尖阁列岛领土的决议》第12号和第13号,呼吁日本政府对美利坚合众国及中国进行强而有力的交涉,保卫日本对“尖阁列岛”的领土权。第二天,琉球政府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的声明,这是日本地方当局最早、也是观点与数据最完整的一份档案,基本上代表了日本方面在钓鱼岛领土争端上的主要观点。它在两个方面肯定了日本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一是为否定中国明清两朝诸种《使琉球录》的官方文书价值,认为中国的册封使们“只不过把它作为航海标志,顺便提及尖阁列岛的岛屿名称而已”,他们的记载只是个人的看法;二是高度肯定明治时期日本官书对“尖阁列岛”记载之官方文件的地位。琉球政府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直至明治前期(1877—1882年),尖阁列岛还是无人岛。但从后期的明治17年(1884年)前后起,古贺辰四郎主要在鱼钓岛、久场岛等岛屿开始采集信天翁鸟羽毛等,并向冲绳县政府申请开发。1893年(明治26年)11月,冲绳县知事以同样理由再度向内务及内务大臣呈述该列岛应归冲绳县所辖,以及呈请修建界桩。于是,内务大臣于1894年(明治27年)12月27日提出以内阁会议讨论的方式与内务大臣磋商,当时内务大臣也未表示异议。1895年(明治28年)1月14日内阁会议遂正式批准位于八重山群岛西北的鱼钓岛、久场岛为该县所辖,决定按冲绳县知事的密报在该岛修建界碑。该指令于同月21日下发县知事。
    明治29年(1896年)4月1日,根据该内阁会议决定,以命令冲绳县实施第13号敕令为时机,我国对该列岛完成了国内法上的编入措施。据冲绳县知事解释,第13号敕令中的“八重山诸岛”包括该列岛,故而在地方行政区划分上把该列岛编入八重山郡。冲绳县知事采取的把该列岛划归八重山郡的编入措施,不单单是行政区域的划分编入,同时也是国内法编入领土的措施。
    《日本外交文书》汇集了有关鱼钓岛、久场岛编入过程的公函记录,在该文书中也把久米赤岛视为理所当然的加以编入。以上是尖阁列岛的编入经过。截至战争爆发前夕,八重山石垣市字大川的古贺一直把尖阁列岛当作是自己所有的土地,经营伐木业和渔业。因此,尖阁列岛在行政区域上属于石垣市,也是不容置疑的。②
    琉球政府在其声明中,还罗列了明治时期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勘查以及对钓鱼岛“无主地”地位的确认。认为是在多次的实地调查确认为“无人岛”后,才正式编入日本领土。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以“关于尖阁诸岛之领有权”为题,代表日本中央政府发表了日本对钓鱼岛领土争端的正式主张。其内容与琉球政府声明一脉相承,大同小异,为了因应中国学者的研究需要,全文照登如下:
    尖阁诸岛乃日本政府于明治18年(1885年)以后,通过冲绳县当局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乃无人岛,且无清国统治之迹象,内阁乃于明治28年(1895年)1月14日决议于该地建设国标,正式编入我国领土。自此以来,该群岛历史上始终构成我国领土南西诸岛之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于明治28年5月生效之“马关条约”第二条,即得自于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群岛者。
    在旧金山和约中,尖阁诸岛并非包含在基于该和约第二条之规定,为我国所放弃之领土者。而是基于该和约第三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托管的施政下,为包含于根据去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间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冲绳返还协议),将施政权归还于我国者。以上的事实,显示出尖阁列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是极为明白的。
    再者,基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该群岛被含盖于美国托管的地域下,对于此一事实中国从未表示任何异议,由此可以明白中国并不认为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不论是中华民国政府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是到1970年后开发东海大陆架(大陆棚)石油的行动表面化之后,才开始提出钓鱼岛的领有权问题。此外,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来所举之历史的、地理的、乃至地质的根据等,在国际法上无论任何一点,对于中国的钓鱼岛领有权主张,都不能说是充分有效之论据。③
