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性别歧视和女权运动
刘大明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12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7年4期第74~81页
【作者简介】刘大明,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长沙 410081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性别歧视与女权运动的关系。性别歧视是一个反文明、反民主的毒瘤。法国大革命标榜“人权”,却反对妇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直接引发了妇女为争取自身利益和解放的斗争。女权运动使名不见经传的法国妇女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并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公民权利。但是,性别歧视的政策逐步升级使妇女的政治权利受到排斥,世界上第一次女权运动也最终夭折。
【关 键 词】女权运动/政治权利/公民身份/性别歧视


    大革命前的法国是一个男性的世界。在重大的历史事件中,除了“圣女贞德”和极少数较有作为的王后、宠妃之外,法国妇女总是默默无闻的。人们将她们视为异类,政治权利与她们无缘。但是,随着全国三级会议的召开和大革命的爆发,名不见经传的法国妇女也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和政治要求,开始勇敢地向男性的世界发起挑战。
    一
    启蒙思想的传播和全国三级会议的召开促进了法国妇女的觉醒,这种觉醒在递交给全国三级会议的陈情书中表现出来。在大多数人既不会读、也不会写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大多数妇女只好委托陈情书的起草者们来表达她们的愿望,只有少数有知识的妇女亲自动手起草陈情书,直接表达对社会各种流弊的抱怨和自己的要求。
    在保留下来的陈情书中,有33份直接出自于第三等级的妇女之手。妇女的陈情书主要在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首先是性别歧视问题,要求实现男女“平等”,即要求在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同样的权利。一份署名“B.B.夫人”的陈情书写道:“妇女的准则是勤劳、服从和沉默,这确实是一种与无知的世纪相符的制度。今天,知识和理性已经证明了它的荒谬。妇女有理由要求获得选举权,因为她们和男人一样,承担缴纳王国赋税和履行雇佣合同的义务。……根据公正的原则,一个男人不能代表一个妇女,因为代表应该绝对拥有他所代表的人的同样利益:妇女只能由妇女来代表。”① 有一份自称为《法兰西妇女的陈情书》写道:“三级会议的组成,就概念来说,它既然能代表整个民族,也就应该代表我们。可是,民族一半以上的人口却被排斥在外。先生们,这是一个问题,而这一问题伤害的是我们这个性别。”② 第二是妇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受到启蒙教育思想熏陶的中上层妇女对女性教育不足的状况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她们将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幸归结于教育的不平等。有一份妇女的陈情书写道:“第三等级的妇女生来没有任何财产。她们的教育不是被人完全忽略就是非常欠缺。”③ 还有一份致国王的请愿书写道:“我们要求受到教育,要求获得工作,不是为了侵犯男性的威望,而只是为了受到尊重,为了使我们获得摆脱厄运的谋生的手段。”④ 妇女们呼吁在全国建立学校,使女性摆脱愚昧的状态。
    攻克巴士底狱后,旧的等级限制和传统观念意识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妇女们亲身参与了革命的进程,她们为期待中的“民族再生”而感到鼓舞,她们要求“平等”的愿望也更加强烈。1789年8月,制宪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阐明了人的自然的、不可让与的和神圣的权利,使资产阶级的妇女从中看到了争取和实现权利“平等”的希望,她们在财产的继承权、受教育权、公民权等各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建议。
