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的历史传统
吴宇虹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2期
【原文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2007年6期第5~14页
【作者简介】吴宇虹,男,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伯明翰大学博士。吉林 长春 130024
【关 键 词】两河流域/法律公正传统/废债税/放债奴/王铭/年名/阿米嚓杜喀王敕令
[中图分类号]K37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7)06-0005-10
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和埃及文明、中华文明在公元前3-2千纪并列为世界上有原创文字的最伟大的三大古文明。诞生于两河流域这片历经人类创业苦难而神圣的土地上的古老的苏美尔和阿卡德、巴比伦和亚述人创造的早期文明虽然早已消亡于后期的文明之中,但她给全人类留下的宝贵历史遗产对当代人的借鉴价值是巨大的,她孕育出的人类文明精神永垂不朽。其中最为显著的、甚至可以说是文明的核心精神和最高政治理念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保护贫穷弱势集团的利益,抑制富裕阶级和强力集团,防止他们以权力、暴力欺诈压迫贫弱者,通过刑罚缓和来解决阶级、家族和个人之间出现的一些不能调解的矛盾,树立国家权威高于各阶级之上的公正形象,尽可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奴隶制)社会和国家,保证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国家强大到足以抵御经常性的外族入侵。
古代两河流域遗址出土的诸法典中,只有三部法典保存了类似宪法的法典前言和结语部分。目前已知保留了前言的两部的世界最古老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是乌尔第三王朝建立者乌尔那穆颁布的苏美尔语的《乌尔那穆(Ur-Nammu)法典》(约公元前2100年)和伊辛王朝第五王里皮特伊什塔尔(Lipit-Ishtar,前1934-1924)颁布的法律范围更广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而闻名世界的古代法律经典阿卡德语的《汉穆腊比法典》(约前1750年)的前言和结语均完整保留下来。前两部的抄本破损较多,我们无法知道法典真正的全貌,后者是至今发现的保存最为完整、法律范畴和条文最系统化的两河流域法典,堪称为三千年两河流域文明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最高成就[1]①。分析这三部法典前言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条文部分,我们发现,虽然相隔四百年、使用两种不同的语言,从苏美尔城邦到古巴比伦强国的两河流域各朝代的法律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共同的核心思想是认为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这三部“宪法”以王权神授和王权正义为基本原理,宣布国家立法的公正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保护人民安全、自由、幸福的目标性。同时,我们在这些法典的法律条文中看到社会公正和国家正义精神具体体现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缓和城邦公民内部的矛盾,即“正义等于公平”的理念。如果站在被压迫的奴隶阶级的立场上,我们可以批判在汉穆腊比时代没有实现无阶级歧视的更高层次的人类社会公正和公平,但是,考虑到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阶段,我们还是可以说两河流域是人类公正精神的发源地之一。
一、历代苏美尔和古巴比伦国王铭文和法典前言中社会公正的理念及实践
《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汉穆腊比法典》这些法典都在前言中宣称国家的代表——国王弘扬了社会正义,在人们中建立了公正:国王的公正形象如太阳“照临黔首、光耀大地”,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在国中彰明正义,消灭邪恶和罪行,使强不凌弱,公正对待孤女和寡妇”。到了古巴比伦时期,法律公正的理念在法典前言、结语以及法律条文中体现得更为详尽、系统、完整,可以说趋向完善。《汉穆腊比法典》282条法律囊括了古巴比伦奴隶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当事人按照自由人或半自由人或奴隶的阶级属性规定从轻到重不同的惩罚给这部法典打上了奴隶制法典标记。
法典都是以当时的国王的名义发布并且都在前言中讲述了王权神授的原理:立法者们诉诸不朽的、高于人类的自然界来强调国家制定法典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以自然不朽来阐明人类社会的正义思想是与自然界共存亡的永恒真理,是人类永远追求的梦想。《汉穆腊比法典》前言宣称:众神之父即自然和人类的创始者天神安和众神之王、天地之间的统治者恩利勒把人类的统治权交给了智慧之神恩齐(水神)之子巴比伦的城神马尔杜克(木星)。国王用马尔杜克在上界取代众神之王的地位这一上界革命事件为巴比伦城在下界统一天下的历史使命提供了神圣必然性和合理性。虽然第一部法典《乌尔那穆法典》诞生于公元前2100年新苏美尔时期,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思想在文明的黎明期就已深入人心,并源远流长形成了文明传统。例如,古苏美尔时期的拉旮什王朝多位国王如恩美台门那、乌如卡吉那和古迪亚在前2400-2250年的铭文中都提及他们建立了社会公正。在乌尔那穆之后,许多伊辛、拉尔萨和古巴比伦王朝的国王也在铭文中宣称他们废除陈债、减免苛捐杂税、解放债务奴、保护穷人、保护孤寡等弱势群体、平反冤案、平抑物价、公定度量衡、追求男女平等、保证和增加工匠和民工工资和奴隶口粮等公正政绩。从下面我们引用的历代苏美尔和巴比伦王铭文中宣布的社会公正的理念和实际措施中,我们看到汉穆腊比法典继承了之前的历代古王保护弱势公民、主张社会正义的国家司法和行政理念:神父和神王选中的人间统治者,必须依照天理在人间主持正义和扶弱抑强,执行他义不容辞的神圣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两河流域古代法典认为社会正义要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全部方面,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是同样重要的事件,因此古法中没有“刑法”和“民法”的概念区别。
