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封建主义的悖论”与中古西欧封建国家
黄春高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3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7年6期第47~59页
【作者简介】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北京 100871)
【关 键 词】封建主义/封建主义的悖论/封建国家/中古西欧
封建国家是中古西欧经历过的国家形态。要把握封建国家的特征,必须了解封建主义的精髓①。封臣和封土都是西方学界所认可的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从封臣—封土范式来理解中古西欧国家,往往得出封建国家权威弱小、分裂、无政府等认识。国内学界的诸多相关研究,大都主张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但在认识中古西欧封建国家问题上,长期以来却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跟随西方非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走。不少文章和著作还在一再复述封建主义乃作用于国家的惟一要素,封建国家无权威乃至无国家的观点。然而,我们所追随的那些认识,可能不尽正确。近年来学界对中古西欧历史的研究表明,封建主义概念本身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矛盾对立之处②。这就是“封建主义的悖论”。封建主义概念本身的问题,自然引出与其相关的封建国家问题。本文试图从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出发,就中古西欧封建国家问题提出一些思考,敬请方家指正③。
一、“封建主义的悖论”
关于“封建主义的悖论”,先辈前贤早有卓见。18世纪孟德斯鸠已然观察到封建法律所带来的悖论性的后果④。20世纪前期,年鉴学派大师布洛赫在其巨著《封建社会》中有专门一章论述“封臣制的悖论”(the paradox of vassalage)⑤。晚近英国历史学家敦巴宾也认识到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的存在⑥。虽然都在说悖论,但各人侧重点不同。孟德斯鸠关注的是封建法律带来的悖论性后果,布洛赫分析的是封建制度中忠诚观念及行为上的矛盾对立现象,敦巴宾描述的是官僚制度发展与封建依附关系加强之间的悖论。与三位学者有所不同,我所理解的悖论乃关于封建主义范式的佯谬⑦。
熟悉西方封建主义理论的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西方封建主义理论复杂多变、众说杂陈,何来范式之说?确实,关于封建主义的定义和理论,见智见仁,莫衷一是,形成狭义与广义之分立。然而,狭义与广义的对立中,俨然矗立着封建主义范式于各家各派的立场之内。对此情形,我们不能不察。狭义论以20世纪前期的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为代表,强调其法律政治特征⑧。“封土与封臣的结合”,是冈绍夫定义的直接表达。广义论以马克·布洛赫为代表,侧重其社会经济特征⑨。虽然在狭义与广义的旗杆下,各自聚集了众多高明杰出之士;但是狭义与广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狭义论者,甚至冈绍夫本人,都不认为自己的定义和理解很狭窄。相反,如英国史学大师梅特兰那样严格的狭义封建论者,也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状态,也就具有了广义的意思⑩。但对我们而言,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义封建论者与狭义论者的共同之处。在布洛赫那里,没有忽视封臣与封土。布洛赫所做的只是将它们延伸与扩展,其核心仍然是人身依附关系及封土。法国大历史学家乔治·杜比研究马高奈地区的成名之作是向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致敬,故着力强调社会经济乃至心态特征,但是封臣与封土仍然是其封建主义研究的中心(11)。可见,封臣与封土乃西方封建主义者共同享有的基石。若云范式,舍此其谁?
从封臣—封土范式来观察中古西欧社会,所表述和强调的在于两点:封建依附关系是社会的主导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则逐渐被削弱,或者消失,或者隐身于封建依附关系的外衣之下。这正如布洛赫所说,封建主义的存在,是由于亲属关系的弱小(12)。此为其一;与依附关系相伴随的封土是土地的主导占有形式,人们则相信,到中世纪盛期,封土已经成为西欧各地主导的土地占有形式,“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这一谚语是其最好的说明。此为其二。
“悖论”现象,就是对应于此封建主义范式而生成。
悖论之一,封建依附关系之外,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如家族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社群关系、国家统治关系等。与布洛赫的模式不同,现代社会史研究显示,家族亲属关系并没有随着封建关系的加强而削弱,相反却在整个中世纪呈渐强之趋势,主要表现为家族意识从未消失、父系加强、长子继承制度逐渐形成。所以乔治·杜比如此发问:“难道贵族之中新亲属结构的出现与封建制度的建立不是同步进展吗?”(13)相关的事例,不胜枚举。熟悉《罗兰之歌》的读者,应该记得这一情节。加纳隆因为罗兰之死而被判有罪,有30位亲属替他求情并愿意为他做担保,最后跟他一起全部被绞死(14)。12世纪著名的教会人士、法国诺根修道院院长吉伯特表现出很突出的家族团结的观念,尽管他是一个修士(15)。我们更知道,几乎所有的贵族家族行为中都真实地体现出家族战略特征(16)。下层家族试图攀登上贵族等级阶梯的行为,则叙说着另一类家族战略与观念。即使在蒙塔尤山村,农民的家族行为也突显出同样的意识与战略(17)。
团体关系尤其是国家统治关系的存在,更说明了人身依附关系并不能取代其他公共的或私人的多种社会关系。从世俗社会来看,乡村有村社共同体;城市有商会、行会团体;甚至有军事性质的骑士团组织。而从非世俗的层面来看,则有教会组织、修道院组织等团体。显然,封建依附关系并不能够构成所有这些组织团体的惟一基础。在那里,集体行为与意识往往在个人的依附关系之上。换言之,并非封建依附关系为主导(18)。至于国家组织的存在,更不能只从封建关系来理解之。关于这一点,第二部分将更详细地讨论。
因此,封建依附关系并没有消灭或者根除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是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全是封建的依附关系。苏珊·雷诺兹就认为,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的关系(19)。这一切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叙说着封建主义范式的悖论。
悖论之二,封土之外,还存在着许多非封建性的土地占有形式,如自主地(allods)、教会地产、王室地产。最值得关注的是自主地。它往往被称为“太阳领”,强调其土地自上帝处领有,不属于任何领主。显然,自主地占有形式,与所谓“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说法相悖。中世纪西欧自主地存在的情形,自然不能一概而论。法国北部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封建化最典型,但直到12世纪自主地仍然占据主导,12世纪开始封土才逐渐发展,但也没有完全取代自主地,只不过到13世纪自主地的含义有所变化,主要指身份较低者的地产(20)。至于法国南部地区,则直到13世纪之前自主地都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态(21)。英国虽然没有“自主地”这样的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没有类似的土地占有形式。诺曼征服前,英国贵族和自由人的地产就与法国的自主地类似;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的自由地产也没有消失。像索克领(socage holdings)这类土地,就与十二三世纪法国的自主地拥有许多相同的特征(22)。直到12世纪,德国大多数贵族地产都属于自主地,并且此时自主地和封土类型才在法律上对照着应用于贵族地产(23)。因此,即使在西欧各地都存在程度不一的封建化,但自主地或者类似自主地的存在不容否认,且在一些地区某些时期甚至占据主导。封土与非封土的交织并存,正是封建主义悖论之所在。
即使是封土,不仅存在地区差异,也处于不断的历时变化之中。地区差异问题,暂且搁置,在此只就封土的变迁做一点概述性分析。变迁之一,是封土在实践中日渐走向世袭。法律上,封土是硬性的土地形式。但事实上,围绕封土而出现的一切被禁止的行为从未停止甚至极其普遍。1158年,德国皇帝腓特烈一世曾经颁布法令,试图从法律上来规范封土的实践,但正如颁布法令的序言所揭示的那样,当时已经出现大量非法买卖、转让封土的行为(24)。根据原则,英国封土是自国王而逐渐向下分封,但实际情形非常复杂。封土并不是单向的,其功能也非单向的。封土以及建立在上的体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1290年的《买地法》就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封土自由处理权利(25)。这意味着许多。变迁之二,是封土逐渐走向非土地占有形式。例如,货币封土(the money fief)在标准封土(fief—en—terre)之外生长,并逐渐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货币封土因其形式上的非土地特征,从而超出了土地的实体占有形式,成为诸多君主豪强纵横捭阖的手段(26)。可以说,货币封土从根本意义上瓦解了以封土来换取军事服役的原则。有学者以“变态封建主义”来称呼此种变化,更说明土地的封建性已经发生变更。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如此突显,岂可等闲视之。
二、“悖论”的封建国家
悖论最集中最典型地生长于中古西欧国家政治领域。一则封建主义原初的意义就归属于法律政治领域,要说明悖论,当以其作为首选;一则悖论现象在国家政治领域中更为彰显,举其一而反其三,甚为适当。按照封臣—封土范式来理解,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建立在封建依附关系上。理性官僚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长的时间内是缺乏的。德国历史学家们将这种建立于人身依附关系(Personenverband)之上的国家称为“人身依附型国家”(Personenverbandsstaat)(28)。封土则成为这一依附体系的实体性存在。自上而下地,以封土为框架,形成了鲜明的封建金字塔。封建国家则寄生或者共生于这一封土阶梯之中。伴随封土制度的形成,国家权利和权力被攫取与分割了。封建国家表现为突出的分裂现象和分权现象。司法权、行政权、经济权等等权力流转于各级封土持有者之手。人们甚至认为,在封建制度下,其实没有国家。
果真如此吗?封建主义的悖论展开了另一幅中古西欧封建国家的画面。其一,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共同存在于政治领域。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联?一类学者强调封建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的对立,封建强则国家弱,封建弱则国家强。如布洛赫就认为,国家在其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只是“残留”,而在第二阶段则开始“获得复兴的力量”。法国大学者基佐则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统治关系的形成,是以封建主义的削弱为前提代价的(29)。然而,即使在封建关系强大之时,中世纪的国家统治关系也不只是残留。带有克里斯玛特征的民众对国王的崇拜、对王族的尊敬与崇拜,反映了意识形态上的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此类崇拜与忠诚,于国王而言是直接的也是遥远的。王国是最高形式的为民众所认可与感知的世俗共同体(30)。它们并非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的网络上,而是建立在具有公共特征的国家关系之上。当时教会人士更宣扬和鼓吹神圣王权理论,与封建王权理论之间产生互动(31)。并且政治文化上的国家统治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有直接的表现。例如法国和德国统治者召唤众人前来参战,并非总是因为封臣关系,在很多时候是因为古老的“国家召唤”。11世纪的法国勃艮第地区,“骑士”观念本身就与公共军事服役观念紧密相连。英国国王的召唤则可以深入到普通民众的层面。此类行为,非封建特征很突出。
一类学者将封建关系等同于国家关系,如美国历史学家斯特雷耶就认为封建即政府(33)。斯特雷耶等人相信,封君封臣制度,尤其是具有等级特征的依附体系具有政府管理的职能。封建等级金字塔理论认为,从上到下呈现等级金字塔形状的封建关系结构,能够将整个国家都纳入其管理之中。显然,封建金字塔理论是一种理想化或者夸大的理论,因为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权力会随着结构中等级层次的增加而递减,造成权力的自然流失(34)。将逐渐削弱的权力结构,理解为权力操控的结构或者权力最终会落到统治者手里的结构,显然与社会历史实际不符合。所谓封建等级金字塔,并不能够成为国家事务的真正管理机构和组织,它也只存在于某些王权至上主义者的言论中。我以为,斯特雷耶等人存在概念的转换甚至偷换的问题,因为封建关系不能等同于国家关系,封建也不能等同于政府。如果一定坚持此类等同,就意味着他们所强调的封建主义特征的丧失,即具有私人性质的封建被披上了公共意义上的政府的外衣。美国历史学家托马斯·比森对斯特雷耶的批评正着眼于此。比森认为,以现代政治来理解中世纪权力政治将权力等同于政府,乃莫大的错误(35)。而斯特雷耶晚年对中世纪国家制度的建立与形成的分析描述,其实已然在补充与修正自己封建即政府的论述(36)。