    但是,性别歧视这个旧意识的毒瘤却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人权宣言》虽然宣布了公民的权利,但关于女性是否能享有公民权利和选举权的问题却在议会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在绝大部分议员看来,妇女是天生的弱者,她们缺乏主见、感情用事、性情多变,是“一种交换的对象,她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妇女缺乏独立的身份和人格,只是“公民的老婆或一个国家的女居民”⑤,是社会和男性的保护对象;她们只能享有自然权利,而无能力参与公共政治事务。因此,议会明确地否认了妇女的选举权,甚至连“妇女没有理性的天赋,只有少数杰出的妇女能享有权利”⑥ 的妥协性提案也遭到了否决。
    根据西埃耶斯的理论:“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都应享有消极公民权:每个人的人身、财产、自由等等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但公共机构的建立却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积极参与的,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积极公民。妇女——至少是在目前的状况下——儿童、外国人,还有那些对公共机构的建立毫无贡献的人,都不可能对公共事务施加任何积极的影响。每个人都能从社会得到好处,惟有赞助公共机构的人才能成为社会大企业的真正股东,惟有他们才是真正的积极公民,真正的社会成员。”⑦ 制宪议会于1789年12月22日通过了关于选举权的法律,将全体法国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两类,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议会排除妇女的公民权的理论和行径受到妇女们的抨击和控诉:“你们扫除了一切陈腐的偏见,但是你们却保存了最古老、最普遍的偏见,它把王国的半数居民排除在显要岗位、尊严和荣誉之外,而且还剥夺了她们在你们之中平起平坐的权利!”⑧ 妇女的控诉在社会上获得了回响。1790年3月,公民布里让·博杜安在致制宪议会的一封信中提出了“家庭中的母亲们能够并且应该被称为女公民”⑨;1790年7月,孔多塞发表了《关于承认妇女公民权》的小册子,根据理性的原则指出男女生来具有同等权利。他写道:“很难证明妇女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在反复强调怀孕和身体短暂不适的同时,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要剥夺在整个冬天都患有痛风和容易感冒的人的权利,他们能行使权利吗?有人说没有任何一个妇女在科学领域内作出重要的发现,没有在艺术、在文学领域中表现出才能等等。但由此产生的结论是:除了一个人数较少的、非常有教养的男性阶层外,妇女与其余的男性是完全平等的。既然公民权和承担公共职务的能力只局限于这个优势阶级,为什么人们排斥妇女,而不排斥那些比广大妇女低下的男性?”⑩
    女性也在为自己的政治权利而奋斗。1791年8月,德康比夫人出版了题为《妇女之现状》的小册子,要求“占人类一半”的妇女享有政治权利。但是制宪议会的立法者们却认定公民资格只为成年男性所拥有,在1791年宪法颁布时,“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依然照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
    《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发表于1791年9月,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地反抗性别歧视、提出妇女政治权利要求的文献,它的作者是玛丽·古兹,又名奥琳帕·德·古日。玛丽·古兹意识到1789年的《人权宣言》只不过是“男人”的权利宣言,妇女也应享有平等权利,而“对妇女权利的无知、遗忘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原因”。《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采用了与1789年《人权宣言》几乎完全相同的形式,包括一个前言和17项内容。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绝不是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简单模仿,玛丽·古兹用“自然与理性的法则”取代了“法律”,对妇女在各个方面的权利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中,玛丽·古兹向全体法国妇女发出了呼吁:“妇女们,觉醒吧!……男人们在受奴役时曾求助于你们砸碎镣铐,获得自由后他们便不公正地对待你们。妇女们,你们何时能擦亮眼睛!”(11)
