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西欧生产奴隶的消亡
毕道村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11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2007年3期第131~140页
【作者简介】毕道村,湖北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湖北 435002
【关 键 词】生产奴隶/西欧/社会变迁/现代化
一
一般认为,西欧的现代化起于16、17世纪。但是西欧经济的起飞是这之前几百年间西欧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必然结果,变革产生了城市自治、土地权和货币权的分离等一系列特征,而这些都根源于公元1000年左右的生产奴隶的消亡。
西罗马帝国崩溃后,工农业衰败了,城市消失了。但是,恩格斯说:“在这四百年间,毕竟是前进了一大步。”“古代的奴隶制已经消失了”,日耳曼人则“把那种在他们的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发展起来,并提高到普及的地位,而这种隶属形式”“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①。然而,一百多年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的史学家很少,从1930年起,在法国学者中,仅有3人。平均每一代只有一人”②,且主要是探讨奴隶制消亡的原因。中国学者则普遍以“世界上没有而且也不会有纯粹的社会形态”为由,几乎完全忘记了恩格斯的上述论述。
11世纪之前,那时的西欧仍保留了不少的奴隶。然而,从墨洛温王朝开始,生产奴隶人数开始减少,到11世纪末,生产奴隶已从西欧的绝大部分地区消失。逃亡是奴隶们获得自由的重要途径,但封建主也主动地释放奴隶,将其分居。埃尔·多克斯说:“在社会动乱和入侵时期,奴隶大量逃亡;在出现危机和崩溃的情况下,奴隶们则会被大量地解放和分居。”③ 与此同时,大量的自由农纷纷投靠领主而失去了自由。他们与昔日的奴隶混居在一起、相互通婚、领种对方的份地,结果,“罗马帝国晚期发生的农民各阶级之间的融合再一次地发生。”波斯坦等人说:“这种融合在具有伟大创新精神的10世纪和11世纪完成了。”最迟在公元1000年左右时,除了一些边缘和异教统治的一些区域,如威尼斯、葡萄牙、西班牙外,生产奴隶已从西欧的主要地区消失④。虽然1086年编辑的土地调查册上,英格兰还有9%的人口被列为奴隶,但他们主要是领主自营地上的牧羊人、犁地人等。领主“除了按规则给他们报酬外,还给了他们一小块份地,使他们能安置其家庭⑤。”故此,学者们认为这些劳动者实际上也不是奴隶,而是隶农。到十一世纪末,英国的这种所谓的奴隶也退出了历史⑥。
波斯坦与P. 布瓦松在《剑桥欧洲经济史》、《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辟有《奴隶制度的衰亡》《奴隶制的消灭和变化》等章节,专门论述了这一问题⑦。法国学者马克·布洛赫撰写了《古代奴隶制度是怎样和为什么终结的?》一文,在他的另一部名著《法国农村史》中也作了专门的论述⑧。埃尔·多克斯的专著《中世纪的奴隶制度和奴隶的解放》用阶级斗争的观点解释了奴隶的消亡;法国学者C. 韦林丹的专著《中世纪欧洲的奴隶制》则从法律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⑨。英国著名的地方史专家C. 载尔和法国学者G. 博伊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分别对英国的伍斯特主教区和法国孔德地区的卢恩德村作了个案研究,都认定在公元1000年左右,这些地方“已看不见奴隶了⑩;”在笔者所见过的西方世界的相关著作中,也都明白无误地肯定了这一史实(11)。
然而,此时“奴隶贸易达其顶峰”。但这非但不能否定前者反而是前者的有力佐证,因为这仅是过境贸易(12)。为什么不将奴隶在西欧就地销货,而要冒险远销数千里之外?原因不说自明,它与近代的西欧殖民主义者将黑奴运销美洲而不就近运往欧洲相同:西欧没有生产奴隶,没有将奴隶用于务农经商做工的社会条件。
但是,在公元1000年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奴(Provenda)“在庄园经济中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又作何解释?事实上,这些名为家奴的劳动者在领主那里的“劳动是农奴义务”,他们不再缴纳“人丁税和服徭役等等”,还可以获得数量不等的实物或货币(13)。“13世纪时,大部分家庭奴仆也都订立了契约并付给酬劳:欧洲南部地区的公证册上,保存了这种订明有服役条件的契约,”“且报酬不低(14)。”德国的情况则更有趣,那里有很多人不仅名为奴仆,还受“仆役法”的管辖,实际上,他们不仅都已“取得了Ritter(骑士)的称号”,有的甚至已“上升到王侯般的地位(15)。”实为农奴、雇工、骑士,却名为奴隶,这似乎奇怪的事情实际上并不奇怪。马克·布罗赫说:“蛮族入侵之后,依附关系在各处都急剧增加,但人们没有创造新的词汇来反映新的关系,复杂的词汇逐渐形成,不过主要是大量借用了奴隶制度的词汇,”致使人们不明白这些古老的词汇已渐渐演变成与其原义相去甚远的含义(16)。
西欧的边缘地区虽然还有奴隶,但“也极为稀少、昂贵,一般都不用于农田垦种”和手工业劳动。而只是一些“家仆、婢女、姘妾、”角斗士、魔术师等(17)。显然,这种奴隶对公元1000年后西欧的生产关系和产权制度不发生任何影响。马克思说:“单纯的家庭奴隶,我们这里都不予以考察,他们相当于现在的仆役阶级。”(18) 因此,我们可以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公元1000年后,生产奴隶已从西欧主要地区消失,奴隶制生产关系已成为历史是一个无容置疑的史实。随着生产奴隶的消失,蓄奴习俗、蓄奴思想和蓄奴法律亦被根除,从而使西欧丧失了奴隶制度生存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生产奴隶的消亡也必然会导致基督教对奴隶制度的态度发生变化。“一点点地,教会终于同意基督徒不应再为奴隶”(19);“教皇、主教和僧侣力求终止奴隶制,”公开号召人们废弃奴隶制度(20)。并向奴隶主们呼吁,为了到达天国,应该解放他们的奴隶。奴隶解放运动因而风起云涌,奴隶们纷纷洗礼,“基督徒越来越多,获得新的奴隶越来越困难(21)。”在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影响无所不在,教会抛弃了奴隶制度,蓄奴思想在西欧也就再也没有立足之地了。废奴使基督教第一次实现了其博爱的理想,而教会法律的系统化则被其看作是“它体现博爱思想的自由之路”。教会法明文规定“基督徒拥有一个基督徒作为奴隶是一项罪孽”。“释放奴隶是一种虔诚和值得尊敬的行为(22)。”为此,教皇迭出布告,严令禁止掠基督徒为奴,并严惩买卖奴隶者(23)。
教会法的蓄奴非法的思想和法规成了其它法律体系改革的依据,更何况,婚姻、诉讼、财产继承等更是直接受理于教会法(24)。因此,教会法的问世加快了蓄奴法律从各类世俗法律体系中被剔除的步伐(25)。到11、12世纪时,部落的习俗和法律分别发展成封建法和庄园法。这些法律保护领主对农民的权利;但也规定“包括农奴在内的全部农民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农奴们还“具有在法院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情况“并不是说,农奴并不贫穷和不受压迫,而仅仅是说,他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由此他变成了人,”并取得了保护他作为一个人所需要的权利(26)。
基督教还提高了王室法的“保护穷人和孤苦无援者免受富人和权贵欺凌的责任”的作用(27)。教会法、庄园法和王室法认定和保护庄园全体成员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也就是否定和打击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这也就是说,它们既反对农奴不履行自己对庄园主的义务,但同时也反对庄园主剥夺农奴已享有的一切权利、将他们倒退到奴隶的处境,从而彻底地废除了蓄奴法律。直到近代早期英国的惩治浪人的法律问世之前,在西欧也确实找不出一部保护奴隶制度的法律。事实上,浪人法也不是蓄奴法律,而是一部刑法,其目的是驱赶浪人进入工场,而不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总之,蓄奴习俗、蓄奴法律和蓄奴思想的废弃,使蓄奴制度失去了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尽管毗邻的异教区域和与异教斗争的地区的奴隶贸易十分发达,但却无法渗透进西欧本土。从11世纪晚期直到13世纪,有大量的摩尔人奴隶持续不断地流入西班牙的基督教国家,也没有任何障碍阻止西班牙向西欧输出商业性奴隶,但是,它却没有使奴隶制生产关系在法国出现哪怕是最轻微的复辟(28)。
二
11世纪后西欧生产奴隶的消亡表明西欧的产权制度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者仅是单一的权利客体的制度已退出了历史,而劳动者对其劳动力已享有使用权和部分使用权的制度已在西欧普及。所有的西欧居民都取得了权利主体的地位。对其劳动力已享有全部使用权(自由农)或部分使用权(农奴)。当劳动力产权制度——这个社会最深层次的制度——发生了变化后,基于其上的一切组织、制度和结构都不可避免地发生变迁。