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在封建体制中成长,但并非封建体制本身。带有公共特征的官僚制度在整个中世纪从未消失,且呈现逐渐加强的态势。10、11世纪,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地区,其公共管理体系并没有随着所谓的“封建革命”而完全被破坏(37)。加洛林时期保留下来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官员,仍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官僚管理制度在逐渐形成之中,并为后来英国国家统治所继承。到了十二三世纪之后,西欧各地更是发展出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以英国为例,中央有王廷(Curia Regis)作为国王宫廷生活管理的中心兼国家行政中心。并且由于国事日渐繁杂,从王廷中成长出更为专门的行政机构,如御前会议为国王提供意见咨询,直接对国王负责;中书省负责起草及书写各种文书的工作,其首脑为中书令;财政署是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英国的军事制度中,除了封建骑兵,更有民军、雇佣军、货币封土军、契约军等(38)。地方上,英国有郡、百户区以及村这三级管理机构(39)。英国还发展出为王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在司法中则发展出相当理性的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也建立起职能有重叠却有较好时效的司法机关,如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署法庭以及各种巡回法庭等(40)。11世纪,法国有王廷(Cour du Roi)作为王室生活兼国家行政中心。12世纪王廷分为两大主要部门,王室内府(Hotel le Roi)和王廷(Cour du Roi)。内府有总管、宫室长、警卫长、膳食长等官员,尤其是王室中书令因负责国王文书之类的事务而日显重要。到13世纪,则从王廷衍生出御前会议(Conseil du Roi,又译为枢密院)、重臣会议和高等法院等机构。在地方,则有“贝利斯”(baillis,又译为邑督或邑长)作为王室代理人负责地方行政、上缴税款给国王、巡视法庭等事务。在贝利斯之下,有“普雷沃”(prevots,又译为邑吏)负责更为具体的事务(41)。
封建主义论者并不否认这些制度的存在,但他们强调这些制度与封建主义相对立。研究证明,官僚制度与封建关系之间并非不相容。二者之间,实乃共生共存。在法国和英国,真实的情形是封建关系越强,官僚化亦越强。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关系远比法国要强,其管理制度也强大。法国在十二三世纪封建关系呈现越来越强的趋势,当然,其管理制度也具有同样的趋势(42)。此乃敦巴宾所说的“悖论”:一方面封建化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非封建的官僚制度也得到更大的发展。晚近的研究显示,13世纪开始的权力政治化进程(43),并不必然以反封建的态势而出现。雷诺兹更认为,官僚化是封建加强的必然后果(44)。因此,布洛赫等人貌似辨证的阐述,所弹奏的还是人身关系与理性官僚制度对立的老调。对此不可不察(45)。
此外,在国家统治问题上,家族关系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观察中古西欧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集团及其所占据的权力机构,就会发现是家族掌控了各种职务、机构和利益。王朝家族自不必说,卡佩王朝也好,安茹王朝也好,都是家族统治(46)。虽然家族统治中也少不了人身依附形式与契约,但家族似乎取代了那些虚拟的仪式。因为,依附关系只是权力掌握的借口与形式(47)。家族关系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增加了封建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的复杂性,也揭示了封建主义范式的悖论存在。
其二,封建国家不是分裂、弱小的代名词,它也表现出统一与集权的特征。这是一个如何评价封建国家权威的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往往被替换为国王权威,即王权问题。说封建国家分裂、权威弱小者,强调的是封建主义作用下导致国家权利和权力被分割。有没有国家分裂、权威弱小之历史实际?当然有,但也有国家统一、权威加强的历史实际。
十一二世纪法国国家被分裂为大大小小无计其数的封建领地,俨然一个“马赛克王国”。而国王之权威,甚至都不能辖制其直接领地。但是,12世纪开始,经历路易六世(1108年至1137年在位)、路易七世(1137年至1180年在位)、菲力普二世(1180年至1223年在位)、路易八世(1223年至1226年在位)、路易九世(1226年至1270年在位)诸国王们逐渐伸张王权,不仅扩大王室直接领地,而且将许多封建诸侯领地纳入到国家权威控制之下,从而形成了封建君主制的最高权威。英国封建化的程度与方式与大陆或许不一样(48)。总体来说,英国封建国家表现出相对统一与权威强大的特征。但是,最终其权威并不能维持其一致性与连续性,而是表现出反复性与断裂性。征服者威廉所占土地的收入是全国总收入的17%,故国王能够很好地控制封臣们,甚至能够进行全国范围内土地赋役的调查。亨利一世(1110年至1135年在位)死后,国家却有长达20余年的内战。亨利二世(1154年至1189年在位)虽然是位贤能之君主,但是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与国王之斗争以及少王亨利第三的反叛,说明亨利二世的权威或许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强大。到了约翰王(1199年至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他能够专横地行使其权力,却不得不在压力下与封建贵族签署妥协的《大宪章》。亨利三世(1216年至1272年在位)时期更发生了贵族改革运动,议会召开,国王权威却削弱了。11世纪中期之前,德国统治者能够较好地控制诸侯领地。奥托一世(936年至973年在位)甚至能够于962年加冕为罗马皇帝。亨利四世(1056年至1106年在位)在与教皇的较量中曾经被处以绝罚,更有耻辱的1077年的卡诺沙之行。即使名噪一时的红胡子腓特烈一世(1152年至1190年在位)6次征伐意大利地区,却也不能真正建立起国家权威(49)。腓特烈二世(1197年至1250年在位)统治时期,其权力中心不在德国本部,而在西西里岛。1356年,《黄金诏书》更确认了皇帝经由七大选侯选举产生的惯例。可以说,国家分裂权威弱小到了极至,但是在诸侯领地中却渐渐形成具有集权特征的政府。
可见,中古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封建国家的历史都是分裂与统一、分权与集权共生的历史。更重要的是,各个封建国家分权与集权的历史,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地理因素除外,差异性在更大程度上叙说着封建主义对国家权威作用的多样性。我们更应该追问,封建主义真的是分裂国家的惟一根源吗?封建主义又真的是国家权威加强的惟一力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认定封建主义导致分裂,就不能否认封建主义也导致集权。反之,亦然。但是,各国历史表明,即使在相同的时期,同在封建主义作用下,国家权威会因地区不同而有不同的走向。即使在同一地区,同在封建主义作用下,国家权威会因时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走向(50)。国家权威弱小与权威强大的历史实际,事实上在质疑封建主义范式的作用。更准确地说,封建主义既不是导致国家权威弱小,也不是导致其权威强大的惟一原因。
因此,无论各封建国家权威无或有,封建关系都不是单独在历史中发挥作用。非封建的家族、官僚制度等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主流叙事的封建导致无国家权威论,显然与历史相悖。封建主义并非不能与国家制度共生。而非主流叙事的封建导致国家权威加强论,则是从另一个极端对封建主义作用给予夸大,从而也与历史相悖。因为,当封建主义加强时,官僚制度也在加强。法国历史学家小杜塔伊等人发明和使用的“封建君主制”术语(51),尽管仍然在封建主义上思考问题,其实已经从封建主义或者封建制度上做了退让,将封建主义理解为国家制度或者国家关系的构成部分之一。
三、悖论:理论与历史
悖论现象的存在,叙说的是理论对历史的背离。悖论的不是历史,而是理论。
最直接的悖离,乃是封建主义理论或者范式对中古西欧历史实际的悖离。这种悖离在狭义论者那里,表现得最为突出,因为他们过分坚持封臣与封土这两大基石,而忽略了其他因素。广义论者试图扩大封建主义理论的内涵与应用范围,但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放弃狭义封建论的精髓与基石。故在广义论者那里,同样表现出理论对历史实际的背离。狭义和广义之分,并没有改变封建主义理论或者范式对历史的悖离这一事实。或者说,抛弃狭义论、采取广义理论,并不能够解决悖论问题。问题在于封建主义理论框架本身。封建主义是中世纪学者的创造,更是后中世纪的产物(52)。它是一个“层累”的观念理论(53)。从封建主义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数百年来它一直呈扩大之趋势。但封建主义的悖论不只是扩大的后果。真正的问题在于数百年来封臣—封土这一范式的不可动摇。对封建主义概念的任何修饰、修正、扩大,都事实上在加强封臣—封土范式这一核心。
问题的关键是封建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封土与封臣。封建主义发现的历史表明,封建主义概念和理论未必是中古西欧各国历史的真实表达。在封建主义范式之外,还有更为复杂丰富的世界,只不过它们被封建主义架构所遮蔽、掩盖、忽视。封建主义的专制和强势造成人们观察中世纪的盲点。非封建的关系、组织、制度从未在历史中消失过,也并非无足轻重。它们与封建主义之间有着复杂多变的联系。或则与封建主义并存,或则与之共生,或者寄生于封建主义的壳内,或者部分与封建主义一致。若从封建主义的原则来看,它们的存在正说明了封建主义的佯谬和悖论。
理论与历史实际的悖谬,要我们深入反思西方封建主义范式。正如梅特兰所言:“封建主义是一个不幸的字眼,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一个复杂社会中的单只一种成分而又不是最具特色的成分,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只引向依附关系的流行以及有之而起的土地占有关系。这些虽然在某个时代确会存在,但并不容许把它称为封建时代。”(54)布朗教授曾经明确提出反对封建主义建构的专制,但是她反对的只是扩大封建主义的应用,故其态度上的保留造成了对范式的专制特性的忽视。比较而言,苏珊·雷诺兹的反思和批判更为深刻。苏珊看到了范式的问题所在,试图去颠覆封臣—封土这一封建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确实,研究中世纪欧洲,封建主义范式并非不二法门。站在范式之外思考和观察,会有新的发现。
然而,我不主张抛弃封建主义这一概念。当下国内学界主张弃用封建主义概念者,往往拿西方学界的某些研究作为支持的理由。但是,因为对西方封建主义研究的历史与现状缺乏深入的了解,往往显得似是而非。确实,在西方不断有学者反对使用封建主义这一概念和理论。但是,西方反对封建主义理论者的理由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弃用封建主义的理由。譬如,伊丽莎白·布朗所反对的是封建主义被滥用的情形,她仍然认为狭义的封土意义上的封建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苏珊·雷诺兹则反对的是狭义封建主义本身。况且,在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那里,坚持使用封建主义概念者仍然大有人在。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过去与现在》杂志上进行的大辩论就是围绕“封建革命”而展开的(55)。欧美学界的“封建学派”(feudal school)仍然是一支极其活跃且有巨大影响的学术派别。而在最经典的以及最新的西方中世纪教科书中,绝大多数都有关于封建主义的章节。说西方甚至是英语学界已经抛弃了封建主义概念,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形。
更重要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悖论问题主要出在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中。退一步讲,即使否定了西方封建主义,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虽然经典作家的封建主义概念有着深刻的西方政治文化的渊源,他们有时也认同狭义封建主义说(56),但他们所主张的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布洛赫这样的广义封建论者一定程度上也主张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形态),但是由于他们顽固地坚持狭义封建的范式,以至不能真正走出悖论的困境。然而,这并不是说朝着广义道路走有问题,相反地,广义论者为摆脱狭义论的束缚所进行的努力一定程度上指明了一个方向:我们还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使用封建主义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以为,不应该批评广义论者在扩大封建主义概念上所做的努力,而应该批评他们的努力并不彻底、半途而废。真正彻底的广义的封建主义理论,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众所周知,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封建主义是经典作家一再主张和坚持的。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7)后人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争论不休,但谁也无法否认“封建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所主张的一种社会形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随处可见的“封建”、“封建制度”、“封建体制”、“封建主义”等用语。这些表达自然具有积压自的语境,例如少数是在狭义的政治法律封建主义范畴下来讨论问题;但是,更多情形下,他们是在讨论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封建生产方式。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所有以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为生产方式的核心内容。早在1849年马克思就说过:“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且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58)马克思主义封建理论,强调的正是这样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关系,以及领主与农民(农奴)对立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过:“封建主义的所有制,是在一系列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59)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大土地所有和小生产的结合所造成的领主和农民的对立是其核心。封建农奴制度下,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剥削。“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60)这样强调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自然大大超越了西方封建主义理论(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的悖论。它对于中古欧洲历史所具有的强大而深刻的解释力,早已经在历史研究领域中得到证明。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封建社会的实证研究,事实上成为任谁也不能忽视的景观(61)。马克思主义者如苏珊·雷诺兹也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比狭义封建主义更重要(62)。因此,若从反对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出发,就主张放弃封建主义概念,其后果是它不仅危及到人们对封建主义特殊性的承认,而且有害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与历史研究的生存与发展。把孩子连同“脏水”(何况封建主义还算不得一盆脏水!)一起倒掉的后果,可以想见。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希尔顿所说:“假如我们不用‘封建主义’一词,我们将不得不发明一个词语。”(63)而这一新词安在?