    《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发表后即产生了强烈而深远的反响,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次女权运动的兴起。
    二
    资产阶级妇女从《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中看到了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地开展了要求获得政治权利的斗争。尤其是共和国建立以后,妇女广泛地投入到革命的洪流中,以至于人们对在法律上被剥夺公民权的妇女产生出了“享有公民身份”(en citoyenneté)这样的悖论(12)。也就是说,妇女与“公民身份”的关系在事实上并不能推导出“妇女不是女公民,不能分享公民身份,因为她们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什么是政治权利?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政治权利首先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资格上。的确,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妇女被剥夺了选举权,她们无可争辩地被排除在法定的公民资格之外,享受不到政治权利。但是在大革命时期,公民的政治权利还包括在政治上组成公民团体,在国民自卫军中携带武器、请愿、监督选举乃至起义等等。这些可以被视为义务的行为在许多革命者的眼里也同时被视为某种权利,无套裤汉乃至革命的领袖们都是多次这样肯定的。我们还注意到“公民身份”这个措辞在大革命期间的文献中差不多从来没有被使用过;而且在事实上,法律对妇女公民身份的限制主要也只体现在选举上,妇女的其他权利并没有被排除。从1790年起,法国妇女就开始参加政治团体,较有影响的俱乐部如“社会俱乐部”、“男女革命者友爱会”、“宪法保卫者俱乐部”、“雅各宾友爱会”等都吸收妇女参加;在巴黎、里昂、奥尔良、斯特拉斯堡、波尔多等许多城市还出现了妇女单独组织的俱乐部。1792年,妇女们根据《人权宣言》的规定,好几次要求获得组织女国民自卫军的权利。1792年4月9日,巴黎妇女首次携带武器,参加了军事游行,并在对外战争爆发后最终加入到参军参战的行列。与此同时,宪法对妇女的公民身份的限制在事实上一步步消亡,立法议会甚至要求妇女与男性一样进行公民宣誓。因此,记者普鲁东给革命的市民所下的“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具有警觉性的、全副武装的”(13) 定义,同样适合于她们。
    1793年,法国妇女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更加高涨。妇女们用自己的理论将自己融入社会政治生活,经常强调她们与男人一起生活在同一个共和国中的事实,她们将共和国称为“一个相互关系的空间”。她们认为,在这个空间内,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应该在公共事务方面很好地达成协作。第戎妇女俱乐部的女主席在为妇女俱乐部辩护时写道:“妇女到处处于奴隶地位”。“在共和国中,每个个体构成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在涉及共和国的利益的事务方面应该协作;作为必然结果而产生的是:参加协会的妇女应该尽自己的能力对所有的人的利益作出贡献”,并“使自己对公共事务有用”。一位革命的共和派女公民认为:对妇女俱乐部报以敌对态度的男人,就是还没有理解到“夫权专制”的行为是与“共和制度”不能并存的人;在“共和制度”中,民众中的一部分不应该比其他人“更被人轻视”。一些巴黎的妇女肯定妇女有“协助共同利益”的义务,这是因为,共和国是一个互利的空间,妇女应该参与公共事务(14)。
    共和国是一个“互利的空间”的解释,意味着“权利宣言对两性是共同的”,而权利宣言的共同性势必推导出权利平等的结论。1793年6月,在对《共和元年宪法》进行全民表决的时候,妇女虽无权出席初级会议(15),但由于实行了普遍投票制,许多妇女仍然与男性分开进行了投票表决。正是在这次表决投票中,出现了两种貌似对立实际上殊途同归的情形。一方面,极少数妇女在参加投票的同时,以请愿书的形式公开地以《人权宣言》的名义提出了选举权的要求。例如,一个巴黎的妇女当着议员的面断言:“立法者公民们,你们给了男人们一部宪法,他们现在享有了自由人的一切权利,但是妇女却远远没有享有这种权利,她们还没有被纳入到政治体制之内。我们向你们要求参加初级会议,由于宪法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之上的,我们今天就要求完全行使这种权利。”多尔多涅省博蒙镇的女公民在一份请愿书中要求:“我们认为男人的权利也就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全体一致地接受共和国宪法。”另一方面,众多的妇女虽然在请愿书中没有提出对公民权利的要求,却以主人的身份和语气赞同“推荐给人民主权承认的”(16) 宪法条文,这样的措辞表达了她们明确地将自己置于主权的空间中。