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尼普尔银贷业商人档案研究(上)
吴宇虹/吕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7期
【原文出处】《古代文明》(长春)2008年2期第13~23页
【作者简介】吴宇虹,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吕冰,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130024)
【内容提要】古代两河流域银贷业商人的苏美尔文为dam-gàr,他们是从事借贷和买卖获利的专业人员。本文根据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原始经济档案研究了7个主要商人的借据档案,总结了有息和无息贷款、大麦借贷的基本高利率,大麦和其他物品的一般价格,以及银钱和大麦转换借贷形式等规律,并对散乱发表的出土借据中的7个主要商人的文件进行了档案重建,进而为理解古代两河经济领域中货币形式、银贷利率、商人职能等金融和商业规律提供第一手史料。
【关 键 词】尼普尔/乌尔第三王朝/商人/银钱借贷/利息/限期/经济档案


    在D. 欧文的《出自尼普尔的新苏美尔档案原文》(缩写NATN)和M. 齐希与H. 基齐尔亚伊的《尼普尔出土新苏美尔法律和管理文件》(Neusumerische Rechts-und Verwaltungs-Urkunder aus Nippur,缩写NRVN)两本两河流域经济楔形文献集中,我们发现了属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公元前2100-2000年)宗教中心尼普尔城中的一些高利贷商人的档案。其中放贷文件最多的7个商人是乌尔奴斯库(Ur-Nusku)、阿达亚(Addaya)、鲁旮勒阿孜达(Lugal-azida)、乌尔舒勒帕埃(Ur-K5S701.JPGulpae)、阿孜达(Azida)、乌尔舒马赫(Ur-K5S701.JPGumah)和乌尔辛(Ur-Sin)。我们知道在两河流域经济档案中,买卖商品和发贷银钱与大麦的专门职业人员的苏美尔名称是dam-gàr,我们通常翻译为商人。正像古代和现代社会中所有的商人一样,这些商人(dam-gàr)为了盈利往来于各地,进行买卖奴隶和商品以获取利润,在中古和现代,发放高利贷业务一般不由普通的贸易商人来做,而是由高利贷商人专门做,后来发展为现代银行业。在两河流域文明时期,贸易商人和高利贷商人的分工没有确立。在苏美尔的宗教中心和经济中心尼普尔和其他城市的乌尔第三王朝档案中,我们已经发现确凿的商人们(dam-gàr)的高利借贷银钱与大麦的档案,但尚未发现他们海外贸易的档案。为了便于理解这些放贷商人(dam-gàr)的金融货币借贷牟利职能,本文中我们称他们为高利贷商人。
    从乌尔第三王朝的几个重要遗址出土的档案的年代见于在位48年的舒勒吉王统治(Shulgi公元前2094-2047年)的第20年至48年的28年中(公元前2074-2047年),阿马尔辛王的全部9年(Amar-Sin,公元前2046-2038年),舒辛王的全部9年(Shu-Sin,公元前2037-2029年);伊比辛王的25年统治(Ibbi-Sin,公元前2028-2004年)的前7年。在随后的年月中,乌尔王朝遇到政治军事危机和外族入侵,除首都乌尔城外,普兹瑞什达干司贡牲中心以及尼普尔城、吉尔苏和温马等中心城市几乎没有文件出土了。本文分上下部分研究这些借贷泥板文书。上部分介绍档案概况和解决一些规律性的问题。下部分重建7个商人的收据档案,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原始文献数据。
    一、档案概况
    大部分出自尼普尔的文件都属于晚期的伊比辛1至4年。目前知道的早期的舒勒吉和阿马尔辛王统治时期的借贷档案有:从舒勒吉40年到舒辛8年共26年期间的商人乌尔奴斯库的27个贷款契约,从舒勒吉40年到舒辛8年的阿达亚的13个文件,从阿马尔辛6年到伊比辛3年共7年的乌尔尼旮尔的5个契约。
    有两个法庭记录是关于借贷人鲁辛偿还乌尔奴斯库贷给他的期限已7年的6斤(每斤=60锱)银贷款的争诉。日期为阿马尔辛7年7月1日的第一个文件写道:乌尔奴斯库在10个长老面前起誓宣称,7年中,他已收了两次利息,分别是50锱银和40锱银,现在,鲁辛应该偿还本金和利息共108钟(每钟=30斗)大麦。3年4个月后的舒辛1年11月27日的第二个法庭记录中,鲁辛(可能已死)的妻子宁鲁旮勒否认了乌尔奴斯库的要求,发誓称她丈夫已经偿还他6斤银,现在仅欠他1斤银(利息?)。由于本金单位的不同,我们很难确定这两个案件是否是关于同一次贷款。
