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莫普司法改革与法国旧制度的崩溃
庞冠群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10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7年3期第76~84页
【作者简介】庞冠群,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北京 100875
【关 键 词】旧制度/莫普/司法改革/高等法院
1770至1774年间,法国的司法大臣莫普(Maupeou)进行了一场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旨在消除高等法院的反抗倾向从而强化王权,并使司法体系合理化。然而,1774年即位的路易十六推翻了改革的政策。这段短暂的政治插曲其实构成了旧制度末年的政治转折。莫普改革引发了自福隆德运动以来最严重的司法与政治危机,它在公共领域掀起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作大革命的预演。我们在追溯旧制度末年的危机与改革时常谈到杜尔阁、内克和卡隆的举措,却很少提及莫普体制,其实正是它的失败将法国君主制封锁在了自身的矛盾中,其后的改革都为时已晚。可以说莫普改革处在旧制度末年政治的转折点上,理解它有助于我们以新的角度思考旧制度的崩溃与大革命的来临。
国内的法国史论著很少提及莫普改革①。在法国史学界,这场改革虽非备受关注,但对它的评价却引起了长期的争论。下面我们就简要回顾莫普改革的研究史。19世纪末茹勒·弗拉麦尔蒙撰写了《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②,今人对此事件来龙去脉的了解都有赖于他的研究。这场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改革也为法学家所关注,1937年罗伯·维耶出版的法学博士论文《莫普改革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探讨了司法体系结构上的变革③。美国学者杜兰德·埃切维里亚撰写的《莫普革命》④ 则是从思想史角度剖析这一事件。此外,美国的法国史专家辛根姆的《两千万法国人的阴谋》也是对莫普改革的一项重要研究⑤。此文论证了在莫普改革期间出现了一种名为爱国主义的运动,它以组织秘密出版、传播非法读物的形式攻击改革。以上是以莫普改革为题的主要著作。下面我们结合研究文章及相关著作来梳理对莫普改革的不同评价。弗拉麦尔蒙对莫普的态度较为复杂:一方面他认为高法是法律的捍卫者,否认莫普是真正的改革家;但另一方面,他又指出路易十六召回原高法是个错误。总的来看,19世纪的史家们不欣赏莫普改革,更同情高等法院。20世纪初研究者们的倾向则发生了转变。维耶认为莫普改革是“法国君主制最后一次自救的努力”⑥。这一观点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法国史学界占了上风。到50年代法国革命史的修正派史家科本将此倾向推向了极至。科本认为,高法是改革路上的主要障碍,莫普的镇压是正确的。他甚至认为旧制度末年只有莫普的道路才能走出死胡同⑦。1970年,英国历史学家威廉·多伊尔发表了一篇针对科本的论战性文章。文中把莫普描绘成了野心勃勃的机会主义者,称其改革并非必要,而且这些改革也不能获得使之延续的合法性⑧。认为法国君主制可以改良的哈德森回应了多伊尔,他撰写了《莫普危机时期的法国政府宣传》⑨,认为莫普法院在创立后经受住了困难时期的考验,是可能存续的。直至八九十年代仍存在着对莫普改革迥异的评价。法国学者米歇尔·安托万依然为莫普而辩,他曾称莫普的行动是“对国家的解放”⑩。1992年安托万又在《司法大臣莫普之改革的意义与价值》一文中从王权整肃司法界之历史的角度论证了莫普改革的必要性(11)。与此观点不同,英国学者朱立安·斯旺认为:“改革君主制神话的持续流行及其对莫普的迷恋都明显是对旧制度怀念的结果,但总的来讲,它反映了对国王政府性质的深刻误解……他们没有看到政府的失败主要是自身弱点所致。”(12)
纵观莫普改革的研究史,笔者一方面感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但另一方面又发现他们过于关注“莫普改革能否挽救旧制度”这个问题。本文不拟探究这一假设,而是要阐释这场司法改革如何产生、其激进性何在以及它所产生的深远后果。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力图探讨旨在挽救君主制危机的莫普改革如何加速了旧制度的灭亡,促进了大革命的来临。
一 莫普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18世纪法国的众高等法院有着举足轻重的政治地位,它们以国王的名义对司法案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更重要的是,所有重要的新法令、敕令不经高法注册不能生效。若法官们认为新法令中存在弊端,可拒绝注册并向国王呈交谏诤书。凭借自身悠久的传统及重要的职能,高法时常与路易十五政府就宗教与财政等问题产生摩擦与冲突。莫普改革正是18世纪高法与王权之冲突演进的合理结果,可以说它是一个有着长期原因的短期事件,同时更是七年战争后法国社会各种危机与变化交互作用的产物。
从司法政治的角度看,七年战争使高法与政府紧张的关系雪上加霜。为了支付战争的花费,政府不得不诉诸增税和贷款,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法令需要注册,因而高法与政府因增税问题频频发生摩擦。根据赖利的研究,七年战争间的税收并不比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中的税收更沉重,赋税并没有像人们批评得那么多(13)。然而法国公众深信政府征税过多,巴黎的法官们传达的正是公众的感受。国王政府为了不招致高法和公众强烈的批评,多用借贷而非征税的方式来满足战争需求。因借贷的利率很高导致这场战争的费用比奥地利王位继承战高出一倍(14)。结果,政府濒临破产,无法从巨额债务的沉重负担中恢复过来。为应对财政危机,路易十五政府在重农学派的影响下于1763至1764年间对谷物贸易进行了自由化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振兴农业,并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来保护农民。卡普兰指出,陷入政治、经济与财政绝境的政府以为谷物贸易自由化的改革是通往新时代的大门(15)。然而,18世纪60年代因饥馑发生骚乱的频率远高于路易十五统治的其他时期。严重的饥荒、居高不下的面包价格以及关于大臣和投机商相勾结的流言,使得高法于1767年12月恳求国王采取措施关注贫困人民的生计问题(16),并于次年开始公开反对自由化政策。虽然法官与国王都有改革的愿望,但高法争取的是某种政治自由,要充分发挥它以法律名义制约国王政府的作用,而政府尝试的只是经济自由政策,不能接受政治权力的松动。对法官们来说这种经济自由恰恰可能是危险的。可以说,谷物贸易自由化政策加深了王权与高法之间的分歧与矛盾,也反映出双方在改革理念上的背道而驰。
在谷物贸易自由化政策出台并渐成争端的同时,在布列塔尼省酝酿着一场更为深刻的危机。1765年雷恩法院的法官以集体辞职来抗议新增捐税,国王于是便设立了新法院取而代之,并逮捕了被怀疑以匿名信攻击国王的法官。这遭到了原雷恩法院与当地人民以及巴黎高法的共同抵制。在巴黎的法官们看来,以新法院代替原高法的做法相当危险,这会变为惯例,最终危及巴黎高法。国王于1766年3月3日亲临巴黎高法,发表了严厉的“鞭笞训辞”,但两年后政府对高法做出让步,而此时后者仍要控告在布列塔尼事件中代表国王的大臣达吉永。恼怒的国王逮捕了两名布列塔尼的法官,这使冲突再次升级。布列塔尼事件反映出巴黎高法与国王政府在争夺对地方司法事务的控制权。更进一步讲,这一事件体现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的冲突。作为国王代表的达吉永在1770年6月致路易十五的信中曾说道:“法官们想要摧毁古老的统治形式,以便用他们所欣赏的行政模式取而代之,在这种模式中他们自身扮演重要的角色……我的事件的结果是给他们提供了实现这一计划的手段,使他们能够了解并批评陛下的行政。”(17) 达吉永的话道出了冲突的实质:行政权与司法权各不相让,政府感到行政权受到了司法团体的侵犯。总之,七年战争带来的财政危机、信任危机以及政府为摆脱危机而进行的经济改革努力,都使高法与王权的关系更加恶化,使国王政府将高法视作其前进途中的绊脚石。
二 莫普司法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1770至1771年冬天,布列塔尼危机悬而未决,莫普和泰雷(Joseph-Marie Terray,时任财政总监)说服国王在财政改革和君主立法的最高权威问题上做文章,以制造一场政治危机。换言之,他们决定激化矛盾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11月底,莫普将一纸敕令送交高法并要求立即审议通过。这个极具挑衅性的敕令不仅限制各高法之间交流、联系,更明令禁止法官们罢工;此外,它还要求法院在国王不听取谏诤的情况下屈从于国王的意志。如此一来,高法注册权与谏诤权的效力便大打折扣。强烈不满的法官们将一系列的意见书、决议书送往凡尔赛,但这些努力都不能使路易十五回心转意。1771年1月20日,法官们接到最后通牒,拒绝合作的155名法官全被流放到了偏远地区。