还有更多的请愿书表达了她们对没有获得选举权的悲伤:“如果说她们性别的本性不允许她们拥有选举权,她们的心里并不是少有感觉力的”;她们是“被法律剥夺了选举权的女公民”;“由于我们的性别而剥夺了对我们来说至少是能够使人听到我们声音的选举权”;“如果法律赞同她们的政治愿望,她们就会接受宪法条文。”(17) 这些请愿书不仅反映出她们的政治承诺,同时表明了她们在为表达赞同宪法而进行投票的同时,也将一种私人的行为——被排除在公民身份之外的个人对宪法的赞同——转化为政治团体活动的组成部分。妇女们以赞同宪法为媒介,一方面表达了她们要求被主权成员承认的、行使人民最高主权的愿望;另一方面,展现了她们确实行使了公民的权利,她们在公共空间中确实是“有公民身份的”。
    因此,在1793年夏季和秋季,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在人们观念中出现了一种对妇女政治地位的非正式的重新定位。这种趋势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一系列的逐渐演变。它源于人们对春季和夏季的妇女运动的感受,并趋向于同一种认识:妇女是政治主题范围内的女公民。为这种妇女身份的非正式的重新定位作出注释和表达的,是由大革命节日庆典的主要设计者路易·达维德所设计的1793年8月10日的节日计划。在这个计划中,女性的形象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女性不再是被塑造成母亲、配偶的寓意的形象,而是作为人民运动的积极主体:革命群众——10月5至6日进军凡尔赛的女英雄的形象设计的,这在大革命节日庆典中也是惟一的一次。路易·达维德写道:她们“归并为主权”。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1793年9月21日,国民公会通过了一个法律,要求妇女与男人一样,佩戴共和主义的三色徽记。这个法律同样是在妇女的压力下通过的,它标志着围绕公民身份要求的一系列推理的延伸:妇女属于人民,而人民被宣布为主人,因此妇女和男人一样是主人。甚至有人在巴黎街道上窃窃议论,在获得佩戴三色徽以后,妇女应该获得在初级会议中的选举权(18)。因此,人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妇女们在大革命中分享了人民主权;妇女是女公民,是没有公民身份的主人的一员。
    然而好景不长,如果说妇女的公民权在很短暂的时间内获得了非正式的承认,如果说她们是离婚法和平等继承权的受益者,这些奋斗的成果丝毫也没有涉及到在法律上表现公民身份的选举权(19)。到了1793年10月底,安德烈·阿玛尔的报告和禁止组成专门的妇女团体的法律中断了妇女地位逐渐提高的这种发展趋势。
    三
    大革命时期妇女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突然中止,起因于“革命共和派女公民俱乐部”(20) 与巴黎中心市场卖菜妇的矛盾和冲突。以限价和打击投机为主要内容的“九月法令”颁布以后,“革命共和派女公民俱乐部”的激进主义行为激发了市场妇女的反抗。10月29日,国民公会门前出现了请愿者。请愿者指责“正是这些娘儿们才让法兰西受苦遭罪”,并要求“关闭所有的妇女社团”。10月30日,安德烈·阿玛尔以救国委员会的名义向国民公会作了关于妇女问题的报告。议会以审查什么是妇女在革命协会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社会、政治地位为议题,这在大革命中还是惟一的一次。
    那么,为什么妇女的政治地位的问题正好是在1793年秋季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与女权运动在这一年春、夏达到了高潮有关,女权运动已经表现出妇女对男人统治权的威胁;也与在政治上具有专断的“反党派”观念和思想上浓厚的“惟我独尊”意识的山岳党人对女权运动的态度有关;同时还应该看到,尽管山岳党人“最厌恶女人”,是剥夺妇女权利法令的起草者和执行者,但实际上这是大革命期间性别歧视态度的总爆发。
    大革命扫荡了封建传统的旧意识,惟有性别歧视的幽灵始终回荡在各种场合。第三等级的领导人一方面追求他们自己的“天赋权利”,另一方面将妇女视为男人的天然附属品和潜在的“敌人”。在与旧制度较量、尤其是在革命遇到危难的时候,他们需要妇女的参与来壮大第三等级的队伍,他们性别歧视的态度才稍微有所收敛。而一旦政权到手,他们则害怕妇女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威胁到男性的统治,伟大的革命家们都成了著名的反女权主义者。这些革命家们对女权运动的敌视有三个共同的特点:其一是无论他们属于哪个政治派别,在对待妇女的态度上都消除了分歧和对立;其二是这些“热忱的爱国者”们都潜心研读过卢梭的著作,启蒙哲人的理论熏陶促使他们都将妇女视为一种邪恶势力;其三是他们否定妇女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出发点都是重弹女性“天生低下”的老调。