    比较大的档案是的较晚的几位商人的档案:他们是乌尔舒勒帕埃、鲁旮勒阿孜达、阿孜达、乌尔舒马赫和乌尔辛。乌尔舒勒帕埃档案最大。鲁旮勒阿孜达的档案是数量次于他但持续时间最长:从阿马尔辛4年到伊比辛3年共18年38个契约。与鲁旮勒阿孜达名字相似的阿孜达档案稍晚,从舒辛5年到伊比辛3年共8年的18个契约和伊比辛6年的一个契约。与他同期的还有乌尔舒马赫:他的档案目前包括16个文件,写于舒辛5年到伊比辛4年期间(9年)。乌尔辛的档案似乎同鲁旮勒阿孜达的同期:从阿马尔辛3年到伊比辛3年的18个文件。
    最大的档案是乌尔舒勒帕埃的,② 从舒辛1年到伊比辛4年共13年有64个契约。早于这期间,一个名叫乌尔舒勒帕埃在舒勒吉47年初和阿马尔辛3年曾向商人乌尔奴斯库借入10钟大麦和14.5锱银,这可能是这位高利贷商人较早的活动。他的档案的最主要特征是大多数贷款契约是非正式的,例如没有证人和以国王的名义起誓,并且从舒辛9年开始,他的大部分贷款契约上除了年月之外的还有日序号——乌尔第三王朝的许多借贷文件仅有月和年而没有日序号。在45个大麦利率为33.3%、银钱利率为20%的借贷契约中,没有证人们名字。另有4个免息贷款(舒辛1年3月某日,舒辛2年10月13日-3月13日(有证人),伊比辛2年8月和伊比辛4年12月-3月)。有4个文件没有标明利息,所以它们也许不是贷款契约。
    这位商人的贷款一般发生在收获月前的7至11月:舒辛2年始于7月,舒辛6年从9月和10月,舒辛7年从10月和11月开始,舒辛8年从11月和12月开始,舒辛9年始于8月、9月和11月30日,伊比辛1年从8月10日和9月1日开始,伊比辛2年始于5月,10月6日,11月3日到30日开始。乌尔舒勒帕埃档案保存最完好的部分是从伊比辛2年9月到伊比辛3年11月10日:伊比辛2年9月15日,10月6日,11月3日,11月30日,伊比辛3年4月6日,4月20日,6月30日,8月14日至19日,9月,10月7日,11月5日至10日。乌尔舒勒帕埃最忙的日子是伊比辛3年11月5日至10日:他在11月5日受理了一个贷款,在11月6日受理了7个,在11月7日受理了1个,在11月8日受理了4个,在11月10日受理了1个。伊比辛3年8月14日,17日和19日,他贷出了利率为33.3%的51钟大麦(分别是22,10,17,2),在11月5日到10日他贷出76.7钟大麦(0.5,9,13,9,3,3,9,4,4,2,1.2,3,6,10)。这些大麦贷款的大部分没有提到偿还日期,但一些银钱贷款提到偿还日期:舒辛7年10月至(舒辛8年)10月,舒辛9月年3月至9月,伊比辛1年1月至3月,伊比辛3年6月30日到4年3月,伊比辛4年1月至4月两次,1月至3月,12月至3月。我们认为许多大麦契约和某些银钱契约之所以不提偿还日期的原因是每年有一个公认的收获月份用于偿还收获前的贷款,在尼普尔它是第三个月(统计数据见下面)。每年的第12个月名是“大麦收获月”,其后第一和第二个月应该是打谷、扬场、晒谷和入仓的月份。第三月,借贷人就可以晒干的大麦偿还去年青黄不接季节时(6至11月)他从高利贷商人借的债务了。
    另一主要商人是鲁旮勒阿孜达。③ 他曾向商人乌尔舒勒帕埃的妻子宁扎吉借了为其3个月(伊比辛4年1月至4月,NATN 205)的74锱银,借据盖有他的印文:“鲁阿勒杜格旮(Lǘ-al-dǜg-ga)之子鲁旮勒阿孜达,商人”。在鲁旮勒阿孜达的档案中,有14个文件不是借贷契约。这些非借贷文件是食品收据:面粉、豆、小麦、牛油、芝麻油和猪油,由鲁旮勒阿孜达发放给需要者。最大的一次发送是在舒辛6年5月,包括1斗“精制面粉”,5升优质麦片(ba-ba),5升碾压面粉(zíd-kum)和465斗(15钟2斛3斗)的大麦,需要者是国王舒辛的书吏乌尔旮吉阿。他还两次向贵族达达(国家挽歌队长的名字)的侍从发送食物:舒辛7年4月10日发送136斗大麦面粉和68斗大麦(共204斗),6月30日发送222斗大麦面粉。鲁旮勒阿孜达的一个客户同事叫筛什卡勒拉,是织布工总监鲁旮勒卡吉那的书吏,他在舒辛8年2月22日拿走了半升黄油和半升芝麻油,在舒辛9年10月10日拿走15锱黄油。伊比辛1年12月12日一个皮革加工者从鲁旮勒卡尔瑞那里拿走半升芝麻油,其价等于1斗大麦。12月5日,鲁旮勒阿孜达付给某人2锱银的房租。