《汉穆腊比法典》的结语的宗旨是教喻后代统治者把社会公正的理念和实践作为宝贵的执政传统世世代代继承和发扬下去,认真理解宪法的公正精神,研究和应用他公布的碑刻法律条文。他用神明赞赏和保佑来鼓励正义传统的继承者,以神明的可怕惩罚警告抛弃正义统治理念和实践的后继者。
二、从年名和敕令看废除苛捐杂税和高利债务、解放债奴实现社会公正的传统
在古代奴隶社会,奴隶是不能称为“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与自由人相比有天壤之别,他们对自由人主人只有服从、忠诚的义务,没有任何自由人的权利。在自由人中,弱势和贫穷公民最悲惨的遭遇就是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沦为债务奴隶。由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士兵全由下层男公民组成,当社会中有大批贫穷公民沦为债务奴隶时,国家的兵员就要减少,从而大大削弱了国家的国防和公共工程的能力,甚至会导致国家覆灭。中国的秦帝国就是因为有大批公民成为罪奴隶而导致了帝国兵力虚弱,山东各国揭竿而起仅一年就灭亡了曾经势不可挡的秦帝国。古代社会中的穷人或弱势群体大批沦为债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利息贷款和高比率捐税在当时是完全合法的。两河流域官方允许的银钱高利贷(年或半年)基本利率高达百分之二十,而谷物高达百分三十三[6],农田产品税(miksu)是总收获量的十分之一[7],如此高的贷款利息和捐税使很多穷人根本无法还清贷款和欠税,最终只能出卖妻儿甚至自身为奴以终身劳役顶债和欠税。因此,废除压在穷人头上无法还清的高利贷债务和欠税,解放债务奴隶成为国家是否能建立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
两河流域法典除了所反映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指导思想和法律条文外,研读国王们宜称自己的各种公正政绩的铭文,还可以发现国家在追求公正理念的过程中实际采取的各种具体行政和法律措施,而查找两河流域纪年用的数百年名,我们知道国家致力于建立社会公正最重要的一个方法是国王们在执政的元年立即废除穷人们的欠债欠税、解放全国债务奴隶,并把这一重大事件作为第二年的年名通晓天下,标榜青史。
两河流域从乌尔第三王朝到古巴比伦王朝纪年的方法是在年末用当年(或年初用上一年的)发生的政治、宗教和军事方面大事给新一年一个名字,称为年名。根据乌尔、伊辛、拉尔萨和巴比伦和其他王朝颁布的年名,我们知道许多国王统治的第一年在全国宣布废除高利债务和欠税,解放债务奴隶,并在下一年以此大事为当年即第二年的年名,称为“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②这一实现社会公正的传统做法最早可能追溯到乌尔第三王朝的首王乌尔那穆(前2112-2095),他的一个可能为第二年的年名c是“乌尔那穆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另一年名b是“乌尔那穆王从下到上铺平(人民的)道路之年”。
乌尔王朝第二王舒勒吉时期(前2094-2047)的第21年名(前2073)可能是表述他在尼普尔城分配土地和废除债务和欠税的政绩:“当恩利勒的大公侯宁乌尔塔神宣布关于恩利勒和宁利勒庙区的决定后,乌尔之王神圣舒勒吉在恩利勒和宁利勒庙区内公正解决了土地和账目(债务?)之年。”
伊辛王伊什美达干(前1956-1937)也在他的年名e中提到“宁乌尔塔神命他整理苏美尔和阿卡德的土地和账目之年”,这表示他为了保证国家的兵源、防止公民因债务沦为奴隶,下达了分配土地和废除旧债和欠税的解负令。
他的继任者李皮特伊什塔尔(前1936-1926)的一个年名是“王在苏美尔和阿卡德建立了公正之年”,这证实他统治的一年(可能是元年),他同样下达了解负令。他著名的保护平民利益的法典可能也是在这一年公布的。
新王乌尔宁乌尔塔(前1925-1898)的一个可能是第二年的年名是“为了恩利勒神他永远地释放了(徭役中的)尼普尔城公民,并豁免了他们肩负的欠税之年”。表明他发布了对尼普尔的解负令,免去尼普尔公民的徭役和废除他们的欠债和欠税。
取代乌尔宁乌尔塔家族的新王埃腊伊米提(前1870-1863)试图有所作为。在其第二年,他在国内发布了解负令。
恩利勒巴尼成了正式国王(1862-1839)后,像其他国王一样在自己的第二年大赦天下,并宣称:“王释放了(徭役中的)伊辛城公民团队,并豁免了伊辛公民团队的欠税之年。”
迪亚拉地区的一个城邦图图卜的一个名叫阿比马达尔(约前1860)的王的两个年名证实了他在国内同样发布了解负令:“阿比马达尔建立了公正之年”“公正之年之后一年。”
迪亚拉地区的强国埃什嫩那王那腊姆辛(约前1810)和其他国家国王一样,维护平民阶级的利益,抑制豪强,以保证兵源。他在第七年曾在全国发布解负令,下令打碎写有高利债务的泥板文书,解除了贫民沦为债务奴的危险:“神圣的那腊姆辛霸王打碎了所有的(债务)借据泥板之年。”
巴比伦王汉穆腊比(前1792-1750)第二年名证实了他在元年发布了解负令:汉穆腊比王建立了国家的公正之年,也称作“他于国内建立了(沦为债奴的)国人们的自由(直译:‘回到母亲处’)之年”。新王保护弱势公民的公正行为大大加强了国内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使巴比伦公民军队战无不胜,一统天下。根据他的第22个年名,我们知道他在第21年主持社会公正的、刻有国王像和法律的“正义之王像碑”(《汉穆腊比法典》)被竖立在神庙中,“汉穆腊比的石像碑名为《正义之王》(被竖起)之年”。