    在日本学术界,以奥原敏雄、入江启四郎、绿间荣等为代表的历史学者或国际法学者,与日本官方的观点保持了高度一致。他们在“南方同胞援护会”组织下,于上世纪70年代初举行学术讲座,主编《季刊·冲绳》特刊,从地理、历史与法理角度维护日本的官方立场。综合日本方面的主张,主要有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在历史权利上,主张“无主地先占论”,并以此解释日本获取钓鱼岛的过程是对“无主地”的先占,强调钓鱼岛不属于中国的见解。第二,在法理解释上,主张钓鱼岛问题与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无关,而与美国托管冲绳的法源即“旧金山和约”密切相关。因此,钓鱼岛事实上属于日本依据“日美冲绳返还条约”,恢复“行政权”的范畴。中国直到1970年以后才开始提出钓鱼岛的领有权主张,不但较日本为晚,且中国所提出之历史的、地理的根据,在国际法上均不足为凭。
    “尖阁列岛”主权“日属论”的观点,在日本学术界占主流。只有京都大学历史学教授井上清等极少数仗义执言者,认为“尖阁列岛”的历史权利属于中国,而且日本应当无条件将其归还给中国。④ “日属论”的代表人物奥原敏雄等,皆从国际法解决纠纷的立场,援引相关国际法原则考察历史,论证钓鱼岛的主权属于日本。以奥原敏雄为主要成员之一的“尖阁列岛研究会”为代表,在《尖阁列岛与日本的领有权问题》⑤ 等著述中认为,按照国际法的“先占”原则,“尖阁列岛”不是台湾附属岛屿。1895年该列岛即在日本有效控制之下,即使二战后在美国对琉球实行委任统治时期,美国也承认日本的“潜在主权”。以后,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对“尖阁列岛”保持了实效控制。因此,中国政府和台湾地方当局不能对日本拥有“尖阁列岛”领有权的法理提出异议。⑥ 此外,也有相对偏重于历史学角度分析的学者,从史据考察钓鱼岛的历史演变及最终“划归冲绳县所辖”的过程。这些著作认为,冲绳自古以来处于既与日本又与中国保持联系的“两属关系”。1879年日本废琉球藩设冲绳县。日清战争(甲午战争)爆发后,一部分琉球官吏抵制日本的统治,但随着日本琉球一体化的进程,在冲绳县的请求下,1895年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所辖。⑦
    从琉球政府声明、外务省官方见解,再到日本学术界,日本方面从地方到中央,从民间到学术,举国一致,官民并举,完成了对“尖阁列岛”领有权认识的现代确认。而琉球政府的声明平铺直叙,很容易让人相信它的说法。事实上,明治时代日本政府对我钓鱼岛地位的认识,并非如此。日本政府从地方到中央,一开始就认识到无人岛“鱼钓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与“清国”(当时日本均以清国称呼中国)有着密切的关系。下面将回归历史之本来面目,以考察明治时代日本对钓鱼岛地位的认识。
    二、从历史档案看日本明治政府对“尖阁列岛”的认识
    近代日本人对钓鱼岛的真正发现始于1884年。此前,日本地图和历史资料中的“钓鱼岛”或“鱼钓岛”名称,基本上是从中国相关文献借用过来的。⑧ 1884年,即明治17年,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为了获取钓鱼岛上的信天翁海鸟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该列屿。这是日本人民发现钓鱼岛的最早记录。1885年,即明治18年9月初,日本内务大臣山县有朋向冲绳县大书记官森长义发布命令,令冲绳县调查“散布在冲绳县和中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久米赤岛外二岛”之事。冲绳县令西村舍三于是命令其属下石泽兵吾承办此事。石泽兵吾在调查之后向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报告该无人岛的具体情况。明治18年(1885)9月22日,西村舍三向内务大臣山县有朋报告了冲绳县的调查结果:
    第315号
    ——关于对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调查情况的呈文
    内务大臣伯爵山县有朋阁下:
    关于调查散落在本县与清国福州间的无人岛一事,依日前对在东京的本县森大书记官下达的密令进行调查其概要如附件所示。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自古乃本县所称地名,又为邻近本县所辖的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屿,属冲绳县。虽说有碍,但如目前呈报它们与大东岛(位于本县与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无疑与《中山传信录》所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为同一岛屿。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之使船不仅详尽证实它们果然为同一岛屿,而且还分别付之名称,以作为琉球航海的航标。故而此次担忧是否与大东岛一样实地勘察,立即建立国标,预定10月中旬前往上述两岛的出云号汽船返航并立即呈报实地调查后,再就建立国标等事宜,仰恳指示。