    大革命期间性别歧视的程度是随着革命逐渐走向激进而逐渐上升的。西埃耶斯的“积极公民”理论在排斥妇女的同时,也排斥了一部分男性。此后,这种排斥逐渐扩展到妇女社会生活的各方面。1791年9月,米拉波发表了“妇女注定主内,不应该走出家庭”的演讲。他以男女性别生理的差异为根据,要求对妇女的受教育权加以限制,并要求将这种限制加以延伸,为大革命歧视妇女的政策定下了基调:“我对妇女教育的建议不多。男人注定主持外部事务,应该受到公共教育。相反,妇女则注定主内,只应该在很少的情况下走出家庭。毫无疑问,妇女应该治内,她也只能治内。在其他所有的地方,她都是不合时宜的。因此,在禁止妇女进入公共会议——她们的出席将在那儿引起更多的骚乱——的同时,还应该将她们与从任何方面看都不适合她们的公共职务分开。”(21)
    整个大革命期间,性别歧视的理论再三被运用于对妇女社会和政治权利要求的刁难。在那个时代的性别歧视的言论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将妇女排除在政治领域之外的深层次的“理由”。首先是女性应该遵从女性的德行。在一些革命家的意识深处,理想的妇女就是卢梭在《爱弥尔》一书中设想的女主人公苏菲的形象,她的天职就是生儿育女,相夫治家;她最重要的素质就是温柔而不是抛头露面参与政治活动。传统的偏见以及卢梭关于男女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女人是低等性别的论调,在大革命时期的议会和社会上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赞同。塔列朗在议会中的发言主题非常鲜明:“不要把我们的生活伴侣培养成对手”,他声称:“共同幸福尤其是妇女的幸福要求她们毫不向往权利和公共职务的行使。让人们在自然的愿望里寻求她们的利益吧。”(22) 塔利安在给制宪议会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妇女的美德要求她们不去追求行使政治权利。难道还不明白她们柔弱的身材、文雅的性情、母性的天职必须让她们远离权力,专门照看家务吗?”被誉为大革命“预言家”的马拉也认为“妇女不应该承担任何公共事务,而应该通过家务来体现自己的价值”(23)。在革命者看来,温柔是女性的一个天性,可爱是女性的首要美德(24)。
    其次,是男性和女性的性别对立:女性的象征潘多拉和夏娃在希腊文明和犹太基督教文明中是人类不幸的根源的传说,推动了对妇女的政治生活的限制。妇女们的行动和要求一旦冒犯了男性的优势和尊严,就必然会在男性的心理上产生一种恐惧感。残暴的妇女武装起来,在一个性别的“圣一巴托罗缪之夜”屠杀男人的可怕念头在大革命中曾多次出现。尤其是1793年7月13日,发生了贵族女青年夏洛特·科黛刺杀马拉的事件之后,妇女对男性报复的恐惧感更加萦绕在男人们的头脑中。他们力图把人们对夏洛特·科黛的仇恨扩展到全体妇女身上。有一位无套裤汉就是这样表达的:“正如最后的暴君的女人玛丽·安托瓦内特是法兰西的不幸一样,刺杀‘人民之友’的凶手科黛的行为表明人们不应该让妇女们参加区的事务的审议。”(25) 1793年10月29日,普雷沃斯特在议会发言中以此为理由更加恶毒地攻击女性:“妇女是怪物,她们在同伴没有预料的时候杀害他们,而听凭妇女实行像奴役男人的卡特琳·德·梅第奇那样的统治。”(26)
    第三,18世纪下半期,妇女多次在反饥饿的行动中担当了主要角色,因而往往被人们视为“显而易见的闹事者”。在大革命期间,妇女仍继续担当这种传统的角色。在革命家看来,这些具有破坏性的妇女结成民众团体,将会增加现有阶级斗争中的性别斗争,它将破坏共和国的团结,瓦解社会,并导致无政府主义和革命的失败。安德烈·阿玛尔声称“妇女通过她们的组织而具备了一种对公共事务有害的狂热,国家的利益将因狂热的冲动所产生的恐慌和骚乱而牺牲”(27),就是这种心理的表白。一方面,由于“妇女的精神状态和政治素质的天然缺陷”往往会导致一些极端的行动,很可能成为“敌人”利用的一个工具。按照一个警察的说法:妇女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妇女俱乐部的活动只能是反革命投放在民众中的“一个争执的苹果”(28)。
    这些因素推动了雅各宾派排斥妇女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解散妇女团体的法令出台。因此,应该终止这一场从1793年春夏逐渐形成的、具有明显的伸张妇女公民权倾向的、具有破坏性的演变,就成为安德烈·阿玛尔的报告的主题:“委员会提出如下的问题:它允许公民或一个特殊团体去加强另一些公民的力量,使他们去从事法律所不管辖的事情吗?结合成民众团体的妇女在巴黎集会,应该得到允许吗?这些团体已经造成的动乱应该长期存在吗?这些问题自然是错综复杂的,它的答案将引导出两个更一般性的问题:这就是妇女能够行使政治权利、能够参与政府的一部分事务吗?她们能够以政治协会或民众协会的名义进行审议吗?关于这两个问题,委员会的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妇女应该行使政治权利、干预政府事务吗?妇女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这种关注和素质吗?一般来说,人们都能够作出否定的回答。公民的政治权利是通过审议、讨论,使人作出关于国家利益的决定和反抗压迫。妇女有行使这些权利所要求的道德的和体力的力量吗?普遍的观点都不接受这种主张。