其子叁苏伊鲁那(前1749-1712)在元年同样建立了社会公正:“伟大诸神服从者叁苏伊鲁那王建立了(为债奴的)苏美尔和阿卡德人民的自由,使全国人心幸福,使公正事业发扬光大之年。”
其后的阿比埃舒赫(前1711-1684)也在元年发布了解负令:(第二年名)“天神和恩利勒神王真心瞩目的苏美尔和阿卡德的神佑牧羊人,阿比埃舒赫王铺平了人民的道路,在国中建立了安定和和谐事业,使真理和正义出现,使国人生活幸福之年。”其年名w表明他也树立了一个法律石碑——《正义之碑》:“阿比埃舒赫王为了王道制作了石碑像,名为《阿比埃舒赫奠定了正义》之年。”
遵守正义传统,阿米迪塔那主(前1683-1647)在继位年和元年连续两年在全国废除债务,他的元年和第二年的年名是:“阿米嚓杜旮王按照太阳神和马尔杜克神所说的伟大指示,(在他的国家建立公正)之年”和“太阳神、马尔杜克和风雨神虔诚服从的牧羊人(废除了他的人民的债务)之年”。他的第21年名是:“带来大事之主、马尔杜克神喜爱之人(阿米迪塔那)废除了加于他的国民之上的高利债务之年。”这表明在他的20年(前1663),他第二次在国内废除了债务和欠税。这可能是效仿汉穆腊比在21年再次建立公正,竖立法典碑。
约20年之后,第十王阿米嚓杜喀(前1645-1626)在继位年和元年再次废除奴役债务和欠税,元年和二年的年名分别是:“恩利勒伟大其主权和统治权之阿米嚓杜旮王像太阳一样朝着他的国人们正义地升起了,并在所有人民中建立了公正之年”;“天神和恩利勒神之谦卑的牧羊人(废除了)其国内存在的(高利债务和欠税)之年”。
巴比伦王朝最后的王叁苏迪塔那(前1625-1595)在继位年就发布了解负令,释放沦为奴隶的各城公民,其元年和第二年的年名分别是:“叁苏伊鲁那王根据确定其王权统治期的马尔杜克神的崇高命令(在国内建立公正)之年”和“根据确定其王权统治期的马尔杜克神的崇高指示(国内公正被建立)之年后一年之年”。叁苏伊鲁那的第26年名表明在前一年他也竖立了一个法律石碑:“他的手握正义树枝的石碑像(被制成)之年。”
这一时期的两河流域国家建立公正废除欠税欠债和解放债务奴隶的许多公告文献中,唯一一个全文保留的是《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8],它揭示了国家“建立公正”的具体内容,例如:敢违抗王解负敕令,继续收取或伪造文件收取高利贷款者要被严惩,对抗者应被处死;国家豁免了公民们因无法缴纳而欠下的各种苛捐杂税,但奴隶和外邦人不能享受公正,获得自由。
《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节选)
3.从前王“阿米迪塔那废除了他的国家中让人劳役的债务之年”(21年)到(20年后的新王)阿米嚓杜喀“恩利勒伟大其主权和统治权之阿米嚓杜旮王像大阳一样朝着他的国人们正义地升起了并(在)所有人民中建立了公正之年”(元年)的正月,因为(前)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征税吏开始不向【穷人】喊叫索要。
4.任何为了本金和高利息或利润而贷给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大麦或银钱并留有泥板借契,但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而使他的借契泥板被打碎了之人,不得根据泥板文书的内容索要大麦或银钱。
5.如果任何人从前王阿米迪塔那的37年(最后一年)闰13月(到现在)强行索要了(欠款),因为他在禁止索要(旧债)的期间内强行收取了(债款),他应当退还他索要和得到之钱物,任何敢不按照国王敕令退还者将被(处)死。
5’.如果某人为高利息贷出大麦或银钱并留下了契约,在手中持有借契的同时,他却(对债务人)说:“我没有为利息或利润放贷,我为购卖,或为慈善,或为其它原因给出上述给你的大麦或银钱”,那从放贷商人手中拿了大麦或银钱者应该带来他的证人们并在神面前证实该放贷者否认的契约的(真实)内容,由于他(高利贷商)变换了他的契约并否认事实,他应该缴纳(原数量)6倍罚款;如果他不能支付他的罚款,他应(被处)死。
6.对于任何为了本金和利息或利润而贷给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大麦或银钱,但在他持有的加印文契中做了更改,使(借契)写成了(假的)买卖或保管(文件),以此(逃避解负令)继续得到利息的(债权)人,人民应该带来他的证人们并控诉他,他的借契应该被打碎;该债权人不可以到他放债给的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的家门叫喊索债,敢叫喊索债者应该(被处)死。
6’.对于一个(真正)为了买卖,或为旅行,或为合伙,或为慈善而(借)拿了(别人)大麦或银钱的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他的契约泥板不能被打碎,他应该按照他的契约内容还给(买主或债主价钱或无息本金)。
7.(如果)任何一个为了买卖,或为旅行,或为合伙,或为慈善而交给一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大麦或银钱并留有契约的高利贷商人让人在他持有的借契中写上:如此限期已过,他将获得的利息银,或他订立了另一个(收息)契约,(合伙者)可以不按该(高利)契约还款而只还他拿走的大麦或银钱(本金),该契约对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无效。
9.如果一个以王室佃户欠(王室的)租税顶替他从王室中拿走的商品的方式(经商),并留给王室一份(欠款)文契的零售王室商品的商人只拿到了一份王室佃户的欠契(无实物),结果是王室没有将他的文契条款中的(王室)商品给他,他也没从佃户拿到任何(代替实物),由于国王豁免了佃户的欠租税,(他持有的欠契无效),这一商人应该以神前的誓言澄清自己:“我没有从该佃户拿到这个欠契条款中的任何东西”,在他澄清自己后,他应该带来佃户的欠契,他们(王室)应该计算数量,并为该商人从该商人留给王室的文契条款中的商品数中减去和豁免佃户留给商人的欠契条款中的全部数量。
10’.每个(为王室服务的)从王室的牛牧、绵羊牧及母山羊牧的手中收取(死牲畜税)的国家屠宰剥皮商(平时)应该付给王室(他收取的税费):对每头死亡母牛,交一张鞣熟好的皮,对每头死母绵羊,交1/6张鞣制皮和1.75斤羊毛,对每头死母山羊,交【八】分之一鞣制皮和【×】斤山羊毛,然而,如果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他们(牧人们)的欠税额不能被收取,国家屠宰剥皮商可以不缴纳【这些豁免的欠税】。
