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美国内战前的童工问题
尹明明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2期
【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6期第63~68页
【作者简介】尹明明,临沂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临沂 276001
【内容提要】内战前,童工劳动在美国是一个很普遍的社会现象。童工成为许多新建工厂的重要劳动力,人数一度占到工厂工人的1/3左右;整体雇佣多子女家庭是许多工厂主乐意采用的策略,1830年前后,这种做法在许多地方相当盛行。童工的大量使用与当时的劳动力缺乏、童工劳动力价格低廉以及清教徒劳动观念的影响等因素密切相关。童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状况非常恶劣,通常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且人身自由还受到严格的限制。随着童工问题的日益严重,限制使用童工劳动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关 键 词】内战前的美国/童工/工业革命


    [中图分类号]K71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7)06-0063-06
    童工劳动是普遍存在的一大社会问题。在美国,使用童工的历史可追溯到殖民地时期[1](PVII)。从那时起直到20世纪40年代,童工一直是美国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国历史上的童工劳动问题,虽有著作涉及,但大多是泛泛而论。而对于美国内战前使用童工劳动的问题,国外的成果不多,国内竟连介绍性的文章也难得一见①。有鉴于此,本文根据前人研究,对美国从殖民地时期到内战前的童工劳动问题作一梳理,敬请学界同人有以教之。
    一、殖民地时期使用童工的情况
    自欧洲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时起,劳动力就比较短缺。当农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和小型地方工厂不断涌现之后,可供使用的劳动力明显不足。为解决这个问题,殖民者一方面使用黑人奴隶和白人契约奴(包括学徒劳工),另一方面则是大量使用妇女和儿童劳动力。
    殖民地时期的北美地区,农业为主要经济部门,手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儿童跟随父母学习采集和耕稼,或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庭劳作,被认为是学习独立生活技能和社会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2](P17)[3](P230)。在当时的情况下,肯定有大量的妇女儿童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我们却无从知晓其具体数字。
    工业部门以家庭手工业为主,也有儿童劳动,这样的劳动多带有学徒性质。在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儿童进入某一手工业部门做学徒是进入上流社会的一种捷径。由于殖民地时期的经济发展规模有限,一般劳动部门雇佣的人手并不是很多,如造船厂的劳工大多在5-10人之间,很少超过25人;耜木厂和磨坊的人手更少,一般只有1-2名成年工人,外加1-2名儿童作助手。纺织工场的雇工大多是妇女和儿童,人数也很有限[4](P202)。乔治·华盛顿的日记中也描绘了波士顿的粗布工厂中儿童工作的情况,每一个纺纱工人旁边有一个小孩转动纺锤,儿童成为纱厂工人的帮工[5](P64)。
    当时童工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来自大洋彼岸英国街头的流浪儿。他们大多是被逼迫或受欺骗,远渡重洋,来到北美英属殖民地,卖为契约奴学徒。旅途中如果遇到恶劣天气以及食物缺乏或变质,就会有生命危险[2](P18)。
    由于贩卖童工有利可图,一些英国商人借机在乡间拐骗儿童,牟取暴利。为此,英国议会于1645年制定了打击绑架犯罪的法令。1682年,英国枢密院又发布命令,规定只有在英国地方官监督下签署的契约才有效,地方官要将签订契约的人记录在案;14岁以下的儿童须有父母到场和同意方可订立契约[4](P190-192)。成年契约劳工的期限一般为56个月,未成年者的期限则要长一些。年满15岁的期限为82个月,15岁以下的则长达89个月。
    1627年,由英国寄往殖民地的一封信中谈到了殖民地接收契约儿童的情况:在开往弗吉尼亚的船里面装有一千四百或一千五百名儿童[6](P20)。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从弗吉尼亚州定居者的档案中看到。
    童工的另一个来源则是北美大陆当地的儿童。1710年纽约州的一份法庭记录中提到,有30名3-15岁的儿童被送出去当学徒。另外,通过乔治·华盛顿的日记也可以了解到类似的情况。
    二、独立后到内战前童工劳动的蔓延
    独立后到内战前,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美国的现代工厂制度也迅速建立起来,童工劳动也蔓延开来[7](P461)。
    (一)童工成为许多新建工厂的重要劳动力