    第二,妇女应该聚集为政治团体吗?民众团体的目标是:揭发公共事务的敌人的诡计;用共和主义美德激发公民的热忱;深入研究政治法律的改革。妇女能将自己奉献给这些实用和繁重的职责吗?不能,因为她们不得不将更重要的关注奉献给本性要求她们从事的事务。
    妇女不可能行使她们的政治权利,请你们摧毁这些贵族政治为了使它们与男人作斗争而希望建立的妇女民众协会。”(29)
    议会经过一番辩论,通过了“禁止以任何名义建立的妇女俱乐部和妇女公众团体”的法令。12月31日,国民公会又发布补充法令:“妇女们只有在丈夫和孩子一起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参加社会活动。”根据法令,“革命共和派女公民俱乐部”在10月30日被封闭,大革命时期妇女争取公民权的斗争从此划上句号。与此同时,三名有代表性的妇女:玛丽·安托瓦内特、奥琳普·德·古日和罗兰夫人被处以断头台的极刑。
    对女权运动的镇压获得了鼓吹性别歧视的激进分子的狂热喝彩。1793年11月17日,巴黎公社检察长皮埃尔·肖美特在会议上大放厥词,声称妇女参与政治活动就是泼妇上街闲逛,罪有应得:“从什么时候起允许妇女放弃她们的性别变成男人?从什么时候起习惯了看到妇女抛弃了对家庭和子女的精心照料,来到公共场所,来到演讲台,来到议会,来到我们的军队中间,履行天性只分派给男人的权利?……那些想成为男人的厚颜无耻的妇女们,你们有资格这样做吗?你们还要发动运动吗?”(30)11月19日的《导报》刊登了对三个妇女的判决并附加了评论,在报道者的笔下,她们被处决的理由变得更加简单:就因为她们都是女性,是忘记了自己性别的罪有应得的叛逆。报道者告诫妇女们:“你们愿意是共和主义者吗?那就热爱、遵循和传授那些提醒你们的孩子行使自己权利的法律吧;在你们的家务中勤劳吧;永远不要参与民众会议。”(31) 在卢梭主义的影响下,舆论确信:在良好的社会角色分配中,男人创造法律,而妇女要对德行负责。
    将妇女完全排斥在合法的公民身份之外的法律在整个大革命期间从来没有被修改过。这很容易使人产生出一种误解:大革命期间执政的派别在对待妇女的态度和立场上似乎是没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还是存在的,制宪议会在1789年发表《人权宣言》,针对的是法国的旧制度下只有君权没有人权的社会实际,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1791年,妇女发表《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针对的是男人通过法律将妇女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的行径,也具有同样的合理性。从1791年到1793年上半年,男人的世界虽然限制了妇女的公民身份,但斐扬派和吉伦特派都默认了妇女的政治性言论,默认了女权运动的存在。惟独到了雅各宾派当权后的共和二年初,妇女的组织才被强行解散,妇女也最终被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这一切恰好发生在被称为“最民主”的“共和元年宪法”出台,“人民主权”和“自由”、“平等”口号喊得震耳欲聋的时候,这无疑是对“人权”、“平等”的莫大讽刺。这是法国女性的悲哀,也是法国大革命的悲哀。在研究大革命性别歧视和女权运动的关系时,我们有理由赞同这样的观点:“在关于法国大革命的讨论中,我们会发现,当妇女未被纳入其中考虑时,这场革命似乎更具有民主性。……而当我们把妇女纳入到1793年之后发生的事情进行考虑和解释时,这场革命似乎更缺少民主性并具有更加强烈的压制性。”(32)
    注释:
    ① B.B.夫人:《妇女的陈情书和要求》(Mme B B,Cahier de Dolénces et réclamation des Femmes),见http://www.hometown.aol.com/memoires/revolutions.html,2005—07—16.
    ②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38—239页。
    ③ 达琳·盖伊·利维:《1789—1795年巴黎革命中的妇女》(Darline Gay Levy,Women in Rewolutionary Paris),伊利诺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8页。
    ④ 《第三等级妇女致国王的请愿书》(Pétition des femmes du Tiers Etat au roi),见http://www.hometown.aol.com/memoires/revolutions.html,2005—07—16.