生产奴隶消亡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改变了西欧原有的经济组织,启动了一系列的社会变迁。生产奴隶消亡了,雇佣劳动的条件又不存在,封建主直接经营的一切产业所能用的劳动只有农奴的劳役。社会所有的经济组织因而只能奠基于劳役制、租佃制和独立小生产者所有制之上。这不仅有别于生产奴隶灭亡前的西欧经济组织,也显然不同于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奴隶、囚犯的东方社会。基于劳役之上的领主产业显然是不稳定的。因为人都“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经济行为都为现存所有权结构所引导,“个人会发现,在这组所有权下的所作所为对自己有利,而在那组所有权下则不利”(29)。因此,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人们实现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和途径是不一样的。在劳动力产权归劳动者自己使用的产权制度下,劳动者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只能是积极劳动,尽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反之,在劳役制度下,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就必然尽可能地偷懒,千方百计的投机取巧,以便最大限度地损主利己。故此,“劳役制度培养了说谎和欺骗行为”,形成了好吃懒做、欺诈、偷摸等“不良”品质。“农奴中间有许多极妙的理由来欺骗农奴主(30)。”有的将耕牛私自外租;有的扣减种子和饲料;有的则在收割时收藏部分谷物,将其偷运回家。如此种种,史料中比比皆是。故此,德比等人说:“农奴是特别懒惰和最爱小偷小摸的人”,而其中的工匠又特别会偷,以至在领主的眼中,劳役制度是各种制度中最糟糕的制度(31)。劳动效率低,还需要高昂的监督成本。置身于其旁的自由劳动自然也就成了导致基于劳役之上的经济组织,尤其是庄园手工业都处于极不稳定状态的否定因素。农奴全力经营自己的独立经济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使两种产权制度下的经济的生产成本、经济效率和产品质量出现巨大的背离和反差。当人口增长,商业复兴时,就出现了潜在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从而打破了原有的制度均衡,使制度变迁成为必要。在生产奴隶消亡,蓄奴的文化氛围已荡然无存的情况下,恢复奴隶制显然是行不通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货币租代替劳役租和实物租。由于“掌握了某种手艺的农奴获得动产的可能性最大(32),”最先获得货币租取代劳役租和实物租,从而从庄园中分化出去的是庄园手工业者(33)。它导致了庄园领主手工业的瓦解。“制造业的劳务在12世纪初就在各地几乎都结束了”,人们再也“看不到那种聚集成群的佃农集体制造木制工具、木板、布匹或服装的现象了”;“妇女集体劳动的工场也关闭了。”马克·布罗赫说,虽然“手工制造劳役随商业复兴而消失”,但“我们不能把它归因于商业的进步(商品流通的发展此时尚处于雏形),倒是应将它看成领主制组织机构发生的深刻、广泛变革的一个方面”(34)。
由生产奴隶的消亡所导致的这一变革引出了一系列的重大结果:工商业领域私有产权的确立和劳动的自由化,中止了官工官商的发育,实现了货币权和土地权的分离,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除了主要路障。
劳役租被更换为货币租后的农民工匠与领主间的交往已转成了契约关系,他已获得了行动自由和迁徙的自由。他对其劳动力已拥有了全部的权力,并拥有了由此而带来的全部权益。因此,庄园手工业中的这次劳役折算同之后庄园农奴中发生的劳役折算的本质和后果是一样的,农奴工匠获得人身解放,并因此而获得了生产要素的产权,因为他们随身带来的“手工劳动工具”以及“他的特殊劳动”“就是手工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要素”,其“劳动产品应该属于谁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它自然是属于他的”(35)。因此,中古西欧的第一个确立私有产权的并不是转换为货币地租后的农奴,而是从庄园中分离出来的工匠和商人。
劳役折算也是劳动性质的一次质变:被迫的、无酬的强制劳动转为能够自由地发展和巩固他们现存生产条件的自由劳动。在后来的自治城市里,工商业者的私有产权和自由劳动又得到了城市法的肯定和保护,产权上升为法权,劳动的自由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从而为西欧市场经济的孕育与发展提供了核心要素。
什么是市场经济?现代经济学认为它是一个由特定的要素、按照特定的结合方式而形成的具有特殊结构,因而具有优胜劣汰、资源配置功能的经济系统。它有着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法制(36),从而构成了市场机制赖以生存、运行和发挥其功能的载体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而市场经济的孕育与形成就主要表现为这些载体的问世。
在这些载体中,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是基础。因为只有具备了合格的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才能够逐渐建立起完整的市场体系,发展出完备的市场法制。而要形成合格的市场主体,首要的前提是产权关系独立化,即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对交换的客体具有直接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这些客体因而是他的生存条件。唯有如此,市场交换的结果与其生存条件才能息息相关,才能保证市场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敏感地感受到市场的变化而去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资源配置两大功能才得以发挥(37)。
一个合格的市场客体则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全部商品化。为此,自由劳动是前提。因为只有自由劳动才能使手工业生产具有商品性生产的性质,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最基本的起点。当生产基于强制劳动之上时,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无需通过市场而主要是通过掠夺和罚没;生产也就无需通过交换来补充其要素而使交换成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生产费用、经济效益也因此而尚未成为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进行不计成本高低的自给性生产也就可行;用于交换的产品仅是自给后的剩余。所以,“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38)。当工商业奠基于自由劳动之上时,情况就相反,因此,西欧的城市产业作为城市产业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会自始就是商品(39);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几乎全都商品化,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孕育提供了合格的市场客体。
“生产过程借以运动的一切生产关系既是它的条件,同样也是它的产物”(40)。自由劳动一旦成为工商业的基石,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工商业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致使15世纪时,西欧已成了世界上享有最先进技术的地区;(41) 同时,也使工商业与自由劳动相形益彰,相互促进,推进了自由劳动向雇佣劳动的转化。因此,赋予进入城市一年零一天的农奴以自由,农奴不断地流入城市绝非偶然。而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42)。西欧的封土制度、农奴制度和庄园制度之所以在城市兴起后不久就纷纷瓦解,不仅是因为商品经济的渗透,也因为这种商品经济是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先进的生产关系凭籍先进的生产力,无坚不摧。它分化了传统阶级,从中析出大量的自由无产者,使农村成为自由的天地;当手工业迁往农村,或商人支配了农民家庭手工业时,工商业的自由劳动也就变为雇佣劳动。反之,当工商业基于强制劳动之上,不仅旧制度瓦解不了,还会出现:“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资本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43) 的情况。
这些事实在有力地说明在工商业领域盛行各类强制劳动的东方社会中,决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同时,也阐明了西欧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后来居上,就得益于庄园手工业瓦解所带来的工商业私有产权的确立和自由劳动成了工商业的主要基础。这一瓦解为市场经济的孕育与产生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由于具备了这一前提,起点很低的西欧商品经济就能逐步地将分散的市场逐渐发展成一个遍及全西欧的市场网络,形成一个包括金融市场、土地市场在内的种类齐全的市场体系;建立起市场法制,孕育出市场经济。在此同时,庄园手工业的瓦解也为市场的孕育和问世扫清了主要路障,创造了各种有利的条件。
首先,它中止了官工官商的妊娠,打掉了官工官商的胚胎。在庄园手工业的瓦解过程中,国王的庄园也未能幸免。“从11世纪开始,”他们“也像其他地主一样,愈来愈要求从他们土地上获得货币而不是实物”(44)。可见,他们的手工业者也都从庄园中分离出去。西欧庄园手工业的瓦解不仅使贵族们永远地失掉了工商业的所有权,也使国王们永久地失掉了建立官工官商的基础。中止官工官商的孕育也就根除了社会侏儒症的一个病因,这也就是说,哪个封建国家建有庞大的官工官商,那这个国家就决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而必然成为侏儒。因为官工官商的组织原始、政经一体、官商一体、指令性质始终如一,又以强制劳动为基础,生产主要是自给,生产不计工本,产权不明,管理低效腐败,技术停滞,社会经济资源被极大的浪费。它既不可能成为现代社会有效率经济组织的胚胎,也不能为市场经济的孕育提供任何前提。