11’.每个纳税人过去在征税过程中向征税吏缴纳的税款的欠额已被豁免,不得被征收。
12.农产品税(征收)的大麦(实物税)欠额和苏胡(沼泽)地区的土地(税)欠大麦额,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巴被豁免,不得被征收,也不得到苏胡人各家索要。
13.王室佃户、王室部曲长官、公士(战斗兵)、捉俘士兵(“渔夫”)和在巴比伦和周围地区服兵役的外国人被征收的大麦、芝麻和其它小作物(豆类)等田地的产量管理提成费(十分之一),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已被豁免,不得被提成;用于买卖和牟利的大麦可以按照旧的提成费提成。
14.对于周围地区的女酒商本应称付给王室的酒商大麦(收购)税银,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征税吏不得索要她们的欠额。
19’.如果一个努姆哈公民的、或埃穆特巴勒公民的、或伊达马腊施公民(等阿摩利人)的、或乌鲁克公民的、或伊辛公民的、或基苏腊公民的、或马勒古公民的、或【某城公民】(等阿卡德人)的家生女奴或男奴隶或被卖为银钱,或被出租为租赁奴隶,或被留给(债主)为抵押物,他(她)的自由不得被建立。
20’.任何一个强行地给予公士(战斗兵)和“渔夫”(捉俘兵)的家庭以(不公平量的)大麦、银钱和衣用羊毛(雇佣他们为自己)做收割或耕种劳役的城市长官或地区将军将被处死;而(被强行雇佣的)该公士(战斗兵)或“渔夫”(捉俘兵)可以合法拿走他(上司)给予的任何(雇佣金)。
古代两河流域社会公正的理念应该起源于人类社会形成时的原始社会阶段:当人们发现不同个体的能力差别和不同的社会分工必然产生个体之间和各阶层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时,他们自然定出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矛盾的双方以防止冲突激化,于是社会就陆续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法律观念和原始的法律仲裁和执行机构。当阶级社会产生后,动物界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开始破坏人类社会的团结、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此,希望国家成为扶弱抑强的超阶级仲裁机构成为下层公民和有识之士世世代代所追求的最高理想。纵观上下五千年人类历史,由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弘扬正义的道德观念和公平、公正的法律思想成为人类思想的精华和最高的人生价值之一,无数先贤智圣、仁人志士、王侯英雄、贫民百姓为之奋斗甚至献身。探索两河流域文明史,我们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统治者为化身的两河流域各代国家高举法律之剑,扶弱抑强,惩恶扬善,致力建设一个公正的社会。他们不断汇集并公布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公正法律,制定法典使社会公正有章可循,能够承传后代,成为正义统治的永恒宪章。到古巴比伦时期,主持社会公正的行政和法律传统因《汉穆腊比法典》的公布而达到顶峰,它成为两河流域留给人类后世的一部保护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主持社会公正的一部传世经典。
了解古代两河流域法典和国王铭文表现出的正义精神对当今世界和中国都有深刻的借鉴作用。古代两河流域统治者出于巩固国家统一、防御外敌、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宣传公正法理和制订保护弱势公民的法律,并以此减少公民因贫困、重税和债务沦为奴隶、维护奴隶社会中自由民即公民兵的数量,缓和公民之间的矛盾,达到富国强兵的鼎盛时期,乌尔第三王朝、伊辛王朝和巴比伦王朝都因此而一统天下,达到盛世。目前,中华民族和文明正在繁荣复兴的大道上阔步前进,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快,加剧社会矛盾。如果国家不及时以社会正义、相对公平、人民和谐和共同富裕的理念团结全国人民,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打击为富不仁和各种犯罪行为、惩治和防范官员腐化,以各种政策、制度的方式和手段扶贫救弱,保护弱势公民群体的利益,我们振兴中华民族理想的实现就可能遇到挫折和失败。古代世界的社会公正是不包括奴隶阶级的,而我们追求的社会公正是包括全人类的每一分子,所以它的价值观念是远远高于历史上任何时期的公正观念,建立人类历史上最公正的社会是每个共产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的最高理想和实践目标。
注释:
①中文见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汉穆腊比法典、马瑞王室档案第四卷信件、亚述王辛那赫瑞布八次战役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②关于两河流域各王朝的各年名的原文和翻译,见Data from the Marcel Sigrist/Peter Damerow site: Mesopotamian Year Names in http://cdli.ucla.edu《加尼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楔形文献数字图书馆创始工程》。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8年02期
【原文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2007年6期第5~14页
【作者简介】吴宇虹,男,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伯明翰大学博士。吉林 长春 130024