法官们何以集体选择被流放?事实上,他们的命运是与法院紧紧捆绑在一起的。诚如红衣主教贝尔尼斯所说,法官“受高等法院保护,那是他惟一的仲裁者,法院在他受贬黜时会保护他,在他遭流放时会要求他回归”(18)。因此司法界形成了这样的传统:从普通检察官到高级法官,在司法罢工中都保持团结一致。法官遭流放的情况在18世纪并非没有先例,那么这次流放与以往有何不同?首先,所有法官被流放时也都被没收了其职位,这意味着他们将被长久取代,此举并无先例,而且这严重侵犯了法官的财产权。其次,流放地点极其偏僻,条件之艰苦前所未有。受到震动的外省高法和一些最高法院(包括间接税法院、审计法庭、夏特莱法院、货币法院等)(19) 以决议、信札、谏诤书的形式向国王强烈抗议。
自1730至1770年,高法与王权在冲突中已形成了一种斗争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双方形成了某种平衡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默契,否则很难想象这种局面会长期存在。二者冲突的程度没有它所展现的激烈,背后双方还有更为复杂的接触、沟通与妥协。虽然高法常抨击政府,但它对王权依然怀有敬意。面对国王的密札,法官们选择了流放而不是进行更激烈的政治反抗,这正说明高法并非真正反叛王权的政治团体。莫普的极端举动将高法与王权之间既斗争又相互妥协的模式打破了,这是法官们始料不及的。
面对强大的抗议浪潮,司法大臣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恢复司法秩序。由于巴黎高法担负着重要的司法与行政角色,其管辖范围极大,所以首先要重建巴黎高法。1771年4月13日成立了莫普法院以取代原巴黎高法,新法院中法官的数量大大削减。
其次,重新规划司法管辖范围并约束高法的权力。改革前巴黎高法的司法管辖权覆盖了法国三分之二地区。这在君主制早期对王权是有利的,因为可通过司法上的统一促成政治上的统一。但从司法角度看其弊病亦显而易见:工作缓慢,难寻诉讼人,巴黎的法院难以对遥远地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莫普对当时司法管辖权的混乱深有感触:“多个高法的管辖权过大;有些法院一方面被限制得太紧,另一方面又过于向外扩张,于是迷失在这种古代封建制形成的奇怪的分割中。”(20) 通过1771年2月23日的法令,巴黎莫普法院的司法权限大大缩减,仅相当于一个外省高法的管辖范围。与此同时,新法令在6个原本没有高法的城市建立了6个新法院,即高级法庭。这样的措施旨在促使法院的分布更合理,建立更有效的司法网络。针对高级法庭维耶评论道:“通过创立6个分布合理且组建迅速的新上诉法院,司法大臣实现了一个巨大的进步。”(21) 对莫普来说高级法庭的优越性更在于“它们之间没有联合的纽带”(22),这样便不会发生各法庭联合与政府斗争的情况。此外,高级法庭的职能仅限于司法,并不具备政治角色,它们可以注册法令但不得延迟注册。
第三,改组外省高等法院。据记载,莫普曾提出用高级法庭取代所有外省高法,但此计划遭到国王及御前会议的反对,理由是不能牺牲外省的特权与传统,同时那样做也会显得专制(23)。因此,大多数的地方高法没有被废除,只是被改造,但也有4个高法遭废弃。总的来说,外省高法基本保留了过去的权限,一般留下了一半左右的老法官。
第四,将捐纳官位持有者变为领取薪金的公务员。在1771年2月23日法令中,莫普推出了最激进的改革措施——废除司法界的官职买卖。从16世纪开始买官鬻职的做法扩展到了司法界,法官捐纳来的职位可担任终身并可父子相传,由此国王便失去了对任命权的控制。改革后,在高级法庭与高等法院中的职位都由国王任命,亦不再是世袭的。法官的薪水都以工钱的形式支付,这取决于任职者是否一丝不苟的履行了职责(24)。此外,新的司法制度取消了深受批评的讼费(25)。这两项改革宣称要节省外省诉讼当事人的费用,避免在巴黎延误审判,并杜绝由买官和讼费带来的司法腐败所导致的不称职(26)。
第五,对律师界的改革。律师集体罢工是令莫普头痛的问题,失去了律师司法体系很难正常运转。于是,1771年6月莫普废除了检察官,并设立了“高等法院的律师”,它兼具律师和检察官的职能。他宣布所有学习法律的毕业生都有权辩护。而依过去的规定,学习法律的毕业生要先担任3至7年的见习律师才有资格充当辩护律师(27)。尽管如此,莫普仍希望能重建律师团体使之为新法院服务。他委派自己信赖的律师撰写小册子劝说罢工的律师恢复工作。迫于经济压力不少律师陆续复职,但作为整体的律师团体仍在罢工。此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1774年3月莫普颁布了一项公告,限制在高法中使用《案情摘要》,并严禁在案件审理期间将之印刷传播(28)。不再依赖书面的《案情摘要》后,律师就不得不口头上为大量案件辩护,口头演说能力变得非常重要。因此莱维指出,在莫普改革期间这种新制度要求律师成为演说家(29)。
莫普改革的成效究竟如何?在这些改革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环当属组建莫普法院,考察莫普法院的情况对于全面认识这场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从时人的反映以及一些历史学家的分析来看,由于称职者多拒绝合作而导致一群庸人占据了巴黎高法。连莫普的顾问莫罗都承认:“所有的(新)法官在我看来都有些平庸,我为国王的权威感到羞愧。”(30) 新法官们被一些小册子攻击,遭到公众的鄙夷。这导致后世的史家大都接受了新法官未曾受过良好的教育、缺乏工作经验、平庸无能的观点。但是法国学者菲利克斯却推翻了这一结论。据他统计,莫普法院的101名法官中至少有69人在1771年之前已经属于高级穿袍贵族了(31)。新法官大多出身良好,有文化,有些甚至可谓博学,大部分肯定是合格的法官。新法官和昔日巴黎高法法官处理的讼案同样多且同样迅速。因此莫普法院在终了时赢得了人们的尊敬(32)。莫普在外省高法的改革效果又如何呢?那些保留了大量原有法官的外省高法仍具抵抗精神,比如波尔多高法。但总的来看,莫普在约束众高等法院方面取得了成功:新法官们多亏了莫普体制才取得如今的地位,而留任的老法官们亦不希望那些满怀怨恨的旧日同事回归,因此他们都会与新体制同舟共济。
除了使高法顺从于政府,莫普施行的法官任命制和司法免费的措施是否取得了预想的效果?实际上,对民众而言新举措没有带来意义深远的变化。过去法官从职位上所得的收入甚低,这种收入来源有二:一是由政府付给的工钱,二是讼费。莫普一举废除了这两项收入,而改由政府发放固定薪水。这笔薪水最终还是靠向地方增税而得,因此司法免费意味着由诉讼人付钱变成人人分担而已(33)。但总体而言,莫普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在波尔多,被精简的新法院比过去审判速度更快了、费用也更低了。此外,莫普在全国范围内明晰、简化司法权,编纂统一的法典,革新审判程序等使司法体系更加合理的计划最终在拿破仑时代才得以实现,这也证明了其改革存在高瞻远瞩的一面。
三 莫普司法改革的失败及其深层影响
表面上看,新法院运转良好且日益为时人接受,改革似乎已获成功。然而新制度的根基并不稳固,1774年路易十五去世,路易十六即位,在亲原高法的大臣的劝说下,新国王将莫普和泰雷解职并召回流放的法官,其机构也得以重建。莫普的失败不是因为不需要改革,亦不能归咎于路易十六的决定。应该说这是由其改革的激进性所导致的,它在某种程度上触动了旧制度的根基。勒华拉杜里在谈及这一改革时评论道:“莫普想把团体—绝对主义的老式国家推向更加纯粹绝对主义的阶段。”(34) 的确,团体主义是旧制度的重要特征,而莫普正是向最大的团体——高等法院——开刀。这个团体具有古老的传统,有自身的认同,并具一定的封闭性,它自认为处于国王与人民之间,既在国王面前代表民族,也在民族面前代表国王。莫普大大削弱了这个中间团体,加强了中央集权。此外,莫普废除法官买官制的做法亦是极为大胆的举动。在旧制度下,买官制并不是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职位,当时购买官职是合法的、公开的。多伊尔认为,在旧制度下它基本是一套运行良好、能满足国王需要的制度(35)。莫普没收法官们的官职其实是剥夺了这些穿袍贵族数世纪以来父子相传的私家财产。孚雷对此评论道:“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整体的贵族都受到了打击,与之相伴受到冲击的是整个团体社会。”(36) 我们知道,在路易十四时代之后,法国贵族从过去受压抑的状态中解脱了出来,出现了所谓“贵族复兴”的现象,贵族阶层总体上加强了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在此背景下,莫普大力打击司法贵族的举动就更具激进色彩了,可以说这触动了旧制度的根基。若从欧洲的大背景观察会发现莫普在司法领域加强王权的措施体现了当时的政治潮流——开明专制(37)。但是,开明君主的代表腓特烈大帝奉行在绝对主义国家机器中吸收和提拔贵族的政策,在其法典中明确宣布贵族阶级是国家的主要团体。叶卡特琳娜二世也把贵族视为维护中央政府统治的同盟军,并颁布了《贵族宪章》。面对最具独立精神的法国贵族、历史悠久的高等法院,莫普采取的触动贵族利益的改革在缺乏广泛社会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成功。
改革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它所产生的影响是复杂而深远的。首先,它在司法实践上产生了深刻的变化。1771至1774年间律师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人物在法国赢得了显著的地位,他们成了“公众”之正义的捍卫者并自诩代表“民族的声音”(38)。在1771年之前存在一个律师团体,它有一套不成文、但十分严格的行为准则。莫普改革致使律师团体陷入危机,事实上不再存在。那些为莫普法院效力的律师们不再受律师团体行为准则的约束,而新高法又未给他们制订新准则。在莫普改革期间律师团体的瘫痪状态为出现新型律师、形成新的司法实践扫清了道路(39)。此时律师们已不再满足于仅为人辩护,而是力图展现自己的修辞才能。又加之此时出现了一些轰动的案件,律师们便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人物。虽然1774年老高法得以重建,但律师界却难以重建其昔日的准则。著名的律师们,如日后在大革命中十分活跃的塔尔盖,纷纷成为了政治名人,享有昔日法官才拥有的地位。正是当老法官因流放而不再领导巴黎的反抗力量时,律师们掌握了领导权,并成为公众的代表。而且如前所述,由于在莫普法院律师们要脱离书面的《案情摘要》进行口头辩护,这使得律师成为了演说家。因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在大革命前夕,在法官们被人民所抛弃的情况下,同属于司法界的律师们却能在第三等级的选举中大显身手:第三等级的代表有578名,其中近一半是法律界人士,律师有200名左右(40)。根据贝尔的统计,在律师代表中有78%的人接受了莫普的改革,并为莫普的法院效力(41)。这一数据能充分说明,律师正是在莫普改革期间真正走上政治舞台的,成为拥有极大影响力的演说家,而这直接影响了法国革命。