    ⑤ 伊丽莎白·吉贝尔—斯雷泽夫斯基:《妇女,大革命的对象》(Elisaberth Guibert-sledziewski,“La femme,Objet de la Révolution”),《法国大革命历史年鉴》(Annales historiques de la Révolutioin francaise)第267期,第6页。
    ⑥ 阿涅斯·卡拉马尔:《是“人权”还是“人类权”?》(Agnès Callamard,“Droits de l' homme”ou“Droits humains”?),见http://www.monde-diplomatique.fr/1998/03/CALLAMARD/10138,2005—08—15.
    ⑦ 雅尼克·波斯克、苏菲·瓦尼克编:《革命之声,为了民主的计划》((Yannick Bosc et sophie wahnich,ed.,Les voix de la Révolution,Projets pour la démocratie),法兰西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2页。
    ⑧ 引自《外国女权运动文选》,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页。
    ⑨ 《议会档案》(Archives Parlementaires de 1987 à 1860)第一系列第12卷,巴黎1868 1913年版,第402页。
    ⑩ 保尔—玛丽·迪埃:《妇女与大革命,1789—1794》(Paule-Marie Duhet,Les femmes et la Révolution,1789—1794),儒里阿尔出版社1971年版,第62 66页。
    (11) 玛丽·古兹:《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Marie Gouze,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a Femme et de la Citoyenne),见http://www.aidh.org/Biblio/Text_fondat/FR_03.htm,2004—06—14.
    (12) 多米尼克·戈蒂诺:《享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实践与政策》(Dominique Godineau,“Femme en citoyenne:pratique et politique”),《法国大革命历史年鉴》第300期,第197—198页。
    (13) 雷娜塔·布里登沙尔等:《变得可见:欧洲妇女史》(Renata Bridenthal,Becoming Visible:Women in European History),波士顿1976年版,第29页。
    (14) 多米尼克·戈蒂诺:《享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实践与政策》,《法国大革命历史年鉴》第300期,第200页。
    (15) 对《共和元年宪法》的表决投票与选举权是两码事。表决不涉及选举权;初级会议是选举的基层单位,妇女没有选举权,故而被排斥在初级会议之外。
    (16) 《议会档案》第一系列第68卷,第286页。
    (17) 多米尼克·戈蒂诺:《享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实践与政策》,《法国大革命历史年鉴》第300期,第201页。
    (18) 多米尼克·戈蒂诺:《享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实践与政策》,《法国大革命历史年鉴》第300期,第202—203页。
    (19) 安尼·吉耶:《妇女史/历史上的妇女》(Annie Rouquier,“Histoire des femmes/femmes dans l'histoire”),见http://www.histgeo.ac-aix-mrseille.fr/a/gat/d003.htm,2005—04—25.
    (20) 1793年5月10日由女权运动领袖波琳娜·莱昂等创建的女无套裤党人组织。
    (21) 《议会档案》第一系列第30卷,第518页。
    (22) 《议会档案》第一系列第30卷,第478页。
    (23) 安尼·卢吉耶:《妇女史/历史上的妇女》,http://www.histgeo.ac-aix-marseilk.fr/a/gat/d003.htm.2005—04—25.
    (24) 阿玛尔:《共和二年雾月9日关于禁止妇女俱乐部的报告》(“Rapport d' Amar sur l' interdiction des clubs de femmes et séance de la Convention du 9 brumaire an Ⅱ”),《导报》(Gazette nationale ou le moniteur universel)第18卷。
    (25) 《共和二年雾月27日公社的演说》(“Discours àla commune du 27 humaire an Ⅱ”),《导报》第18卷。
    (26) 普雷沃斯特:《共和二年雾月8日报告》(“Rapport de Prévost du 8 brumaire an Ⅱ”),《导报》第18卷。
    (27) 《导报》第18卷,共和二年雾月6日。
    (28) 拉图—拉蒙塔涅:《1793年9月21日的报告》(“Rapport de Latour-Lamontagne du 21 septembre 1793”),《导报》第18卷。
    (29) 保尔—玛丽·迪埃:《妇女与大革命,1789—1794》,第153—157页。
    (30) 《导报》第18卷,共和二年雾月27日。
    (31) 安尼·卢吉耶:《妇女史/历史上的妇女》,http://www.histgeo.ac-aix-marseille.fr/a/gat/d003.htm,2005—04—25.
    (32) 蕾娜塔·布里登沙尔等:《变得可见:欧洲妇女史》,第282—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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