    1790年,被安德鲁·杰克逊总统称为美国“制造业之父”的斯莱特(Slater)在波塔克特创办了第一个真正的英国式的新式纺纱机工厂。斯莱特原是英国德比郡人,早年曾是童工,14岁开始学徒,对当时的许多纺织机器都比较熟悉,能把机器的每一个部件和管理程序的细节牢牢记在心中[8](P49)。同时,斯莱特对于童工的敏捷和廉价有切身体会。在学徒期满后,他偶然看到美国报纸上奖励研制新式纺织机械的消息,于是在1789年9月13日秘密离开英国前往美国,并把童工劳动形式带到美国[9](P71)。根据史料记载,1790年10月20日,斯莱特雇佣了四个男孩。以后又陆续雇佣了三个男孩、两个女孩。到1793年时,他的工厂中已有三十多名工人,七年后,他的工厂中已经拥有一百多名工人,其中的大多数都是7-12岁的童工。
    在新建的纺织企业中,儿童逐渐成为工厂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820年,费城39家纺织工厂的1100名工人中,童工占到了40%左右。按照《制造商文摘》的说法,儿童在不少地区都是纺织工厂劳动大军的主力,数字虽有不同,但比例都相当高,马萨诸塞州是43%,康涅狄格州是47%,罗得岛是55%。在新英格兰也差不多有40%左右的工厂工人是7-16岁的儿童[10](P411)。该年度全国近半数纺织工厂中的工人是10岁以下的孩子。尽管在这以后的几年中童工的比例有所下降,但直到1832年,马萨诸塞州、罗得岛使用童工的比例仍分别保持在21%和41%的水平上。在整个制造业工人中,童工的比例占到2/5左右[11](P143)。
    18世纪的美国,法定成人的年龄是21岁,而许多儿童在七八岁时就已经在从事着成年人的工作,19世纪这种做法仍然在延续,但究竟有多少儿童在工作尚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有人估计,1820-1830年间,年龄在7-12岁的童工占到了美国产业大军的1/3[8](P51)。由此也可以看出,童工在新建工厂劳动力中的比重是相当大的。
    (二)业主乐意雇佣多子女家庭
    在早期的机器工厂中,要想找到足够的劳动力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斯莱特转而采取了人们熟知的英国做法,即以提供简陋的分租房屋或工厂宿舍的待遇,把整个家庭吸引进来。这样,家庭中年满7岁的成员就都受雇于工厂。
    在当时的一些报纸上,时常有“招请大批有着五六个儿童的家庭到工厂中去工作”这样的广告,而带着几个孩子的寡妇去工厂做工尤其受到欢迎。1820年5月4日,《罗德岛制造业者和农民纪实报》上,曾登载过这样一条有代表性的广告:征求——养有5个至8个能在棉花纺织厂工作的孩子的家庭一个[12](P110)。1815年1月27日,丹尼斯·里尔全家受雇于马萨诸塞州一家棉织工厂,签订了如下工资合同[13](P111):
     里尔本人……………………5.00美元
     10岁儿子……………………0.83美元
     12岁女儿……………………1.25美元
     13岁儿子……………………1.50美元
     16岁儿子……………………2.00美元
     计10.58美元
     里尔的妹妹…………………2.33美元
     她的8岁女儿………………0.75美元
     她的13岁儿子………………1.50美元
     计4.58美元
    1816年,斯莱特的工厂中已经聚集了二十多个多子女的大家庭。其中,8人的大家庭1个,7人的家庭1个,有3-5个孩子的家庭11个,另有8个单身男性,4个单身女性[14](P28)。1830年前后,整个家庭被雇佣的现象在罗得岛州、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的南部等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像英国工业革命初期的纺纱厂大量使用童工一样,美国的早期工厂制造业中也基本上如此。但在内战前的美国,究竟使用了多少童工尚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各地工厂中使用童工的数量,较欧洲任何国家都要多。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使用童工的情况存在差异,西部和北部中心各州相对较少,而新英格兰地区和南部地区使用童工的数量较多[13](P463)。
    三、童工的非人待遇及反抗
    (一)非人待遇
    1.工时过长
    工厂制度建立以前,工作条件取决于不同行业各自的特点。农田劳作无法限定时间,学徒和工匠们的工作时间也难以统一。在工厂生产中,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道工序之间是紧密联系起来的,机器的启动和关闭已不是孤立的小事,而是关系整个生产的大事,一架机器停下一会儿就意味着大量资金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尽可能地延长工时就成了工厂主们首选的办法。
    在当时美国的工厂制度下,日工作时间一般要在13-16小时,甚至更长。夏季的工作时间相对长一些,从14小时到16小时不等,中间只有2小时或1小时的吃饭时间;冬天相对短一些,一般从9小时到12小时不等,吃饭时间只有1小时或1/2小时。因为实行日工资制,一些工厂主设法把工作放在暮春、夏季和初秋的时候去做,这样他们就可以付出同样的工资而得到更长的工作时间[12](P112)
    具体到不同的地区,工作时间也有不同。罗威尔地区工厂的童工通常要工作12-13个小时;康涅狄格州的工作日通常是15小时又10分钟。1829年11月21日的《手工业者自由报》报道说:在费城附近工厂内的童工从日出工作到晚上8点钟。翌年该报又指出,14小时的工作日,在费城是很平常的事[12](P340-341)。1830年,在被调查的37个工厂中,8-11小时的18个;11-13小时的14个;13-14小时的5个。到1835年,8-11小时的工厂变成24个;11-13小时的成为8个;13-14小时的变成6个[12](P189)。童工工作时间长的情况也可以从在工厂中做工的人的谈话记录中得到佐证。如一位叫H·鲍滕的女工早上5时就开始上织机,7时30分进早餐,从8时30分一直工作到中午,花半小时午餐。然后一直工作到晚上7时30分,一天要工作13小时[12](P111)。在厂里吃饭,回家的时间就短。有时厂主还要以各种名目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实际的工作时间就超过16小时[15](P58)。