除了律师的变化,我们还应注意到法官群体的变化。近四年的流放生活对法官们打击沉重,有的法官甚至因此付出了生命。回归后的巴黎法官心有余悸,他们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威风。就巴黎高法而言,在1774至1780年代,除了反对杜尔阁的改革政策,它对公共事务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沉默。从这个角度看莫普改革还是成功地遏制了那些法官,不过,这也为更激进的律师们提供了活动的空间。当法官们不再常常为民请愿的时候,他们也就淡出了公众的视野。此外,变得保守的法官们甚至和主教们合作,他们疏远了曾经大力支持他们的冉森派(42),这一教派在莫普改革期间所释放出的猛烈抨击政府的激进精神令法官们惶恐(43)。高等法院对冉森派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后者从法国政治舞台上消失,而冉森派的衰落也使高法失去了其最为重要的支持群体。托克维尔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大革命前一向被人民爱戴的法官遭到抛弃(44)?其实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莫普改革之后,巴黎法官的崇高声誉就在渐渐消失。因此,在1787至1788年间,高等法院希望召开三级会议正说明它已经无力代表民族了。
在外省,由于地方高等法院所遭受的打击较巴黎小,所以它们也并没有巴黎那般驯服。抗议之声时而可闻,但是由于各法院之间常有分歧,所以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抵抗力量。另外,在外省一些法院存在流放回归的法官和曾为莫普效力的法官共事的现象,二者之间的矛盾带来了司法界的分裂。比如在波尔多高等法院,其中有一半人为莫普服务过,因此二者常产生摩擦,出现了罢工与反罢工、双方分别向政府请愿等现象。还有艾克斯的高等法院对当地的审计法院异常敌视,因为后者在莫普改革期间取代了它(45)。1774年后司法界中存在着“受难者”与“变节者”之间的矛盾甚至斗争,这无疑加深了司法界的分裂,使之不可能再像过去一样在公共事务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司法贵族本是维护君主制的统治精英,他们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实际上也腐蚀了旧制度的根基。
其次,从思想层面来看,莫普改革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支持高等法院一方的抗议和政府为改革辩护的宣传之间产生了激烈的舆论战,引发了“小册子战争”。对于这场舆论战的激烈程度,作为沙龙女主人的埃皮奈夫人曾做过这样的描述:“一个人写了,另一个人就要回应……每个人都想考察一下国家的宪政;头脑变得发热。这些争论是人们过去所不敢想的。”(46) 在此期间抨击政府的秘密出版物大量传播,匿名作品不断涌现。隐去真名后许多作者将他们往日不敢公之于众的观点都发表了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莫普仿佛打开了一个潘多拉匣子,从里面飞出了各种激进、带有革命意识形态色彩的观点。比如,梅伊、塞日等人的著作已经成了当时最具煽动性的小册子,它们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人们对于“专制”、“自由”、“贵族”、“宪政”等问题的热烈讨论,使革命政治文化初具形态。正因如此,法国革命史专家让—克莱蒙·马丹(Jean-Clément Martin)教授提出,发生于18世纪70年代的莫普改革可以说是法国革命的第一阶段(47)。在支持改革的宣传中,官方的理论家们往往抨击高法穿袍贵族自私自利、具有野心,这种反贵族的思想同样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简言之,拥护高法一方呼吁反对专制主义,而莫普一方则宣传反对贵族的寡头政治。双方在互相攻击时也完成了对公众甚至下层人民的政治启蒙,民众同时接受着双方的影响,有利于他们形成既反贵族又反专制主义的思想。此外,这种争取公众支持的舆论战也意味着公众成了裁夺政治的新型权威,君主在限制高法分享其权力的同时却无意中赋予了公众以权威。
改革与革命的关系似乎是一个相对陈旧的话题,旨在挽救一个制度之根本性危机的改革失败以后往往会爆发革命。莫普改革与法国革命的关系也大抵符合这一规律,然而,从更深的层次来看,它与法国革命的关系又比这一规律复杂得多。对于这个政治事件而言,改革与革命似乎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这面看是改革,而那面则是革命。从思想层面来看,莫普改革激起的舆论战使公众对讨论政治问题的热情激增,已经构成了一场思想革命,它使法国革命的意识形态显露端倪。归根结底,法国的高等法院具有与王权既冲突又相互依存的双重特性,对之进行激进化的改革也会伤害君主制自身。这个古老的机构虽然时常和国王政府相抗衡,但同时也在维护着君主制。高等法院所进行的抗议,尽管对王权构成了冲击,但始终维持在一定限度之内。即使遭受流放,法官们也没有变成反叛者,这些人与莫普一样都是力图维护法国君主制度的。而且他们的抗议也时常将被统治者的声音传达给政府,这在客观效果上也是有利于君主制的。然而,莫普对这一机构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促使更为激进的政治势力及政治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尽管路易十六即位之后恢复了原司法体系,但经过流放的法官们变得较为温顺、保守(这种状况持续了10年之久)。法官们的退缩、保守使他们无法再起到限制王权、为民请命的作用,也渐渐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因此,革命前他们要让位于真正的代表性机构——三级会议——来代表人民。更为重要的是,这场改革使人们发现强化王权的威权君主制道路走不通,以高等法院制衡王权的自由君主制也没有生存的空间,旧制度完全陷入了自身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
注释:
①就笔者所见,仅高毅先生的《法兰西风格》(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陈文海先生的《法国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以及洪庆明北大未刊博士论文《法国旧制度末年公共舆论研究》中提及莫普改革。不少史家称莫普改革为莫普革命。
②弗拉麦尔蒙:《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Jules Flammermont, Le Chancelier Maupeou et les parlements),巴黎1883年版。
③维耶:《莫普改革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Robert Villers, L' organisation du Parlement de Paris et des conseils supérieurs d' après la réforme de Maupeou),巴黎1937年版。
④埃切维里亚:《莫普革命:一项自由主义史研究》(Durand Echeverria, The Maupeou Revolution: A Study in the History of Libertarianism, France, 1770—1774),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⑤辛根姆:《两千万法国人的阴谋:莫普时期的公共舆论、爱国主义以及对绝对主义的攻击》(Shanti Marie Singham, A Conspiracy of Twenty Million Frenchmen: Public opinion, Patriotism, and the Assault on Absolutism during the Maupeou years, 1770—1775),1991年普林斯顿大学答辩博士论文。
⑥维耶:《莫普改革之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第5—7页。
⑦艾尔弗雷德·科本:《18世纪法国的高等法院》(Alfred Cobban, "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历史》(History)第35期1950年;科本:《现代法国史》(A History of Modern France)第1卷,伦敦1957年版,第97—128页。