【内容提要】 | 通过分析《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闻名世界的《汉穆腊比法典》三部法典的前言,我们发现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思想——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这些法典都在前言中宣称国家的代表——国王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在国中彰明正义,消灭邪恶和罪行,使强不凌弱,公正对待孤女和寡妇”。苏美尔时期的拉旮什、伊辛、拉尔萨和古巴比伦王朝的国王们的铭文中也提及他们建立了社会公正。另外,根据乌尔、伊辛、拉尔萨、巴比伦和其他王朝颁布的年名,可以知道许多国王在其统治的第一年就在全国宣布废除债务,解放债务奴隶法令,并在年名中称“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解负令的基本内容可以从《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中发现。依靠法律和行政主持公正是两河流域的历史传统。 |
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和埃及文明、中华文明在公元前3-2千纪并列为世界上有原创文字的最伟大的三大古文明。诞生于两河流域这片历经人类创业苦难而神圣的土地上的古老的苏美尔和阿卡德、巴比伦和亚述人创造的早期文明虽然早已消亡于后期的文明之中,但她给全人类留下的宝贵历史遗产对当代人的借鉴价值是巨大的,她孕育出的人类文明精神永垂不朽。其中最为显著的、甚至可以说是文明的核心精神和最高政治理念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保护贫穷弱势集团的利益,抑制富裕阶级和强力集团,防止他们以权力、暴力欺诈压迫贫弱者,通过刑罚缓和来解决阶级、家族和个人之间出现的一些不能调解的矛盾,树立国家权威高于各阶级之上的公正形象,尽可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奴隶制)社会和国家,保证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国家强大到足以抵御经常性的外族入侵。
古代两河流域遗址出土的诸法典中,只有三部法典保存了类似宪法的法典前言和结语部分。目前已知保留了前言的两部的世界最古老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是乌尔第三王朝建立者乌尔那穆颁布的苏美尔语的《乌尔那穆(Ur-Nammu)法典》(约公元前2100年)和伊辛王朝第五王里皮特伊什塔尔(Lipit-Ishtar,前1934-1924)颁布的法律范围更广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而闻名世界的古代法律经典阿卡德语的《汉穆腊比法典》(约前1750年)的前言和结语均完整保留下来。前两部的抄本破损较多,我们无法知道法典真正的全貌,后者是至今发现的保存最为完整、法律范畴和条文最系统化的两河流域法典,堪称为三千年两河流域文明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最高成就[1]①。分析这三部法典前言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条文部分,我们发现,虽然相隔四百年、使用两种不同的语言,从苏美尔城邦到古巴比伦强国的两河流域各朝代的法律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共同的核心思想是认为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这三部“宪法”以王权神授和王权正义为基本原理,宣布国家立法的公正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保护人民安全、自由、幸福的目标性。同时,我们在这些法典的法律条文中看到社会公正和国家正义精神具体体现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缓和城邦公民内部的矛盾,即“正义等于公平”的理念。如果站在被压迫的奴隶阶级的立场上,我们可以批判在汉穆腊比时代没有实现无阶级歧视的更高层次的人类社会公正和公平,但是,考虑到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阶段,我们还是可以说两河流域是人类公正精神的发源地之一。
一、历代苏美尔和古巴比伦国王铭文和法典前言中社会公正的理念及实践
《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汉穆腊比法典》这些法典都在前言中宣称国家的代表——国王弘扬了社会正义,在人们中建立了公正:国王的公正形象如太阳“照临黔首、光耀大地”,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在国中彰明正义,消灭邪恶和罪行,使强不凌弱,公正对待孤女和寡妇”。到了古巴比伦时期,法律公正的理念在法典前言、结语以及法律条文中体现得更为详尽、系统、完整,可以说趋向完善。《汉穆腊比法典》282条法律囊括了古巴比伦奴隶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当事人按照自由人或半自由人或奴隶的阶级属性规定从轻到重不同的惩罚给这部法典打上了奴隶制法典标记。