    2.工资过低
    在斯莱特的工厂中,童工的工资是每周0.33-0.67美元,而同一时期的成年工人工资是2-3美元。整个家庭被雇佣的,通常只支付给家庭中的男性成员相应工资,其余的只付给极低的工资,有的甚至没有工资。
    3.环境恶劣
    工厂卫生状况和安全设备很差,严重影响工人的健康。早期的工厂厂房低矮,车间闷热、通风不良,工人呼吸到的都是热气。1801年,新英格兰政治家约西亚·昆西在波塔克特参观一个纺织厂后说到:儿童们在飞轮和齿盘的空隙中,在密不通风的屋子里,整日不停地忙碌着,而在他们这种年岁,本应生活在空气中,旷地里,无拘无束地嬉游。现在在他们每一个人的脸上,你只能看到一副呆滞沮丧的神情。对这种现象,我们不能不感到悲哀[12](P110)
    4.非法惩罚
    童工受到体罚是很常见的。从叫醒一个沉睡的孩子使用的棍棒到棉纺厂的“皮鞭室”,各种“刑具”都有。有个工头回忆说,他在罗得岛看到的皮鞭是用“14英寸长,4英寸宽的皮条做成的,里面还时常夹有大头针。”1837年,参议院一项调查发现,鞭打在宾夕法尼亚的工厂里是家常便饭②。
    在窝尔坦、洛维尔等地,女工和童工的行为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大多数工厂中,女工们要签字保证,愿意完全接受“公司方面最为合适的”工资而工作,并且“及时缴纳公司方面所课的税金”。一点小错也会受到罚金处分。有一条规则是:上工的钟先急敲五分种,再缓敲五分钟;敲最后一响时,厂门将关闭。此后进厂必须交纳罚款一角二分半。如果迟到五分钟,就要扣去日工资的四分之一。由于这种罚金制度的实施,在帕特迈逊的街头,人们经常“看到小孩子们,有些年龄还非常幼小,在冬季严寒的清晨,手里拿着干面包片在风雪中奔跑,他们害怕,如果晚到几分种,就会惹怒了他们的老板,因而被解雇”[12](P162)。
    (二)反抗
    恶劣的工厂环境,长时间的劳动,低得可怜的工资,使童工们时常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斗争。1828年,当新泽西州帕特逊城的厂主们想要把午餐时间从中午12点改到下午1点的时候,工人们,其中多数是儿童,举行了美国第一次有记录的工厂工人罢工[12](P169)。
    1835年7月3日,帕特逊城纺织工厂的童工们为缩短工时进行了罢工,他们要求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11小时,星期六工作9小时。斗争的结果迫使工厂主不得不同意减少工作时间——每天减少1.5小时到2小时。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定为69小时,前五天每日12小时,星期六则为9小时。
    1835年,新泽西州丝织业童工为争取每天11小时、每周6天工作时间进行罢工。
    1836年,1500名工厂女孩罢工抗议降低工资[14](P142)
    上述童工的罢工斗争大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一方面是童工的力量还没有壮大到足以同工厂主抗衡的程度,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大量欧洲移民的出现充实了劳动力市场,他们为了生存愿意接受较低的工资和恶劣的工作环境,从而使要求提高工资、缩短工时的各种形式的斗争都难以达到目的。
    四、有关限制使用童工的立法
    19世纪早期的美国,使用童工较为普遍,几乎听不到废止这种做法的呼声。随着工厂数量的增多和童工人数的增加,童工问题开始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与同情。需要说明的是,社会舆论关注童工问题,并不是出于减轻童工所受痛苦的考虑,而仅仅是担心因为儿童工作时间太长,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从而影响了信仰的养成。因此,美国早期限制使用童工的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童工必须接受一定的教育和缩短工作时间而展开的。
    1802年,一些社会改革者呼吁通过立法,保证儿童就学,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等,试图消除使用童工劳动的弊端,但是收效甚微。
    1813年,康涅狄格州在通过的有关法律条文中,要求工厂主为儿童提供学会读、写、计算的机会[15](P919)。马萨诸塞州于1836年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雇佣12岁以下的童工,要求保证15岁以下的儿童至少应接受3个月以上的教育,获得证书方可受雇。1842年又将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明确限定为每天10小时。1848年,宾夕法尼亚州对丝、棉、毛厂使用童工进行规范,规定童工的最低雇佣年龄为12岁。到1860年前,至少有5个州通过法令限制15岁以下的儿童进入工厂做工,同时要求进入工厂做工的儿童每年要入学学习3个月以上。
    以上各州通过的限制使用童工的法令或法律条款对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进入工厂做工有积极的意义,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儿童,避免使他们过早受到伤害。但由于在通过的法令或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验证儿童的年龄,更没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实际效果难以判断。