⑧多伊尔:《法国的高等法院与旧制度的崩溃》(William Doyle, "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and the Breakdown of the Old Regime, 1770—1788" ),《法国历史研究》(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1970年第6期,第415—458页。
⑨大卫·哈德森:《捍卫改革:莫普危机时期的法国政府宣传》(David Hudson, " In Defense of Reform: French Government Propaganda During the Maupeou Crisis" ),《法国历史研究》1973年第8期,第51—76页。
⑩安托万:《路易十五》(Michel Antoine, Louis XV),巴黎1989年版,第927—928页。
(11)安托万:《司法大臣莫普之改革的意义与价值》(Antoine, " Sens et portée des réformes du Chancelier de Maupeou" ),《历史杂志》(Revue Historique)1992年第1期。
(12)斯旺:《路易十五时期的政治与巴黎高等法院》(Julian Swann, Politics and the Parlement of Paris under Louis XV, 1757—1774),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1页。
(13)詹姆斯·赖利:《七年战争与法国旧制度》(James Riley, The Seven Years War and the Old Regime in France),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4—145、161页。
(14)科林·琼斯:《伟大的民族》(Colin Jones, The Great Nation, France from Louis XV to Napoleon 1715—1799),伦敦2002年版,第231页;赖利:《七年战争》,第191页。
(15)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与政治经济学》(Steven Kaplan, Bread, Polit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Reign of Louis XV)第1卷,海牙1976年版,第26页。
(16)弗拉麦尔蒙编:《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的谏诤书》(Flammermont, Les 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第1卷,巴黎1888—1898年版,导论第3页。
(17)斯旺:《路易十五时期的政治与巴黎高等法院》,第328页。
(18)彼得·坎贝尔:《法国旧制度下的权力与政治》(Peter Campbell, Power and Politics in Old Regime France 1720—1745),伦敦1996年版,第232页。
(19)夏特莱法院是负责维持首都治安的总督法庭,审计法庭负责涉及王室领地收入的事项。参见贝尔纳·巴尔比什:《近代法国君主制的制度》(Bernard Barbiche, Les institutions de la monarchie franaise à l' époque moderne XVIe-XVIIIe siècle),巴黎1999年版,第359—364页。
(20)莫普:《莫普致路易十六的报告书》(Maupeou, Mémoire de Maupeou à Louis XVI),《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附录,第608页。
(21)维耶:《莫普改革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第67页。
(22)莫普:《莫普致路易十六的报告书》,第645页。
(23)安托万:《路易十五》,第935—936页;弗拉麦尔蒙:《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第437页。
(24)斯旺:《路易十五时期的政治与巴黎高等法院》,第352页。
(25)根据旧的司法习惯,诉讼人求助法官时要向他缴纳少量礼品,即“讼费”,从16世纪起礼品演变成必交税。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
(26)埃切维里亚:《莫普革命》,第18页。
(27)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司法大臣莫普与法国司法实践的转变》(David A. Bell, " Lawyers into Demagogues: Chancellor Maupeou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Practice in France 1771—1789" ),《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91年130期,第120页。
(28)旧制度下《案情摘要》可免受书报检查且发行量很大。关于1774年3月的公告,参见萨拉·马萨:《私人生活与公共事物》(Sarah Maza, Private Lives and Public Affairs),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29)D. G. 莱维:《西蒙-尼古拉-亨利·兰盖的思想与经历》(Darline Gay Levy, The Ideas and Careers of Simon-Nicolas-Henri Linguet),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45页;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第129页。
(30)让·埃格雷:《路易十五与高等法院的反抗》(Jean Egret, Louis XV et l' opposition parlementaire),巴黎1970年版,第187页。
(31)若埃尔·菲利克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1771—1790年》(Joёl Félix, Les magistrat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1771—1790),巴黎1990年版,第26—27页。
(32)若埃尔·菲利克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第41—43页;弗拉麦尔蒙:《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第376页。
(33)多伊尔:《法国的高等法院与旧制度的崩溃》,第433页。
(34)勒华拉杜里:《旧制度》(Le Roy Ladurie, L' Ancien Régime, 1610—1770),巴黎1991年版,第386页。
(35)多伊尔:《买官制:18世纪法国的官职买卖》(Doyle, Venality, The Sale of Offices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牛津1996年版,第319—320页。
(36)弗朗索瓦·孚雷:《大革命:从杜尔阁到茹勒·费里,1770—1880年》(Franois Furet, La Révolution, de Turgot à Jules Ferry, 1770—1880),巴黎1988年版,第30页。
(37)帕尔默指出:“夭折的莫普法院,代表法国开明专制制度励行革新中走得最远的一步棋”。帕尔默、科尔顿:《近现代世界史》上,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15页。
(38)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第109页。
(39)萨拉·马萨:《私人生活与公共事物》,第54页。
(40)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第92页。
(41)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第140页。
(42)冉森派是17世纪法国兴起的一个天主教内部的派别。它在预定论等问题上与加尔文派相接近,常遭教会谴责。18世纪前期,部分高法法官和许多律师变成了冉森派。高法为此教派提供了政治保护,而在法官被流放后,冉森派又积极参与了针对莫普改革的政治反抗。关于此问题参见拙文《冉森派与18世纪法国的政治》,《北大史学》第11辑,北大出版社2005年版。
(43)多伊尔:《冉森主义》(Doyle, Jansenism: Catholic Resistance to Authority from the Reformation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圣马丁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44)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Alexis de Tocqueville, 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45)多伊尔:《法国的高等法院与旧制度的崩溃》,第448页。