法典都是以当时的国王的名义发布并且都在前言中讲述了王权神授的原理:立法者们诉诸不朽的、高于人类的自然界来强调国家制定法典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以自然不朽来阐明人类社会的正义思想是与自然界共存亡的永恒真理,是人类永远追求的梦想。《汉穆腊比法典》前言宣称:众神之父即自然和人类的创始者天神安和众神之王、天地之间的统治者恩利勒把人类的统治权交给了智慧之神恩齐(水神)之子巴比伦的城神马尔杜克(木星)。国王用马尔杜克在上界取代众神之王的地位这一上界革命事件为巴比伦城在下界统一天下的历史使命提供了神圣必然性和合理性。虽然第一部法典《乌尔那穆法典》诞生于公元前2100年新苏美尔时期,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思想在文明的黎明期就已深入人心,并源远流长形成了文明传统。例如,古苏美尔时期的拉旮什王朝多位国王如恩美台门那、乌如卡吉那和古迪亚在前2400-2250年的铭文中都提及他们建立了社会公正。在乌尔那穆之后,许多伊辛、拉尔萨和古巴比伦王朝的国王也在铭文中宣称他们废除陈债、减免苛捐杂税、解放债务奴、保护穷人、保护孤寡等弱势群体、平反冤案、平抑物价、公定度量衡、追求男女平等、保证和增加工匠和民工工资和奴隶口粮等公正政绩。从下面我们引用的历代苏美尔和巴比伦王铭文中宣布的社会公正的理念和实际措施中,我们看到汉穆腊比法典继承了之前的历代古王保护弱势公民、主张社会正义的国家司法和行政理念:神父和神王选中的人间统治者,必须依照天理在人间主持正义和扶弱抑强,执行他义不容辞的神圣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两河流域古代法典认为社会正义要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全部方面,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是同样重要的事件,因此古法中没有“刑法”和“民法”的概念区别。
《汉穆腊比法典》的结语的宗旨是教喻后代统治者把社会公正的理念和实践作为宝贵的执政传统世世代代继承和发扬下去,认真理解宪法的公正精神,研究和应用他公布的碑刻法律条文。他用神明赞赏和保佑来鼓励正义传统的继承者,以神明的可怕惩罚警告抛弃正义统治理念和实践的后继者。
二、从年名和敕令看废除苛捐杂税和高利债务、解放债奴实现社会公正的传统
在古代奴隶社会,奴隶是不能称为“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与自由人相比有天壤之别,他们对自由人主人只有服从、忠诚的义务,没有任何自由人的权利。在自由人中,弱势和贫穷公民最悲惨的遭遇就是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沦为债务奴隶。由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士兵全由下层男公民组成,当社会中有大批贫穷公民沦为债务奴隶时,国家的兵员就要减少,从而大大削弱了国家的国防和公共工程的能力,甚至会导致国家覆灭。中国的秦帝国就是因为有大批公民成为罪奴隶而导致了帝国兵力虚弱,山东各国揭竿而起仅一年就灭亡了曾经势不可挡的秦帝国。古代社会中的穷人或弱势群体大批沦为债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利息贷款和高比率捐税在当时是完全合法的。两河流域官方允许的银钱高利贷(年或半年)基本利率高达百分之二十,而谷物高达百分三十三[6],农田产品税(miksu)是总收获量的十分之一[7],如此高的贷款利息和捐税使很多穷人根本无法还清贷款和欠税,最终只能出卖妻儿甚至自身为奴以终身劳役顶债和欠税。因此,废除压在穷人头上无法还清的高利贷债务和欠税,解放债务奴隶成为国家是否能建立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
两河流域法典除了所反映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指导思想和法律条文外,研读国王们宜称自己的各种公正政绩的铭文,还可以发现国家在追求公正理念的过程中实际采取的各种具体行政和法律措施,而查找两河流域纪年用的数百年名,我们知道国家致力于建立社会公正最重要的一个方法是国王们在执政的元年立即废除穷人们的欠债欠税、解放全国债务奴隶,并把这一重大事件作为第二年的年名通晓天下,标榜青史。
两河流域从乌尔第三王朝到古巴比伦王朝纪年的方法是在年末用当年(或年初用上一年的)发生的政治、宗教和军事方面大事给新一年一个名字,称为年名。根据乌尔、伊辛、拉尔萨和巴比伦和其他王朝颁布的年名,我们知道许多国王统治的第一年在全国宣布废除高利债务和欠税,解放债务奴隶,并在下一年以此大事为当年即第二年的年名,称为“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②这一实现社会公正的传统做法最早可能追溯到乌尔第三王朝的首王乌尔那穆(前2112-2095),他的一个可能为第二年的年名c是“乌尔那穆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另一年名b是“乌尔那穆王从下到上铺平(人民的)道路之年”。
乌尔王朝第二王舒勒吉时期(前2094-2047)的第21年名(前2073)可能是表述他在尼普尔城分配土地和废除债务和欠税的政绩:“当恩利勒的大公侯宁乌尔塔神宣布关于恩利勒和宁利勒庙区的决定后,乌尔之王神圣舒勒吉在恩利勒和宁利勒庙区内公正解决了土地和账目(债务?)之年。”
伊辛王伊什美达干(前1956-1937)也在他的年名e中提到“宁乌尔塔神命他整理苏美尔和阿卡德的土地和账目之年”,这表示他为了保证国家的兵源、防止公民因债务沦为奴隶,下达了分配土地和废除旧债和欠税的解负令。
他的继任者李皮特伊什塔尔(前1936-1926)的一个年名是“王在苏美尔和阿卡德建立了公正之年”,这证实他统治的一年(可能是元年),他同样下达了解负令。他著名的保护平民利益的法典可能也是在这一年公布的。
新王乌尔宁乌尔塔(前1925-1898)的一个可能是第二年的年名是“为了恩利勒神他永远地释放了(徭役中的)尼普尔城公民,并豁免了他们肩负的欠税之年”。表明他发布了对尼普尔的解负令,免去尼普尔公民的徭役和废除他们的欠债和欠税。
取代乌尔宁乌尔塔家族的新王埃腊伊米提(前1870-1863)试图有所作为。在其第二年,他在国内发布了解负令。
恩利勒巴尼成了正式国王(1862-1839)后,像其他国王一样在自己的第二年大赦天下,并宣称:“王释放了(徭役中的)伊辛城公民团队,并豁免了伊辛公民团队的欠税之年。”
迪亚拉地区的一个城邦图图卜的一个名叫阿比马达尔(约前1860)的王的两个年名证实了他在国内同样发布了解负令:“阿比马达尔建立了公正之年”“公正之年之后一年。”
迪亚拉地区的强国埃什嫩那王那腊姆辛(约前1810)和其他国家国王一样,维护平民阶级的利益,抑制豪强,以保证兵源。他在第七年曾在全国发布解负令,下令打碎写有高利债务的泥板文书,解除了贫民沦为债务奴的危险:“神圣的那腊姆辛霸王打碎了所有的(债务)借据泥板之年。”