一旦封建主义理论与现代国家理论相遇,悖离就在相对狭窄的中世纪政治史领域有了更深刻的体现。我们知道,学者们使用的国家概念基本上都是现代国家概念。这一概念大体包括主权、领土、人民等核心,也包括国家组织等范畴。现代国家理论事实上决定了后中世纪人们对中世纪国家认识的根本取向。以这样的国家概念来理解中世纪,则学者们基本相信两点,现代国家(或者国家)是不存在于中世纪的;现代国家又是自中世纪发展而来的。封建主义理论则进一步强化了此类认识。除了时代差异这一原因,学者们为中古无国家论找到了封建主义这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中古国家诸特征的出现与形成都被归之于封建主义这一制度和文化。封建国家——封建主义修饰下的中古国家——就成为学界的流行语。正是封建主义理论与国家理论结合,成为学者们既否认又承认中古国家之存在的关键。从这一关键出发,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往往被理解为非正常状态的国家,只是国家的混乱状态,或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中世纪的意义(如果有的话),只不过是为现代国家提供兴起发展的要素基石。而现代国家的形成,就是摆脱封建主义对国家的羁绊与束缚,去实现民族认同,主权观念,地域占领和管理制度体系化。所谓国家政体性质的阶段性论述,只是在标明它们与现代国家的距离之远近。
但是,悖论表明,建立在封建主义范式和现代国家理论范式之上的“封建国家”这一术语,遮盖了中古西欧国家的实际情形。封臣—封土式的国家,不是中古国家统治的全部历史;领土分裂、权威弱小、制度缺失、有社会无国家、名存实亡等等现象也不是中古国家统治的全部历史。不可否认,分裂情形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有时甚至很严重,但分裂并不意味着无国家。在中世纪并不缺乏国家观念和理论,也不缺乏国家统治的历史实际。尽管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君主权力的分割现象,尽管缺少控制国家的技术,但君主及其国家的存在并没有因此而废弃。无论君主制度最终表现出什么样的具体形态,它都是国家形态本身。况且,在特殊性的分裂状态下同样有集权现象,有国王权威,有国家组织的不断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分裂国家也不失为一种国家体制,即“分裂国家体制”(64)。可见,中古国家以反现代国家理论概念的形式而存在。
因此,我们要反思建立于封建主义范式和现代国家理论范式之上的封建国家概念和理论。更准确地说,从封臣—封土式的国家模式来认识中古西欧,是存在问题的。封建主义理论的悖论证明了这一点,现代国家理论的悖论也证明了这一点。当然,抛弃封建国家这一概念,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正如不能弃用封建主义这一术语,我们也不能弃用封建国家这一概念。如果从西方封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论中难以找寻到出路,则从马克思主义意义上来理解封建国家应该是最佳的选择。经典作家经常使用到“封建国家”这样的表达。虽然由于理论渊源,经典作家也一定程度上吸收和吸纳了同时代的封建国家理论的成果,故而我们从中可以读到狭义封建主义和封建国家的某些特征,如强调分权、中央权威弱小、地方独立、官僚制度缺乏等(65)。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国家的认识是基于经济基础的封建主义特征,则他们所描述的封建国家性质或者政体性质就不只是从非经济角度来展开的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而是社会经济意义上的封建主义的反映。恩格斯这样理解国家:“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段,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6)恩格斯还说:“但是既然甚至在拥有巨量生产资料和交通工具的现代,国家都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发展的独立领域,而它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都应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得到解释,那末,以前的一切时期就必然更是这样了。”(67)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成长起来的封建国家是一种必须“比较广大的地区联合为封建王国,无论对土地贵族或城市来说,都是一种需要。因此领导统治阶级组织即贵族组织的到处都是君主”。当然,马克思主义封建国家核心不是封臣与封土,而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作为暴力机关的国家压迫人民的功能是不可改变的,中古西欧封建国家正是这样的一种存在。恩格斯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68)在恩格斯看来,这样的一个镇压机关有两个特点:“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69)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作为经济基础反映的上层建筑的国家,是公权的代表,是暴力机关,是压迫人民的机器。这样的封建国家是中古西欧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无论其是否分裂,是否权威弱小,也无论其君主统治有名而无实。
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当然有其特殊性。但那些特殊性,是基于西方封建主义这一特殊性而存在的,也是基于西方现代理论而产生的。如果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则封建国家显然具有历史的普遍性。这一普遍性不仅是西方狭义或者广义封建主义与国家的结合,更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与国家的结合。作为西欧特性的封土与封臣,只是封建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两个因素,或者说只是两个外在的作用形式,在它们之外,有更为核心的东西。反思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封建国家理论的有力武器,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国家理论。
注释:
①本文讨论的封建主义概念及其悖论,主要是指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凡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和理论,我们将特别说明。
②E.A.R.伊丽莎白·布朗:《建构的专制:封建主义与研究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学家们》(E.A.R.Brown,"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79卷,1974年第4期,第1066—1088页;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Susan Reynolds,Fiefs and Vassals: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牛津1996年版;利特尔、罗森温编:《辩论中世纪:问题与读本》(Lester K.Little&Barbara H.Rosenwein,eds.,Debating the Middle Ages:Issues and Readings),牛津1998年版,第107—210页。
③面对众说不一的定义之争,本文对国家及封建国家概念一概模糊处理。参见贝纳德·桂尼:《晚期中世纪欧洲的国家与统治者》(Bernard Guenee,States and Rulers in Later Medieval Europe),牛津1985年版,第4—6页。
④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03页。
⑤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1—383页。
⑥简·敦巴宾:《法兰西的形成1108—1180年》(Jean Dunbabin,The Making of France,1108—1180)牛津2000年版,第358页。敦巴宾只提及悖论,并没有使用“the paradox of feudalism”这一术语。
⑦“the paradox of feudalism”这一术语并非我的杜撰。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历史学家切耶特就曾使用过它,只不过似乎是作者对布洛赫“封臣制的悖论”一语的误读。因为布洛赫使用的是“the paradox of vassalage”而非“the paradox of feudalism”。切耶特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权与社群》(F.L Cheyette,ed.,Lordship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ruope:Selected readings),纽约1975年版,第3页。
⑧冈绍夫:《封建主义》(F.L Ganshof,Feudalism),伦敦1979年版,第xvi页。
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704-705页。
⑩F.w.梅特兰:《英国宪政史》(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1948年版,第23-24页。
(11)乔治·杜比:《十一二世纪的马贡奈地区社会》(Georges Duby,La Société aux XIe et XIIe Siècles dans la région màconnaise),巴黎1971年版,第461—465页。
(12)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245页。
(13)乔治·杜比:《骑士社会》(文集)(G.Duby,The Chivalrous Society),伦敦1977年版,第147-148页。
(14)佚名著,马振骋译:《罗兰之歌》,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288节。
(15)诺根的吉伯特:《中世纪法国的自我意识与社会:诺根修道院院长吉伯特的回忆录》(Selfand Society in Medieval France:The Memoirs of Abbot Guibert of Nogent(1064·-c.1125)),哈珀火炬丛书1970年版,第22、53、71—72页。
(16)梯莫斯·罗特编:《中世纪贵族:6—12世纪法国和德国统治阶级研究》(Timothy Reuter,edited,The Medieval Nobility:Studies on the ruling classes of France and Gexrmany from the sixth to the twelfth cetury),阿姆斯特丹1978年版;西德尼·佩因特:《12世纪英国的家族与封建制度》(Sidney Painter,“The Family and the Feudal System in Twelfth Century England),《棱镜》(Speculum)第35卷,1960年第1期,第1—16页;罗伯特·哈吉杜:《1100—1300年波瓦图的家族与封建纽带》(Robert Hajdu,“Family and Feudal Ties in Poitou 1100—1300”),《交叉学科历史杂志》(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第8卷,1977年第1期,第117—139页。
(17)西尔维娅·瑟纳普:《早期中世纪社会》(Sylvia L Thrupp,Early Medieval Society),纽约1976年版,第117—119页;埃马纽埃及尔·勒华拉杜里著、许明龙、马胜利译:《蒙塔尤》,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6—428页。
(18)苏珊·雷诺兹:《900-1300年西欧的王国与社群》(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牛津1986年版,第1—⒒页。
(19)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3页。
(20)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258页。
(21)马库斯·布尔编:《中世纪中期法国900-1200年》(Marcus Bull,ed.,France in the Central Middle Ages 900-1200),牛津2002年版,第107页。
(22)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93—395页。
(23)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415-416页。
(24)弗莱辛的奥托:《红胡子腓特烈传》(Otto of Freising,The Deeds of Frederick Barbarossa),纽约1966年版,第239—243页。
(25)张云鹤:《1290年买地法》,《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6)布莱斯·莱昂:《西欧中世纪制度研究》(Bryce Lyon,Studies of West European Medieval Institutions),伦敦1978年版,第161—193页;布莱斯·莱昂:《从封土到契约》(Bryce Lyon,From Fief to Indenture,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 to NonFeudal Contract in Western Europe),哈佛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27)P.R.科斯:《变态封建主义修正》(P.R.Coss,“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25卷,1989年;P.R.科斯:《变态封建主义修正及答复》(P.R. Coss,“Bastard Feudalism Revisted,reply”)《过去与现在》第131卷,1991年;希克斯:《变态封建主义》(Michael Hicks,Bastard Feudalism),朗曼1995年版。