(46)贝克:《创造法国革命》(Keith Baker, Inven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0页;埃切维里亚:《莫普革命》,第27页。
(47)马丹认为广义的大革命应以1770年代的莫普改革为起点,此时人们已对君主制提出了疑问。参见他于2004年7月13日在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的讲座打印稿第13页(感谢端木美研究员提供打印稿)。另外,孚雷撰写的《大革命》这部百年革命史也正是以1770年为开端的。^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10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7年3期第76~84页
【作者简介】庞冠群,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 | 1770至1774年间,法国的司法大臣莫普进行了一场司法改革,旨在消除高等法院的反抗倾向,重新树立王权的绝对权威,并使司法体系合理化。虽然改革以失败告终,但它构成了旧制度末年重要的政治转折。国内史学论著中很少提及莫普改革,在国际史学界对它的评价则引起了长期的争论。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探讨旨在挽救君主制危机的莫普司法改革如何加速了旧制度的灭亡,促进了大革命的来临。 |
国内的法国史论著很少提及莫普改革①。在法国史学界,这场改革虽非备受关注,但对它的评价却引起了长期的争论。下面我们就简要回顾莫普改革的研究史。19世纪末茹勒·弗拉麦尔蒙撰写了《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②,今人对此事件来龙去脉的了解都有赖于他的研究。这场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改革也为法学家所关注,1937年罗伯·维耶出版的法学博士论文《莫普改革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探讨了司法体系结构上的变革③。美国学者杜兰德·埃切维里亚撰写的《莫普革命》④ 则是从思想史角度剖析这一事件。此外,美国的法国史专家辛根姆的《两千万法国人的阴谋》也是对莫普改革的一项重要研究⑤。此文论证了在莫普改革期间出现了一种名为爱国主义的运动,它以组织秘密出版、传播非法读物的形式攻击改革。以上是以莫普改革为题的主要著作。下面我们结合研究文章及相关著作来梳理对莫普改革的不同评价。弗拉麦尔蒙对莫普的态度较为复杂:一方面他认为高法是法律的捍卫者,否认莫普是真正的改革家;但另一方面,他又指出路易十六召回原高法是个错误。总的来看,19世纪的史家们不欣赏莫普改革,更同情高等法院。20世纪初研究者们的倾向则发生了转变。维耶认为莫普改革是“法国君主制最后一次自救的努力”⑥。这一观点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法国史学界占了上风。到50年代法国革命史的修正派史家科本将此倾向推向了极至。科本认为,高法是改革路上的主要障碍,莫普的镇压是正确的。他甚至认为旧制度末年只有莫普的道路才能走出死胡同⑦。1970年,英国历史学家威廉·多伊尔发表了一篇针对科本的论战性文章。文中把莫普描绘成了野心勃勃的机会主义者,称其改革并非必要,而且这些改革也不能获得使之延续的合法性⑧。认为法国君主制可以改良的哈德森回应了多伊尔,他撰写了《莫普危机时期的法国政府宣传》⑨,认为莫普法院在创立后经受住了困难时期的考验,是可能存续的。直至八九十年代仍存在着对莫普改革迥异的评价。法国学者米歇尔·安托万依然为莫普而辩,他曾称莫普的行动是“对国家的解放”⑩。1992年安托万又在《司法大臣莫普之改革的意义与价值》一文中从王权整肃司法界之历史的角度论证了莫普改革的必要性(11)。与此观点不同,英国学者朱立安·斯旺认为:“改革君主制神话的持续流行及其对莫普的迷恋都明显是对旧制度怀念的结果,但总的来讲,它反映了对国王政府性质的深刻误解……他们没有看到政府的失败主要是自身弱点所致。”(12)
纵观莫普改革的研究史,笔者一方面感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但另一方面又发现他们过于关注“莫普改革能否挽救旧制度”这个问题。本文不拟探究这一假设,而是要阐释这场司法改革如何产生、其激进性何在以及它所产生的深远后果。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力图探讨旨在挽救君主制危机的莫普改革如何加速了旧制度的灭亡,促进了大革命的来临。
一 莫普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18世纪法国的众高等法院有着举足轻重的政治地位,它们以国王的名义对司法案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更重要的是,所有重要的新法令、敕令不经高法注册不能生效。若法官们认为新法令中存在弊端,可拒绝注册并向国王呈交谏诤书。凭借自身悠久的传统及重要的职能,高法时常与路易十五政府就宗教与财政等问题产生摩擦与冲突。莫普改革正是18世纪高法与王权之冲突演进的合理结果,可以说它是一个有着长期原因的短期事件,同时更是七年战争后法国社会各种危机与变化交互作用的产物。
从司法政治的角度看,七年战争使高法与政府紧张的关系雪上加霜。为了支付战争的花费,政府不得不诉诸增税和贷款,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法令需要注册,因而高法与政府因增税问题频频发生摩擦。根据赖利的研究,七年战争间的税收并不比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中的税收更沉重,赋税并没有像人们批评得那么多(13)。然而法国公众深信政府征税过多,巴黎的法官们传达的正是公众的感受。国王政府为了不招致高法和公众强烈的批评,多用借贷而非征税的方式来满足战争需求。因借贷的利率很高导致这场战争的费用比奥地利王位继承战高出一倍(14)。结果,政府濒临破产,无法从巨额债务的沉重负担中恢复过来。为应对财政危机,路易十五政府在重农学派的影响下于1763至1764年间对谷物贸易进行了自由化的改革。此项改革旨在振兴农业,并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来保护农民。卡普兰指出,陷入政治、经济与财政绝境的政府以为谷物贸易自由化的改革是通往新时代的大门(15)。然而,18世纪60年代因饥馑发生骚乱的频率远高于路易十五统治的其他时期。严重的饥荒、居高不下的面包价格以及关于大臣和投机商相勾结的流言,使得高法于1767年12月恳求国王采取措施关注贫困人民的生计问题(16),并于次年开始公开反对自由化政策。虽然法官与国王都有改革的愿望,但高法争取的是某种政治自由,要充分发挥它以法律名义制约国王政府的作用,而政府尝试的只是经济自由政策,不能接受政治权力的松动。对法官们来说这种经济自由恰恰可能是危险的。可以说,谷物贸易自由化政策加深了王权与高法之间的分歧与矛盾,也反映出双方在改革理念上的背道而驰。
在谷物贸易自由化政策出台并渐成争端的同时,在布列塔尼省酝酿着一场更为深刻的危机。1765年雷恩法院的法官以集体辞职来抗议新增捐税,国王于是便设立了新法院取而代之,并逮捕了被怀疑以匿名信攻击国王的法官。这遭到了原雷恩法院与当地人民以及巴黎高法的共同抵制。在巴黎的法官们看来,以新法院代替原高法的做法相当危险,这会变为惯例,最终危及巴黎高法。国王于1766年3月3日亲临巴黎高法,发表了严厉的“鞭笞训辞”,但两年后政府对高法做出让步,而此时后者仍要控告在布列塔尼事件中代表国王的大臣达吉永。恼怒的国王逮捕了两名布列塔尼的法官,这使冲突再次升级。布列塔尼事件反映出巴黎高法与国王政府在争夺对地方司法事务的控制权。更进一步讲,这一事件体现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的冲突。作为国王代表的达吉永在1770年6月致路易十五的信中曾说道:“法官们想要摧毁古老的统治形式,以便用他们所欣赏的行政模式取而代之,在这种模式中他们自身扮演重要的角色……我的事件的结果是给他们提供了实现这一计划的手段,使他们能够了解并批评陛下的行政。”(17) 达吉永的话道出了冲突的实质:行政权与司法权各不相让,政府感到行政权受到了司法团体的侵犯。总之,七年战争带来的财政危机、信任危机以及政府为摆脱危机而进行的经济改革努力,都使高法与王权的关系更加恶化,使国王政府将高法视作其前进途中的绊脚石。
二 莫普司法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1770至1771年冬天,布列塔尼危机悬而未决,莫普和泰雷(Joseph-Marie Terray,时任财政总监)说服国王在财政改革和君主立法的最高权威问题上做文章,以制造一场政治危机。换言之,他们决定激化矛盾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11月底,莫普将一纸敕令送交高法并要求立即审议通过。这个极具挑衅性的敕令不仅限制各高法之间交流、联系,更明令禁止法官们罢工;此外,它还要求法院在国王不听取谏诤的情况下屈从于国王的意志。如此一来,高法注册权与谏诤权的效力便大打折扣。强烈不满的法官们将一系列的意见书、决议书送往凡尔赛,但这些努力都不能使路易十五回心转意。1771年1月20日,法官们接到最后通牒,拒绝合作的155名法官全被流放到了偏远地区。
法官们何以集体选择被流放?事实上,他们的命运是与法院紧紧捆绑在一起的。诚如红衣主教贝尔尼斯所说,法官“受高等法院保护,那是他惟一的仲裁者,法院在他受贬黜时会保护他,在他遭流放时会要求他回归”(18)。因此司法界形成了这样的传统:从普通检察官到高级法官,在司法罢工中都保持团结一致。法官遭流放的情况在18世纪并非没有先例,那么这次流放与以往有何不同?首先,所有法官被流放时也都被没收了其职位,这意味着他们将被长久取代,此举并无先例,而且这严重侵犯了法官的财产权。其次,流放地点极其偏僻,条件之艰苦前所未有。受到震动的外省高法和一些最高法院(包括间接税法院、审计法庭、夏特莱法院、货币法院等)(19) 以决议、信札、谏诤书的形式向国王强烈抗议。