    冲绳县令 西村舍三
    明治18年(1885年)9月22日⑨
    事实上,冲绳县令在此担心的就是这些岛屿的归属问题。内务大臣山县有朋企图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的管辖之下,因此命令冲绳县令调查钓鱼岛。但是经过冲绳县令调查之后,发现《中山传信录》等中国史籍记载的钓鱼岛虽然是无人岛,但却是有主地,是中国册封琉球国王时,册封使所必经的中国领土。冲绳县令担心草率建立日本国标,会造成中日冲突,所以希望缓期再行调查。西村舍三在调查钓鱼岛的实况后,出版了《南岛记事外编》,书中也未将钓鱼岛列入冲绳县管辖的领土范围,就是因为他在调查之后,发现中国史书中有钓鱼岛的记载。但是,山县有朋为了将钓鱼岛强行编入日本版图,不顾冲绳县令的调查结果,就向日本最高行政长官太政大臣上奏报告书,力主在钓鱼岛建立日本国标。该报告书宣称:“(钓鱼岛)虽然与《中山传信录》所记载的岛屿为同一之物,但这只是为了掌握航海的针路方向而已,别无些许归属清国之证迹。而且,一如岛名,我与彼各异其称,又是接近冲绳县所辖宫古八重山等无人岛,因此只要冲绳县加以实地勘查,建立国标之事,当可无碍。”⑩
    总之,山县有朋为了将钓鱼岛并入日本领土,不惜将“无人岛”片面扩大解释为“无主地”,将中国皇帝册封琉球国王时,册封使所经的海岛矮化为航海针路的航标。至于岛屿名称他也不顾有“中日互异”一事,强令冲绳地方当局勘查立标。明治18年(1885年)10月9日,山县有朋先将此事通告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此时,日本在钓鱼岛的勘查行动走漏消息,引起中国方面的注意,9月6日的上海《申报》以“台岛警讯”为标题,发出了“日本政府想占据台湾近傍中国所属岛屿”的消息。(11) 同年10月21日,井上馨又向山县有朋提出了“秘占”的策略:
    亲展第38号
    内务大臣山县有朋阁下:
    经冲绳县对散落于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无人岛——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的实地调查,于本月9日以附甲第38号就建立国标进行商议。几经熟虑后,认为右开各岛屿靠近清国国境,非以前调查过的大东岛可拟,其周围看似很小,清国竟附有岛名。近来清国报纸等盛载我政府占据台湾附近的清国属岛之传言,对我国怀有猜疑。于频频敦促清政府注意之际,我们若于此时遽尔公然建立国标,反易招致清国之猜忌。当前仅须实地调查港湾形状及开发土地物产可能性并作成详细报告。至于建立国标之事,须俟他日时机。请诸位注意,已调查大东岛一事及此次调查之事,恐均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上述答复,顺申拙官意见。追申:望处理后返还此文件。
    外务大臣伯爵 井上馨
    明治18年(1885年)10月21日(12)
    综上所述,日本外务省已从中国报纸得知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是“中国所属岛屿”,认为公然行动,必遭中国猜忌,因此采取了避开中国注意的“窃占”手段,只先做港湾形状、土地物产开拓的实地勘查,至于建设国标,进行开拓等事,“俟他日时机”,即乘中国不备之时,“另觅机会”“窃占”之;要窃占中国所属岛屿,就必须保守秘密,因此“勘查之事,在官报(政府公报)及报纸上,均不可登载”。明治官书记载的上述做法表明,当时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地位的认识,并非后来日本主张的所谓“无主地”,而是有中国史书记载的“有主地”。但是,为了未来窃占方便,日本方面未雨绸缪,进行了秘密的勘查。
    三、从国际法“先占”要件,看明治官书对钓鱼岛地位的认识
    自有近代国际法以来,关于无主地的地位问题,一般强调了三点,即“有效先占”、“明示”和“不受异议”。《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所谓的“有效先占”必须具备两项基本事实:第一,占领:先占国必须真正地占领该无主地,并宣告此领土已置于其占领之下,且意图将此领土置于其主权之下。此种行为通常包含一个公告或地升旗。第二,管理:占领者在合理期内建立管理制度,以显示该领土系由其所治理。(13) 近代国际法认为,虽然先占无主地不一定需要在国际上做通告,但起码应当在国内通告新领土的位置、名称和管辖人,并且在国内法上有所规定。
    前面提到的琉球政府的档案提及:明治27年12月27日,提出以内阁会议讨论的方式与内务大臣磋商,1895年(明治28年)1月14日内阁会议遂正式批准位于八重山群岛西北的鱼钓岛、久场岛为该县所辖,决定按冲绳县知事的密报在该岛修建界碑。该指令于同月21日下发县知事。明治29年(1896)4月1日,根据该内阁会议决定,以命令冲绳县实施第13号敕令为时机,我国对该列岛完成了国内法上的编入措施。这个第13号敕令,后来被日本学术界广泛征引,认为明治29年3月5日的天皇敕令,明确的证明了日本对“尖阁列岛的领有权”。事实上,这也是站不住脚的。明治29年(1896)3月5日,日本政府公布敕令第13号“冲绳县之郡编制”法令。全文如下:
    明治29年(1896)3月5日第13号
    内阁官房总务课保管
    朕兹裁可冲绳县之郡编制并公布之。
    内阁总理大臣
    内务大臣
    明治29年3月5日
    敕令第13号(官报3月7日)
    第一条 除那霸、首里两区之区域外,冲绳县划为下列五郡:
     岛尻郡 岛尻各村、久米岛、庆良间诸岛、渡名喜岛、栗国岛、伊平屋诸岛、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 中头各村
     国头郡 国头各村及伊江岛
     宫古郡 宫古诸岛
     八重山郡 八重山诸岛
    第二条 各郡之境界或名称如遇有变更之必要时,由内务大臣决定之。(14)
    那么,应当如何结合国际法来分析这份明治官书呢?
    第一,从这一敕令中,我们根本没有看到鱼钓岛或“尖阁列岛”的字样。实际上通读该敕令全文,并无任何文字提及钓鱼岛,更无任何有关钓鱼岛郡制编入与国标建设的字眼。日本领有钓鱼岛自何时开始,钓鱼岛的准确经纬度等,均无法详知。但是,近代以来,日本政府在确立对无主地的管辖方面,非常严谨。例如,1890年日本把小笠原群岛西南偏南的无人岛编入其领土时,在内阁会议中就明确了该岛屿的经纬度和所属,以天皇敕令190号在官报上公开宣示,并在报纸上做了报导。1905年日本把朝鲜的“独岛”命名为“竹岛”并编入其领土时,也履行了相同的手续,岛根县地方政府还专门做了告示。(15) 这也是2005年日本岛根县设立“竹岛日”的历史依据之一。
    第二,琉球当局对关于“尖阁列岛”与八重山诸岛之隶属关系的解释,相当牵强。琉球当局在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声明中解释称,明治29年(1896)4月1日,根据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以命令冲绳县实施第13号敕令为时机,日本对该列岛完成了国内法上的编入措施。据冲绳县知事解释,第13号敕令中的“八重山诸岛”包括“尖阁列岛”,故而在地方行政区划分上把该列岛编入八重山郡。冲绳县知事采取将该列岛划归八重山郡的编入措施,不单单是行政区域的划分与编入,同时也是国内法编入领土的措施。实际上,对任何领土的占领在近代国际法上,都是极其严肃认真的事情。冲绳县知事自己解释说“第13号敕令中的八重山诸岛,包括了尖阁列岛”,完全属于推理得来的看法。笔者到日本详查东京国立或公立图书馆所藏“明治29年敕令第十三号冲绳县郡编制”,和明治29年12月31日制成的“郡区区画”表,更加认为日本的依据是无稽之谈。因为,在明治政治体制中,内阁只是天皇的辅助机构,内阁的决议只有通过天皇颁布才能成为法令。伊藤内阁1895年1月14日的决议,本身不能构成日本领有钓鱼列岛的有力法律依据,日本方面也找不到任何有关钓鱼列岛的天皇正式文告。后来的日本学者搬出明治29年(1896)3月5日的天皇13号敕令说明日本通过天皇敕令,明示了对钓鱼岛的领有权。但是,天皇敕令第13号,根本就与钓鱼列岛问题无关。
    第三,对于日本政府公布第13号敕令的目的,应根据近代日本确立县郡式地方制度来加以分析。日本明治维新后,1879年在琉球废藩置县。琉球王国时代的“间切”旧制,必须要废除。第13号敕令就是“冲绳县地方制度改编”案,但不是“钓鱼岛的版图编入”案。因此,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第13号敕令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毫无关系。日本方面后来将两者硬套在一起,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日本政府窃占钓鱼岛的行为正当化、合法化。日本官民并举,遂将“冲绳县地方制度改编”案,扩大解释为“钓鱼岛版图编入”案,以弥补此项缺乏法令依据的缺失。
    总而言之,在明治时期,虽然有关于冲绳县地方制度改编的敕令,但是却没有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的敕令。至于明治29年的第13号敕令,是一个关于冲绳县郡编制的公告,其中无一言一词提到过钓鱼列岛,后来日本学者和日本官方依据明治官书的逻辑推演,得出的钓鱼岛归属于“八重山诸岛”的观点,牵强附会,根本就是一个不足凭信的“证据”。
    四、从有效管辖看古贺家族对“鱼钓岛”的开拓问题
    关于取得领土问题,国际法还有“有效管辖”的原则。因此日本方面也坚持所谓占领的“有效性”与“时效性”问题。例如外务省的官式见解就认为中国是在1970年以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发现以后,才提出钓鱼岛的领有权问题,而于此前对日本“尖阁列岛”领有权从未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中国方面长期以来一直默认日本的“尖阁列岛”领有权。