巴比伦王汉穆腊比(前1792-1750)第二年名证实了他在元年发布了解负令:汉穆腊比王建立了国家的公正之年,也称作“他于国内建立了(沦为债奴的)国人们的自由(直译:‘回到母亲处’)之年”。新王保护弱势公民的公正行为大大加强了国内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使巴比伦公民军队战无不胜,一统天下。根据他的第22个年名,我们知道他在第21年主持社会公正的、刻有国王像和法律的“正义之王像碑”(《汉穆腊比法典》)被竖立在神庙中,“汉穆腊比的石像碑名为《正义之王》(被竖起)之年”。
其子叁苏伊鲁那(前1749-1712)在元年同样建立了社会公正:“伟大诸神服从者叁苏伊鲁那王建立了(为债奴的)苏美尔和阿卡德人民的自由,使全国人心幸福,使公正事业发扬光大之年。”
其后的阿比埃舒赫(前1711-1684)也在元年发布了解负令:(第二年名)“天神和恩利勒神王真心瞩目的苏美尔和阿卡德的神佑牧羊人,阿比埃舒赫王铺平了人民的道路,在国中建立了安定和和谐事业,使真理和正义出现,使国人生活幸福之年。”其年名w表明他也树立了一个法律石碑——《正义之碑》:“阿比埃舒赫王为了王道制作了石碑像,名为《阿比埃舒赫奠定了正义》之年。”
遵守正义传统,阿米迪塔那主(前1683-1647)在继位年和元年连续两年在全国废除债务,他的元年和第二年的年名是:“阿米嚓杜旮王按照太阳神和马尔杜克神所说的伟大指示,(在他的国家建立公正)之年”和“太阳神、马尔杜克和风雨神虔诚服从的牧羊人(废除了他的人民的债务)之年”。他的第21年名是:“带来大事之主、马尔杜克神喜爱之人(阿米迪塔那)废除了加于他的国民之上的高利债务之年。”这表明在他的20年(前1663),他第二次在国内废除了债务和欠税。这可能是效仿汉穆腊比在21年再次建立公正,竖立法典碑。
约20年之后,第十王阿米嚓杜喀(前1645-1626)在继位年和元年再次废除奴役债务和欠税,元年和二年的年名分别是:“恩利勒伟大其主权和统治权之阿米嚓杜旮王像太阳一样朝着他的国人们正义地升起了,并在所有人民中建立了公正之年”;“天神和恩利勒神之谦卑的牧羊人(废除了)其国内存在的(高利债务和欠税)之年”。
巴比伦王朝最后的王叁苏迪塔那(前1625-1595)在继位年就发布了解负令,释放沦为奴隶的各城公民,其元年和第二年的年名分别是:“叁苏伊鲁那王根据确定其王权统治期的马尔杜克神的崇高命令(在国内建立公正)之年”和“根据确定其王权统治期的马尔杜克神的崇高指示(国内公正被建立)之年后一年之年”。叁苏伊鲁那的第26年名表明在前一年他也竖立了一个法律石碑:“他的手握正义树枝的石碑像(被制成)之年。”
这一时期的两河流域国家建立公正废除欠税欠债和解放债务奴隶的许多公告文献中,唯一一个全文保留的是《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8],它揭示了国家“建立公正”的具体内容,例如:敢违抗王解负敕令,继续收取或伪造文件收取高利贷款者要被严惩,对抗者应被处死;国家豁免了公民们因无法缴纳而欠下的各种苛捐杂税,但奴隶和外邦人不能享受公正,获得自由。
《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节选)
3.从前王“阿米迪塔那废除了他的国家中让人劳役的债务之年”(21年)到(20年后的新王)阿米嚓杜喀“恩利勒伟大其主权和统治权之阿米嚓杜旮王像大阳一样朝着他的国人们正义地升起了并(在)所有人民中建立了公正之年”(元年)的正月,因为(前)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征税吏开始不向【穷人】喊叫索要。
4.任何为了本金和高利息或利润而贷给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大麦或银钱并留有泥板借契,但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而使他的借契泥板被打碎了之人,不得根据泥板文书的内容索要大麦或银钱。
5.如果任何人从前王阿米迪塔那的37年(最后一年)闰13月(到现在)强行索要了(欠款),因为他在禁止索要(旧债)的期间内强行收取了(债款),他应当退还他索要和得到之钱物,任何敢不按照国王敕令退还者将被(处)死。
5’.如果某人为高利息贷出大麦或银钱并留下了契约,在手中持有借契的同时,他却(对债务人)说:“我没有为利息或利润放贷,我为购卖,或为慈善,或为其它原因给出上述给你的大麦或银钱”,那从放贷商人手中拿了大麦或银钱者应该带来他的证人们并在神面前证实该放贷者否认的契约的(真实)内容,由于他(高利贷商)变换了他的契约并否认事实,他应该缴纳(原数量)6倍罚款;如果他不能支付他的罚款,他应(被处)死。
6.对于任何为了本金和利息或利润而贷给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大麦或银钱,但在他持有的加印文契中做了更改,使(借契)写成了(假的)买卖或保管(文件),以此(逃避解负令)继续得到利息的(债权)人,人民应该带来他的证人们并控诉他,他的借契应该被打碎;该债权人不可以到他放债给的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的家门叫喊索债,敢叫喊索债者应该(被处)死。
6’.对于一个(真正)为了买卖,或为旅行,或为合伙,或为慈善而(借)拿了(别人)大麦或银钱的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他的契约泥板不能被打碎,他应该按照他的契约内容还给(买主或债主价钱或无息本金)。
7.(如果)任何一个为了买卖,或为旅行,或为合伙,或为慈善而交给一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大麦或银钱并留有契约的高利贷商人让人在他持有的借契中写上:如此限期已过,他将获得的利息银,或他订立了另一个(收息)契约,(合伙者)可以不按该(高利)契约还款而只还他拿走的大麦或银钱(本金),该契约对阿卡德人或阿摩利人无效。
9.如果一个以王室佃户欠(王室的)租税顶替他从王室中拿走的商品的方式(经商),并留给王室一份(欠款)文契的零售王室商品的商人只拿到了一份王室佃户的欠契(无实物),结果是王室没有将他的文契条款中的(王室)商品给他,他也没从佃户拿到任何(代替实物),由于国王豁免了佃户的欠租税,(他持有的欠契无效),这一商人应该以神前的誓言澄清自己:“我没有从该佃户拿到这个欠契条款中的任何东西”,在他澄清自己后,他应该带来佃户的欠契,他们(王室)应该计算数量,并为该商人从该商人留给王室的文契条款中的商品数中减去和豁免佃户留给商人的欠契条款中的全部数量。