庄园手工业的分离使西欧的国王丧失了工商业的产权,导致了暴力潜能的分散,从而限制了封建国家权力过早地确立和过大地膨胀,为市民社会的孕育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使封建国家在形成过程中严重地依赖于市民,与后者结成同盟,与市场经济成为一种共生关系,形成了两者之间报酬相互递增的机制(45)。经此而形成的国家,受到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有效制约,既为市场法制的建设和私有产权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政治保障,为尔后第三等级与国王之间的权钱交易,用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取代封建国家奠定了基础,并为市民社会的孕育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其次,它实现了土地权和货币权的分离,从而规定了阶级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交往的商品性质,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各种关系的主流,导致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庄园手工业瓦解并不意味着农村不再有手工业了,而是说农村手工业也像城市手工业一样,已脱离领主的直接控制,不再是贵族经济的组成部分(46)。于是,庄园手工业的瓦解导致了一个重大结果:西欧的土地所有权和工商业所有权不再为封建贵族独享,而分别为贵族和工商业者所有,从而开始了西欧的“资本不依赖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历史(47)。
产权的分离势必导致产权间的交换。无论哪个阶级要想获得自由人的产品和劳动力,购买、交换是唯一的办法。结果,买卖和交换成了西欧市民之间和市民同各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主流;租赋贡纳关系因而被限制在贵族同农奴之间。贵族们没有自己的工商业,他们需要的工商业品只能从市民那里购买。故此,到了中世纪后期,除了肥皂以外,贵族们所用的一切物品,都是从市民那里买到的。致使“获得货币成了封建主生活中压力最大的问题”(48)。而获得货币,仅靠土地是不够的,唯有经营工商业才能如愿以偿。
在强制劳动已在工商业领域绝迹的社会环境中,经营工商的贵族们所能使用的劳动力只能是雇工。而他们也就成了雇主;他们因此也同后者一样“具有强烈的价值观念”,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社会诉求。一句话,他们也因使用雇工而资产阶级化了。反之,那些不愿经营工商的贵族们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入不敷出,以致贫穷衰败。因此,两权分离不是令贵族资产阶级化,就是让他们衰亡。故此,马克思说:“骑士等级需用金钱这件事对于骑士等级之趋于灭亡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49)。无论贵族是衰亡,还是转化,都壮大了新兴的革命势力,改变了阶级力量的对比,从而极大地改善了货币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社会条件。(50)
商品交换也因两权分离而成为城乡关系的主流。农牧产品有了巨大的市场,城乡贸易兴盛,货币渗透到农村的各个角落,劳役地租更换为货币地租因而具备了主要条件(51)。劳役的折算使农民获得了自由,加速了他们的两极分化,也摧毁了贵族在农村的专横统治;农村因此而成了自由的天地和自由劳动力的蓄水池,从而为工商业由城市向农村的大转移提供了主要前提。同时,商品交换成为城乡关系的主流使城市剥削农村,形成了截然不同于中国的社会机制,使西欧有限的农业剩余转化为城市资本的积累,极大地加速了工商业资本的积累。(52)
所有这一切都为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和有利的环境。在庄园手工业瓦解后不到四百年的16世纪,西欧就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雏形决不是偶然的,它是自由劳动成为工商业领域的基础和两权分离的必然结果(53)。之后西欧各国的盛衰沉浮都是市场经济运作的产物。而英国之所以能从中脱颖而出,不仅是因为它建立起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更重要的是它的市场制度的建设赶过了西欧各国。它率先消灭了封建割据、地方封锁,实现了国家统一,拥有了欧洲最大的国内市场和最自由的市场制度;其法制建设、有效的产权制度的确立等等,也都在欧洲各国之先(54)。这一切都无不促进了英国市场经济的发育,使其跃居西欧之首,致使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屡屡得手;因而能合欧洲市场乃至世界市场之力,诱发了工业革命。完全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英国的工业革命。
三
综上所述,庄园手工业瓦解后西欧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都是这一瓦解所导致的自由劳动的确立和两权分离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城市所起的作用当然不能低估;它清除了城市中的农奴制残余,保护了市民的人身自由和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胎盘,市民社会的摇篮,市民文化的家园,没有城市,就没有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然而,中外史家普遍认为城市自治制度是西欧社会分裂割据的结果。笔者曾指出,这一结论经不起基本史实的检验和逻辑的推敲,根本无法成立。(55) 生产奴隶的消亡才是自治城市产生的真正原因。奴隶的消亡及其所导致的庄园手工业的劳役租为货币租所取代,不仅使刚刚兴起的城市的生产关系中根除了奴隶制度,也消灭了生产资料产权和生产者相脱离的封建劳役制,使所有的生产者理所当然地成为他的劳动力的主人。正是这一点,才使他们形成了一个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的统一的市民阶层,才使他们能结成“公社”同封建主相对抗,并以其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作后盾,通过武装斗争或金钱赎买,从封建主手中争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可见,自治城市也是生产奴隶消亡和庄园手工业瓦解的产物。因此,11世纪末以来的西欧社会所发生的一切制度变革都是生产奴隶消亡的直接结果和间接产物。这即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路径依赖:在起始阶段所建立起的某种制度,都具有自我强化的机制,会产生与其相应的其他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制度矩阵和制度网络,产生巨大的报酬递增,不断地自我强化。(56) 由此而使西欧的现代化进程成为一条明显的因果链条。即权力主体的普及化导致了劳动的自由化;劳动的自由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拉开了现代化的序幕。
生产奴隶消亡之所以成为西欧现代化的源头绝非偶然,因为它拉开了人的解放的序幕。而人的解放,人权的发展,始终是现代化的重中之重。马克思说:“仅仅一种货币财富的存在以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它所达到的统治,还绝对不够使这种转变为资本的事情发生,否则,古代罗马、拜占庭等等就会以自由劳动和资本来结束自己的历史了。”(57) 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不再是生产条件的一部分(奴隶制、农奴制),或者说原始公社(印度)不再是基础的时候,商品生产才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58) 因此,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个人身不断地获得解放的历史。没有社会成员人身的普遍自由和平等,就决不会有工业社会。废除奴隶制度,赋予人以权利主体的身份无疑是实现人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的第一步。这就是说,所有人摆脱奴隶的地位是每个人获得自由的前提。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够“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59) 做不到这一点,那不仅庄园手工业的瓦解、两权的分离、自治城市的产生等都是不可能的,它还会使货币权成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巩固其社会制度的锐利武器。这不仅使束缚人的自由的农村公社、宗族制度等传统共同体和一系列旧制度难以消解,还会衍生出僵化社会制度的诸多障碍:官工官商、两权合一、抑商政策,等等,从而将社会锁定在初始状态而动弹不得。所以,传统农业社会发展出商品经济并不难,难的是商品经济奠基在自由劳动之上。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需要所有的人都取得做人的资格,遗憾的是,在前工业社会里,只有西欧做到这一点。因此,西欧成为现代化的故乡绝非偶然。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52、153页。