自1730至1770年,高法与王权在冲突中已形成了一种斗争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双方形成了某种平衡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默契,否则很难想象这种局面会长期存在。二者冲突的程度没有它所展现的激烈,背后双方还有更为复杂的接触、沟通与妥协。虽然高法常抨击政府,但它对王权依然怀有敬意。面对国王的密札,法官们选择了流放而不是进行更激烈的政治反抗,这正说明高法并非真正反叛王权的政治团体。莫普的极端举动将高法与王权之间既斗争又相互妥协的模式打破了,这是法官们始料不及的。
面对强大的抗议浪潮,司法大臣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恢复司法秩序。由于巴黎高法担负着重要的司法与行政角色,其管辖范围极大,所以首先要重建巴黎高法。1771年4月13日成立了莫普法院以取代原巴黎高法,新法院中法官的数量大大削减。
其次,重新规划司法管辖范围并约束高法的权力。改革前巴黎高法的司法管辖权覆盖了法国三分之二地区。这在君主制早期对王权是有利的,因为可通过司法上的统一促成政治上的统一。但从司法角度看其弊病亦显而易见:工作缓慢,难寻诉讼人,巴黎的法院难以对遥远地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莫普对当时司法管辖权的混乱深有感触:“多个高法的管辖权过大;有些法院一方面被限制得太紧,另一方面又过于向外扩张,于是迷失在这种古代封建制形成的奇怪的分割中。”(20) 通过1771年2月23日的法令,巴黎莫普法院的司法权限大大缩减,仅相当于一个外省高法的管辖范围。与此同时,新法令在6个原本没有高法的城市建立了6个新法院,即高级法庭。这样的措施旨在促使法院的分布更合理,建立更有效的司法网络。针对高级法庭维耶评论道:“通过创立6个分布合理且组建迅速的新上诉法院,司法大臣实现了一个巨大的进步。”(21) 对莫普来说高级法庭的优越性更在于“它们之间没有联合的纽带”(22),这样便不会发生各法庭联合与政府斗争的情况。此外,高级法庭的职能仅限于司法,并不具备政治角色,它们可以注册法令但不得延迟注册。
第三,改组外省高等法院。据记载,莫普曾提出用高级法庭取代所有外省高法,但此计划遭到国王及御前会议的反对,理由是不能牺牲外省的特权与传统,同时那样做也会显得专制(23)。因此,大多数的地方高法没有被废除,只是被改造,但也有4个高法遭废弃。总的来说,外省高法基本保留了过去的权限,一般留下了一半左右的老法官。
第四,将捐纳官位持有者变为领取薪金的公务员。在1771年2月23日法令中,莫普推出了最激进的改革措施——废除司法界的官职买卖。从16世纪开始买官鬻职的做法扩展到了司法界,法官捐纳来的职位可担任终身并可父子相传,由此国王便失去了对任命权的控制。改革后,在高级法庭与高等法院中的职位都由国王任命,亦不再是世袭的。法官的薪水都以工钱的形式支付,这取决于任职者是否一丝不苟的履行了职责(24)。此外,新的司法制度取消了深受批评的讼费(25)。这两项改革宣称要节省外省诉讼当事人的费用,避免在巴黎延误审判,并杜绝由买官和讼费带来的司法腐败所导致的不称职(26)。
第五,对律师界的改革。律师集体罢工是令莫普头痛的问题,失去了律师司法体系很难正常运转。于是,1771年6月莫普废除了检察官,并设立了“高等法院的律师”,它兼具律师和检察官的职能。他宣布所有学习法律的毕业生都有权辩护。而依过去的规定,学习法律的毕业生要先担任3至7年的见习律师才有资格充当辩护律师(27)。尽管如此,莫普仍希望能重建律师团体使之为新法院服务。他委派自己信赖的律师撰写小册子劝说罢工的律师恢复工作。迫于经济压力不少律师陆续复职,但作为整体的律师团体仍在罢工。此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1774年3月莫普颁布了一项公告,限制在高法中使用《案情摘要》,并严禁在案件审理期间将之印刷传播(28)。不再依赖书面的《案情摘要》后,律师就不得不口头上为大量案件辩护,口头演说能力变得非常重要。因此莱维指出,在莫普改革期间这种新制度要求律师成为演说家(29)。
莫普改革的成效究竟如何?在这些改革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环当属组建莫普法院,考察莫普法院的情况对于全面认识这场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从时人的反映以及一些历史学家的分析来看,由于称职者多拒绝合作而导致一群庸人占据了巴黎高法。连莫普的顾问莫罗都承认:“所有的(新)法官在我看来都有些平庸,我为国王的权威感到羞愧。”(30) 新法官们被一些小册子攻击,遭到公众的鄙夷。这导致后世的史家大都接受了新法官未曾受过良好的教育、缺乏工作经验、平庸无能的观点。但是法国学者菲利克斯却推翻了这一结论。据他统计,莫普法院的101名法官中至少有69人在1771年之前已经属于高级穿袍贵族了(31)。新法官大多出身良好,有文化,有些甚至可谓博学,大部分肯定是合格的法官。新法官和昔日巴黎高法法官处理的讼案同样多且同样迅速。因此莫普法院在终了时赢得了人们的尊敬(32)。莫普在外省高法的改革效果又如何呢?那些保留了大量原有法官的外省高法仍具抵抗精神,比如波尔多高法。但总的来看,莫普在约束众高等法院方面取得了成功:新法官们多亏了莫普体制才取得如今的地位,而留任的老法官们亦不希望那些满怀怨恨的旧日同事回归,因此他们都会与新体制同舟共济。
除了使高法顺从于政府,莫普施行的法官任命制和司法免费的措施是否取得了预想的效果?实际上,对民众而言新举措没有带来意义深远的变化。过去法官从职位上所得的收入甚低,这种收入来源有二:一是由政府付给的工钱,二是讼费。莫普一举废除了这两项收入,而改由政府发放固定薪水。这笔薪水最终还是靠向地方增税而得,因此司法免费意味着由诉讼人付钱变成人人分担而已(33)。但总体而言,莫普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在波尔多,被精简的新法院比过去审判速度更快了、费用也更低了。此外,莫普在全国范围内明晰、简化司法权,编纂统一的法典,革新审判程序等使司法体系更加合理的计划最终在拿破仑时代才得以实现,这也证明了其改革存在高瞻远瞩的一面。
三 莫普司法改革的失败及其深层影响
表面上看,新法院运转良好且日益为时人接受,改革似乎已获成功。然而新制度的根基并不稳固,1774年路易十五去世,路易十六即位,在亲原高法的大臣的劝说下,新国王将莫普和泰雷解职并召回流放的法官,其机构也得以重建。莫普的失败不是因为不需要改革,亦不能归咎于路易十六的决定。应该说这是由其改革的激进性所导致的,它在某种程度上触动了旧制度的根基。勒华拉杜里在谈及这一改革时评论道:“莫普想把团体—绝对主义的老式国家推向更加纯粹绝对主义的阶段。”(34) 的确,团体主义是旧制度的重要特征,而莫普正是向最大的团体——高等法院——开刀。这个团体具有古老的传统,有自身的认同,并具一定的封闭性,它自认为处于国王与人民之间,既在国王面前代表民族,也在民族面前代表国王。莫普大大削弱了这个中间团体,加强了中央集权。此外,莫普废除法官买官制的做法亦是极为大胆的举动。在旧制度下,买官制并不是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职位,当时购买官职是合法的、公开的。多伊尔认为,在旧制度下它基本是一套运行良好、能满足国王需要的制度(35)。莫普没收法官们的官职其实是剥夺了这些穿袍贵族数世纪以来父子相传的私家财产。孚雷对此评论道:“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整体的贵族都受到了打击,与之相伴受到冲击的是整个团体社会。”(36) 我们知道,在路易十四时代之后,法国贵族从过去受压抑的状态中解脱了出来,出现了所谓“贵族复兴”的现象,贵族阶层总体上加强了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在此背景下,莫普大力打击司法贵族的举动就更具激进色彩了,可以说这触动了旧制度的根基。若从欧洲的大背景观察会发现莫普在司法领域加强王权的措施体现了当时的政治潮流——开明专制(37)。但是,开明君主的代表腓特烈大帝奉行在绝对主义国家机器中吸收和提拔贵族的政策,在其法典中明确宣布贵族阶级是国家的主要团体。叶卡特琳娜二世也把贵族视为维护中央政府统治的同盟军,并颁布了《贵族宪章》。面对最具独立精神的法国贵族、历史悠久的高等法院,莫普采取的触动贵族利益的改革在缺乏广泛社会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成功。
改革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它所产生的影响是复杂而深远的。首先,它在司法实践上产生了深刻的变化。1771至1774年间律师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人物在法国赢得了显著的地位,他们成了“公众”之正义的捍卫者并自诩代表“民族的声音”(38)。在1771年之前存在一个律师团体,它有一套不成文、但十分严格的行为准则。莫普改革致使律师团体陷入危机,事实上不再存在。那些为莫普法院效力的律师们不再受律师团体行为准则的约束,而新高法又未给他们制订新准则。在莫普改革期间律师团体的瘫痪状态为出现新型律师、形成新的司法实践扫清了道路(39)。此时律师们已不再满足于仅为人辩护,而是力图展现自己的修辞才能。又加之此时出现了一些轰动的案件,律师们便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人物。虽然1774年老高法得以重建,但律师界却难以重建其昔日的准则。著名的律师们,如日后在大革命中十分活跃的塔尔盖,纷纷成为了政治名人,享有昔日法官才拥有的地位。正是当老法官因流放而不再领导巴黎的反抗力量时,律师们掌握了领导权,并成为公众的代表。而且如前所述,由于在莫普法院律师们要脱离书面的《案情摘要》进行口头辩护,这使得律师成为了演说家。因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在大革命前夕,在法官们被人民所抛弃的情况下,同属于司法界的律师们却能在第三等级的选举中大显身手:第三等级的代表有578名,其中近一半是法律界人士,律师有200名左右(40)。根据贝尔的统计,在律师代表中有78%的人接受了莫普的改革,并为莫普的法院效力(41)。这一数据能充分说明,律师正是在莫普改革期间真正走上政治舞台的,成为拥有极大影响力的演说家,而这直接影响了法国革命。