(28)密特斯:《中世纪国家:封建欧洲比较宪政史》(Heinrich Mitteis,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history of feudal Europe),阿姆斯特丹1975版,第4—5页。
(29)基佐著,沅芷、伊信译:《法国文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54页。
(30)苏珊·雷诺兹:《西欧的王国与社群900—1300年》,第330—331页。
(31)保拉·吉尔森编:《苏热与圣德尼修道院》(Paula Liebe Gerson,ed.,Suger and Saint-Denis,A Symposium),纽约1986年版,第49—76页。沃尔特·乌尔曼:《中世纪政府和政治原理》(Walter 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1978年版,第117—211页。
(32)乔治·杜比:《骑士社会》,第79页。
(33)约色夫·斯特雷耶:《封建主义》(Joseph R.Strayer,Feudalism),普林斯顿1965年版,第13页。
(34)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9页。
(35)托马斯·比森:《中世纪领主权》(T.N.Bisson,“Medieval Lordship”),《棱镜》(Speculum),第70卷,1995第4期,第743-759页。
(36)斯特雷耶:《论现代国家的中世纪起源》(Joseph R.Strayer,On the Medieval Origins of the Modern State),普林斯顿1970年版。
(37)托马斯·比森:《论封建革命》(T.N.Bisson,“The 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42卷,1994年,第6-42页;多米尼确·巴特勒密、斯蒂芬·怀特、维克曼、比森等,《封建革命之辩论》(Dominique Barthelemy,Stephen D.White,Timothy Reuter,Chris Wickham,T.N.Bisson,“Debate The‘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52卷,1996年,第196—223页;《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155卷,1997年,第177—225页。
(38)施诚:《中世纪英国军役制度》,《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1—18页。
(39)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91页。此处官职名称采用了马先生的译法。
(40)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第92—103页。
(41)让—弗朗索瓦·勒马尼涅:《中世纪法国:制度与社会》(Jean-Francois Lemarignier,La France Mediévale,Institutions et Société),巴黎1970年版,第319—346页。雅克·勒高夫著、许明龙译:《圣路易》,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2—224页。
(42)托马斯·比森:《阿拉贡、加泰罗尼亚和法国的封建君主制问题》(Thomas Bisson, “The Problem of Feudal Monarchy:Aragon,Catalonia and France”,),《棱镜》(Speculum),第53卷,1978年第3期,第460—478页;雅克·勒高夫:《圣路易》,第694—696页。
(43)托马斯·比森:《中世纪领主权》,第743—759页。
(44)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478—479页。
(45)昆廷·斯金纳主编,彭利平译:《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46)吉尔德·阿尔托夫:《家庭、朋友与伙伴: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和社会连结》(Gerd Althoff,Family,Friends and Followers,Political and Social Bonds in Medieval Europel),剑桥2004年版;斯蒂芬·怀特:《早期中世纪欧洲亲属关系与封建主义的反思》(Stephen D.White,Re-Thinking Kinship and Feudalism in Early Medieval Europe),阿什盖特出版社2005年版。
(47)乔治·杜比:《骑士社会》,第72—80页。
(48)阿伦·布朗:《英国封建主义的起源》(R.Allen Brown,Origins of English Feudalism),伦敦,1973年版,第17—94页。
(49)霍尔斯特·弗尔曼:《中世纪盛期的德国》(Horst Fuhrmann,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c.1050—1200),剑桥1986年版。
(50)沃尔特·乌尔曼:《中世纪政府和政治原理》,第210—211页。
(51)查理·佩蒂-杜塔伊:《10-13世纪法国和英国的封建君主制》(Charles 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from the Tenth to the Thirteenth Century),纽约1964年版;雅克·勒高夫:《圣路易》,第696页。
(52)J.G.A.波科克:《古代宪政与封建法》(J.G.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A Study of English Historical Thought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剑桥1987年版,第71—78页;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1—16页。
(53)奥托·布伦纳:《封建主义:一个概念的历史》(Otto Brunner,“Feudalism:The History of a Concept”),切耶特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权与社群》,第32—61页。
(54)F.波洛克爵士、F.W.梅特兰:《英国法律史》(Sir F.Pollock and F.W.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剑桥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66—67页。译文转引自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版,序言第3页。
(55)托马斯·N·比森:《论封建革命》(T.N.Bisson,“The 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Present)第142卷1994年,第6—42页;多米尼克·巴特勒密、斯蒂芬·怀特、基里斯·维克曼、T.N.比森等,《封建革命之辩论》(Dominique Barthelemy,Stephen D.White,Timothy Reuter,Chris Wickham,T.N.Bisson,“Debate The‘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52卷1996年,第196—223页;1997年155卷,第177—225页。
(56)例如,在《哲学的贫困》(1847年上半年)中,马克思曾经说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是对立;可见它并不同当时还不存在的竞争对立。难道由此就可以得出结论,说竞争同封建主义并不对立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76页)。这里的“封建主义”就是沿用了“西义”的封建概念。晚年恩格斯也曾经这样讨论过封建主义:“那末,封建主义是否曾经和它的概念相适应呢?它在西法兰克王国奠定了基础,在诺曼底为挪威侵略者进一步发展,在英格兰和南意大利为法国的诺曼人所完善,而它最接近于它的概念是在短命的耶路撒冷王国,这个王国在《耶路撒冷法典》中遗留下了封建制度的最典型的表现。难道说,因为这种制度只在巴勒斯坦有过短暂的十分典型的存在,而且这——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在纸上,它就是一种虚构吗?”可见,在这一特定时刻,恩格斯讨论的是一种狭义的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这与西方狭义封建主义的传统并无不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7页。)
(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9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5页。
(6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9页。
(61)以英国马克思主义学派最为突出,重要学者有莫里斯·多布、R.H.托内、罗德尼·希尔顿、克里斯多弗·戴尔等。法国学者有盖·布瓦、博纳西斯等人。当然,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者的认识与经典作家的理论混同。因为不少马克思主义者往往将封建主义简化为农奴制度,而这事实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理论的一种误解。正如希尔顿所说:“简化封建主义为农奴制度,跟坚持没有封土就没有封建主义一样糟糕。”(罗德尼·希尔顿:《阶级斗争与封建主义的危机》(Rodeny Hiltion,Class Conflict and the Crisis of Feudalism:Essays in Medieval Social History),伦敦1990年版,第154页。)而另一类马克思主义者如佩里·安德森等人则断然否认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只强调欧洲封建主义的特殊性。(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0—431页)。这显然有别于经典作家的阐述。面对种种自以为是的修正、篡改与歪曲,不知马克思是否会再次声称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62)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页。
(63)罗德尼·希尔顿:《阶级斗争与封建主义的危机》,第154页。
(64)西尔维娅·瑟拉普:《早期中世纪社会》,第147—155页。
(65)恩格斯曾经说:“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他还说过:“那里是封建国家的各个分散的成员组成一个民族国家,我们这里恰好是处于最严重的衰落时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503页)可见,在恩格斯那里,封建国家的特征与西方狭义封建论者有类似之处。在此,同样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者的封建国家认识与经典作家的理论混同。例如以修正马克思主义自居的英国历史学家佩里·安德森所主张的封建国家其实就是西方狭义论者的翻版与复述。(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第151—181页。)而这种过分强调西方上层建筑特殊性的做法,事实上已经远离了历史唯物主义,也是对经典作家的封建国家论的背离。(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7—248页。
(6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6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167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3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7年6期第47~59页
【作者简介】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 | 封建主义范式的主流叙事,强调封臣—封土两大基石对中古西欧封建国家的主导作用。“封建主义的悖论”则以另类的叙事,揭示封建国家诸多准封建或者非封建的特征。悖论现象反映了西方封建主义范式的理论危机。 |
一、“封建主义的悖论”
关于“封建主义的悖论”,先辈前贤早有卓见。18世纪孟德斯鸠已然观察到封建法律所带来的悖论性的后果④。20世纪前期,年鉴学派大师布洛赫在其巨著《封建社会》中有专门一章论述“封臣制的悖论”(the paradox of vassalage)⑤。晚近英国历史学家敦巴宾也认识到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的存在⑥。虽然都在说悖论,但各人侧重点不同。孟德斯鸠关注的是封建法律带来的悖论性后果,布洛赫分析的是封建制度中忠诚观念及行为上的矛盾对立现象,敦巴宾描述的是官僚制度发展与封建依附关系加强之间的悖论。与三位学者有所不同,我所理解的悖论乃关于封建主义范式的佯谬⑦。
熟悉西方封建主义理论的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西方封建主义理论复杂多变、众说杂陈,何来范式之说?确实,关于封建主义的定义和理论,见智见仁,莫衷一是,形成狭义与广义之分立。然而,狭义与广义的对立中,俨然矗立着封建主义范式于各家各派的立场之内。对此情形,我们不能不察。狭义论以20世纪前期的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为代表,强调其法律政治特征⑧。“封土与封臣的结合”,是冈绍夫定义的直接表达。广义论以马克·布洛赫为代表,侧重其社会经济特征⑨。虽然在狭义与广义的旗杆下,各自聚集了众多高明杰出之士;但是狭义与广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狭义论者,甚至冈绍夫本人,都不认为自己的定义和理解很狭窄。相反,如英国史学大师梅特兰那样严格的狭义封建论者,也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状态,也就具有了广义的意思⑩。但对我们而言,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义封建论者与狭义论者的共同之处。在布洛赫那里,没有忽视封臣与封土。布洛赫所做的只是将它们延伸与扩展,其核心仍然是人身依附关系及封土。法国大历史学家乔治·杜比研究马高奈地区的成名之作是向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致敬,故着力强调社会经济乃至心态特征,但是封臣与封土仍然是其封建主义研究的中心(11)。可见,封臣与封土乃西方封建主义者共同享有的基石。若云范式,舍此其谁?