②Guy Bo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Year One Thousand: The Village of Lournand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25.
③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London, 1982, pp. 93, 96, 104.
④M. M. Postan, ed. ,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6, Vol, 1, pp. 253, 250.
⑤Rodney. Hilton, Bond Made Free, London,1980,p. 57.
⑥E. 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London, 1929, Vol, 1, p. 49.
⑦M. M. Postan,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Vol, 1, pp. 246—255;P. 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潘源来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⑧Mare Bloch, Slavery and Serfdom in the Middle Ages, Los Angelos, 1975, pp. 19, 24;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余中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2、83、110、111页。
⑨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p. 10, 11; Charles Verlinden, L' esclavage dans l' Europe Medievale, Bruges, 1955.
⑩Christoper Dyer, Lord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 The Estate of the Bishopric, Cambridge University, 1987, p. 97; Guy Bo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Year One Thousand: The Village of Lournand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 p. 128.
(11)Georges Duby, 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 Cornell, 1974, pp. 39, 90; Rodney Hilton, Bond Made Free, pp. 57, 58, 86; E. 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vol, 1, p. 49; Doehaerd Renee, The Early Middle Ages in the West: Economy and Society, New York, 1978, pp. 114, 124; Josef Fleckenstein, Early Medieval Germany, Oxford, 1978, pp. 36, 37; James Walvin, Slavery and the Slave Trade, London, 1983, pp. 13, 18;约翰·克拉藩:《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05、106页;马克斯·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70页;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页;汤普逊:《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3,381页。
(12)Doehaerd Renee, The Early Middle Ages in the West: Economy and Society, p. 197.
(13)Josef Fleckenstein, Early Medieval Germany, p. 37; 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London, 1968, pp. 202, 203.
(14)卡洛·奇波拉:《欧洲经济史》,徐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卷,第145页。
(15)埃里希·卡勒尔:《德意志人》,黄正伯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版,第86、87页。
(16)马克·布罗赫:《法国农村史》,第106、107页。
(17)马克·布罗赫:《法国农村史》,第106、10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19)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 147.
(20)P. 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第95页。
(21)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p. 145—148.
(22)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0、391、742、743页。
(23)Brace, Charles Loring Gesta Christi: A History of Human, Progress Under Christianity, New York, 1982, p. 238
(24)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1、76—78页。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78页。
(25)Georges Duby, 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 pp. 32, 33.
(26)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391—404页;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78、79、393—404页。
(27)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78、79、393—404页。
(28)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p. 140, 141.
(29)道格拉斯·C. 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9页。
(30)格尔申克隆:《对现代工业化“前提条件”概念的反思》,载塞缪尔·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188页。
(31)Pierre Dockes,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pp. 128,129.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85页注1。
(33)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308页。
(34)马克·布罗赫:《法国农村史》,第107—109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57页。
(36)王珏等:《市场经济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4—11页。
(37)吴振坤:《市场经济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9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8页。
(39)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卷,第372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3分册,第564页;第49卷,第468页。
(41)参见拙作:《工商业的自由劳动是西欧率先工业化的前提》,载《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4期。
(42)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卷,第372页。
(43)付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12、318页。
(44)卡洛·M. 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269页。
(45)道格拉斯·C.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5—128页。
(46)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London, 1968, p. 154.