    在缩短工作时间方面,1847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了10小时工作制法令。随后,宾夕法尼亚、缅因、康涅狄格等州相继通过了类似的法令。到1860年前,有8个州通过法令限制童工工作时间。10小时工作制逐渐成为标准的工作日。
    由于美国南北地区间的对立,所以各州通过限制使用童工立法的情况也不平衡,北部明显的多于南部。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与南北部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关外,还与南北方存在的文化差异有很大的关系。北部清教徒较多,清教徒非常重视教育,因此,北部地区限制使用童工的要求比南方要强烈得多。另外,北部工业发达,工会也较强大。工会主张废除童工,目的是扩大成人的就业机会。
    五、余论
    应该补充说明的是,除了经济原因以外,文化传统的因素对美国早期童工劳动的蔓延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作为移民国家,内战前的美国延续了英国的传统。在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曾允许贫穷的儿童进行“无约束”的劳动,目的是消灭闲置人员和减少国家负担。洛克在1697年拟定的“贫穷儿童劳动学校计划”中提出,家庭应该让孩子早一点工作③。在内战前的美国也有不少人信奉这种思想,认为使用妇女儿童劳动是增加国民财富的一种方法[13](P460)。汉密尔顿说得更明白:“自从妻子和女儿在制造业中工作后,农夫眼睁睁看着因为她们的勤劳工作,家里又多了一个新的收入来源……是制造业使妇女和儿童成为更有用的人,是制造业使儿童成为更早变得有用的人”[16](P182)。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儿童不可能不被送出去做工。
    清教徒劳动观念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移居到美国的清教徒认为,劳动是光荣的。在他们看来,劳动和工作本身就可以培养人的禁欲和克制品质,职业使人变得严谨勤俭、一丝不苟。一个人能在地球上劳动是上帝的赐予。“上帝把你带到这个世界上,不是进游戏室,而是进工作室”[2](PVII)。1641年,马萨诸塞州的清教徒要求所有的“手”(all hands)都必须劳作④。在这里,“所有的手”意指劳动者,自然包括童工。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普遍相信,儿童懒惰就是犯罪。儿童只有通过工作,才会知道什么是节俭、什么是责任。当然,尽管使用儿童劳动带有不可避免性,但还是有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使用童工的危害。在他们看来,由于大量的儿童进入工厂做工,繁重的劳动使儿童无暇接受教育,儿童不接受教育就无法阅读《圣经》,也就不能接近上帝,这是作为一个清教徒所不能接受的。于是,他们开始呼吁限制使用儿童劳动,让儿童接受教育,直至要求从立法上保护儿童。美国内战前,各地通过了大约1600个法律法规来规范工厂的工作环境和限制使用童工。
    “创新人才与教育创新研究”获评优秀项目成果
    日前,由林崇德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创新人才与教育创新研究”课题,在教育部社科司组织的成果鉴定会上获得优秀项目成果的评价。专家组认为,该课题首次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了我国自然科学界的院士、社会科学界的学部委员、资深教授等高水平创造性人才的心理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并广泛地开展了中、英、美、日、德等国青少年创造性跨文化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创造性人才的研究成果。该课题不仅对创造性的界定、评价以及教育创新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还始终贯彻密切结合基础应用的原则,为学校实施创新教育提供可操作化的依据。该课题对创新人才与教育创新进行了系统研究,为进一步开展创造性人才思维脑机制的研究提供了行为基础。(社科处)
    注释:
    ①涉及美国童工劳动问题的著作有Charles A. Beard, et al. The Beard's New Basic 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New York: 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60; S. Howard Patterson, et al. American Economic Problem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41; William G. Whittaker, Child Labor in America :History, Policy and Legislatives Issues, New York: Novinka Books, 2004; Marvin J. Levine, Children for Hire: The Perils of Child Labor in the United States. Westport, Connecticut, 2003; Hugh D. Hindman, Child Labor: An 