从封臣—封土范式来观察中古西欧社会,所表述和强调的在于两点:封建依附关系是社会的主导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则逐渐被削弱,或者消失,或者隐身于封建依附关系的外衣之下。这正如布洛赫所说,封建主义的存在,是由于亲属关系的弱小(12)。此为其一;与依附关系相伴随的封土是土地的主导占有形式,人们则相信,到中世纪盛期,封土已经成为西欧各地主导的土地占有形式,“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这一谚语是其最好的说明。此为其二。
“悖论”现象,就是对应于此封建主义范式而生成。
悖论之一,封建依附关系之外,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如家族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社群关系、国家统治关系等。与布洛赫的模式不同,现代社会史研究显示,家族亲属关系并没有随着封建关系的加强而削弱,相反却在整个中世纪呈渐强之趋势,主要表现为家族意识从未消失、父系加强、长子继承制度逐渐形成。所以乔治·杜比如此发问:“难道贵族之中新亲属结构的出现与封建制度的建立不是同步进展吗?”(13)相关的事例,不胜枚举。熟悉《罗兰之歌》的读者,应该记得这一情节。加纳隆因为罗兰之死而被判有罪,有30位亲属替他求情并愿意为他做担保,最后跟他一起全部被绞死(14)。12世纪著名的教会人士、法国诺根修道院院长吉伯特表现出很突出的家族团结的观念,尽管他是一个修士(15)。我们更知道,几乎所有的贵族家族行为中都真实地体现出家族战略特征(16)。下层家族试图攀登上贵族等级阶梯的行为,则叙说着另一类家族战略与观念。即使在蒙塔尤山村,农民的家族行为也突显出同样的意识与战略(17)。
团体关系尤其是国家统治关系的存在,更说明了人身依附关系并不能取代其他公共的或私人的多种社会关系。从世俗社会来看,乡村有村社共同体;城市有商会、行会团体;甚至有军事性质的骑士团组织。而从非世俗的层面来看,则有教会组织、修道院组织等团体。显然,封建依附关系并不能够构成所有这些组织团体的惟一基础。在那里,集体行为与意识往往在个人的依附关系之上。换言之,并非封建依附关系为主导(18)。至于国家组织的存在,更不能只从封建关系来理解之。关于这一点,第二部分将更详细地讨论。
因此,封建依附关系并没有消灭或者根除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是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全是封建的依附关系。苏珊·雷诺兹就认为,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的关系(19)。这一切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叙说着封建主义范式的悖论。
悖论之二,封土之外,还存在着许多非封建性的土地占有形式,如自主地(allods)、教会地产、王室地产。最值得关注的是自主地。它往往被称为“太阳领”,强调其土地自上帝处领有,不属于任何领主。显然,自主地占有形式,与所谓“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说法相悖。中世纪西欧自主地存在的情形,自然不能一概而论。法国北部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封建化最典型,但直到12世纪自主地仍然占据主导,12世纪开始封土才逐渐发展,但也没有完全取代自主地,只不过到13世纪自主地的含义有所变化,主要指身份较低者的地产(20)。至于法国南部地区,则直到13世纪之前自主地都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态(21)。英国虽然没有“自主地”这样的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没有类似的土地占有形式。诺曼征服前,英国贵族和自由人的地产就与法国的自主地类似;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的自由地产也没有消失。像索克领(socage holdings)这类土地,就与十二三世纪法国的自主地拥有许多相同的特征(22)。直到12世纪,德国大多数贵族地产都属于自主地,并且此时自主地和封土类型才在法律上对照着应用于贵族地产(23)。因此,即使在西欧各地都存在程度不一的封建化,但自主地或者类似自主地的存在不容否认,且在一些地区某些时期甚至占据主导。封土与非封土的交织并存,正是封建主义悖论之所在。
即使是封土,不仅存在地区差异,也处于不断的历时变化之中。地区差异问题,暂且搁置,在此只就封土的变迁做一点概述性分析。变迁之一,是封土在实践中日渐走向世袭。法律上,封土是硬性的土地形式。但事实上,围绕封土而出现的一切被禁止的行为从未停止甚至极其普遍。1158年,德国皇帝腓特烈一世曾经颁布法令,试图从法律上来规范封土的实践,但正如颁布法令的序言所揭示的那样,当时已经出现大量非法买卖、转让封土的行为(24)。根据原则,英国封土是自国王而逐渐向下分封,但实际情形非常复杂。封土并不是单向的,其功能也非单向的。封土以及建立在上的体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1290年的《买地法》就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封土自由处理权利(25)。这意味着许多。变迁之二,是封土逐渐走向非土地占有形式。例如,货币封土(the money fief)在标准封土(fief—en—terre)之外生长,并逐渐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货币封土因其形式上的非土地特征,从而超出了土地的实体占有形式,成为诸多君主豪强纵横捭阖的手段(26)。可以说,货币封土从根本意义上瓦解了以封土来换取军事服役的原则。有学者以“变态封建主义”来称呼此种变化,更说明土地的封建性已经发生变更。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如此突显,岂可等闲视之。
二、“悖论”的封建国家
悖论最集中最典型地生长于中古西欧国家政治领域。一则封建主义原初的意义就归属于法律政治领域,要说明悖论,当以其作为首选;一则悖论现象在国家政治领域中更为彰显,举其一而反其三,甚为适当。按照封臣—封土范式来理解,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建立在封建依附关系上。理性官僚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长的时间内是缺乏的。德国历史学家们将这种建立于人身依附关系(Personenverband)之上的国家称为“人身依附型国家”(Personenverbandsstaat)(28)。封土则成为这一依附体系的实体性存在。自上而下地,以封土为框架,形成了鲜明的封建金字塔。封建国家则寄生或者共生于这一封土阶梯之中。伴随封土制度的形成,国家权利和权力被攫取与分割了。封建国家表现为突出的分裂现象和分权现象。司法权、行政权、经济权等等权力流转于各级封土持有者之手。人们甚至认为,在封建制度下,其实没有国家。
果真如此吗?封建主义的悖论展开了另一幅中古西欧封建国家的画面。其一,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共同存在于政治领域。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联?一类学者强调封建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的对立,封建强则国家弱,封建弱则国家强。如布洛赫就认为,国家在其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只是“残留”,而在第二阶段则开始“获得复兴的力量”。法国大学者基佐则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统治关系的形成,是以封建主义的削弱为前提代价的(29)。然而,即使在封建关系强大之时,中世纪的国家统治关系也不只是残留。带有克里斯玛特征的民众对国王的崇拜、对王族的尊敬与崇拜,反映了意识形态上的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此类崇拜与忠诚,于国王而言是直接的也是遥远的。王国是最高形式的为民众所认可与感知的世俗共同体(30)。它们并非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的网络上,而是建立在具有公共特征的国家关系之上。当时教会人士更宣扬和鼓吹神圣王权理论,与封建王权理论之间产生互动(31)。并且政治文化上的国家统治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有直接的表现。例如法国和德国统治者召唤众人前来参战,并非总是因为封臣关系,在很多时候是因为古老的“国家召唤”。11世纪的法国勃艮第地区,“骑士”观念本身就与公共军事服役观念紧密相连。英国国王的召唤则可以深入到普通民众的层面。此类行为,非封建特征很突出。
一类学者将封建关系等同于国家关系,如美国历史学家斯特雷耶就认为封建即政府(33)。斯特雷耶等人相信,封君封臣制度,尤其是具有等级特征的依附体系具有政府管理的职能。封建等级金字塔理论认为,从上到下呈现等级金字塔形状的封建关系结构,能够将整个国家都纳入其管理之中。显然,封建金字塔理论是一种理想化或者夸大的理论,因为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权力会随着结构中等级层次的增加而递减,造成权力的自然流失(34)。将逐渐削弱的权力结构,理解为权力操控的结构或者权力最终会落到统治者手里的结构,显然与社会历史实际不符合。所谓封建等级金字塔,并不能够成为国家事务的真正管理机构和组织,它也只存在于某些王权至上主义者的言论中。我以为,斯特雷耶等人存在概念的转换甚至偷换的问题,因为封建关系不能等同于国家关系,封建也不能等同于政府。如果一定坚持此类等同,就意味着他们所强调的封建主义特征的丧失,即具有私人性质的封建被披上了公共意义上的政府的外衣。美国历史学家托马斯·比森对斯特雷耶的批评正着眼于此。比森认为,以现代政治来理解中世纪权力政治将权力等同于政府,乃莫大的错误(35)。而斯特雷耶晚年对中世纪国家制度的建立与形成的分析描述,其实已然在补充与修正自己封建即政府的论述(36)。
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在封建体制中成长,但并非封建体制本身。带有公共特征的官僚制度在整个中世纪从未消失,且呈现逐渐加强的态势。10、11世纪,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地区,其公共管理体系并没有随着所谓的“封建革命”而完全被破坏(37)。加洛林时期保留下来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官员,仍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官僚管理制度在逐渐形成之中,并为后来英国国家统治所继承。到了十二三世纪之后,西欧各地更是发展出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以英国为例,中央有王廷(Curia Regis)作为国王宫廷生活管理的中心兼国家行政中心。并且由于国事日渐繁杂,从王廷中成长出更为专门的行政机构,如御前会议为国王提供意见咨询,直接对国王负责;中书省负责起草及书写各种文书的工作,其首脑为中书令;财政署是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英国的军事制度中,除了封建骑兵,更有民军、雇佣军、货币封土军、契约军等(38)。地方上,英国有郡、百户区以及村这三级管理机构(39)。英国还发展出为王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在司法中则发展出相当理性的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也建立起职能有重叠却有较好时效的司法机关,如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署法庭以及各种巡回法庭等(40)。11世纪,法国有王廷(Cour du Roi)作为王室生活兼国家行政中心。12世纪王廷分为两大主要部门,王室内府(Hotel le Roi)和王廷(Cour du Roi)。内府有总管、宫室长、警卫长、膳食长等官员,尤其是王室中书令因负责国王文书之类的事务而日显重要。到13世纪,则从王廷衍生出御前会议(Conseil du Roi,又译为枢密院)、重臣会议和高等法院等机构。在地方,则有“贝利斯”(baillis,又译为邑督或邑长)作为王室代理人负责地方行政、上缴税款给国王、巡视法庭等事务。在贝利斯之下,有“普雷沃”(prevots,又译为邑吏)负责更为具体的事务(41)。
封建主义论者并不否认这些制度的存在,但他们强调这些制度与封建主义相对立。研究证明,官僚制度与封建关系之间并非不相容。二者之间,实乃共生共存。在法国和英国,真实的情形是封建关系越强,官僚化亦越强。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关系远比法国要强,其管理制度也强大。法国在十二三世纪封建关系呈现越来越强的趋势,当然,其管理制度也具有同样的趋势(42)。此乃敦巴宾所说的“悖论”:一方面封建化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非封建的官僚制度也得到更大的发展。晚近的研究显示,13世纪开始的权力政治化进程(43),并不必然以反封建的态势而出现。雷诺兹更认为,官僚化是封建加强的必然后果(44)。因此,布洛赫等人貌似辨证的阐述,所弹奏的还是人身关系与理性官僚制度对立的老调。对此不可不察(45)。