(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57页。
(48)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p. 237.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14页。
(50)参见毕道村:《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三位一体的比较研究”》,载《社会科学》1993年第10期。
(51)参见毕道村:《土地权和货币权的对立与西欧封建地租形态的更替》,载《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
(52)参见毕道村:《中西封建时代农业剩余流向初探》,载《世界历史》1998年第1期。
(53)参见毕道村:《市场经济的孕育是西欧率先工业化的动因》,见《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5期。
(54)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118页。
(55)参见毕道村:《政治分裂是西欧自治城市产生的原因吗?》,载《人文杂志》1988年第3期。
(56)道格拉斯·C.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102、102、125—139、150、154页。
(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509页。
(58)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5页。
(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6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11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2007年3期第131~140页
【作者简介】毕道村,湖北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湖北 435002
【内容提要】 | 一般认为,西欧的现代化进程起于16、17世纪。事实上,发生于此时的西欧经济的起飞是11世纪左右西欧生产奴隶消亡的结果。生产奴隶的消亡导致了劳动的自由化,为市场经济的孕育、诞生创造了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才导致了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英国的脱颖而出,因此,生产奴隶的消亡是西欧现代化的源头。 |
一般认为,西欧的现代化起于16、17世纪。但是西欧经济的起飞是这之前几百年间西欧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必然结果,变革产生了城市自治、土地权和货币权的分离等一系列特征,而这些都根源于公元1000年左右的生产奴隶的消亡。
西罗马帝国崩溃后,工农业衰败了,城市消失了。但是,恩格斯说:“在这四百年间,毕竟是前进了一大步。”“古代的奴隶制已经消失了”,日耳曼人则“把那种在他们的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发展起来,并提高到普及的地位,而这种隶属形式”“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①。然而,一百多年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的史学家很少,从1930年起,在法国学者中,仅有3人。平均每一代只有一人”②,且主要是探讨奴隶制消亡的原因。中国学者则普遍以“世界上没有而且也不会有纯粹的社会形态”为由,几乎完全忘记了恩格斯的上述论述。
11世纪之前,那时的西欧仍保留了不少的奴隶。然而,从墨洛温王朝开始,生产奴隶人数开始减少,到11世纪末,生产奴隶已从西欧的绝大部分地区消失。逃亡是奴隶们获得自由的重要途径,但封建主也主动地释放奴隶,将其分居。埃尔·多克斯说:“在社会动乱和入侵时期,奴隶大量逃亡;在出现危机和崩溃的情况下,奴隶们则会被大量地解放和分居。”③ 与此同时,大量的自由农纷纷投靠领主而失去了自由。他们与昔日的奴隶混居在一起、相互通婚、领种对方的份地,结果,“罗马帝国晚期发生的农民各阶级之间的融合再一次地发生。”波斯坦等人说:“这种融合在具有伟大创新精神的10世纪和11世纪完成了。”最迟在公元1000年左右时,除了一些边缘和异教统治的一些区域,如威尼斯、葡萄牙、西班牙外,生产奴隶已从西欧的主要地区消失④。虽然1086年编辑的土地调查册上,英格兰还有9%的人口被列为奴隶,但他们主要是领主自营地上的牧羊人、犁地人等。领主“除了按规则给他们报酬外,还给了他们一小块份地,使他们能安置其家庭⑤。”故此,学者们认为这些劳动者实际上也不是奴隶,而是隶农。到十一世纪末,英国的这种所谓的奴隶也退出了历史⑥。
波斯坦与P. 布瓦松在《剑桥欧洲经济史》、《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辟有《奴隶制度的衰亡》《奴隶制的消灭和变化》等章节,专门论述了这一问题⑦。法国学者马克·布洛赫撰写了《古代奴隶制度是怎样和为什么终结的?》一文,在他的另一部名著《法国农村史》中也作了专门的论述⑧。埃尔·多克斯的专著《中世纪的奴隶制度和奴隶的解放》用阶级斗争的观点解释了奴隶的消亡;法国学者C. 韦林丹的专著《中世纪欧洲的奴隶制》则从法律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⑨。英国著名的地方史专家C. 载尔和法国学者G. 博伊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分别对英国的伍斯特主教区和法国孔德地区的卢恩德村作了个案研究,都认定在公元1000年左右,这些地方“已看不见奴隶了⑩;”在笔者所见过的西方世界的相关著作中,也都明白无误地肯定了这一史实(11)。
然而,此时“奴隶贸易达其顶峰”。但这非但不能否定前者反而是前者的有力佐证,因为这仅是过境贸易(12)。为什么不将奴隶在西欧就地销货,而要冒险远销数千里之外?原因不说自明,它与近代的西欧殖民主义者将黑奴运销美洲而不就近运往欧洲相同:西欧没有生产奴隶,没有将奴隶用于务农经商做工的社会条件。
但是,在公元1000年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奴(Provenda)“在庄园经济中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又作何解释?事实上,这些名为家奴的劳动者在领主那里的“劳动是农奴义务”,他们不再缴纳“人丁税和服徭役等等”,还可以获得数量不等的实物或货币(13)。“13世纪时,大部分家庭奴仆也都订立了契约并付给酬劳:欧洲南部地区的公证册上,保存了这种订明有服役条件的契约,”“且报酬不低(14)。”德国的情况则更有趣,那里有很多人不仅名为奴仆,还受“仆役法”的管辖,实际上,他们不仅都已“取得了Ritter(骑士)的称号”,有的甚至已“上升到王侯般的地位(15)。”实为农奴、雇工、骑士,却名为奴隶,这似乎奇怪的事情实际上并不奇怪。马克·布罗赫说:“蛮族入侵之后,依附关系在各处都急剧增加,但人们没有创造新的词汇来反映新的关系,复杂的词汇逐渐形成,不过主要是大量借用了奴隶制度的词汇,”致使人们不明白这些古老的词汇已渐渐演变成与其原义相去甚远的含义(16)。
西欧的边缘地区虽然还有奴隶,但“也极为稀少、昂贵,一般都不用于农田垦种”和手工业劳动。而只是一些“家仆、婢女、姘妾、”角斗士、魔术师等(17)。显然,这种奴隶对公元1000年后西欧的生产关系和产权制度不发生任何影响。马克思说:“单纯的家庭奴隶,我们这里都不予以考察,他们相当于现在的仆役阶级。”(18) 因此,我们可以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公元1000年后,生产奴隶已从西欧主要地区消失,奴隶制生产关系已成为历史是一个无容置疑的史实。随着生产奴隶的消失,蓄奴习俗、蓄奴思想和蓄奴法律亦被根除,从而使西欧丧失了奴隶制度生存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生产奴隶的消亡也必然会导致基督教对奴隶制度的态度发生变化。“一点点地,教会终于同意基督徒不应再为奴隶”(19);“教皇、主教和僧侣力求终止奴隶制,”公开号召人们废弃奴隶制度(20)。并向奴隶主们呼吁,为了到达天国,应该解放他们的奴隶。奴隶解放运动因而风起云涌,奴隶们纷纷洗礼,“基督徒越来越多,获得新的奴隶越来越困难(21)。”在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影响无所不在,教会抛弃了奴隶制度,蓄奴思想在西欧也就再也没有立足之地了。废奴使基督教第一次实现了其博爱的理想,而教会法律的系统化则被其看作是“它体现博爱思想的自由之路”。教会法明文规定“基督徒拥有一个基督徒作为奴隶是一项罪孽”。“释放奴隶是一种虔诚和值得尊敬的行为(22)。”为此,教皇迭出布告,严令禁止掠基督徒为奴,并严惩买卖奴隶者(23)。
教会法的蓄奴非法的思想和法规成了其它法律体系改革的依据,更何况,婚姻、诉讼、财产继承等更是直接受理于教会法(24)。因此,教会法的问世加快了蓄奴法律从各类世俗法律体系中被剔除的步伐(25)。到11、12世纪时,部落的习俗和法律分别发展成封建法和庄园法。这些法律保护领主对农民的权利;但也规定“包括农奴在内的全部农民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农奴们还“具有在法院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情况“并不是说,农奴并不贫穷和不受压迫,而仅仅是说,他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由此他变成了人,”并取得了保护他作为一个人所需要的权利(26)。
基督教还提高了王室法的“保护穷人和孤苦无援者免受富人和权贵欺凌的责任”的作用(27)。教会法、庄园法和王室法认定和保护庄园全体成员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也就是否定和打击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这也就是说,它们既反对农奴不履行自己对庄园主的义务,但同时也反对庄园主剥夺农奴已享有的一切权利、将他们倒退到奴隶的处境,从而彻底地废除了蓄奴法律。直到近代早期英国的惩治浪人的法律问世之前,在西欧也确实找不出一部保护奴隶制度的法律。事实上,浪人法也不是蓄奴法律,而是一部刑法,其目的是驱赶浪人进入工场,而不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总之,蓄奴习俗、蓄奴法律和蓄奴思想的废弃,使蓄奴制度失去了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尽管毗邻的异教区域和与异教斗争的地区的奴隶贸易十分发达,但却无法渗透进西欧本土。从11世纪晚期直到13世纪,有大量的摩尔人奴隶持续不断地流入西班牙的基督教国家,也没有任何障碍阻止西班牙向西欧输出商业性奴隶,但是,它却没有使奴隶制生产关系在法国出现哪怕是最轻微的复辟(28)。