    鲁旮勒阿孜达两次向书吏鲁旮勒卡瑞(贝里塔卜之子)放贷过小麦。舒辛9年5月,鲁旮勒卡尔瑞拿走了30斗小麦,契约没有归还日期,但在伊比辛1年1月,他借贷为期3个月的60斗小麦;偿还期是4月。伊比辛1年7月,鲁旮勒卡瑞以戴尔城将军(K5S703.JPGaggina)布舒伊林的代理人身份在尼普尔从鲁旮勒阿孜达那里借贷了6锱银,没有提及利率,但双方都应知道国家规定的银钱的高利是20%,另有72斗大麦无利息贷款。这两次贷款的偿还日期没有指明,我们知道尼普尔的大部分贷款偿还都在收获月(12月)后的1至4月。在同年13月,戴尔将军布舒伊林的代理人鲁旮勒卡尔瑞又一次从高利贷商人收到2升芝麻油、1升优质芝麻油和3升猪油。油类除了食用,还用于长途旅行者涂抹腿脚,因此这些油可能是用于将军从尼普尔到戴尔的长旅途。④
    鲁旮勒阿孜达同乌尔吞马勒的也有特殊关系,这个人在伊比辛3年1月取走了1锱银以及3斗芝麻油、3斗猪油和1锱银(NATN 121)。到3月,乌尔吞马勒应该偿还银钱和油品的等价大麦是45斗(1钟2斛3斗)大麦,⑤ 没有提到利率:“它(1锱银贷款)的大麦45斗被确立”。这里,贷期2个月的每锱银应该偿还45斗大麦,每月22.5斗的本息远远高于阿孜达的一个契约(NATN 312)中的贷期8个月的1锱银应该偿还60斗大麦(每月7.5斗),这也许表明没有单独提的贷款利息已被加到偿还的大麦中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判断鲁旮勒阿孜达是乌尔第三王朝在尼普尔的一个官方商人,他向官方发放商品,同时也放贷银钱和粮食去为王室获得利润。⑥
    在第三个商人阿孜达的档案中(这个名字是否是鲁旮勒阿孜达的缩写还不敢肯定),一些定期在舒辛9年到伊比辛1年的契约没有用尼普尔的月名而使用了乌尔城即普兹瑞什达干司(Ur/PuzriK5S701.JPG-Dagan)的苏美尔月份名称(NATN 336, 326, 335, 343),一次还用了阿卡德语的埃什嫩那/西帕尔(Eshnunna/Sippar)的月名(NATN 266,舒辛5年2月)。商人乌尔舒马赫的档案也有乌尔的月名(NATN 257, 261, 328),以及一个埃什嫩那/西帕尔的月名(316,伊比辛1年到3年)。文件中使用不同城邦的年历系统的月名表明这两个高利贷商人常从尼普尔城到乌尔、西帕尔、埃什嫩那和其他城市做生意。一个阿孜达(鲁旮勒旮巴之子)在阿马尔辛2年用10锱银买了一个男奴隶(NATN 255),在伊比辛3年用3.5锱银买了一个阿卡德名字的女奴隶(NATN 265)。最近新发现的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阿卡德商人图冉伊里(Turam-ili)的档案⑦ 使用一种独特的阿卡德语年历和月名系统,因此可以判断他的商号在北巴比伦以一个阿卡德人的城市(或许是乌如姆?)。我们在尼普尔发现一个图冉伊里在6个契约中作为阿孜达的贷款契约证人(NATN 311, 315, 266, 336, 335, JSC 54 No. 38)。如果此人不是著名的图冉伊里的同名另人,他可能是尼普尔商人阿孜达的生意搭档。在阿孜达的18个契约中,10个是银钱贷款,其中几个有偿还的日期:舒辛5年2月至8月,伊比辛2年7月至3月两次,伊比辛6年12月10日至1月10日。
    在伊比辛3年11月,其印文证实身份为书吏、父名是鲁旮勒卡吉那的乌尔舒马赫收到来自鲁旮勒阿孜达的油(NATN 615)。40年前的舒勒吉第28年5月,一件写于尼普尔的埃萨格达那库房(K5S704.JPG-sag-da-na)的大麦收据中(用普朱尔达干司的年历,NATN 230)记录,261斗(25.1.5钟)大麦从温阿尼的转给官吏鲁旮勒卡吉那。后者可能是我们这位乌尔舒马赫的父亲。乌尔舒马赫的档案中,大麦贷款多于银钱贷款,比例为11∶3。
    高利贷商人乌尔辛(dam-gàr NATN 554)的档案,由18个文件组成,大部分是银钱贷款(11个),其中一些写有偿还日期:舒辛1年1月至-3月,伊比辛1年1月至3月,伊比辛2年4月至(伊比辛3年)3月。
    众神和神庙也发放高利贷款:如果月神的名字“南那”不会用作人名,一个著名的债权人就是月神南那(NATN 818, 826),另一个债权人是医药神宁阿朱(Nin-azu, NATN 861)。也许我们所讨论的这些高利贷商人中的一些作为代理人服务于某些神庙。
    我们发现放贷的商人全部都是苏美尔人的名字,而在借贷人当中,约60%至70%的人名是阿卡德人名(用斜体字母拼写),这也许表明在苏美尔人统治的乌尔第三王朝中,下层贫困人民多是阿卡德人,上层富人多是苏美尔人。
    二、银钱和大麦贷款的不同固定利率以及贷款放和收的一般周期