    关于时效,国际法上一般指对一块“无主地”持续不断进行行政管理,而没有受到他国的异议。但是,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由于占有的合法性和无确定期限这两个因素而是有争论的。1928年的美国与荷兰关于帕尔玛斯岛案,虽常被引证作为国际判例承认时效的例子。但仲裁人将该岛判归荷兰,并未认定荷兰是依时效而取得对该岛的主权的。国际法院在边境土地案(1959年)中,也显然排斥了时效观念,认为荷兰对应属于比利时所有的边境土地虽然不受干扰地进行了50年以上的有效占领。但是,仍然不能以时效为根据取得对该地的主权。(16) 依据国际法所规定的“无主地先占”原则,占有者对无主地还要有不间断的“有效管理”。虽因一时的政治考虑,有些无人岛勉强派人进住,却不能持久,最后不得不回归无人岛的状态。但是,无人岛不因其为无人之岛而即为无主之地。无人岛可能是有主之地。按照国际法的“有效管理”原则,来分析日本对钓鱼岛的“实效管辖权”,也是有学术讨论的价值。
    在此,首先要分析的是,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家族对钓鱼列岛的开拓史。(17) 前述提及,19世纪80年代初,古贺家族就开始在钓鱼诸岛上活动。后来又多次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但是一直没有获得批准。1895年即明治28年6月,古贺辰四郎再度向日本内务省提出开拓钓鱼岛的“官有地拜借御愿”,即租借申请书。该申请书详细描述了他“拜借”土地的整个过程。不过,他的申请书一直未获批准。求其原因,后人难以窥知。但是,古贺家族在钓鱼岛的开拓却一直没有停止,直到二战期间,仍时断时续。必须肯定古贺家族钓鱼岛开拓史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历史价值。它证明了明治时代的日本人民具有勤劳勇敢、开疆拓土的冒险精神,但是它作为日本有效管辖“尖阁列岛”而拥有“领有权”的证据,则有争议。不过,它具有一定程度的民间资料佐证性质,就像中国古代也有众多的民间资料一样。
    此外,如果将所谓的“时效”适用于中日钓鱼岛争端,显然日本的所谓占领“时效”是有问题的。不仅日本对钓鱼岛的占领一直受到海峡两岸中国人民的抗议,而且日本将“时效”适用到日本与韩国的“独岛”争端时,明显地出现了不利于日本立场的局面。因为韩国坚称它对“独岛”一直有效占领着。因此,日本方面在领土问题上坚持“双重标准”,是站不住脚的。即使在整个明治时代,也没有任何政府官书,或任何官方遗迹,可以证明日本政府或冲绳地方当局曾经对钓鱼岛有过明确的“有效占领”或实施过有效的管辖。这与日本在明治时期将小笠原西南的无人岛编入日本领土完全不同,后者确立了岛屿名称和行政隶属以及准确的经纬度。所谓在钓鱼岛建设“国标”一事,日本内务省实际上并未向冲绳县下达任何具体的命令书,所以国标也始终没有建起来过。现存于钓鱼诸岛的国标是日本于70多年后的1969年(昭和44年)5月15日,由石垣市所建立的,并不是明治时代之物。总之,它完全是现代的产物。此时的钓鱼岛,已经处于日中东海油田争议的风头浪尖了。
    总而言之,透过国际法“先占”原则,即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立、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以及有效管辖等五项步骤,来验证日本所提出的“无主地先占”主张,事实上日方的主张完全不符合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因为当时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何况日方在进行占领的过程也不做“占领宣告”,既不公开宣示,也不通知持异议的对方,甚至在甲午战争乘胜追击之际,也不将之列入条约。唯一所做的,只是通过片面的文书作业,对“有主地”加以侵占或窃占而已。(18)
    综上所述,通过对明治时期日本官方文书直接研究,可见日本方面宣称对钓鱼列岛“无主地先占”的历史与国际法依据,相当不足。明治时期的日本是趁甲午战争清王朝失败之机,偷偷摸摸在“文书”上窃占了钓鱼岛,其在文书上的窃占过程,又相当不完整,而在事实上从来没有占领过。总之,日本是为了实现其对钓鱼列岛的窃占,才开始寻找国际法依据,抬出了“无主地先占论”,显然论据不足。
    注释:
    ① 自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问题研究的学术专著不多,双方的合作研究更加不足。1997年和2003年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先后两次举办过钓鱼岛问题的国际会议,并邀请了韩国和日本的学者与会。在资料整理方面,由日本大学法学部教授浦野起央和北京大学老师刘苏朝、张植荣共同整理的《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较为全面收集了日中两方面的资料,由日本刀水书房和香港励志出版社于2001年合作出版。本文下面参考文献亦取自该资料汇编。