二
11世纪后西欧生产奴隶的消亡表明西欧的产权制度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者仅是单一的权利客体的制度已退出了历史,而劳动者对其劳动力已享有使用权和部分使用权的制度已在西欧普及。所有的西欧居民都取得了权利主体的地位。对其劳动力已享有全部使用权(自由农)或部分使用权(农奴)。当劳动力产权制度——这个社会最深层次的制度——发生了变化后,基于其上的一切组织、制度和结构都不可避免地发生变迁。
生产奴隶消亡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改变了西欧原有的经济组织,启动了一系列的社会变迁。生产奴隶消亡了,雇佣劳动的条件又不存在,封建主直接经营的一切产业所能用的劳动只有农奴的劳役。社会所有的经济组织因而只能奠基于劳役制、租佃制和独立小生产者所有制之上。这不仅有别于生产奴隶灭亡前的西欧经济组织,也显然不同于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奴隶、囚犯的东方社会。基于劳役之上的领主产业显然是不稳定的。因为人都“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经济行为都为现存所有权结构所引导,“个人会发现,在这组所有权下的所作所为对自己有利,而在那组所有权下则不利”(29)。因此,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人们实现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和途径是不一样的。在劳动力产权归劳动者自己使用的产权制度下,劳动者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只能是积极劳动,尽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反之,在劳役制度下,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就必然尽可能地偷懒,千方百计的投机取巧,以便最大限度地损主利己。故此,“劳役制度培养了说谎和欺骗行为”,形成了好吃懒做、欺诈、偷摸等“不良”品质。“农奴中间有许多极妙的理由来欺骗农奴主(30)。”有的将耕牛私自外租;有的扣减种子和饲料;有的则在收割时收藏部分谷物,将其偷运回家。如此种种,史料中比比皆是。故此,德比等人说:“农奴是特别懒惰和最爱小偷小摸的人”,而其中的工匠又特别会偷,以至在领主的眼中,劳役制度是各种制度中最糟糕的制度(31)。劳动效率低,还需要高昂的监督成本。置身于其旁的自由劳动自然也就成了导致基于劳役之上的经济组织,尤其是庄园手工业都处于极不稳定状态的否定因素。农奴全力经营自己的独立经济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使两种产权制度下的经济的生产成本、经济效率和产品质量出现巨大的背离和反差。当人口增长,商业复兴时,就出现了潜在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从而打破了原有的制度均衡,使制度变迁成为必要。在生产奴隶消亡,蓄奴的文化氛围已荡然无存的情况下,恢复奴隶制显然是行不通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货币租代替劳役租和实物租。由于“掌握了某种手艺的农奴获得动产的可能性最大(32),”最先获得货币租取代劳役租和实物租,从而从庄园中分化出去的是庄园手工业者(33)。它导致了庄园领主手工业的瓦解。“制造业的劳务在12世纪初就在各地几乎都结束了”,人们再也“看不到那种聚集成群的佃农集体制造木制工具、木板、布匹或服装的现象了”;“妇女集体劳动的工场也关闭了。”马克·布罗赫说,虽然“手工制造劳役随商业复兴而消失”,但“我们不能把它归因于商业的进步(商品流通的发展此时尚处于雏形),倒是应将它看成领主制组织机构发生的深刻、广泛变革的一个方面”(34)。
由生产奴隶的消亡所导致的这一变革引出了一系列的重大结果:工商业领域私有产权的确立和劳动的自由化,中止了官工官商的发育,实现了货币权和土地权的分离,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除了主要路障。
劳役租被更换为货币租后的农民工匠与领主间的交往已转成了契约关系,他已获得了行动自由和迁徙的自由。他对其劳动力已拥有了全部的权力,并拥有了由此而带来的全部权益。因此,庄园手工业中的这次劳役折算同之后庄园农奴中发生的劳役折算的本质和后果是一样的,农奴工匠获得人身解放,并因此而获得了生产要素的产权,因为他们随身带来的“手工劳动工具”以及“他的特殊劳动”“就是手工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要素”,其“劳动产品应该属于谁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它自然是属于他的”(35)。因此,中古西欧的第一个确立私有产权的并不是转换为货币地租后的农奴,而是从庄园中分离出来的工匠和商人。
劳役折算也是劳动性质的一次质变:被迫的、无酬的强制劳动转为能够自由地发展和巩固他们现存生产条件的自由劳动。在后来的自治城市里,工商业者的私有产权和自由劳动又得到了城市法的肯定和保护,产权上升为法权,劳动的自由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从而为西欧市场经济的孕育与发展提供了核心要素。
什么是市场经济?现代经济学认为它是一个由特定的要素、按照特定的结合方式而形成的具有特殊结构,因而具有优胜劣汰、资源配置功能的经济系统。它有着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法制(36),从而构成了市场机制赖以生存、运行和发挥其功能的载体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而市场经济的孕育与形成就主要表现为这些载体的问世。
在这些载体中,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是基础。因为只有具备了合格的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才能够逐渐建立起完整的市场体系,发展出完备的市场法制。而要形成合格的市场主体,首要的前提是产权关系独立化,即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对交换的客体具有直接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这些客体因而是他的生存条件。唯有如此,市场交换的结果与其生存条件才能息息相关,才能保证市场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敏感地感受到市场的变化而去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资源配置两大功能才得以发挥(37)。
一个合格的市场客体则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全部商品化。为此,自由劳动是前提。因为只有自由劳动才能使手工业生产具有商品性生产的性质,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最基本的起点。当生产基于强制劳动之上时,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无需通过市场而主要是通过掠夺和罚没;生产也就无需通过交换来补充其要素而使交换成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生产费用、经济效益也因此而尚未成为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进行不计成本高低的自给性生产也就可行;用于交换的产品仅是自给后的剩余。所以,“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38)。当工商业奠基于自由劳动之上时,情况就相反,因此,西欧的城市产业作为城市产业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会自始就是商品(39);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几乎全都商品化,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孕育提供了合格的市场客体。
“生产过程借以运动的一切生产关系既是它的条件,同样也是它的产物”(40)。自由劳动一旦成为工商业的基石,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工商业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致使15世纪时,西欧已成了世界上享有最先进技术的地区;(41) 同时,也使工商业与自由劳动相形益彰,相互促进,推进了自由劳动向雇佣劳动的转化。因此,赋予进入城市一年零一天的农奴以自由,农奴不断地流入城市绝非偶然。而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42)。西欧的封土制度、农奴制度和庄园制度之所以在城市兴起后不久就纷纷瓦解,不仅是因为商品经济的渗透,也因为这种商品经济是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先进的生产关系凭籍先进的生产力,无坚不摧。它分化了传统阶级,从中析出大量的自由无产者,使农村成为自由的天地;当手工业迁往农村,或商人支配了农民家庭手工业时,工商业的自由劳动也就变为雇佣劳动。反之,当工商业基于强制劳动之上,不仅旧制度瓦解不了,还会出现:“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资本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43) 的情况。
这些事实在有力地说明在工商业领域盛行各类强制劳动的东方社会中,决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同时,也阐明了西欧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后来居上,就得益于庄园手工业瓦解所带来的工商业私有产权的确立和自由劳动成了工商业的主要基础。这一瓦解为市场经济的孕育与产生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由于具备了这一前提,起点很低的西欧商品经济就能逐步地将分散的市场逐渐发展成一个遍及全西欧的市场网络,形成一个包括金融市场、土地市场在内的种类齐全的市场体系;建立起市场法制,孕育出市场经济。在此同时,庄园手工业的瓦解也为市场的孕育和问世扫清了主要路障,创造了各种有利的条件。