    在乌尔第三王朝时代,利率一定是由宫廷即国家规定的,因为几乎所有的放贷契约中的利率都是一样的:对于银钱贷款,每5锱银的利息是1锱银,即本金的20%(二成利);大麦贷款,每30斗大麦的利息是10斗,利率是33.3%(三成三的利)。按现代的标准,这是地道的高利贷。有少数的例外是银钱贷款利率是33.33%和13.33%(NATN 311, 343)而大麦贷款是20%(NATN 102, 346)。处于奴隶社会的古人认为这种高利率是合理的,这两种固定高利率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古苏美尔城邦时代,至少延续到古巴比伦时代。著名的《汉穆腊比法典》(公元前1792-1750年)第73+至75+条(法典碑中间毁损,用+表示缺的条文)是国家规定的利率法:⑧
    第73+条:如果一个商人把(他的)大麦或银钱给(某人)作有息贷款,对于每“钟”(30斗)大麦,他应该拿取10斗麦的利息(33%);如果他给银钱作有息贷款,对于每锱(180粒)银钱,他应该拿取36粒的利息(20%)。[下缺2行]
    第74+条:如果一个获得有息贷款的人没有用于偿还的银钱但有大麦抵他的[银债],他(商人)应该根据国王的法规以每钟大麦加6斗大麦的利率(20%)拿走等于他的银价的大麦。
    第75+条:如果商人使他的[贷款]高过每钟利10斗(33.3%)大麦,[或]高过[每锱加利1/5的银],并拿走了[(高)利息],他应放弃他贷出的全部本金。
    大麦贷款的利率比银钱贷款的高可能是因为偿还时的大麦是新收获的谷物,比储存了半年多的贷出的干大麦含的水分多。每年从3月到8月,新大麦被运输并储存在谷仓中,人们开始吃新大麦,陈大麦(K5S703.JPGe-K5S703.JPGumun)通常作为猪饲料(NATN 279,但有时迟至11月仍见关于陈大麦的记录,见NATN 282)。
    古代贷款契约中令现代人十分奇怪的现象是所有的契约都没有说明利率的期限,除了一个阿马尔辛2年的文件提到20%的利率为一年期间的利率(máK5S703.JPG 5-gín l-gín—ta-àm mu-l-a-kam NATN 168)。所以我们不清楚20%和33.33%的利率是针对1个月还是1年,还是贷款的整个时期。因为一些契约上说如果在未来几个月内,贷款不能被偿还,债务人要付利息(NATN 319, 266, 98),我们可以推测设想契约中的利率是指贷款的整个时期,从2个月到12个月,时间长短不同,但利率一致。可能古人没有长期(多年期)和短期(1周)资本周转获利不同概念,所有贷款都在1年之内到期结帐。
    有超过一半的贷款契约中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契约的落款日期:当天的年和月名,或有日序号或没有日号,另一个是文中写明的偿还日期。然而,其余的契约中只写有契约落款日期,而不写明贷款偿还的日期。一些契约只有年和月而没有日序号的原因可能是这类契约的发贷日从本月第一日算起,还贷日口头约定为还贷月的30日,或者是债权人只要求在规定的月份之内任意日(1-30日)偿还债务,并不在意是否早几天或是晚几天偿还。
    为什么许多契约不说明偿还日期呢?我们认为在古代两河流域的借贷实践中一定曾有过一个不用强调的约定成俗的日期,债务者通常在这个季节偿还他们的贷款。在阿孜达和乌尔舒马赫的档案中,偿还日期经常写成:“收割季节后它被偿还”(buru[,14]—K5S703.JPGè su-su/gi[,4]-gi[,4]-dam, NATN 266, 336, 342, 315, 264, 261, 320, 318, 328),而不写月日。根据那些明确提到偿还月份的契约,我们可以推断“收割季节后”一般是指第3月即尼普尔月名“(打)砖坯月”(iti-sig[,4]-ga),也可能宽松地包括4月或5月。我们知道尼普尔年历中的第12月是收获农作物的月份(月名:“大麦收割月”)。收割完的庄稼要在1至2月的期间内被运送到场院上脱粒、扬場吹去灰尘和杂物并且晒晾去掉谷粒水份,一般直到3月,农民才能完成场院里的脱粒和晾晒工作,将粮食全部储存入仓,然后,才能交租税、还贷款或卖出。因此这个月是贷款者用刚刚得到一年的收入偿还贷款的最早可能时期。大多数贷款开始在后半年,一般从7月到9月期间,少数是10至11月期间。很可能是1至6月期间,刚收割的新大麦足够满足贫穷农民家庭的消费,但在后半年,一些穷人家吃完了自己的大麦,饥饿迫使他们向高利贷商人贷大麦做食物,或贷银钱去购买大麦或其他食物。当然,我们不能忘记有一些借贷用处是与农民的季节性借贷不相同的,如小本商人借贷银钱和大麦作为贸易的本金去获取利润,以及其他人也可以为不同的目的去借贷款,这些不同目的的贷款可以发生在一年中的任何一个月中。