除了律师的变化,我们还应注意到法官群体的变化。近四年的流放生活对法官们打击沉重,有的法官甚至因此付出了生命。回归后的巴黎法官心有余悸,他们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威风。就巴黎高法而言,在1774至1780年代,除了反对杜尔阁的改革政策,它对公共事务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沉默。从这个角度看莫普改革还是成功地遏制了那些法官,不过,这也为更激进的律师们提供了活动的空间。当法官们不再常常为民请愿的时候,他们也就淡出了公众的视野。此外,变得保守的法官们甚至和主教们合作,他们疏远了曾经大力支持他们的冉森派(42),这一教派在莫普改革期间所释放出的猛烈抨击政府的激进精神令法官们惶恐(43)。高等法院对冉森派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后者从法国政治舞台上消失,而冉森派的衰落也使高法失去了其最为重要的支持群体。托克维尔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大革命前一向被人民爱戴的法官遭到抛弃(44)?其实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莫普改革之后,巴黎法官的崇高声誉就在渐渐消失。因此,在1787至1788年间,高等法院希望召开三级会议正说明它已经无力代表民族了。
在外省,由于地方高等法院所遭受的打击较巴黎小,所以它们也并没有巴黎那般驯服。抗议之声时而可闻,但是由于各法院之间常有分歧,所以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抵抗力量。另外,在外省一些法院存在流放回归的法官和曾为莫普效力的法官共事的现象,二者之间的矛盾带来了司法界的分裂。比如在波尔多高等法院,其中有一半人为莫普服务过,因此二者常产生摩擦,出现了罢工与反罢工、双方分别向政府请愿等现象。还有艾克斯的高等法院对当地的审计法院异常敌视,因为后者在莫普改革期间取代了它(45)。1774年后司法界中存在着“受难者”与“变节者”之间的矛盾甚至斗争,这无疑加深了司法界的分裂,使之不可能再像过去一样在公共事务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司法贵族本是维护君主制的统治精英,他们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实际上也腐蚀了旧制度的根基。
其次,从思想层面来看,莫普改革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支持高等法院一方的抗议和政府为改革辩护的宣传之间产生了激烈的舆论战,引发了“小册子战争”。对于这场舆论战的激烈程度,作为沙龙女主人的埃皮奈夫人曾做过这样的描述:“一个人写了,另一个人就要回应……每个人都想考察一下国家的宪政;头脑变得发热。这些争论是人们过去所不敢想的。”(46) 在此期间抨击政府的秘密出版物大量传播,匿名作品不断涌现。隐去真名后许多作者将他们往日不敢公之于众的观点都发表了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莫普仿佛打开了一个潘多拉匣子,从里面飞出了各种激进、带有革命意识形态色彩的观点。比如,梅伊、塞日等人的著作已经成了当时最具煽动性的小册子,它们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人们对于“专制”、“自由”、“贵族”、“宪政”等问题的热烈讨论,使革命政治文化初具形态。正因如此,法国革命史专家让—克莱蒙·马丹(Jean-Clément Martin)教授提出,发生于18世纪70年代的莫普改革可以说是法国革命的第一阶段(47)。在支持改革的宣传中,官方的理论家们往往抨击高法穿袍贵族自私自利、具有野心,这种反贵族的思想同样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简言之,拥护高法一方呼吁反对专制主义,而莫普一方则宣传反对贵族的寡头政治。双方在互相攻击时也完成了对公众甚至下层人民的政治启蒙,民众同时接受着双方的影响,有利于他们形成既反贵族又反专制主义的思想。此外,这种争取公众支持的舆论战也意味着公众成了裁夺政治的新型权威,君主在限制高法分享其权力的同时却无意中赋予了公众以权威。
改革与革命的关系似乎是一个相对陈旧的话题,旨在挽救一个制度之根本性危机的改革失败以后往往会爆发革命。莫普改革与法国革命的关系也大抵符合这一规律,然而,从更深的层次来看,它与法国革命的关系又比这一规律复杂得多。对于这个政治事件而言,改革与革命似乎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这面看是改革,而那面则是革命。从思想层面来看,莫普改革激起的舆论战使公众对讨论政治问题的热情激增,已经构成了一场思想革命,它使法国革命的意识形态显露端倪。归根结底,法国的高等法院具有与王权既冲突又相互依存的双重特性,对之进行激进化的改革也会伤害君主制自身。这个古老的机构虽然时常和国王政府相抗衡,但同时也在维护着君主制。高等法院所进行的抗议,尽管对王权构成了冲击,但始终维持在一定限度之内。即使遭受流放,法官们也没有变成反叛者,这些人与莫普一样都是力图维护法国君主制度的。而且他们的抗议也时常将被统治者的声音传达给政府,这在客观效果上也是有利于君主制的。然而,莫普对这一机构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促使更为激进的政治势力及政治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尽管路易十六即位之后恢复了原司法体系,但经过流放的法官们变得较为温顺、保守(这种状况持续了10年之久)。法官们的退缩、保守使他们无法再起到限制王权、为民请命的作用,也渐渐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因此,革命前他们要让位于真正的代表性机构——三级会议——来代表人民。更为重要的是,这场改革使人们发现强化王权的威权君主制道路走不通,以高等法院制衡王权的自由君主制也没有生存的空间,旧制度完全陷入了自身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
注释:
①就笔者所见,仅高毅先生的《法兰西风格》(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陈文海先生的《法国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以及洪庆明北大未刊博士论文《法国旧制度末年公共舆论研究》中提及莫普改革。不少史家称莫普改革为莫普革命。
②弗拉麦尔蒙:《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Jules Flammermont, Le Chancelier Maupeou et les parlements),巴黎1883年版。
③维耶:《莫普改革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Robert Villers, L' organisation du Parlement de Paris et des conseils supérieurs d' après la réforme de Maupeou),巴黎1937年版。
④埃切维里亚:《莫普革命:一项自由主义史研究》(Durand Echeverria, The Maupeou Revolution: A Study in the History of Libertarianism, France, 1770—1774),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⑤辛根姆:《两千万法国人的阴谋:莫普时期的公共舆论、爱国主义以及对绝对主义的攻击》(Shanti Marie Singham, A Conspiracy of Twenty Million Frenchmen: Public opinion, Patriotism, and the Assault on Absolutism during the Maupeou years, 1770—1775),1991年普林斯顿大学答辩博士论文。
⑥维耶:《莫普改革之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第5—7页。
⑦艾尔弗雷德·科本:《18世纪法国的高等法院》(Alfred Cobban, "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历史》(History)第35期1950年;科本:《现代法国史》(A History of Modern France)第1卷,伦敦1957年版,第97—128页。
⑧多伊尔:《法国的高等法院与旧制度的崩溃》(William Doyle, " The Parlements of France and the Breakdown of the Old Regime, 1770—1788" ),《法国历史研究》(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1970年第6期,第415—458页。