    ② 南方同胞援护会编:《冲绳问题基本资料集》,1972年。其中文翻译参阅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92—198页。
    ③ 日本外务省的“官式见解”日文版,请参阅日本外务省网站:http://www.mofa. go. jp/mofaj/area/senkaku/index.html。其中文翻译参阅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272—273页。
    ④ 参见[日]井上清:《尖阁诸岛——钓鱼诸岛の历史的解明》第14章,东京现代评论社1972年版、东京第三书馆1996年版。中文版为[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第14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⑤ 尖阁列岛研究会:《尖阁列岛と日本の领有权》,《季刊·冲绳》第56号,1971年3月;《尖阁列岛と日本の领有权》,《季刊·冲绳》第63号,1972年12月。
    ⑥ 国际法方面的研究论著有:入江启四郎:《尖阁列岛海洋开发の基盘》,《季刊·冲绳》第56号,1971年3月。入江启四郎:《日清讲和と尖阁列岛の地位》,《季刊·冲绳》第63号,1972年12月;奥原敏雄:《尖阁列岛の领有权问题》,《季刊·冲绳》第56号,1971年3月。尾崎重义:《关于尖阁列岛的归属》,《参考》杂志第260—263号,1972年;胜沼致一:《尖阁列岛领土问题的历史与法理》,《法学志林》第71卷第2号,1973年;绿间荣:《尖阁列岛》那霸、ひるぎ社,1984年。中文简介参见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353—356页。
    ⑦ 历史学研究方面的论著有:喜舍场一隆:《尖阁诸岛と册封使录》,《季刊·冲绳》第63号,1972年12月;江户雄介:《尖阁诸岛——ざぅする为日本》,东京恒久出版1996年版;浦野起央:《尖阁列岛·琉球·中国——日中国际关系史》,三和书籍2004年版。中文简介参见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353—356页。
    ⑧ 近代日本人对钓鱼岛的发现过程,参见[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第5章。
    ⑨ “帝国版图关系杂件”,“久米赤岛外二岛取调/仪二付上申”,日本外交史料馆藏:《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中文版参见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64—165页。
    ⑩ “帝国版图关系杂件”,“官房甲第三十八号别纸乙号太政官上申案”,日本外交史料馆藏:《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中文版参见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64—165页。
    (11) 上海《申报》,1885年9月6日(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转自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12) “帝国版图关系杂件”,“亲展第三十八号”,日本外交史料馆藏:《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中文版参见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66页。
    (13) 参见[英]詹宁斯等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14) 国立公文书馆藏:“敕令第十三号冲绳县郡编制”,东京,明治29年3月5日。中文版参见浦野起央、刘苏朝、张植荣:《钓鱼台群岛(尖阁列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75—177页。
    (15) 参见[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第127—128页。
    (16) 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56—657页。
    (17) 关于古贺家族钓鱼岛开拓史资料,可参阅日文网站:http://akebonokikaku.hp.infoseek.co.jp/page005.html。
    (18) 参见张启雄:《钓鱼台烈屿的主权归属问题——日本领有主张的国际法验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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