10’.每个(为王室服务的)从王室的牛牧、绵羊牧及母山羊牧的手中收取(死牲畜税)的国家屠宰剥皮商(平时)应该付给王室(他收取的税费):对每头死亡母牛,交一张鞣熟好的皮,对每头死母绵羊,交1/6张鞣制皮和1.75斤羊毛,对每头死母山羊,交【八】分之一鞣制皮和【×】斤山羊毛,然而,如果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他们(牧人们)的欠税额不能被收取,国家屠宰剥皮商可以不缴纳【这些豁免的欠税】。
11’.每个纳税人过去在征税过程中向征税吏缴纳的税款的欠额已被豁免,不得被征收。
12.农产品税(征收)的大麦(实物税)欠额和苏胡(沼泽)地区的土地(税)欠大麦额,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巴被豁免,不得被征收,也不得到苏胡人各家索要。
13.王室佃户、王室部曲长官、公士(战斗兵)、捉俘士兵(“渔夫”)和在巴比伦和周围地区服兵役的外国人被征收的大麦、芝麻和其它小作物(豆类)等田地的产量管理提成费(十分之一),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已被豁免,不得被提成;用于买卖和牟利的大麦可以按照旧的提成费提成。
14.对于周围地区的女酒商本应称付给王室的酒商大麦(收购)税银,因为国王对国民建立了公正,征税吏不得索要她们的欠额。
19’.如果一个努姆哈公民的、或埃穆特巴勒公民的、或伊达马腊施公民(等阿摩利人)的、或乌鲁克公民的、或伊辛公民的、或基苏腊公民的、或马勒古公民的、或【某城公民】(等阿卡德人)的家生女奴或男奴隶或被卖为银钱,或被出租为租赁奴隶,或被留给(债主)为抵押物,他(她)的自由不得被建立。
20’.任何一个强行地给予公士(战斗兵)和“渔夫”(捉俘兵)的家庭以(不公平量的)大麦、银钱和衣用羊毛(雇佣他们为自己)做收割或耕种劳役的城市长官或地区将军将被处死;而(被强行雇佣的)该公士(战斗兵)或“渔夫”(捉俘兵)可以合法拿走他(上司)给予的任何(雇佣金)。
古代两河流域社会公正的理念应该起源于人类社会形成时的原始社会阶段:当人们发现不同个体的能力差别和不同的社会分工必然产生个体之间和各阶层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时,他们自然定出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矛盾的双方以防止冲突激化,于是社会就陆续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法律观念和原始的法律仲裁和执行机构。当阶级社会产生后,动物界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开始破坏人类社会的团结、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此,希望国家成为扶弱抑强的超阶级仲裁机构成为下层公民和有识之士世世代代所追求的最高理想。纵观上下五千年人类历史,由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弘扬正义的道德观念和公平、公正的法律思想成为人类思想的精华和最高的人生价值之一,无数先贤智圣、仁人志士、王侯英雄、贫民百姓为之奋斗甚至献身。探索两河流域文明史,我们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统治者为化身的两河流域各代国家高举法律之剑,扶弱抑强,惩恶扬善,致力建设一个公正的社会。他们不断汇集并公布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公正法律,制定法典使社会公正有章可循,能够承传后代,成为正义统治的永恒宪章。到古巴比伦时期,主持社会公正的行政和法律传统因《汉穆腊比法典》的公布而达到顶峰,它成为两河流域留给人类后世的一部保护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主持社会公正的一部传世经典。
了解古代两河流域法典和国王铭文表现出的正义精神对当今世界和中国都有深刻的借鉴作用。古代两河流域统治者出于巩固国家统一、防御外敌、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宣传公正法理和制订保护弱势公民的法律,并以此减少公民因贫困、重税和债务沦为奴隶、维护奴隶社会中自由民即公民兵的数量,缓和公民之间的矛盾,达到富国强兵的鼎盛时期,乌尔第三王朝、伊辛王朝和巴比伦王朝都因此而一统天下,达到盛世。目前,中华民族和文明正在繁荣复兴的大道上阔步前进,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快,加剧社会矛盾。如果国家不及时以社会正义、相对公平、人民和谐和共同富裕的理念团结全国人民,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打击为富不仁和各种犯罪行为、惩治和防范官员腐化,以各种政策、制度的方式和手段扶贫救弱,保护弱势公民群体的利益,我们振兴中华民族理想的实现就可能遇到挫折和失败。古代世界的社会公正是不包括奴隶阶级的,而我们追求的社会公正是包括全人类的每一分子,所以它的价值观念是远远高于历史上任何时期的公正观念,建立人类历史上最公正的社会是每个共产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的最高理想和实践目标。
注释:
①中文见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汉穆腊比法典、马瑞王室档案第四卷信件、亚述王辛那赫瑞布八次战役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②关于两河流域各王朝的各年名的原文和翻译,见Data from the Marcel Sigrist/Peter Damerow site: Mesopotamian Year Names in http://cdli.ucla.edu《加尼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楔形文献数字图书馆创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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