首先,它中止了官工官商的妊娠,打掉了官工官商的胚胎。在庄园手工业的瓦解过程中,国王的庄园也未能幸免。“从11世纪开始,”他们“也像其他地主一样,愈来愈要求从他们土地上获得货币而不是实物”(44)。可见,他们的手工业者也都从庄园中分离出去。西欧庄园手工业的瓦解不仅使贵族们永远地失掉了工商业的所有权,也使国王们永久地失掉了建立官工官商的基础。中止官工官商的孕育也就根除了社会侏儒症的一个病因,这也就是说,哪个封建国家建有庞大的官工官商,那这个国家就决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而必然成为侏儒。因为官工官商的组织原始、政经一体、官商一体、指令性质始终如一,又以强制劳动为基础,生产主要是自给,生产不计工本,产权不明,管理低效腐败,技术停滞,社会经济资源被极大的浪费。它既不可能成为现代社会有效率经济组织的胚胎,也不能为市场经济的孕育提供任何前提。
庄园手工业的分离使西欧的国王丧失了工商业的产权,导致了暴力潜能的分散,从而限制了封建国家权力过早地确立和过大地膨胀,为市民社会的孕育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使封建国家在形成过程中严重地依赖于市民,与后者结成同盟,与市场经济成为一种共生关系,形成了两者之间报酬相互递增的机制(45)。经此而形成的国家,受到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有效制约,既为市场法制的建设和私有产权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政治保障,为尔后第三等级与国王之间的权钱交易,用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取代封建国家奠定了基础,并为市民社会的孕育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其次,它实现了土地权和货币权的分离,从而规定了阶级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交往的商品性质,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各种关系的主流,导致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庄园手工业瓦解并不意味着农村不再有手工业了,而是说农村手工业也像城市手工业一样,已脱离领主的直接控制,不再是贵族经济的组成部分(46)。于是,庄园手工业的瓦解导致了一个重大结果:西欧的土地所有权和工商业所有权不再为封建贵族独享,而分别为贵族和工商业者所有,从而开始了西欧的“资本不依赖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历史(47)。
产权的分离势必导致产权间的交换。无论哪个阶级要想获得自由人的产品和劳动力,购买、交换是唯一的办法。结果,买卖和交换成了西欧市民之间和市民同各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主流;租赋贡纳关系因而被限制在贵族同农奴之间。贵族们没有自己的工商业,他们需要的工商业品只能从市民那里购买。故此,到了中世纪后期,除了肥皂以外,贵族们所用的一切物品,都是从市民那里买到的。致使“获得货币成了封建主生活中压力最大的问题”(48)。而获得货币,仅靠土地是不够的,唯有经营工商业才能如愿以偿。
在强制劳动已在工商业领域绝迹的社会环境中,经营工商的贵族们所能使用的劳动力只能是雇工。而他们也就成了雇主;他们因此也同后者一样“具有强烈的价值观念”,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社会诉求。一句话,他们也因使用雇工而资产阶级化了。反之,那些不愿经营工商的贵族们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入不敷出,以致贫穷衰败。因此,两权分离不是令贵族资产阶级化,就是让他们衰亡。故此,马克思说:“骑士等级需用金钱这件事对于骑士等级之趋于灭亡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49)。无论贵族是衰亡,还是转化,都壮大了新兴的革命势力,改变了阶级力量的对比,从而极大地改善了货币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社会条件。(50)
商品交换也因两权分离而成为城乡关系的主流。农牧产品有了巨大的市场,城乡贸易兴盛,货币渗透到农村的各个角落,劳役地租更换为货币地租因而具备了主要条件(51)。劳役的折算使农民获得了自由,加速了他们的两极分化,也摧毁了贵族在农村的专横统治;农村因此而成了自由的天地和自由劳动力的蓄水池,从而为工商业由城市向农村的大转移提供了主要前提。同时,商品交换成为城乡关系的主流使城市剥削农村,形成了截然不同于中国的社会机制,使西欧有限的农业剩余转化为城市资本的积累,极大地加速了工商业资本的积累。(52)
所有这一切都为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和有利的环境。在庄园手工业瓦解后不到四百年的16世纪,西欧就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雏形决不是偶然的,它是自由劳动成为工商业领域的基础和两权分离的必然结果(53)。之后西欧各国的盛衰沉浮都是市场经济运作的产物。而英国之所以能从中脱颖而出,不仅是因为它建立起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更重要的是它的市场制度的建设赶过了西欧各国。它率先消灭了封建割据、地方封锁,实现了国家统一,拥有了欧洲最大的国内市场和最自由的市场制度;其法制建设、有效的产权制度的确立等等,也都在欧洲各国之先(54)。这一切都无不促进了英国市场经济的发育,使其跃居西欧之首,致使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屡屡得手;因而能合欧洲市场乃至世界市场之力,诱发了工业革命。完全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英国的工业革命。
三
综上所述,庄园手工业瓦解后西欧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都是这一瓦解所导致的自由劳动的确立和两权分离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城市所起的作用当然不能低估;它清除了城市中的农奴制残余,保护了市民的人身自由和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胎盘,市民社会的摇篮,市民文化的家园,没有城市,就没有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然而,中外史家普遍认为城市自治制度是西欧社会分裂割据的结果。笔者曾指出,这一结论经不起基本史实的检验和逻辑的推敲,根本无法成立。(55) 生产奴隶的消亡才是自治城市产生的真正原因。奴隶的消亡及其所导致的庄园手工业的劳役租为货币租所取代,不仅使刚刚兴起的城市的生产关系中根除了奴隶制度,也消灭了生产资料产权和生产者相脱离的封建劳役制,使所有的生产者理所当然地成为他的劳动力的主人。正是这一点,才使他们形成了一个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的统一的市民阶层,才使他们能结成“公社”同封建主相对抗,并以其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作后盾,通过武装斗争或金钱赎买,从封建主手中争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可见,自治城市也是生产奴隶消亡和庄园手工业瓦解的产物。因此,11世纪末以来的西欧社会所发生的一切制度变革都是生产奴隶消亡的直接结果和间接产物。这即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路径依赖:在起始阶段所建立起的某种制度,都具有自我强化的机制,会产生与其相应的其他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制度矩阵和制度网络,产生巨大的报酬递增,不断地自我强化。(56) 由此而使西欧的现代化进程成为一条明显的因果链条。即权力主体的普及化导致了劳动的自由化;劳动的自由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拉开了现代化的序幕。
生产奴隶消亡之所以成为西欧现代化的源头绝非偶然,因为它拉开了人的解放的序幕。而人的解放,人权的发展,始终是现代化的重中之重。马克思说:“仅仅一种货币财富的存在以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它所达到的统治,还绝对不够使这种转变为资本的事情发生,否则,古代罗马、拜占庭等等就会以自由劳动和资本来结束自己的历史了。”(57) 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不再是生产条件的一部分(奴隶制、农奴制),或者说原始公社(印度)不再是基础的时候,商品生产才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58) 因此,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个人身不断地获得解放的历史。没有社会成员人身的普遍自由和平等,就决不会有工业社会。废除奴隶制度,赋予人以权利主体的身份无疑是实现人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的第一步。这就是说,所有人摆脱奴隶的地位是每个人获得自由的前提。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够“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59) 做不到这一点,那不仅庄园手工业的瓦解、两权的分离、自治城市的产生等都是不可能的,它还会使货币权成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巩固其社会制度的锐利武器。这不仅使束缚人的自由的农村公社、宗族制度等传统共同体和一系列旧制度难以消解,还会衍生出僵化社会制度的诸多障碍:官工官商、两权合一、抑商政策,等等,从而将社会锁定在初始状态而动弹不得。所以,传统农业社会发展出商品经济并不难,难的是商品经济奠基在自由劳动之上。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需要所有的人都取得做人的资格,遗憾的是,在前工业社会里,只有西欧做到这一点。因此,西欧成为现代化的故乡绝非偶然。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52、153页。
②Guy Bo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Year One Thousand: The Village of Lournand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25.
③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London, 1982, pp. 93, 96, 104.
④M. M. Postan, ed. ,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6, Vol, 1, pp. 253, 250.