此外,在国家统治问题上,家族关系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观察中古西欧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集团及其所占据的权力机构,就会发现是家族掌控了各种职务、机构和利益。王朝家族自不必说,卡佩王朝也好,安茹王朝也好,都是家族统治(46)。虽然家族统治中也少不了人身依附形式与契约,但家族似乎取代了那些虚拟的仪式。因为,依附关系只是权力掌握的借口与形式(47)。家族关系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增加了封建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的复杂性,也揭示了封建主义范式的悖论存在。
其二,封建国家不是分裂、弱小的代名词,它也表现出统一与集权的特征。这是一个如何评价封建国家权威的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往往被替换为国王权威,即王权问题。说封建国家分裂、权威弱小者,强调的是封建主义作用下导致国家权利和权力被分割。有没有国家分裂、权威弱小之历史实际?当然有,但也有国家统一、权威加强的历史实际。
十一二世纪法国国家被分裂为大大小小无计其数的封建领地,俨然一个“马赛克王国”。而国王之权威,甚至都不能辖制其直接领地。但是,12世纪开始,经历路易六世(1108年至1137年在位)、路易七世(1137年至1180年在位)、菲力普二世(1180年至1223年在位)、路易八世(1223年至1226年在位)、路易九世(1226年至1270年在位)诸国王们逐渐伸张王权,不仅扩大王室直接领地,而且将许多封建诸侯领地纳入到国家权威控制之下,从而形成了封建君主制的最高权威。英国封建化的程度与方式与大陆或许不一样(48)。总体来说,英国封建国家表现出相对统一与权威强大的特征。但是,最终其权威并不能维持其一致性与连续性,而是表现出反复性与断裂性。征服者威廉所占土地的收入是全国总收入的17%,故国王能够很好地控制封臣们,甚至能够进行全国范围内土地赋役的调查。亨利一世(1110年至1135年在位)死后,国家却有长达20余年的内战。亨利二世(1154年至1189年在位)虽然是位贤能之君主,但是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与国王之斗争以及少王亨利第三的反叛,说明亨利二世的权威或许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强大。到了约翰王(1199年至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他能够专横地行使其权力,却不得不在压力下与封建贵族签署妥协的《大宪章》。亨利三世(1216年至1272年在位)时期更发生了贵族改革运动,议会召开,国王权威却削弱了。11世纪中期之前,德国统治者能够较好地控制诸侯领地。奥托一世(936年至973年在位)甚至能够于962年加冕为罗马皇帝。亨利四世(1056年至1106年在位)在与教皇的较量中曾经被处以绝罚,更有耻辱的1077年的卡诺沙之行。即使名噪一时的红胡子腓特烈一世(1152年至1190年在位)6次征伐意大利地区,却也不能真正建立起国家权威(49)。腓特烈二世(1197年至1250年在位)统治时期,其权力中心不在德国本部,而在西西里岛。1356年,《黄金诏书》更确认了皇帝经由七大选侯选举产生的惯例。可以说,国家分裂权威弱小到了极至,但是在诸侯领地中却渐渐形成具有集权特征的政府。
可见,中古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封建国家的历史都是分裂与统一、分权与集权共生的历史。更重要的是,各个封建国家分权与集权的历史,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地理因素除外,差异性在更大程度上叙说着封建主义对国家权威作用的多样性。我们更应该追问,封建主义真的是分裂国家的惟一根源吗?封建主义又真的是国家权威加强的惟一力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认定封建主义导致分裂,就不能否认封建主义也导致集权。反之,亦然。但是,各国历史表明,即使在相同的时期,同在封建主义作用下,国家权威会因地区不同而有不同的走向。即使在同一地区,同在封建主义作用下,国家权威会因时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走向(50)。国家权威弱小与权威强大的历史实际,事实上在质疑封建主义范式的作用。更准确地说,封建主义既不是导致国家权威弱小,也不是导致其权威强大的惟一原因。
因此,无论各封建国家权威无或有,封建关系都不是单独在历史中发挥作用。非封建的家族、官僚制度等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主流叙事的封建导致无国家权威论,显然与历史相悖。封建主义并非不能与国家制度共生。而非主流叙事的封建导致国家权威加强论,则是从另一个极端对封建主义作用给予夸大,从而也与历史相悖。因为,当封建主义加强时,官僚制度也在加强。法国历史学家小杜塔伊等人发明和使用的“封建君主制”术语(51),尽管仍然在封建主义上思考问题,其实已经从封建主义或者封建制度上做了退让,将封建主义理解为国家制度或者国家关系的构成部分之一。
三、悖论:理论与历史
悖论现象的存在,叙说的是理论对历史的背离。悖论的不是历史,而是理论。
最直接的悖离,乃是封建主义理论或者范式对中古西欧历史实际的悖离。这种悖离在狭义论者那里,表现得最为突出,因为他们过分坚持封臣与封土这两大基石,而忽略了其他因素。广义论者试图扩大封建主义理论的内涵与应用范围,但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放弃狭义封建论的精髓与基石。故在广义论者那里,同样表现出理论对历史实际的背离。狭义和广义之分,并没有改变封建主义理论或者范式对历史的悖离这一事实。或者说,抛弃狭义论、采取广义理论,并不能够解决悖论问题。问题在于封建主义理论框架本身。封建主义是中世纪学者的创造,更是后中世纪的产物(52)。它是一个“层累”的观念理论(53)。从封建主义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数百年来它一直呈扩大之趋势。但封建主义的悖论不只是扩大的后果。真正的问题在于数百年来封臣—封土这一范式的不可动摇。对封建主义概念的任何修饰、修正、扩大,都事实上在加强封臣—封土范式这一核心。
问题的关键是封建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封土与封臣。封建主义发现的历史表明,封建主义概念和理论未必是中古西欧各国历史的真实表达。在封建主义范式之外,还有更为复杂丰富的世界,只不过它们被封建主义架构所遮蔽、掩盖、忽视。封建主义的专制和强势造成人们观察中世纪的盲点。非封建的关系、组织、制度从未在历史中消失过,也并非无足轻重。它们与封建主义之间有着复杂多变的联系。或则与封建主义并存,或则与之共生,或者寄生于封建主义的壳内,或者部分与封建主义一致。若从封建主义的原则来看,它们的存在正说明了封建主义的佯谬和悖论。
理论与历史实际的悖谬,要我们深入反思西方封建主义范式。正如梅特兰所言:“封建主义是一个不幸的字眼,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一个复杂社会中的单只一种成分而又不是最具特色的成分,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只引向依附关系的流行以及有之而起的土地占有关系。这些虽然在某个时代确会存在,但并不容许把它称为封建时代。”(54)布朗教授曾经明确提出反对封建主义建构的专制,但是她反对的只是扩大封建主义的应用,故其态度上的保留造成了对范式的专制特性的忽视。比较而言,苏珊·雷诺兹的反思和批判更为深刻。苏珊看到了范式的问题所在,试图去颠覆封臣—封土这一封建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确实,研究中世纪欧洲,封建主义范式并非不二法门。站在范式之外思考和观察,会有新的发现。
然而,我不主张抛弃封建主义这一概念。当下国内学界主张弃用封建主义概念者,往往拿西方学界的某些研究作为支持的理由。但是,因为对西方封建主义研究的历史与现状缺乏深入的了解,往往显得似是而非。确实,在西方不断有学者反对使用封建主义这一概念和理论。但是,西方反对封建主义理论者的理由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弃用封建主义的理由。譬如,伊丽莎白·布朗所反对的是封建主义被滥用的情形,她仍然认为狭义的封土意义上的封建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苏珊·雷诺兹则反对的是狭义封建主义本身。况且,在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那里,坚持使用封建主义概念者仍然大有人在。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过去与现在》杂志上进行的大辩论就是围绕“封建革命”而展开的(55)。欧美学界的“封建学派”(feudal school)仍然是一支极其活跃且有巨大影响的学术派别。而在最经典的以及最新的西方中世纪教科书中,绝大多数都有关于封建主义的章节。说西方甚至是英语学界已经抛弃了封建主义概念,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形。
更重要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悖论问题主要出在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中。退一步讲,即使否定了西方封建主义,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虽然经典作家的封建主义概念有着深刻的西方政治文化的渊源,他们有时也认同狭义封建主义说(56),但他们所主张的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布洛赫这样的广义封建论者一定程度上也主张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形态),但是由于他们顽固地坚持狭义封建的范式,以至不能真正走出悖论的困境。然而,这并不是说朝着广义道路走有问题,相反地,广义论者为摆脱狭义论的束缚所进行的努力一定程度上指明了一个方向:我们还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使用封建主义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以为,不应该批评广义论者在扩大封建主义概念上所做的努力,而应该批评他们的努力并不彻底、半途而废。真正彻底的广义的封建主义理论,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众所周知,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封建主义是经典作家一再主张和坚持的。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7)后人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争论不休,但谁也无法否认“封建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所主张的一种社会形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随处可见的“封建”、“封建制度”、“封建体制”、“封建主义”等用语。这些表达自然具有积压自的语境,例如少数是在狭义的政治法律封建主义范畴下来讨论问题;但是,更多情形下,他们是在讨论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封建生产方式。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所有以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为生产方式的核心内容。早在1849年马克思就说过:“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且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58)马克思主义封建理论,强调的正是这样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关系,以及领主与农民(农奴)对立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过:“封建主义的所有制,是在一系列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59)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大土地所有和小生产的结合所造成的领主和农民的对立是其核心。封建农奴制度下,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剥削。“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60)这样强调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自然大大超越了西方封建主义理论(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的悖论。它对于中古欧洲历史所具有的强大而深刻的解释力,早已经在历史研究领域中得到证明。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封建社会的实证研究,事实上成为任谁也不能忽视的景观(61)。马克思主义者如苏珊·雷诺兹也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比狭义封建主义更重要(62)。因此,若从反对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出发,就主张放弃封建主义概念,其后果是它不仅危及到人们对封建主义特殊性的承认,而且有害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与历史研究的生存与发展。把孩子连同“脏水”(何况封建主义还算不得一盆脏水!)一起倒掉的后果,可以想见。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希尔顿所说:“假如我们不用‘封建主义’一词,我们将不得不发明一个词语。”(63)而这一新词安在?