关于借贷期的借款发生的各种月份和还款发生在收获后的3月份的统计,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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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契约不记偿还日期的另一种可能原因是一些贷款是整1年期限的:从借贷当年的某一月份到下一年的这一月份,例如,一个契约中(NATN 203)的30锱银足可以使小生产者作为本金运转1年,所以它的日期11月30日可能意味着还期是第二年的同月日。另一契约(NATN 212)中的4钟即120斗大麦(利息33.3%)也可以是一年贷款,落款的4月表示到下一年4月还款。然而,由于我们只有很少的契约可能是一年的贷款,如:舒辛7年10月到(下年)10月(NATN 267),而多数贷款契约是10个月到3个月的不同期限,如果一个契约仅有开始的日期没有偿还日期,我们不能确定它是否暗指在一年后偿还,还是在下一次收割后(3月)还。
    三、免利息贷款和逾期利息贷款
    两河流域金融体系中也有一种“免利息”的贷款(máK5S703.JPG nu-tuku)。根据两个较早的契约(NATN 319,阿马尔辛[7年1月30日?]至2月30日,和NRVN 104,阿马尔辛7年9月16日至3月16日),如果免利息贷款逾期未还,借贷人就要付给过期利息或罚款:前者要求每锱银付20%的正常利息,后者对2锱银贷款逾期不还则给予100%利息或加倍的惩罚。一些契约没有特意注明“免利息”短语(máK5S703.JPG nu-tuku),但事实上他们也是免利息贷款,带有逾期的利息或罚金。一个贷银1锱1月的契约(NATN 102,舒辛5年4月30日到5月30日)标明如果5月30日债务人没有偿还银钱,他将付36斗大麦作为本金,其中可能带高利息,因为1锱银通常相当于150至20斗大麦。在一个用温马月名的契约(NATN 164)中,如果贷款(12月至4月)不能在4月份还,8锱银要双倍偿还,这也是100%的利率或罚金。商人阿孜达的一个半年(2至8月)的免息的贷款(NATN 266)的条件是,如果贷款不能如期偿还,在收获季后要增加60斗大麦将作为25锱银本金的利息。收获季后是下一年的1至3月,因此,逾期不还使会使这6个月的无息贷款变成12个月的有息贷款。
    一个伊比辛1年12月的契约(NATN 758),同时记录了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610斗大麦带33.33%利息,另有15斗大麦免利息;还有10K5S705.JPG锱银带20%利息,但另有几厘银的免利息款,这表明免利息的贷款的数量一般不大。鲁旮勒阿孜达的一个3个月的契约(NATN 135),也有两种贷款:20锱15厘银带20%利息有息贷款和4斗大麦免利息小量的贷款。另一件鲁旮勒阿孜达的1锱银和48斗大麦限期3个月的契约也是免利息的贷款(NATN 65)。乌尔辛档案中的一个免利息的贷款限期仅2个月(NATN 442),而在乌尔舒马赫档案中,一个4钟大麦的无息贷款限期3个月(NATN 321)。
    在接下来的26个免利息贷款中,仅有一个是全年贷款,6个是半年贷款,但17个贷款是2个月到5个月的限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通常半年以下的较短期的、一般款项不大的贷款,可以因某种不表明的原因被给予免利息的特惠。特惠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这些短期的无息贷款被慈善性地提供给穷人用以解决其生存的需要,而一般的有息贷款可能包括银行业贷给一些大小商贩用来谋取商业利润的经商资本。关于免利息贷款的数量和逾期罚款请见表二。
    商人或富人预付租用穷人的奴隶或家人一年的租金或工资可以看作是贷给穷人的一年免利息贷款,奴隶或家人给贷款人或债权人的每天的劳动算作每天的小额还款。如果抵债的劳动发生中断,贷款方就要借贷人支付本金的利息。在商人鲁旮勒阿孜达的一个契约中(NATN 98),3锱银被贷给一个妇女作为她的儿子为债主劳动一年的预付佣金,条件是如果这个男孩有一天停工,债主将会从这个女人那征收本金的利息。相似的以奴隶劳动还债的例子还有帕乌(Pa' u)把价值10锱银的大麦作为佣金贷给乌尔杜库格(Ur-du[,6]-kug),后者将成为的前者的奴隶一年整,以服务偿还佣金,如果他停止工作,每天他将支付他的债主3斗大麦作为他的贷款利息(NATN 262)。这种贷款的偿还物是债务人的劳役,贷款的利息事实上是对减少还债工作日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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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大麦偿还银钱或其他贷出物公式(K5S703.JPGe-bi ab-K5S703.JPGi-K5S710.JPGar)和两河流域的物价