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M. E. Sharpe, 2002;〔美〕方纳:《美国工人运动史》第1卷,黄雨石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苏〕阿·符·叶菲莫夫:《美国史纲》,庚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2年版;李剑鸣:《美国通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关于内战前使用童工的问题,只见到以下几篇论文:Edith Abbott, "A Study of the Early History of Child Labor in Americ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4(July 1908): 15-37; Sokoloff, "Productivity Growth in Manufacturing during Early Industrialization: Evidence from the American Northeast, 1820-1860", see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Long-term Factors in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 Studies in Income and Wealth, Vol. 51, ed. Stanley Ergerman and Robert Gallma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6: 679-736; Goldin Claudia, and Kenneth Sokoloff, "Women, Children, and Industrialization in the Early Republic: Evidence from the Manufacturing Censuses",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42(1982):741-774。
    ②http://www.renwei.com/jky/html/yjxx/20070106/25.html。
    ③http://www. xugu. net/fedu/lilun/82889, asp。
    ④http://www. in. gov/labor/childlabor/history. html。#WW#XX#CK
    [1] WHITTAKER W G. Child Labor in America History, Policy and Legislative Issues[M]. New York: Novinka Books, 2004.
    [2] LEVINE M J. Children for Hire: The Perils of Child Labor in the United States[M]. Westport, Connecticut, 2003.
    [3] SHUKLA C K,ALL S. Encyclopaedia of Child Labour, Priorites for 21[st] Century: Vol. 1 [M]. New Delhi: SARUP & SONS, 2000.
    [4] 李剑鸣.美国通史: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 CHALLS J, ELLCMAN D. Child Workers Today[M]. London: Quartermaine House, 1979.
    [6] ABBOTT E. A study of the early history of child labor in america[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08,(14):15-37.
    [7] Encyclopedia Amercia: Vol. 16 [M]. Ameicana Corporation, 1980.
    [8] REEF C. An Eyewitness History Working in American[M]. Facts On File, Inc. 2000.
    [9] 张友伦,李剑鸣.美国历史上的社会运动和政府改革[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2.
    [10] The World Book Encyclopedia: Vol. 3[M]. London,1992.
    [11] 顾学稼.美国史纲要[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
    [12] 〔美〕方纳.美国工人运动史[M].黄雨石,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
    [13] 余志森.美国史纲——从殖民地到超级大国[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14] HINDMAN H D. Child Labor in American History[M]. M. E. Sharpe, 2002.
    [15] FYFE A. Child Labor[M]. Polity Press, 1989.
    [16] 〔美〕阿塔克·帕塞尔.新美国经济史[M].罗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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