一旦封建主义理论与现代国家理论相遇,悖离就在相对狭窄的中世纪政治史领域有了更深刻的体现。我们知道,学者们使用的国家概念基本上都是现代国家概念。这一概念大体包括主权、领土、人民等核心,也包括国家组织等范畴。现代国家理论事实上决定了后中世纪人们对中世纪国家认识的根本取向。以这样的国家概念来理解中世纪,则学者们基本相信两点,现代国家(或者国家)是不存在于中世纪的;现代国家又是自中世纪发展而来的。封建主义理论则进一步强化了此类认识。除了时代差异这一原因,学者们为中古无国家论找到了封建主义这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中古国家诸特征的出现与形成都被归之于封建主义这一制度和文化。封建国家——封建主义修饰下的中古国家——就成为学界的流行语。正是封建主义理论与国家理论结合,成为学者们既否认又承认中古国家之存在的关键。从这一关键出发,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往往被理解为非正常状态的国家,只是国家的混乱状态,或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中世纪的意义(如果有的话),只不过是为现代国家提供兴起发展的要素基石。而现代国家的形成,就是摆脱封建主义对国家的羁绊与束缚,去实现民族认同,主权观念,地域占领和管理制度体系化。所谓国家政体性质的阶段性论述,只是在标明它们与现代国家的距离之远近。
但是,悖论表明,建立在封建主义范式和现代国家理论范式之上的“封建国家”这一术语,遮盖了中古西欧国家的实际情形。封臣—封土式的国家,不是中古国家统治的全部历史;领土分裂、权威弱小、制度缺失、有社会无国家、名存实亡等等现象也不是中古国家统治的全部历史。不可否认,分裂情形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有时甚至很严重,但分裂并不意味着无国家。在中世纪并不缺乏国家观念和理论,也不缺乏国家统治的历史实际。尽管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君主权力的分割现象,尽管缺少控制国家的技术,但君主及其国家的存在并没有因此而废弃。无论君主制度最终表现出什么样的具体形态,它都是国家形态本身。况且,在特殊性的分裂状态下同样有集权现象,有国王权威,有国家组织的不断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分裂国家也不失为一种国家体制,即“分裂国家体制”(64)。可见,中古国家以反现代国家理论概念的形式而存在。
因此,我们要反思建立于封建主义范式和现代国家理论范式之上的封建国家概念和理论。更准确地说,从封臣—封土式的国家模式来认识中古西欧,是存在问题的。封建主义理论的悖论证明了这一点,现代国家理论的悖论也证明了这一点。当然,抛弃封建国家这一概念,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正如不能弃用封建主义这一术语,我们也不能弃用封建国家这一概念。如果从西方封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论中难以找寻到出路,则从马克思主义意义上来理解封建国家应该是最佳的选择。经典作家经常使用到“封建国家”这样的表达。虽然由于理论渊源,经典作家也一定程度上吸收和吸纳了同时代的封建国家理论的成果,故而我们从中可以读到狭义封建主义和封建国家的某些特征,如强调分权、中央权威弱小、地方独立、官僚制度缺乏等(65)。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国家的认识是基于经济基础的封建主义特征,则他们所描述的封建国家性质或者政体性质就不只是从非经济角度来展开的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而是社会经济意义上的封建主义的反映。恩格斯这样理解国家:“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段,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6)恩格斯还说:“但是既然甚至在拥有巨量生产资料和交通工具的现代,国家都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发展的独立领域,而它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都应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得到解释,那末,以前的一切时期就必然更是这样了。”(67)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成长起来的封建国家是一种必须“比较广大的地区联合为封建王国,无论对土地贵族或城市来说,都是一种需要。因此领导统治阶级组织即贵族组织的到处都是君主”。当然,马克思主义封建国家核心不是封臣与封土,而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作为暴力机关的国家压迫人民的功能是不可改变的,中古西欧封建国家正是这样的一种存在。恩格斯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68)在恩格斯看来,这样的一个镇压机关有两个特点:“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69)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作为经济基础反映的上层建筑的国家,是公权的代表,是暴力机关,是压迫人民的机器。这样的封建国家是中古西欧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无论其是否分裂,是否权威弱小,也无论其君主统治有名而无实。
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当然有其特殊性。但那些特殊性,是基于西方封建主义这一特殊性而存在的,也是基于西方现代理论而产生的。如果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则封建国家显然具有历史的普遍性。这一普遍性不仅是西方狭义或者广义封建主义与国家的结合,更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与国家的结合。作为西欧特性的封土与封臣,只是封建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两个因素,或者说只是两个外在的作用形式,在它们之外,有更为核心的东西。反思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封建国家理论的有力武器,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国家理论。
注释:
①本文讨论的封建主义概念及其悖论,主要是指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凡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和理论,我们将特别说明。
②E.A.R.伊丽莎白·布朗:《建构的专制:封建主义与研究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学家们》(E.A.R.Brown,"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79卷,1974年第4期,第1066—1088页;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Susan Reynolds,Fiefs and Vassals: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牛津1996年版;利特尔、罗森温编:《辩论中世纪:问题与读本》(Lester K.Little&Barbara H.Rosenwein,eds.,Debating the Middle Ages:Issues and Readings),牛津1998年版,第107—210页。
③面对众说不一的定义之争,本文对国家及封建国家概念一概模糊处理。参见贝纳德·桂尼:《晚期中世纪欧洲的国家与统治者》(Bernard Guenee,States and Rulers in Later Medieval Europe),牛津1985年版,第4—6页。
④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03页。
⑤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1—383页。
⑥简·敦巴宾:《法兰西的形成1108—1180年》(Jean Dunbabin,The Making of France,1108—1180)牛津2000年版,第358页。敦巴宾只提及悖论,并没有使用“the paradox of feudalism”这一术语。
⑦“the paradox of feudalism”这一术语并非我的杜撰。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历史学家切耶特就曾使用过它,只不过似乎是作者对布洛赫“封臣制的悖论”一语的误读。因为布洛赫使用的是“the paradox of vassalage”而非“the paradox of feudalism”。切耶特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权与社群》(F.L Cheyette,ed.,Lordship and Community in Medieval Eruope:Selected readings),纽约1975年版,第3页。
⑧冈绍夫:《封建主义》(F.L Ganshof,Feudalism),伦敦1979年版,第xvi页。
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704-705页。
⑩F.w.梅特兰:《英国宪政史》(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1948年版,第23-24页。
(11)乔治·杜比:《十一二世纪的马贡奈地区社会》(Georges Duby,La Société aux XIe et XIIe Siècles dans la région màconnaise),巴黎1971年版,第461—465页。
(12)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245页。
(13)乔治·杜比:《骑士社会》(文集)(G.Duby,The Chivalrous Society),伦敦1977年版,第147-148页。
(14)佚名著,马振骋译:《罗兰之歌》,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288节。
(15)诺根的吉伯特:《中世纪法国的自我意识与社会:诺根修道院院长吉伯特的回忆录》(Selfand Society in Medieval France:The Memoirs of Abbot Guibert of Nogent(1064·-c.1125)),哈珀火炬丛书1970年版,第22、53、71—72页。
(16)梯莫斯·罗特编:《中世纪贵族:6—12世纪法国和德国统治阶级研究》(Timothy Reuter,edited,The Medieval Nobility:Studies on the ruling classes of France and Gexrmany from the sixth to the twelfth cetury),阿姆斯特丹1978年版;西德尼·佩因特:《12世纪英国的家族与封建制度》(Sidney Painter,“The Family and the Feudal System in Twelfth Century England),《棱镜》(Speculum)第35卷,1960年第1期,第1—16页;罗伯特·哈吉杜:《1100—1300年波瓦图的家族与封建纽带》(Robert Hajdu,“Family and Feudal Ties in Poitou 1100—1300”),《交叉学科历史杂志》(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第8卷,1977年第1期,第117—139页。
(17)西尔维娅·瑟纳普:《早期中世纪社会》(Sylvia L Thrupp,Early Medieval Society),纽约1976年版,第117—119页;埃马纽埃及尔·勒华拉杜里著、许明龙、马胜利译:《蒙塔尤》,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6—428页。
(18)苏珊·雷诺兹:《900-1300年西欧的王国与社群》(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牛津1986年版,第1—⒒页。
(19)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3页。
(20)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258页。
(21)马库斯·布尔编:《中世纪中期法国900-1200年》(Marcus Bull,ed.,France in the Central Middle Ages 900-1200),牛津2002年版,第107页。
(22)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93—395页。
(23)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415-416页。