    在一些没有写明利率(máK5S703.JPG-bi)的契约中,贷出的银钱或者其他商品被转换成的大麦,称为“它的大麦被定为多少量”(K5S703.JPGe-bi x. x. x gur ab-K5S703.JPGi-K5S710.JPGar),这表示到期后可以用大麦偿还银钱。这一公式有两种类型:a)在一些契约中,每单位贷银款对应的大麦的数量完全相同,术语是“定为每钟(30斗)大麦为40斗”(1.1.4 K5S703.JPGe gur—ta ab-K5S703.JPGi-K5S710.JPGar);b)在另一些契约中,贷银款对应的大麦的数量是不同的,术语是“它(银)的大麦定为多少钟”(K5S703.JPGe-bi x gur ab-K5S703.JPGi-K5S710.JPGar)。对于第一种公式,我们有4个用大麦偿还银钱的贷款(NATN 17, 202, 349, 602; NRVN 120),尽管在这4个贷款中银的数量完全不同,分别是2.5、10、1、和22锱银,但在这些贷款中,大麦的均称为“每钟(30斗)被定为40斗大麦”,这意味着这3个贷款的大麦的利息相同。我们知道大麦贷款的基本利率规定是每钟(30斗)大麦付10斗利息,即33.33%利率,我们可以推断在这些案例中,“每钟定为1.1.4钟(=40斗)大麦”的公式是指33.33%的大麦利率。⑨ 因此,我们把这类贷款理解为契约中银钱贷款(可能从商人处赊借食物或种子大麦的价钱)可以以大麦偿还,所以账面数量是银钱而利率是大麦的利率33%,不是银钱的利率20%。然而,我们不明白的是为何这类契约中不提偿还时的大麦价格和偿还贷银或赊欠商品的大麦数量。也许,在还款时,国王将公布大麦的固定银价,因此借方和贷方将不会因大麦价格而发生争议。
    另一类也是普通的贷出或赊欠银钱或油品而偿还大麦的借贷比较好理解。其术语是“它(银或油)的大麦定为多少钟”。在这些赊欠或借贷契约中,有一件是贷出油而用芦苇偿还的特例。我们发现,在这些契约中,借方偿还借贷的银钱的大麦的价格比正常的大麦的市场银价高很多。这使我们推定这些契约中写下的应该偿还的大麦数量一定包括本金和利息。在不是贷款的一些文件中,我们算出1锱银大约等于15斗大麦,但在以大麦还银钱的契约中,1锱银等于40斗或50或60斗大麦,是正常价格的3到4倍。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这些契约中的大麦利率如此高,也许这是对于不能到期偿还的借贷者的惩罚。关于以大麦偿还银钱和其他贷出物的借据的具体内容,请见表三,关于其他文件中的大麦的银价统计,见表四。
    我们发现在乌尔第三王朝之后的古巴比伦王朝时期(公元前1900-1500年)官方物价要比我们私人契约中的实际市场价低许多。各时各地的官方物价不同,每锱银可以买大麦30-60斗,特殊时可达120斗。拉尔萨王努尔阿达德(公元前1865-1850年)宣布的官方物价为(拉尔萨出土陶锥体铭,RIME 4. 2. 8. 7, ii 50-70):
    在我美好的统治期中,银一锱(K5S711.JPG斤)买2钟=60斗大麦,或2斗(斗=K5S712.JPG钟)油,或10斤羊毛,或10钟椰枣是我国的市场上的(公正)价钱。
    拉尔萨王辛伊丁楠(公元前1849-1843)宣布的官方物价(陶鼓铭:RIME 4. 2. 9. 2: 51-70)中大麦价压得太低,1锱银可买120斗大麦:⑩
    在太阳神乌图授予我的我美好的统治期中,4钟(120斗)大麦,或12钟椰枣,或15斤羊毛,或3斗芝麻油,或5斗猪油,在乌尔、拉尔萨城和我国的市场上的价钱均可卖作银一锱。
    埃什嫩那地区的法典(伊皮可阿达德,约前1815年)中规定的官方物价比较接近乌尔时期的市场价,一锱银买30斗大麦:
    第1-2条:1钟(30斗)大麦价值1锱(1/60斤)银,3升优质食油价值1锱银,1斗2升(普通)食油价值1锱银,1斗5升猪油价值1锱银,4斗沥青价值1锱银,6斤羊毛价值1锱银,2钟盐价值1锱银,1钟碱价值1锱银,3斤铜价值1锱银,2斤纯铜价值1锱银。1升食油可换3斗大麦,1升猪油可换2斗5升大麦,1升沥青可换8升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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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余论:国家定期废除高利贷的行政措施
    由上文研究可知,包括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在内,在自古苏美尔城邦时代至古巴比伦时代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两河流域地区的贷款利率均由宫廷即国家规定的,几乎所有的放贷契约中的利率都为本金的20%,而大麦贷款利率则高达33.3%,是地道的高利贷。但古代两河流域国家有着悠久的保护弱势公民群体的历史传统,(11) 因此,从流传下来的古代文献中仍可看到不少国家免除出公民债务的记载。
    根据乌尔、伊辛、拉尔萨和巴比伦和其他王朝颁布的纪年用的年名,我们知道许多国王在统治的第一年要在全国宣布废除高利债务和欠税以解放债务奴隶(“解负令”),并在下一年以此大事为当年即第二年的年名,称为“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12) 这一实现社会公正的传统做法最早可能追溯到乌尔第三王朝的首王乌尔那穆(公元前2112-2095年),他的可能为第二年的年名c是“乌尔那穆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另一年名b是“乌尔那穆王从下到上铺平(人民的)道路之年”。其后的各王朝也保持了同样的废债命令。例如,伊辛王乌尔宁乌尔塔(公元前1925-1898年)的一个可能是第二年的年名“为了恩利勒神他永远地释放了(徭役中的)尼普尔城公民,并豁免了他们肩负的欠税之年”表明他发布了对尼普尔的解负令,免去尼普尔公民的徭役和废除他们的欠债和欠税。取代乌尔宁乌尔塔家族的伊辛新王埃腊伊米提(公元前1870—1863年)也在其第二年发布了解负令。伊辛王恩利勒巴尼(公元前1862—1839年)象其他王一样在自己的第二年大赦天下:“王释放了(徭役中的)伊辛城公民团队,并豁免了伊辛公民团队的欠税之年”。迪亚拉地区的强国埃什嫩那王那腊姆辛(约公元前1810年)和其他国家国王一样,维护平民阶级的利益,抑制豪强,以保证兵源。他在第七年曾在全国发布解负令,下令打碎写有高利债务的泥板文书,解除了贫民沦为债务奴的危险:“神圣的那腊姆辛霸王打碎了所有的(债务)借据泥板之年”。巴比伦王汉穆腊比(公元前1792-1750年)的第二年名证实了他在元年发布了解负令:汉穆腊比王建立了国家的公正之年,也称作:他于国内建立了(沦为债奴的)国人们的自由(直译:“回到母亲处”)之年。新国王保护弱势公民的公正行为大大加强了国内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使巴比伦公民军队战无不胜,一统天下。其子叁苏伊鲁那王(公元前1749-1712年)在元年同样建立了社会公正:“伟大诸神服从者叁苏伊鲁那王建立了(为债奴的)苏美尔和阿卡德人民的自由,使全国人心幸福,使公正事业发扬光大”。巴比伦王阿米迪塔那王(公元前1683-1647年)在继位年和元年连续两年在全国废除债务,他的元年和第二年的年名是:“阿米嚓杜旮王按照太阳神和马尔杜克神所说的伟大指示,(在他的国家建立公正)之年”和“太阳神、马尔杜克和风雨神虔诚服从的牧羊人(废除了他的人民的债务)之年”。他的第21年名是:“带来大事之主、马尔杜克神喜爱之人(阿米迪塔那)废除了加于他的国民之上的高利债务。
    此外,从古代两河流域国家的法律文献与行政文件中,也可见国王保护债务人的法规和措施。《汉穆腊比法典》中有一条法律即禁止强行以债务人的粮食抵债而另一条规定债务奴隶在被奴役3年整后必须获得自由。(13) 全文存世的《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公元前1646-1626年)列举了国家“建立公正”的具体内容,例如:敢违抗王的解负敕令,继续收取或伪造文件收取高利贷款者要被严惩,对抗者应被处死;国家豁免了公民们因无法缴纳而欠下的各种苛捐杂税,但奴隶和外邦人不能享受公正,获得自由。(14)
    本文的英文原稿见Journal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 vol. 18(2003), pp. 23-54。作者在中文稿中对原文做了局部重写和错误更正。