⑨大卫·哈德森:《捍卫改革:莫普危机时期的法国政府宣传》(David Hudson, " In Defense of Reform: French Government Propaganda During the Maupeou Crisis" ),《法国历史研究》1973年第8期,第51—76页。
⑩安托万:《路易十五》(Michel Antoine, Louis XV),巴黎1989年版,第927—928页。
(11)安托万:《司法大臣莫普之改革的意义与价值》(Antoine, " Sens et portée des réformes du Chancelier de Maupeou" ),《历史杂志》(Revue Historique)1992年第1期。
(12)斯旺:《路易十五时期的政治与巴黎高等法院》(Julian Swann, Politics and the Parlement of Paris under Louis XV, 1757—1774),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1页。
(13)詹姆斯·赖利:《七年战争与法国旧制度》(James Riley, The Seven Years War and the Old Regime in France),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4—145、161页。
(14)科林·琼斯:《伟大的民族》(Colin Jones, The Great Nation, France from Louis XV to Napoleon 1715—1799),伦敦2002年版,第231页;赖利:《七年战争》,第191页。
(15)史蒂文·卡普兰:《路易十五统治时期的面包、政治与政治经济学》(Steven Kaplan, Bread, Polit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Reign of Louis XV)第1卷,海牙1976年版,第26页。
(16)弗拉麦尔蒙编:《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的谏诤书》(Flammermont, Les 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第1卷,巴黎1888—1898年版,导论第3页。
(17)斯旺:《路易十五时期的政治与巴黎高等法院》,第328页。
(18)彼得·坎贝尔:《法国旧制度下的权力与政治》(Peter Campbell, Power and Politics in Old Regime France 1720—1745),伦敦1996年版,第232页。
(19)夏特莱法院是负责维持首都治安的总督法庭,审计法庭负责涉及王室领地收入的事项。参见贝尔纳·巴尔比什:《近代法国君主制的制度》(Bernard Barbiche, Les institutions de la monarchie franaise à l' époque moderne XVIe-XVIIIe siècle),巴黎1999年版,第359—364页。
(20)莫普:《莫普致路易十六的报告书》(Maupeou, Mémoire de Maupeou à Louis XVI),《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附录,第608页。
(21)维耶:《莫普改革后巴黎高等法院与高级法庭的构造》,第67页。
(22)莫普:《莫普致路易十六的报告书》,第645页。
(23)安托万:《路易十五》,第935—936页;弗拉麦尔蒙:《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第437页。
(24)斯旺:《路易十五时期的政治与巴黎高等法院》,第352页。
(25)根据旧的司法习惯,诉讼人求助法官时要向他缴纳少量礼品,即“讼费”,从16世纪起礼品演变成必交税。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
(26)埃切维里亚:《莫普革命》,第18页。
(27)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司法大臣莫普与法国司法实践的转变》(David A. Bell, " Lawyers into Demagogues: Chancellor Maupeou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Practice in France 1771—1789" ),《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91年130期,第120页。
(28)旧制度下《案情摘要》可免受书报检查且发行量很大。关于1774年3月的公告,参见萨拉·马萨:《私人生活与公共事物》(Sarah Maza, Private Lives and Public Affairs),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29)D. G. 莱维:《西蒙-尼古拉-亨利·兰盖的思想与经历》(Darline Gay Levy, The Ideas and Careers of Simon-Nicolas-Henri Linguet),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45页;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第129页。
(30)让·埃格雷:《路易十五与高等法院的反抗》(Jean Egret, Louis XV et l' opposition parlementaire),巴黎1970年版,第187页。
(31)若埃尔·菲利克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1771—1790年》(Joёl Félix, Les magistrat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1771—1790),巴黎1990年版,第26—27页。
(32)若埃尔·菲利克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第41—43页;弗拉麦尔蒙:《司法大臣莫普和高等法院》,第376页。
(33)多伊尔:《法国的高等法院与旧制度的崩溃》,第433页。
(34)勒华拉杜里:《旧制度》(Le Roy Ladurie, L' Ancien Régime, 1610—1770),巴黎1991年版,第386页。
(35)多伊尔:《买官制:18世纪法国的官职买卖》(Doyle, Venality, The Sale of Offices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牛津1996年版,第319—320页。
(36)弗朗索瓦·孚雷:《大革命:从杜尔阁到茹勒·费里,1770—1880年》(Franois Furet, La Révolution, de Turgot à Jules Ferry, 1770—1880),巴黎1988年版,第30页。
(37)帕尔默指出:“夭折的莫普法院,代表法国开明专制制度励行革新中走得最远的一步棋”。帕尔默、科尔顿:《近现代世界史》上,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15页。
(38)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第109页。
(39)萨拉·马萨:《私人生活与公共事物》,第54页。
(40)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第92页。
(41)大卫·贝尔:《律师变成煽动家》,第140页。
(42)冉森派是17世纪法国兴起的一个天主教内部的派别。它在预定论等问题上与加尔文派相接近,常遭教会谴责。18世纪前期,部分高法法官和许多律师变成了冉森派。高法为此教派提供了政治保护,而在法官被流放后,冉森派又积极参与了针对莫普改革的政治反抗。关于此问题参见拙文《冉森派与18世纪法国的政治》,《北大史学》第11辑,北大出版社2005年版。
(43)多伊尔:《冉森主义》(Doyle, Jansenism: Catholic Resistance to Authority from the Reformation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圣马丁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44)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Alexis de Tocqueville, 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45)多伊尔:《法国的高等法院与旧制度的崩溃》,第448页。
(46)贝克:《创造法国革命》(Keith Baker, Inven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0页;埃切维里亚:《莫普革命》,第27页。
(47)马丹认为广义的大革命应以1770年代的莫普改革为起点,此时人们已对君主制提出了疑问。参见他于2004年7月13日在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的讲座打印稿第13页(感谢端木美研究员提供打印稿)。另外,孚雷撰写的《大革命》这部百年革命史也正是以1770年为开端的。^