(24)弗莱辛的奥托:《红胡子腓特烈传》(Otto of Freising,The Deeds of Frederick Barbarossa),纽约1966年版,第239—243页。
(25)张云鹤:《1290年买地法》,《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6)布莱斯·莱昂:《西欧中世纪制度研究》(Bryce Lyon,Studies of West European Medieval Institutions),伦敦1978年版,第161—193页;布莱斯·莱昂:《从封土到契约》(Bryce Lyon,From Fief to Indenture,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 to NonFeudal Contract in Western Europe),哈佛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27)P.R.科斯:《变态封建主义修正》(P.R.Coss,“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25卷,1989年;P.R.科斯:《变态封建主义修正及答复》(P.R. Coss,“Bastard Feudalism Revisted,reply”)《过去与现在》第131卷,1991年;希克斯:《变态封建主义》(Michael Hicks,Bastard Feudalism),朗曼1995年版。
(28)密特斯:《中世纪国家:封建欧洲比较宪政史》(Heinrich Mitteis,The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history of feudal Europe),阿姆斯特丹1975版,第4—5页。
(29)基佐著,沅芷、伊信译:《法国文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54页。
(30)苏珊·雷诺兹:《西欧的王国与社群900—1300年》,第330—331页。
(31)保拉·吉尔森编:《苏热与圣德尼修道院》(Paula Liebe Gerson,ed.,Suger and Saint-Denis,A Symposium),纽约1986年版,第49—76页。沃尔特·乌尔曼:《中世纪政府和政治原理》(Walter Ullmann,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1978年版,第117—211页。
(32)乔治·杜比:《骑士社会》,第79页。
(33)约色夫·斯特雷耶:《封建主义》(Joseph R.Strayer,Feudalism),普林斯顿1965年版,第13页。
(34)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9页。
(35)托马斯·比森:《中世纪领主权》(T.N.Bisson,“Medieval Lordship”),《棱镜》(Speculum),第70卷,1995第4期,第743-759页。
(36)斯特雷耶:《论现代国家的中世纪起源》(Joseph R.Strayer,On the Medieval Origins of the Modern State),普林斯顿1970年版。
(37)托马斯·比森:《论封建革命》(T.N.Bisson,“The 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42卷,1994年,第6-42页;多米尼确·巴特勒密、斯蒂芬·怀特、维克曼、比森等,《封建革命之辩论》(Dominique Barthelemy,Stephen D.White,Timothy Reuter,Chris Wickham,T.N.Bisson,“Debate The‘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52卷,1996年,第196—223页;《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155卷,1997年,第177—225页。
(38)施诚:《中世纪英国军役制度》,《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1—18页。
(39)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91页。此处官职名称采用了马先生的译法。
(40)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第92—103页。
(41)让—弗朗索瓦·勒马尼涅:《中世纪法国:制度与社会》(Jean-Francois Lemarignier,La France Mediévale,Institutions et Société),巴黎1970年版,第319—346页。雅克·勒高夫著、许明龙译:《圣路易》,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2—224页。
(42)托马斯·比森:《阿拉贡、加泰罗尼亚和法国的封建君主制问题》(Thomas Bisson, “The Problem of Feudal Monarchy:Aragon,Catalonia and France”,),《棱镜》(Speculum),第53卷,1978年第3期,第460—478页;雅克·勒高夫:《圣路易》,第694—696页。
(43)托马斯·比森:《中世纪领主权》,第743—759页。
(44)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478—479页。
(45)昆廷·斯金纳主编,彭利平译:《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46)吉尔德·阿尔托夫:《家庭、朋友与伙伴: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和社会连结》(Gerd Althoff,Family,Friends and Followers,Political and Social Bonds in Medieval Europel),剑桥2004年版;斯蒂芬·怀特:《早期中世纪欧洲亲属关系与封建主义的反思》(Stephen D.White,Re-Thinking Kinship and Feudalism in Early Medieval Europe),阿什盖特出版社2005年版。
(47)乔治·杜比:《骑士社会》,第72—80页。
(48)阿伦·布朗:《英国封建主义的起源》(R.Allen Brown,Origins of English Feudalism),伦敦,1973年版,第17—94页。
(49)霍尔斯特·弗尔曼:《中世纪盛期的德国》(Horst Fuhrmann,Germany in the High Middle Ages,c.1050—1200),剑桥1986年版。
(50)沃尔特·乌尔曼:《中世纪政府和政治原理》,第210—211页。
(51)查理·佩蒂-杜塔伊:《10-13世纪法国和英国的封建君主制》(Charles 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from the Tenth to the Thirteenth Century),纽约1964年版;雅克·勒高夫:《圣路易》,第696页。
(52)J.G.A.波科克:《古代宪政与封建法》(J.G.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A Study of English Historical Thought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剑桥1987年版,第71—78页;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1—16页。
(53)奥托·布伦纳:《封建主义:一个概念的历史》(Otto Brunner,“Feudalism:The History of a Concept”),切耶特编:《中世纪欧洲的领主权与社群》,第32—61页。
(54)F.波洛克爵士、F.W.梅特兰:《英国法律史》(Sir F.Pollock and F.W.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剑桥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66—67页。译文转引自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版,序言第3页。
(55)托马斯·N·比森:《论封建革命》(T.N.Bisson,“The 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Present)第142卷1994年,第6—42页;多米尼克·巴特勒密、斯蒂芬·怀特、基里斯·维克曼、T.N.比森等,《封建革命之辩论》(Dominique Barthelemy,Stephen D.White,Timothy Reuter,Chris Wickham,T.N.Bisson,“Debate The‘Feudal Revolution’”),《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第152卷1996年,第196—223页;1997年155卷,第177—225页。
(56)例如,在《哲学的贫困》(1847年上半年)中,马克思曾经说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是对立;可见它并不同当时还不存在的竞争对立。难道由此就可以得出结论,说竞争同封建主义并不对立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76页)。这里的“封建主义”就是沿用了“西义”的封建概念。晚年恩格斯也曾经这样讨论过封建主义:“那末,封建主义是否曾经和它的概念相适应呢?它在西法兰克王国奠定了基础,在诺曼底为挪威侵略者进一步发展,在英格兰和南意大利为法国的诺曼人所完善,而它最接近于它的概念是在短命的耶路撒冷王国,这个王国在《耶路撒冷法典》中遗留下了封建制度的最典型的表现。难道说,因为这种制度只在巴勒斯坦有过短暂的十分典型的存在,而且这——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在纸上,它就是一种虚构吗?”可见,在这一特定时刻,恩格斯讨论的是一种狭义的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这与西方狭义封建主义的传统并无不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7页。)
(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9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5页。
(6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9页。
(61)以英国马克思主义学派最为突出,重要学者有莫里斯·多布、R.H.托内、罗德尼·希尔顿、克里斯多弗·戴尔等。法国学者有盖·布瓦、博纳西斯等人。当然,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者的认识与经典作家的理论混同。因为不少马克思主义者往往将封建主义简化为农奴制度,而这事实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理论的一种误解。正如希尔顿所说:“简化封建主义为农奴制度,跟坚持没有封土就没有封建主义一样糟糕。”(罗德尼·希尔顿:《阶级斗争与封建主义的危机》(Rodeny Hiltion,Class Conflict and the Crisis of Feudalism:Essays in Medieval Social History),伦敦1990年版,第154页。)而另一类马克思主义者如佩里·安德森等人则断然否认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只强调欧洲封建主义的特殊性。(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0—431页)。这显然有别于经典作家的阐述。面对种种自以为是的修正、篡改与歪曲,不知马克思是否会再次声称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62)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第3页。
(63)罗德尼·希尔顿:《阶级斗争与封建主义的危机》,第154页。
(64)西尔维娅·瑟拉普:《早期中世纪社会》,第147—155页。
(65)恩格斯曾经说:“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他还说过:“那里是封建国家的各个分散的成员组成一个民族国家,我们这里恰好是处于最严重的衰落时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503页)可见,在恩格斯那里,封建国家的特征与西方狭义封建论者有类似之处。在此,同样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者的封建国家认识与经典作家的理论混同。例如以修正马克思主义自居的英国历史学家佩里·安德森所主张的封建国家其实就是西方狭义论者的翻版与复述。(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第151—181页。)而这种过分强调西方上层建筑特殊性的做法,事实上已经远离了历史唯物主义,也是对经典作家的封建国家论的背离。(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7—248页。
(6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6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