    本文的外文专有名词的汉字音译根据“古典所中西文专有名词音对译字表”,载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楔形文字经典举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74页。
    注释:
    ① 本文(下)将于《古代文明》2008年3期刊出。
    ② 在尼普尔档案中有另一个乌尔舒勒帕埃,他是阿图之子、啤酒麦芽生产者(munu[,4]-mǘ, dumu A-tu)。
    ③ 这些借据中另有一个鲁旮勒阿孜达是杜穆孜神庙的书吏,不是高利贷商人,其印文为:“书吏鲁旮勒阿孜达(Lugal-á-zi-da)为乌尔杜库旮之子,是杜穆孜神庙的管事(ugula)”(NATN 258,伊比辛2年5月)。
    ④ 在伊比辛3年的NATN第612号文的印文中,戴尔城将军已换成恩伊里之子马比恩里勒。
    ⑤ 1钟=5斛,1斛=6斗=60升,钟、斛、斗、升均为古代两河流域容积单位的意译。
    ⑥ 还有第三个鲁旮勒阿孜达是乌尔舒勒帕埃之子、书吏(见NATN 43文的印文),他可能不是我们讨论的这位商人。
    ⑦ 参见“Editorial Preface to the Turam-ili Tablets”, 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ies, Vol. 54.(2002), pp. 25-27; Steven J. Garfinkle, “Turam-ili and the Community of Merchants in the Ur Ⅲ Period”, 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ies, Vol. 54.(2002), pp. 29-48; Rudolf H. Mayr,“The Seals of the Turam-ili Archive”, 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ies, Vol. 54. (2002), pp. 49-65.
    ⑧ 吴宇虹等:《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3—84页。
    ⑨ 斯泰因克莱尔(Steinkeller)在Westbrook & Jasnow ed. Security for Debt in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2001, p. 56 中认为表达了他对这一准则的正确理解。
    ⑩ D. Frayne, Royal Inscriptions of Mesopotamia, Early Periods Volume 4(RIME 4): Old Babylonian Period. (2003-1595 B. C),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0.
    (11) 参见吴宇虹:《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主持社会公正的历史传统》,载《东北师大学报》,2007年第6期,第5—14页。
    (12) 关于古代两河流域各王朝的历年年名的原文与译文,参见Data from the Marcel Sigrist/Peter Damerow site: Mesopotamian Year Names(http:// cdli. ucla. edu/ tools/ yearnames/ yn_index. html)。
    (13) 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95—98页。
    (14) F. R. Kraus, Ein Edikt des KK5S714.JPGnigs Ammi-saduqa von Babylon, Studia et Documenta ad Iura Orientis Antiqui Pertinentia 5, Leiden: E. J. Brill,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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