⑤Rodney. Hilton, Bond Made Free, London,1980,p. 57.
⑥E. 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London, 1929, Vol, 1, p. 49.
⑦M. M. Postan,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Vol, 1, pp. 246—255;P. 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潘源来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⑧Mare Bloch, Slavery and Serfdom in the Middle Ages, Los Angelos, 1975, pp. 19, 24;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余中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2、83、110、111页。
⑨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p. 10, 11; Charles Verlinden, L' esclavage dans l' Europe Medievale, Bruges, 1955.
⑩Christoper Dyer, Lord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 The Estate of the Bishopric, Cambridge University, 1987, p. 97; Guy Bo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Year One Thousand: The Village of Lournand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 p. 128.
(11)Georges Duby, 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 Cornell, 1974, pp. 39, 90; Rodney Hilton, Bond Made Free, pp. 57, 58, 86; E. 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vol, 1, p. 49; Doehaerd Renee, The Early Middle Ages in the West: Economy and Society, New York, 1978, pp. 114, 124; Josef Fleckenstein, Early Medieval Germany, Oxford, 1978, pp. 36, 37; James Walvin, Slavery and the Slave Trade, London, 1983, pp. 13, 18;约翰·克拉藩:《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05、106页;马克斯·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70页;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页;汤普逊:《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3,381页。
(12)Doehaerd Renee, The Early Middle Ages in the West: Economy and Society, p. 197.
(13)Josef Fleckenstein, Early Medieval Germany, p. 37; 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London, 1968, pp. 202, 203.
(14)卡洛·奇波拉:《欧洲经济史》,徐璇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卷,第145页。
(15)埃里希·卡勒尔:《德意志人》,黄正伯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版,第86、87页。
(16)马克·布罗赫:《法国农村史》,第106、107页。
(17)马克·布罗赫:《法国农村史》,第106、10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19)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 147.
(20)P. 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第95页。
(21)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p. 145—148.
(22)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0、391、742、743页。
(23)Brace, Charles Loring Gesta Christi: A History of Human, Progress Under Christianity, New York, 1982, p. 238
(24)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1、76—78页。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78页。
(25)Georges Duby, 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 pp. 32, 33.
(26)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391—404页;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78、79、393—404页。
(27)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78、79、393—404页。
(28)Pierre Dockes, 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 pp. 140, 141.
(29)道格拉斯·C. 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9页。
(30)格尔申克隆:《对现代工业化“前提条件”概念的反思》,载塞缪尔·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188页。
(31)Pierre Dockes,Medieval Slavery and Liberation,pp. 128,129.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85页注1。
(33)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308页。
(34)马克·布罗赫:《法国农村史》,第107—109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57页。
(36)王珏等:《市场经济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4—11页。
(37)吴振坤:《市场经济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9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8页。
(39)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卷,第372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3分册,第564页;第49卷,第468页。
(41)参见拙作:《工商业的自由劳动是西欧率先工业化的前提》,载《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4期。
(42)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卷,第372页。
(43)付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12、318页。
(44)卡洛·M. 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269页。
(45)道格拉斯·C.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5—128页。
(46)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London, 1968, p. 154.
(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57页。
(48)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p. 237.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14页。
(50)参见毕道村:《中西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三位一体的比较研究”》,载《社会科学》1993年第10期。
(51)参见毕道村:《土地权和货币权的对立与西欧封建地租形态的更替》,载《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
(52)参见毕道村:《中西封建时代农业剩余流向初探》,载《世界历史》1998年第1期。
(53)参见毕道村:《市场经济的孕育是西欧率先工业化的动因》,见《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5期。
(54)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118页。
(55)参见毕道村:《政治分裂是西欧自治城市产生的原因吗?》,载《人文杂志》1988年第3期。
(56)道格拉斯·C.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102、102、125—139、150、154页。
(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509页。
(58)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5页。
(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